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办法.pdf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 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办法 (冀交易中心〔2020〕10 号 2020 年 4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快速、稳妥处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现 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及时控制、减少异常情况所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 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在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 易评审、交易见证等环节所发生的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实施的 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三条 处置原则: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依规, 妥善处置;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交易受理现场异常情况应急处置 第四条 在核验注册信息、受理交易项目时,因提交的 申请资料不齐全而引起争议,由交易受理处负责向市场主体 做出解释,并请查阅在中心网站公布的注册和受理指南。 如因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而不被核验通过或受理,又 对受理处解释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中心分管领导反映问题; 仍不能解决的,向中心主要领导反映,由中心主要领导协调 解决;对中心的解决方案不认可的,可向项目审批等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五条 对于进场交易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 入中心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进场交 易项目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进场交易项目管 理办法》管理,对此办法持有不同意见而引起的争议,当事 人可向中心分管领导反映问题,仍不能解决的,向中心主要 领导反映,由中心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条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地 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应急采购等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招 标代理机构)可向中心申请绿色通道。由交易受理处向中心 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开通绿色通道。 第七条 属于“应进必进”而申请离场的项目由交易受 理处向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章 交易组织现场异常情况应急处置 第八条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对编制的交易文 件、专家论证结果、交易公告提出异议的,由组织处负责解 释。对组织处解释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中心分管领导反映问 题,仍不能解决的,向中心主要领导反映,由中心主要领导 协调解决。 第四章 交易评审现场异常情况应急处置 第九条 如安排的交易场地使用时间与发布的招标公告 (变更公告)开评审时间不一致的,首先由交易评审处查找 原因,若是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操作失误导致 的异常情况,责成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书 面情况说明,必要时按照《河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 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办法》进行扣分管理;其次由 交易评审处协商相关处室,及时以招标公告(变更公告)规 定的时间安排场地,准时开标。 第十条 交易主体身份查验异常。交易评审处在查验交 易主体(投标人除外)身份时,交易主体不能按现场管理制 度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交易评审处责令其补充提供 有效证明。不能补充提供证明其身份的,不予发放工作牌, 禁止进入开标区,并如实做好记录。情节严重的,合法取证 并上报中心,由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断电情况。在交易当日突发断电情况时, 由交易评审处及时报告综合处,由综合处协调技术信息处提 供临时用电并协调专业部门排除故障。 若到达开标时间仍然无法供电,由交易评审处做好交易 主体的解释工作,临时在开标室门口张贴有项目名称的纸质 标识并及时引导,让交易主体进入各相应开标室,指导和协 助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人工方式进行开标; 对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由交易评审处引导交易各方协商处 理,综合处牵头,技术信息处进场协助。 第十二条 系统网络异常和电子设备故障。交易现场出 现系统网络异常或电子设备(包括电脑、显示屏、打印机、 投影仪等)故障,由交易评审处立即通知信息技术部门,及 时排除故障。 若到达开标时间仍然不能排除故障,由交易评审处临时 在开标室门口张贴有项目名称的纸质标识并及时引导,让交 易主体进入各相应开标室。需要更换开标室的,由交易评审 处临时更换开标室;若不能更换的,交易评审处及时协助招 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维护好现场秩序,等待有开 标室腾空时,再行更换开标室。 第十三条 开标现场异常情况。 (一) 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产生纠纷,由交易评审 处提示交易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交易评审处如实 做好记录; (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产生纠纷,由交易评审处提示交易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交易评审处如实做好记录; (三) 投标人携带投标(响应)文件不全:投标截止时 间前, 投标人先到达开标现场,只携带部分投标文件,并表 示剩余投标文件稍后送达,可能迟于投标截止时间,请求办 理接收或签到遭到拒绝产生纠纷,由交易评审处提示交易主 体遵守法律法规,只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 交易评审处如实做好记录; (四) 因招标(采购)文件表达不清、前后矛盾等导致 投标 (响应)文件被拒收产生纠纷,由交易评审处提示交 易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处理。交易评审处如实 做好记录; (五)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 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识情 况,作签收记录并妥善保管,导致可能接收应该拒收的投标 文件而在开标时产生纠纷,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现场管理制度,按法定程序组织接收投标 文件和开标。交易评审处如实做好记录。 (六)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 间后未及时开标(包括提前或推迟)而引起投标人提出异议 产生纠纷, 由交易评审处提示交易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按时 开标。交易评审处应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突发治安、涉稳事件。 (一)开标室人员过多,由交易评审处及时关注、疏导, 根据实际情况可建议按标段分别开标,确保开标室过道畅通。 (二) 交易主体相关人员围堵开标室,由交易评审处及 时上报中心分管领导,做好解释工作,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 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经劝解无效,通知值班保安和综合处, 报请当地公安派出机构指派公安民警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对 出现冲突、破坏现场物品的人员,由公安民警依法处置。 (三) 若开标现场存在年龄偏高、情绪激动、 容易引 起身体不适等状况的人员,交易评审处应及时联系救护车, 并同时上报中心分管领导,做好抢救工作。 (四) 若开标现场出现扬言爆炸、杀人、自杀等企图制 造事端的人员,交易评审处要高度警惕,及时向中心分管领 导、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视情启动《河北省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避免重大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时提 供齐全的专家抽取资料的,要求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 机构)将资料补齐,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抽取 专家。当日过时提供不齐的, 评审资料封存,改日再抽。 第十六条 因专家抽取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及时抽取专 家的,由交易评审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专家库终 端联系尽快解决。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进入评审室前通过安检时发现携 带通讯工具,交易评审处应要求专家将通讯工具存入储物柜, 并如实做好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迟到超过半小时或缺席的,经评 审处负责人签字解密,联系专家后,视情况补充抽取评审专 家进行评审,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发现自己属于回避范围 的,专家应立即告知交易评审处,由招标人(采购人、招标 代理机构)向专家支付交通费,并立即从专家库中补抽;专 家并未告知交易评审处继续参加评审的,本次评审结果由相 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交易评审处如实记录并提请行政 监管部门对该专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或有围标 串标嫌疑的,由评审委员会做出相关结论,并在评审报告中 详述,并由项目负责人报告行政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因急事需打电话, 甚至需查看手机中电话簿的,评审专家应在项目负责人的监 督下使用门禁处的座机录音电话,开启免提键。确需查看手 机中电话簿的,需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允许专家 中途退出,因急事无法继续评审工作,应经项目负责人同意, 报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方可退出评审工作,并补充抽取评审 专家进行评审。交易评审处如实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因身体不适或出现危险 病情需就医治疗,由交易评审处及时联系救护车,做好抢救 工作,并立即报告中心领导,指派专人负责送医治疗,同时 通知专家家属。经评审处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行政监管部门 认可,补充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交易评审处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接到对正在参加评审的专家 的投诉,如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或有接受投标人贿赂等情 形,由交易评审处报告中心领导,暂停评审工作,由项目负 责人调查核实。若经调查投诉属实,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 由行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按相关规定处理,重新从专家库中补 抽专家;若不属实,评审继续进行。交易评审处如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 及相关方的回复明显违规的,报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有 明显评审错误的,在项目负责人监督下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是否采纳以评审委员会意见为准,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强 行干预。如招标人(采购人)强行干预评审委员会评审,交 易评审处应予以提醒,同时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报告行政 监管部门。 第五章 交易见证现场异常情况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交易见证处交易见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 置办法: (一) 交易有关当事人破坏或影响交易见证秩序,导致 交易见证活动无法正常顺利进行的,及时报相关监管部门; (二)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送达、接收和投标截止时间 前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情况等问题提出异议的,配合交 易评审处项目负责人调阅相关录音录像视频资料,查证事实, 提供法律依据,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三) 交易见证过程中出现交易系统异常,导致交易活 动无法进行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四) 交易见证过程中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按本条第 (一)、 (二)项方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交易见证处在交易项目标后管理过程中如 发现招标采购项目有以下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必要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如出现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导致项目后续 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积极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 代理机构完成交易暂停等相关工作; (二)如发现招标采购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 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易见证处在处理质疑及查阅项目录音录 像视频资料过程中发现评审人员有以下异常情况的,应做好 相关记录,必要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 监控中发现评审专家有 2 人及以上没同在监控 画面中或专家人数与抽取人数不符等情况; (二) 专家在监控以外的区域长期逗留; (三) 监控中发现无关人员进入评审室; (四) 开评标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 机构)、投标人等在监控室查看录音录像视频、讨论项目评 审情况的; (五)监控中发现评审人员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