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发改环资〔2017〕304号附件).do.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 度,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 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2016 年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 年修订)、《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 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 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 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 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 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 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 查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 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第五条 节能审查 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各 地(州、市)两级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 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之前,需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 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 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 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含)至 5000 吨标 准煤(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 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各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应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2- 跨地(州、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 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 第六条 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 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 定后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 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单独 编写节能专篇(章),节能专篇(章)中测算的项目建成后综 合能源消费量是项目是否编制节能报告的重要依据。节能专篇 (章)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 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 (三)项目所选用的主要用能设备情况;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综合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种类的 计算分析;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单位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情况,以及能效水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分析情况; (五)项目建成投产后,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 和强度“双控”目标的影响分析; (六)项目主要节能措施,以及节能效果分析。 -3-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 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 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 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 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有相应 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 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 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 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承担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不得承 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 告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含委托评审时间)。20 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节能 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4- 节能审查意见到期但项目未建成投产的,应在节能审查意 见到期 30 日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只能延期一次, 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内容、建设规 模、用能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超 过 10%的,或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自治区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标准准入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逐级上报,向节能审查 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管理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监管”的原 则,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工作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 能审查机关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 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应对其节能审查意 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在 3 个月内认真 整改后,重新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对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自治区政府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 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5-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州、市)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 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全区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季 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各地(州、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5 日前,向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报送本地(州、市)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各地(州、市)节能 审查实施情况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 行不定期抽查。充分发挥自治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对 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监察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意见 落实情况的检查结果是节能审查意见验收的依据。对检查中发 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 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 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 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 -6- 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以提供虚假能源消费数据等不正当手段不开展节能审查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责令项目建设单 位限期开展节能审查。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机关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 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节能审查的 工作人员,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审、节能审查或节能评审、 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规出具节能评审意见或节能审查 意见的,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 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 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和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新疆” 网站向社会公开。 -7-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6 日起施行。原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0〕2807 号)同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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