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桂发改环资〔2017〕635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和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工业信息化委(经贸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 - 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2 - 2017 年 5 月 23 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 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我区节能水平 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广西壮 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 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 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 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设区市、县 - 3 - (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 部门。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1000 吨标准煤(含 1000 吨标 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 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 时以上(含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 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 “两高”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5000 吨标准煤) ,或年电力消费量在 2500 万千瓦时以上(含 2500 万 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 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至 5000 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 量 500 万千瓦时至 2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 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 (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 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 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 - 4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 第七条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 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 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 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 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 量和强度目标、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市一级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其节能报告由下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县(市、区) 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节能报告由 建设单位报送。跨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报告可 由项目所在地其中一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 在地其他方节能审查机关。 第九条 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 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 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 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 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5 -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 告后 15 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若建设内容、能效水平 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 应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全区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 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 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所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 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6 -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 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 处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 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 台,在“信用中国” “信用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 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 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广西壮 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桂发改 环资〔2011〕949 号)同时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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