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规 〔 2019〕28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 五部门制订的 «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管理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 (此件公开发布 ) 2019 年 7 月 6 日 — 1 —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 ,加快 “两型社会 ”建设 ,提高新型城镇化 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委住房城 乡 建 设 部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 2017〕 26 号 )等 ,以及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的要求 ,制订本 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征收对象 )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个体经营者等 ,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四条 (征收原则 )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遵循以下原则 : (一 )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理念 ; (二 )有 利 于 实 现 生 活 垃 圾 全 程 分 类 ,推 进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达标 ; — 2 — (三 )有利于体现 “谁产生 、谁付费 ”,“多产生 、多付费 ”,“少产 生 、少付费 ”; (四 )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 ,规范征收行为 ,方便单位缴费 ,体 现公正 、公平 、公开 . 第五条 (收费性质 ) 单位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为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理 . 第六条 (管理部门 )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 、调 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本辖区内单 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 、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 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 、税务 、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七条 (征收单位 )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 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 第八条 (计量方法和标准 ) 单 位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以 按 量 收 费 为 基 础 ,实 行 基 数 管 理 . — 3 — 单 位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按 照 干 垃 圾 、湿 垃 圾 、有 害 垃 圾 三 类 分 类 计 量 ,可 按 照 分 类 质 量 ,实 行 差 异 化 收 费 .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推 动 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 准 及 有 关 事 项 ,由 市 价 格 主 管 、市 绿 化 市 容 管 理 等 部 门 另 行 制 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 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 第九条 (基数核定 )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 生量 ,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 ,核定当年基数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示 ,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 ,由区绿化市容管 理部门参照同行业 、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 第十条 (收费减免 ) 对 养 老 院 、残 疾 人 企 业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等 公 益 性 较 强 的 单 位 ,其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考 核 达 标 的 ,减 免 该 单 位 生 活 垃 圾 处 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分类考核达标的 ,可下调单位生 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分类考核不达标的 ,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费标准 . 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 ,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 4 — 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 第十一条 (征收规范 )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税务登记 .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 ,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做到应收尽收 ,不得重 复收费 ,严禁乱收费 . 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 ,收费时开具符 合规定的票据 . 第十二条 (收费用途 )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理费 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擅自减免 、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十三条 (收费监管 )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各级财政 、税务 、市场监管等 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 ,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 的监督检查 . 对应收不收 、应收少收 ,占用 、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超出政府指导价 、扩大 范围 、强制服 务 收 费 以 及 违 规 收 取 保 证 金 、抵 押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依法查处 .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5 — 本办 法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上 海 市 绿 化 和 市 容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019 年 6 月 19 日 — 6 — 抄送 : 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 ,市监察委 , 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7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