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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308111743457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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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证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业〔2023〕3 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明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退市可转债”)进入退 市板块相关登记结算安排,本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新增退市可转债相关内容,明确退市可转债发行人业务、投资者业务、结 算业务、协助执法业务办理流程。 修订后的《指南》自 2023 年 8 月 11 日起实施,并发布于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栏 目。本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证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3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退市板块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京业〔2023〕3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 年 8 月 2 修订说明 修订时间 主要修订内容 新增退市可转债相关内容,明确退市可转债发行 人业务、投资者业务、结算业务、协助执法业务 2023 年 8 月 11 日 办理流程;取消通过 CCNET 电子申报无限售流通 股非交易过户的办理渠道;增加明确证券非交易 过户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修订指南名称;调整股份初始登记、待确权股份 登记的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合并股份限售登记、 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章节为限售股份管理章节;增 2022 年 5 月 13 日 加股份注销登记、股权激励章节,以及发行人业 务线上办理的相关内容;取消对法定代表人证明 书的材料要求;将结算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并指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更新初始登记、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待确权 2020 年 11 月 6 日 股份登记业务的申请材料;更新权益分派申请材 料及业务办理流程;明确证券协议转让申请材料 要求;增加电子数据模板下载路径。 调整章节结构;增加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股 份解除限售登记、股份限售登记、证券查询内容; 2018 年 3 月 8 日 修订股份初始登记、待确权股份登记、权益分派、 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退出登记、证券非交易过 户等章节;修订释义的内容;调整“证券账户” 3 相关业务、协助执法的办理依据;调整收费标准 查询路径;调整业务人员联系方式。 增加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内容;明确非交易过户 2014 年 12 月 5 日 所需申请材料;修订 B 类卖空的处罚标准;更新 初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变更联系电话及传真号 码。 2013 年 3 月 1 日 首次制定发布。 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6 第二章 退市股票...................................................................... 7 2.1 发行人业务................................................................. 7 2.2 投资者业务............................................................... 24 2.3 结算业务................................................................... 27 2.4 协助执法业务........................................................... 28 第三章 退市可转债................................................................ 29 3.1 发行人业务............................................................... 29 3.2 投资者业务............................................................... 31 3.3 结算业务................................................................... 32 3.4 协助执法业务........................................................... 33 第四章 附则............................................................................ 34 5 第一章 总 则 1.1 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 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规定,为退市板块证券提供登记结算 服务。 1.2 本公司提供的证券登记服务实行申报制。本公司根据申请人 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证券登记。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 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 确、完整。 1.3 退市公司在上市期间与中国结算签署的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在退市公司证券于退市板块登记后继续沿用,退市公司应按照退市板 块业务规则及证券登记服务协议等要求履行相应职责。退市公司不履 行的,主办券商应履行上述职责。 1.4 本指南仅为方便市场相关方在本公司办理登记结算相关业 务之用。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或有关上位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 法律、法规和有关上位业务规则为准。 6 第二章 退市股票 2.1 发行人业务 2.1.1 股份初始登记 (一)概述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办理确权并准备好符合本公司要求的申请材 料后,即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本公司对申请材料预审 通过后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 1.退市股票初始登记申请书; 2.退市公司初始登记电子数据文件(退市公司股份登记电子数据 接口 DJXXXXXX,退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电子数据接口 PLDJXXXXXX); 3.退市公司初始登记电子数据文件与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数据 存在下述不一致情形的,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若证券持有人或持有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需提交《与交 易所市场不一致的股份数据登记申请表》; (2)若发生导致质押信息变更的业务,需提交《与交易所市场 不一致的质押信息调整说明》及质押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因冻结、扣划、解冻等原因导致冻结信息发生变化的,需 提供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工作证件等业务材料复印件; 4.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 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登记业务预留印鉴卡; 7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多页 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1.主办券商提交股份初始登记申请 主办券商应于 T+25 日(T 日为退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日) 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主办券商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为确保及时提交业务申请,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办理确权并准备 好退市公司初始登记电子数据文件等申请材料后即可联系本公司。 注: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2.主办券商确认初始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本公司受理股份 初始登记申请,并向主办券商出具初始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不符合要 求的,本公司驳回申请。因主办券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公司要 求,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主办券商自行承担。 主办券商应当对初始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的登记数据进行确认。确 认无误的,于收到清单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签字并加盖预留 印鉴的《初始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书》。 3.主办券商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根据主办券商提交的《初始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书》完 成股份初始登记,并向主办券商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股份登记 结果文件。主办券商可根据股份登记结果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挂 8 牌。 (四)注意事项 1.主办券商在申请材料提交预审前应当向中国结算申请为投资 者证券账户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2.投资者所持退市公司股份在退市前托管在有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资格托管券商的,在退市板块登记时,托管关系 应与退市前保持一致。 3.对于存在质押、冻结红利的沪市证券投资产品及特殊机构投资 者,若其未及时报送拟登记的证券账户,主办券商在申请材料提交预 审前应当向本公司提交配发限制性账户申请,申请为其配发限制买入 的证券账户。 4.退市登记业务办理期间,托管券商不得为投资者注销用于退市 公司股份登记的证券账户。因投资者注销证券账户导致股份无法按时 完成登记、影响后续转让的,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主办券商初始登记申报冻结、轮候冻结时,孳息(通过中国结 算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应当一并冻结。涉及轮候冻结的, 轮候冻结的轮候顺序按原轮候冻结办理的时间顺序执行。 6.涉及退市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 见》(法发[2021]9 号)办理的司法标记,主办券商应于退市后按司 法冻结程序处理,冻结股票的数量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 在系统中已司法标记的股票数量。主办券商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 9 初始登记时,应进行司法冻结申报。 2.1.2 待确权股份登记 (一)概述 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后,投资者可根据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 公司官网发布的股份确权公告办理确权,主办券商在为投资者办理确 权后即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待确权股份登记。 (二)申请材料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待确权股份登记数据文件(股份结算报盘库 BJSBP.DBF); (2)证券持有人或持有人身份信息与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数据 不一致的,需提交《与交易所市场不一致的股份数据登记申请表》; (3)涉及质押或冻结的,需提交退市公司质押、冻结数据文件 (退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电子数据接口 PLDJXXXXXX)、主办券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涉及质押情形的,若退市公司在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后发 生导致质押信息变更的业务,还需提交《与交易所市场不一致的质押 信息调整说明》及质押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冻结情形的, 无论冻结发生在退市公司从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之前或之后,均还需 提供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工作证件等业务材料复印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多页 10 的需加盖骑缝章。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1)待确权股份登记申请表; (2)待确权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待确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QRXXXXXX); (3)证券持有人或持有人身份信息与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数据 不一致的,需提交《与交易所市场不一致的股份数据登记申请表》; (4)涉及质押或冻结的,需提交退市公司质押、冻结数据文件 (退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电子数据接口 PLDJXXXXXX); 其中,涉及质押情形的,若退市公司在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后发 生导致质押信息变更的业务,还需提交《与交易所市场不一致的质押 信息调整说明》及质押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冻结情形的, 无论冻结发生在退市公司从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之前或之后,均需提 供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工作证件等业务材料复印件; (5)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 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多页 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办理确权后,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参与人 11 综合通信系统(以下简称 CCNET)向本公司报送待确权股份登记数据。 本公司依据主办券商的申请完成股份登记。 证券持有人或持有人身份信息与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数据不一 致的,主办券商通过 CCNET 报送确权登记数据的同时向本公司提交 《与交易所市场不一致的股份数据登记申请表》。 涉及质押或冻结的,主办券商应在通过 CCNET 报送确权登记数据 前,向本公司提交质押、冻结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因主办券商漏报或 未及时报送质押、冻结登记相关申请材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主办券商自行承担。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办理确权后,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 审核通过的,向主办券商出具网下待确认登记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 主办券商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回传至本公司。本公司根据主 办券商的确认结果完成股份登记,并向主办券商出具股份登记结果文 件。 (四)注意事项 1.主办券商负责维护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并按 要求办理挂牌后的股份确权手续。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投资者可 通过托管券商或自行到主办券商办理确权;持有非流通股或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投资者须到主办券商办理确权。托管券商可通过退市公司 待确权数据交换系统向主办券商报送确权数据等业务资料。 2.主办券商申请办理待确权股份登记时,如待确权股份存在对应 12 的未下发红利,主办券商可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红利领取申请。主办 券商申请前,可通过本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确认可领取 的红利金额。 3.涉及退市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 见》(法发[2021]9 号)办理的司法标记,主办券商应于退市后按司 法冻结程序处理,冻结股票的数量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 在系统中已司法标记的股票数量。主办券商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待确 权股份登记时,应进行司法冻结申报。 2.1.3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 (一)概述 退市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即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业务。 (二)申请材料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申请书; 2.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DJXXXXXX); 3.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文件(如需); 4.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退市公司全部 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购买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至退市公 司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 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3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需 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1.退市公司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申请 退市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提交业务申请。 2.退市公司确认数据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退市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退 市公司对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中的登记数据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并回传至本公司。 3.退市公司确定可转让日并披露公告 本公司接收退市公司的确认结果后,通知退市公司自行确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可转让日(T 日)。退市公司于 T-3 日前在全国 股转公司网站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挂牌转让公告,并 于 T-2 日 11:30 前将披露的公告回传至本公司。 注: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4.退市公司查看登记结果文件 本公司办理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业务后,向退市公司出 具《股份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表》《前十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 股份登记结果文件。 (四)注意事项 1.退市公司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之前, 14 应及早督促股东开立深市证券账户并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2.退市公司应确保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因公告内容同申请材料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退市公司自行承 担。 2.1.4 限售股份管理 (一)股份限售登记 1.概述 退市公司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即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 限售登记。 2.申请材料 (1)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2)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文件(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BGXXXXXX); (3)若存在自愿限售股东,需提供自愿限售股东签字或盖章的 限售股份登记申请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需 加盖骑缝章。 3.办理流程 (1)退市公司提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 15 退市公司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提交业务申请。 (2)退市公司确认申报数据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退市公司出具股东持股性质变更登记明细 清单。退市公司对明细清单的登记数据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回传 至本公司。 (3)退市公司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办理完成股份限售登记业务后,向退市公司出具《股份变 更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对照表》等股份登记结果文件。 4.注意事项 (1)拟限售股份涉及质押、冻结情形的,该部分股份只能整体 限售,不可部分限售。退市公司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限售前,可通 过信息查询服务(见本章“2.1.6 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查询证券 质押及冻结明细数据,以核实判断拟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冻结 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填报限售股份数量。 (2)若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托管单元变更等导致股东可限售股 份余额不足的情况,可能导致股份限售失败。 (二)股份解除限售登记 1.概述 退市公司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即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 解除限售登记。 2.申请材料 (1)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申请表; 16 (2)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文件(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BGXXXXXX);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需 加盖骑缝章。 3.办理流程 (1)退市公司提交股份解除限售申请 退市公司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提交业务申请。 (2)退市公司确认申报数据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退市公司出具股东持股性质变更登记明细 清单。退市公司对明细清单的登记数据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回传 至本公司。 (3)退市公司确定可转让日并披露公告 本公司接收退市公司确认结果后,通知退市公司自行确定解除限 售股份的可转让日(T 日)。退市公司于 T-3 日前在全国股转公司网 站披露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告,并于 T-2 日 11:30 前将披露的公告 回传至本公司。 注: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4)退市公司查看登记结果文件 本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业务后,向退市公司出具《股 17 份变更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对照表》等股份登记结果文件。 4.注意事项 (1)拟解除限售股份涉及质押、冻结情形的,该部分股份只能 整体解除限售,不可部分解除限售。退市公司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前,可通过信息查询服务(见本指南“2.1.6 证券发行人查 询业务”章节)查询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数据,以核实判断拟解除限 售的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填报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 (2)退市公司应确保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 致,因公告内容同申请材料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退市公司自 行承担。 2.1.5 权益分派 (一)概述 退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送转股)的,通 过本公司办理送转股登记;分派现金红利的,可自行派发或通过本公 司代为派发,需本公司代为派发的,本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派发,其 中待确权股份对应的现金红利由退市公司自行派发。 (二)申请材料 1.权益分派申请表; 2.经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经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或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如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有具体的分派方案,可不提供); 18 4.权益分派方案中包含派息的,还需提交关于退款账户的说明; 5.承诺函,退市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承诺不办理 新增股份登记、股份限售登记、股份解除限售登记、回购股份注销等 可能改变公司股本结构的业务;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 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1.退市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退市公司于 R-6 日前(R 日为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向本公司提交业务申请。本公司审核通过 后,向退市公司出具分派申请表受理结果,并提醒退市公司发布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注: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下同)。 2.退市公司披露实施公告 退市公司查看上述文件,于 R-4 日前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 R-3 日前将披露的公告回传至本公司。 3.退市公司付款 本公司收到回传公告后,向退市公司出具《权益分派付款通知》。 退市公司应于 R-1 日中午 12:00 前将相关款项汇到本公司指定账户。 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公司证券代码。 19 4.退市公司查看权益分派结果 本公司根据 R 日日终投资者证券账户登记的证券余额进行权益 计算。投资者 R 日买入的证券,享有相关权益;投资者 R 日卖出的证 券,不享有相关权益。 R+1 日,本公司向退市公司出具《权益分派结果统计报表》《退 款通知》(如有)。 委托本公司送转股份的,投资者可于 R+1 日查询送转股份到账情 况;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本公司于 R+1 日划至投资者股份托 管机构(一般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的备付金账户,投资者可向股 份托管机构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5.退市公司接收退款 本公司于 R+2 日向退市公司提供的退款账户退还余额款项(如 有)。 (四)注意事项 1.权益分派方案制定 (1)退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不可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应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时 确定并提交审核。 (2)退市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 总位数不能超过 8 位,小数位不能超过 6 位。例如,允许每 10 股送 12.345678 股。 (3)送转股时,根据送转股比例计算,产生不足 1 股的股份称 20 为零碎股。退市公司不可在权益分派方案中确定零碎股处理方法。本 公司会通过循环进位算法自动调整零碎股,达到投资者最小记账单位 为 1 股。 2.其他注意事项 (1)退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 财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2)退市公司应确保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 请材料内容一致,因公告内容同申请材料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退市公司自行承担。 (3)若退市公司不能确保 R-1 日中午 12:00 前将相关款项汇至 本公司指定账户,应于 R-1 日中午 12:00 前向本公司提交《推迟现金 红利派发申请》,本公司根据退市公司的申请暂停权益分派。同时, 退市公司应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公告说明权益派发推迟及后续处理 程序。退市公司推迟现金红利派发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退 市公司承担。 2.1.6 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 退市公司申请办理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的,参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 场)相关章节办理。 线下办理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的,除线上办理所需的申请材料 外,退市公司还需通过邮寄等本公司认可的方式提交《关于申领证券 21 持有人名册的申请》,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1.7 股份注销登记 退市公司在交易所市场未了结的回购注销业务,在取得全国股转 公司的确认后,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 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相关章节办理。 2.1.8 股权激励 退市公司在交易所市场未了结的股权激励业务,在取得全国股转 公司的确认后,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登记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办理。 2.1.9 退出登记 (一)概述 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终止挂牌的,退市公司或主办券商应在终止 挂牌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退市公司在本公 司已办理完成初始登记但尚未挂牌的,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终止 挂牌的相关通知后,参照办理。 (二)申请材料 1.退出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 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2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1.退市公司或主办券商提交退出登记申请 退市公司或主办券商向本公司提交退出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2.退市公司或主办券商查看退出登记结果文件 本公司办理完成退出登记后,向退市公司或主办券商出具《退出 登记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股本结构表》《股东持股明细》 《未派股息明细表》《证券持有信息-待确认持有人》《证券持有信 息-零碎余股》《股份冻结明细资料》(如有)等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自相关证券退出登记日(见《退出登记确认书》)起,本公司与 退市公司的登记服务关系终止,本公司不再为退市公司提供该证券的 相关登记服务,请退市公司或主办券商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安排后续 股份登记事宜。 23 2.2 投资者业务 2.2.1 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使用深市证券账户进行退市公司股票转让。 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 A 股账户)适用退市 A 股、 退市 B 股的转让,深市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以下简称 B 股账户)仅 适用退市 B 股的转让。 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 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等业务规则办理。 2.2.2 证券查询 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中所持证券的查询业务,查询内容包括证券 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等,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www.chinaclea 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办理。 2.2.3 证券质押登记 质押类业务原则上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 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证券质押业务”章节办理。 2.2.4 证券非交易过户 证券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含遗赠)、向基金会捐赠、离婚财产 24 分割、法人终止、协议转让等。其中,协议转让受理情形仅限行政划 拨、非流通股所涉协议转让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股份转让双方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转让协议正本; (三)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拟转让股份由退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需 提供退市公司董事会已知悉并无异议的相关文件; 2.拟转让股份涉及国有股东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 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拟转让股份涉及其他需行政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的情形的, 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见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 “身份证明文件要求” 章节);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申请过户业务时,根据有关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 程序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业务。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方式参见本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 25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 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章节。 2.2.5 转托管 投资者需办理退市 A 股、退市 B 股转托管业务的,可通过转出的 托管券商营业部办理转托管。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参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证券转托管业务 (投资者申请)”章节。 主办券商为退市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时,投资者应申报托管单元而 未申报的,所持退市股份托管至主办券商退市板块托管单元,投资者 可在退市公司挂牌后通过主办券商办理转托管手续。 26 2.3 结算业务 2.3.1 结算参与人参与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退市公司退市 A 股、 退市 B 股交易的结算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北京市场)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应 的结算业务资格。 2.3.2 结算参与人参与退市 A 股、退市 B 股交易的结算业务,涉 及的结算业务开通和终止、结算账户资料变更、结算路径业务、清算 交收业务和交收违约处理、结算风险管理等,均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北京市场) 相关章节的规定执行。 27 2.4 协助执法业务 2.4.1 退市前通过托管券商办理的冻结、轮候冻结,后续业务需 根据托管券商业务受理范围确定办理渠道;退市前通过中国结算沪深 分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冻结、轮候冻结,后续业务通过本公司营业大 厅办理;退市前通过最高法网络查控系统办理的冻结,不再支持通过 最高法网络查控系统办理续冻或解冻,后续业务通过本公司营业大厅 办理。 2.4.2 退市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具体材料、办理流程、托管券商业 务受理范围等,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 则—协助执法—北京市场)执行。 2.4.3 注意事项 (一)退市前通过托管券商办理的冻结、轮候冻结,初始登记后 托管券商发生变更的,新托管券商应负责后续相关业务办理。原托管 券商应与新托管券商做好业务衔接,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权机关。涉 及可售冻结的,新托管券商应按协助执行文书要求以及与原托管券商 的业务衔接安排提前做好卖出资金控制。 (二)退市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冻结为可售冻结的,初始登记 完成后仍为可售冻结。 28 第三章 3.1 退市可转债 发行人业务 3.1.1 概述 退市可转债初始登记、待确权登记参照本指南第二章退市股票相 关规定办理。 退市可转债派息、本息兑付、赎回、回售、转股、解除限售、回 购注销、证券发行人查询、退出登记等业务参照全国股转公司定向可 转债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北京市场)。 3.1.2 注意事项 (一)退市可转债的主办券商与退市股票相同的,办理初始登记 时,无需重复提交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登记业务预留印鉴 卡。 (二)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办理确权后,通过中国结算网上业务平 台(办理路径:发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新申报业务-老三板业 务)或邮寄等线下方式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待确权可转债登记。 (三)退市可转债办理派息、本息兑付、全部或部分赎回等业务 涉及资金划付时,未确权可转债相应资金发放安排由退市公司负责。 退市可转债办理本息兑付、全部或部分赎回时,记录在退市板块未确 29 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的未确权可转债总量,根据退市公司申请按比 例记减。 (四)退市可转债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见本公司网站发布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证券登记结 算业务申请表格》(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 务表格—北京市场)。 30 3.2 投资者业务 3.2.1 投资者使用深市 A 股账户进行退市可转债转让。 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 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等业务规则办理。 3.2.2 退市可转债非交易过户、质押、转托管等投资者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 的规定办理。 3.2.3 退市可转债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的规定办理。 31 3.3 结算业务 3.3.1 退市可转债的结算业务参照全国股转公司定向可转债相 关规定办理,具体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北京市场)。 32 3.4 协助执法业务 3.4.1 退市可转债初始登记、待确权登记中涉及冻结、轮候冻结 的,参照本指南第二章退市股票相关规定办理。 3.4.2 退市可转债协助执法业务具体材料、办理流程、托管券商 业务受理范围等,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 规则—协助执法—北京市场)执行。 33 第四章 附则 4.1 在本指南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名词或概念 释义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 退市板块 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 退市公司 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 两网公司 在退市板块挂牌的 STAQ、NET 系统公司 办理公司股票、可转债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 主办券商 挂牌转让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 托管券商 托管公司股票、可转债的证券公司 退市公司依法在上市公司期间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 退市可转债 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4.2 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 标准执行,具体查询路径为: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 资料—收费标准—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 表。 34 4.3 本指南提及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证券登记结 算业务申请表格》(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 务 表格 —北 京市 场) 。 发 行人 业务 电 子数 据 模板 下载 路 径为 :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 4.4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5 层中国 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邮编:100033。 4.5 除通过邮寄等本公司认可的方式线下办理发行人业务外,退 市公司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上业务平台线上办理业务(办理路径:发 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新申报业务-老三板业务)。中国结算网 上业务平台的用户注册与登录、信息维护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 场)相关章节办理。 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6 两网公司相关业务参照退市公司办理。 4.7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 修订本指南,并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www.chinaclear.cn)更新。 4.8 本指南自 2023 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退市板块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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