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附件1 全国高校GIS教学成果奖评奖办法.pdf
附件 1: 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表彰在地理信息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广大地理 信息教育工作者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地理信息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贡献 大小排序。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次。 第三条 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的组织评审工作由教学成果奖的组织评 审工作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地理科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地理信息产业 协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颁发证书,并对获奖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 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程序 GIS 教学成果注重实用性,能够针对目前地理信息教育教学改革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 效果。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 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 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 广价值。 第六条 申报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 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后向评奖工作办公室推荐,并按要求提交 有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反映该成 果的总结、鉴定(验收)意见及佐证材料。 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学 校提出申请。 第七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 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完成人。 第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基层单位,并在成果 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个项目的完成 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5 个。 第三章 第九条 评审标准 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经过两年 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 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 荐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十条 特等奖的评审标准为: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 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 的应用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十一条 一等奖的评审标准为: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国内领 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十二条 二等奖的评审标准为:在应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教学 成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成立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管 理和实施;下设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 奖评奖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 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负 责同志、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国家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处理异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 3 人,正副主任委员由 奖励委员会确定,其他委员由评奖工作办公室从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和相关专家 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聘请,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交给奖励委员会审议。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改进高校 GIS 教学成果评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 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具体组织 GIS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三)奖励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评审 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 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其中,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五分之 四(含 4/5)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含 2/3)以上同意, 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不含 1/2)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经公示后确定,由中国地理信息产 业协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的授奖比例原则上为:一等奖(含特等 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数的 20%,二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数的 35%。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教学成果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为: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7 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全国高校 GIS 教学成果奖 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过高等学校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若获 奖后没有重大突破或进展,不得申报该奖项。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 的获奖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建议有关单位作相应处理。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教育与科普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地理科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