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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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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 园财政奖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下称“产业园”)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2018 修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 41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 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20〕34 号)、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国家现 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坡头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奖补 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坡头 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按照“依法拨付、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 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适用对象、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适用对象包括:区农业农村局下属相关单位、产业园内 从事对虾类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五条 适用范围: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广东省湛江市坡头 1 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中的创建内容和《广东省湛江市坡 头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建设项目, 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不得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的投资补助,不得用于建设产业园的楼堂 馆所,不得用于实施单位和企业一般性支出(包括日常办公、人员工 资福利等)和偿债支出。 第六条 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等。具体由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补助标准:直接补助项目根据《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国 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安排组织各单位 实施;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项贷款利息总额的 50% (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先建后补项目奖励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奖补。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坡头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 责: (一)实施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研究制定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做好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坡头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及时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公开财政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向、申 2 报条件、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相关招投 标过程,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三)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 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 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申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有关 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 查,加强资金监管,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项目申 报资料和实施方案。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 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 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 凭证真实、完整。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 3 评,确保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六)每月上旬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上个月项目建设 进展和资金投入情况。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必须根据申报指南中 的要求向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 格后组织评审,提出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批准实施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调整和撤销 第十四条 经批复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若专项资金 项目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主体 应向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产业园管理委 员审核同意后,报请产业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存续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 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审定。建设项目的绩效 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被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存在严重问题,由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该项目。专项资 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必须做好专项资 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4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由区农业农村局下属相关单位实施的公益类项目,需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需按照财政专项资 金报账制相关规定执行。 “先建后补”项目,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 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进行补助。 “以奖代补”项目,由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内 第十八条 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果等进行综合验收后方可进行奖 补,涉及折股量化的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入股协议。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按照“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 后贴”的原则,由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查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复印件、 贷款合同、结息原始凭证和复印件(审核后原始件盖章退回)、经政 府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确认盖章的上一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等情况 后方可进行贴息。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要根据实施单位提供的验收报告和相关验 收资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 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 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项目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票据 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和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有其他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 不再给与财政奖补资金支持。 5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管理。各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需明确绩效目标并严格执行。实施主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 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项目绩 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有支出(含企业自筹资金),都必须提供合 法票据、合同和转账单,以及对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照片、录像等作 为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产业园各个项目建设与运行 情况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综合考核,并对有关 建设和考核情况汇总上报。 第八章 督查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产业园创建运行情况进行跟 踪监测,实施“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及时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出现思想不重视、目标不明确、行动不迅 速、实施进度慢等影响产业园项目实施进展的相关实施单位责令整改, 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和财政奖补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及时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季度进 行一次实地考核。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产业园项目资金的,将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 有关规定追究法纪责任。 6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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