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行复〔2019〕332号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行政处罚案.pdf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佛府行复〔2019〕332 号 申请人:敖江华。 被申请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 133 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强,大队长 申请人敖江华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 速公路一大队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 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4406991000903714)一案,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于同日予以受理。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府决定终 止本案的审查,本案到此终结。 — 1 —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0 月 14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