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白家山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doc
绥政资规罚〔2021〕第 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白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法人: 安胜义,男,汉族;身份证号:61272719730419041X;住址: 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白家山村 128 号。 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对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白家山村村 民委员会违法用地修建村阵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 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 2020 年 3 月在绥德县四十里铺 镇白家山村违法占地修建村阵地,占地 290 平方米,建筑占地 230.4 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六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资质及相关资料;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照片; 1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截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截图; 5.占地的地类、调查报告及案件会审记录等。 我局已于 2021 年 7 月 7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 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国土资 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及《榆林市国土资源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占用 290 平方米土地上新修建的 230.4 平方米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违法占用 290 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违法占用 290 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 5 元/平方米的罚款;共 计罚款:壹仟肆佰伍拾圆整(¥145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壹仟肆佰伍拾圆整(¥1450 元) 缴至:工商银行绥德支行营业部;账户: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 缴科目,交款账号:2610090811900212040,(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 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政府或榆林市自资源和规划局申请 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 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2 申请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翔 高建军 电 话:09122355208 地 址:学子大道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年 7 月 1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