大连金普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 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大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 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行政执 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 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 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中山区政务网站信息平台进行集中公示。 第五条 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事前公开内容主要是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 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应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主体类别、执法职责、执法区 域等内容。 第九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应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 法区域、证件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以及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第十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依据信息应包括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第十一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应包括我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等职权事项的执法类别、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内容。 第十三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 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 容。 第十四条 公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 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我局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等法定权利及救济途径。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告知、送 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工作。 第十八条 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 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 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 (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 容、执法决定(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新闻媒 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相关科室应结合“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政务 服务事项目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拟公开公示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对外公示。 第二十五条 相关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 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 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 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六条 因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 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示内容调整的,相关科室向法制科提出调整申请,法制科审核同意后应当即时 报请中山区政务网站信息平台,对发生调整变更的公示内容作出同步调整。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九条 应当关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综合考虑民商有别、内外有别、 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因素,有序开放政府数据,要善确定公示范围。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行政 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 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 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載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已公开的信息。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二条 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大连市卫生计生委政 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相关科室按照以下职责编制有关信息: 1.法制科负责编制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 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信息;负责编制行政许可作业指导文件等信息; 2.综合监督科负责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3.相关科室分别负责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经法制科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相关科室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 实,确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三十六条 每年 1 月 31 日前,我局应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有关数据,并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 康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对不按要求公 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 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 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区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 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