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手 册 2019 年 11 月 10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1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1 (二) 法律法规规章 ....................................................................................................................1 第二部分 工作制度 ..........................................................................................................................3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3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6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9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制度 ....................................................................12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5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罚缴分离管理制度 ....................................................................................19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0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 ....................................................................25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30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32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5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7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3 第三部分 事项清单 ........................................................................................................................46 (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46 1.行政许可 .....................................................................................................................................46 2.行政处罚 .....................................................................................................................................50 3.行政检查 .....................................................................................................................................62 4.行政确认 .....................................................................................................................................63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5 (三)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66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67 (五)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79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流程图 ..............................................................................................................80 (一)行政许可流程图 ................................................................................................................80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81 (三)行政检查流程图 ................................................................................................................82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83 第五部分 法律文书样本 ..................................................................................................................84 (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84 (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98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侯永明 单位地址:麻栗坡县沿河街政务楼 13 楼 邮政编码:663600 投诉举报电话:0876-6622672;0876-6517290 (二) 法律法规规章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制定 施行 文号 机关 时间 令号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 2006.9.1 国家主席令第 52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 1994.1.1 国家主席令第 15 号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3.9.1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 1995.10.1 国家主席令第 55 号 7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 2009.10.1 国务院令第 560 号 8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0.2.1 国家教委令第 4 号 9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90.6.4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2.3.14 国家教委令第 19 号 11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国务院令第 161 号 12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12.12 国务院令第 188 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4.1 国务院令第 399 号 国务院 2004.7.1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1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 1995.9.1 1996.9.1 2016.6.1 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 国家主席令第 69 号 国家教委令第 10 号、 卫生部令 1 号 15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2012.8.20 国发〔2012〕 41 号 16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00.9.23 教育部令第 10 号 1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02.9.1 教育部令第 12 号 1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12.4、1 教育部令第 33 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 省人大 干规定 常委会 19 —2— 1995.11.27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 46 号 省人大 20 1999.4.2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常委会 省人大 21 2008.3.1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常委会 22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省人大 办法 常委会 2010.9.1 省人大 23 2012.10.1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常委会 省人大 24 2004.5.1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常委会 25 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2.12.11 26 云南省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18.11.1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 17 号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 67 号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 22 号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公 告第 62 号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 告第 11 号 云 政 发〔1992〕255 号 省政府第 215 号令 注:执法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排序。 第二部分 工作制度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定,对相对管理人或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实 —3— 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程序。 第二条 管辖。管辖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区域内一般行政违法 案件。 第三条 当场处罚。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发 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按照 适用教育体育部门专业法和《行政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当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条 立案登记。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监督执法过程中,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 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登记,并填写《立案登记表》 。 第五条 调查处理。立案登记后,县教育体育局应当派出不 少于 2 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六条 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处 理意见,报送相应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 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 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 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由县教育体育局下达《整改通 知书》限期整改; —4— (二)当事人逾期不改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报相应执法部门下 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告知。县教育体育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 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县教育体育局告知后的 3 日 内提出,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 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交付或送达。《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送达。 第十条 决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 县教育体育局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 (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 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三)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 60 日内向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 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 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县教育体育局可依法申请麻栗坡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回避。 县教育体育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结案。凡经立案登记的案件,在处理结束时,县 教育体育局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 ,同时报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6—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教育行 政执法水平,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考核对象: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具有行政执法 权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 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评议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 法,行为、依据、程序以及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规范、适当, 案卷是否完整、规范,重大行为是否备案,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二)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 —7— (三)行政处罚的办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六)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考核评议的事项。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 合,实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各职能股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情 况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一般执法人员由各职能股室负责人考核。 对职能股室或者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聘 请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二)行政执法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 12 月进行。 各职能股室及其工作人员与每年 11 月底以前进行自查自评,在 自我评分的基础上,由职能股室负责人对其执法表现按考核标准 打分,并形成文字材料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法制工作机构将 检查、考核结果和各股室自评情况汇总后,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领导小组评议审定并公示结果。 第七条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8— 行政执法考核结果作为股室工作评定、个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 之一。行政执法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出现执法过错的,取消年度 先进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机构及其执法 人员应当予以及时整改。 —9—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项目 责任制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依据贯 彻情况 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人到岗 行政执法依据能够及时贯彻 分 值 考核标准 10 1.责任未落实到人到岗的扣 3 分;2.只落实到岗不到人的扣 2 分; 3.未明确具体执法职任的扣 5 分。 15 1.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未贯彻的,有一件扣 1 分;2.对下级下发的执法依据,应制定配套措施而 未制定的,有一件扣 1 分;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一并提出审查,且最终被撤销 的,有一件扣 3 分。 执法主体资格有法定依据,并在法定职责 范围内开展工作 1.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或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 2 分;2.执法主体不合法而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 2 分;3.委托行政执法未办理手续的,有一件扣 2 分;4.委托不具有执法资 格的人员进行执法的,有一件扣 2 分;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一件扣 2 分。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合法 1.行政执法依据适用错误的有一件扣 3 分;2.应适用的行政执法依据未适用的,有一件扣 2 分。 40 行政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行为符合形式要求,内容适当 1.具体行政行为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每件扣 2 分;2.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有错误的,每件扣 1 分; 3.行政自由裁量超出法定幅度或范围,每件扣 3 分。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 1.行政执法行为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每件扣 2 分;2.行政执法行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的,每 件扣 2 分。 行政执法公示情 况 严格执行《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15 1.需进行公示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扣 2 分;2.行政执法时,未向行政执法相 对人告知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时限的,每件扣 1 分;3.未按规定公示执法结果的,每件扣 1 分。 执法人员管理及 执法监督情况 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并持证 执法 20 1.执法人员未申请办理执法证,每件扣 2 分;2.执法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执法的,每件扣 2 分。 —10— 自 评 分 考 核 分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 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1.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性为,未及时纠正的,每件扣 2 分;2.对执法错案及责任人隐瞒不报的,每 件扣 2 分。 总分 自评人签字: 时间: 考评小组: —11— 时间: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健全行政执法问责 机制,规范本局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 行为。 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 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县人民政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被 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 的; —12—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人做伪 证的; 7.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 理的; 8.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9.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 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 法过错的; 2.同样过错发生两次以上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 施,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13— 2.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挽回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过错责任划分。 1.对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改变或撤销意 见未得到改变而造成过错的,承办人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教育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 的,或明知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采取补救措施, 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 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 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局教育行政执法责任 制领导小组确认,监督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第九条 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14— 4.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 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15—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 (一)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二)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的行 政备案、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案卷。 第三条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本机关各股室、执 法队伍和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 织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和相关 股室应按职责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股室和受委托的执法 机构应按职责在案件结后 5 日内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以及行政备案、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 完整。 —16—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包括: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 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书 面材料;行政机关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回证; 监督检查记录;卷内备考表等。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卷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 法机构 监督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事前告知或听证告知书 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卷内备 考表等。 行政备案或行政收费包括: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办事 指南的、要求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或 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书面材料; 办理结果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 定期抽查相结 合的方式。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 抽查由各单位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 合的方式。 形式评查主要为: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 有效; 内容评查主要为: —17— (一)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 (二)行政执法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 (三)行政执法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四)行政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第九条 案卷评查人员由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和相 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 3 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 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 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 知案卷承办部 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部门或股室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 量的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 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执 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备案、行政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应 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8— 第十四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 的,应在收到行 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 3 个工作日内, 向作出评查结论单位的行政监察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 3 个工作日内, 应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相关股室,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 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 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 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 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该 工作人员行政 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 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维护审计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在学习例会上安排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审计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 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 —19— 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局机关不定期对执 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 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局机关每年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 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 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 政奠定基础。 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持 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代表县教育体 育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 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 县教育体育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区范围内执 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 应当立即向局机关报告。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离县教育体育局或执法岗位,应将执法 证件交回局办,由局办按规定程序交相关部门注销。 —20— 第十条 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 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教 育体育局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 件。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学习培训,在 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 民、廉洁审计;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 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 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 —21— 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 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 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 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 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 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 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 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1.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2.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3.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予以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 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22—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 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参照上级年终有关 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给 予表彰和奖励。 —23—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罚缴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罚没收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股室,所处罚款和没收违法 所得款项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4— 第三条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 2 日内将 收缴的罚款交单位财务部门。 财务人员在收到罚款后 2 日内 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第四条 财务人员对收入的罚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 财务室要加强对罚款票据的管理,对所发票据进行统一登记建档, 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第五条 具体执法股室和财务部门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 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账。财务部门要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 况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一) 执法人员逾期末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 二) 财务人员逾期未将罚款解缴银行专户的; ( 三) 财务人员未及时发现罚款数额与专户金额不符或发 现后不及时报告的; ( 四) 财务人员隐瞒行政处罚款入账情况的; (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县教育 体育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5—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 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教育体育 局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相应违法行为决定是否 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 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程 序正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 当。 第六条 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 处罚、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6—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 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 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 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 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 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 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 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7—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 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 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28—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层级效力法律规 范的,应当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机关制定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当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当新的规定 与以前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的规定;对于新的规定生 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依据新的规 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新的规 定。 第十一条 县教育体育局及具体职能股室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依照本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有规 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法制工作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三条 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办案的教育执法股室对涉及 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部门 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29— 第十四条 教育职能机构提出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 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 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对未说明理由且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 应证据材料不足的,应当作出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的教育职能 机构作出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依照本制度第九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 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 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备案报告及相关 证据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 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职能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 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 主动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 —31—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教育体育局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促 进和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对县教育体育局和受县教育体育局委托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审查县教育体育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 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 者不当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 情况; (四)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五)处理非复议、 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问题; (六)负责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工 作。 —32— 第四条 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 必须持有统一印 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第六条 在对下列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经县教育 体育局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一)情节复杂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 (二)其他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 案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 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七条 执法股室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交由本部门进行 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有关资料; (二)证明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或者检查笔录;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教育体育局在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时,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建议: —33— (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在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时,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重新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 的处理建议: (一)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力的; (五)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对违法事实成立,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教育体育局应提出对本案进行补充调查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本部门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县教育体育局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 —34— 况,依法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处理建议;对于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县教育体育局有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提出 听证要求的,县教育体育局法制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 应当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司法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违反《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 (一)违反《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 罚款的; (二)收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2 日未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 (三)罚款、没收财物时,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 —35— (五)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六)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 事人造成损害的; (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 可以向发证机关建议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在行政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的; (二)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将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 的罚没款物据为已有的; (五)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36—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按规 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 法活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制度。对于各 种渠道反映的认为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 法或者不当的案件,县教育体育局应当负责调查,并根据不同情 况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 计,并定期向上一级县教育体育局报送统计结果。 —37—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各股室必须坚持分工负责、 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股室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要加强工作联系, 建立、规范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使工作经常化、制度 化、规范化。 —38— 第四条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 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 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移送。 第五条 机关负责人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 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应在 24 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 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 10 个工作日内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县司法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 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 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 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 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七条 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 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39—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八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 应向司法机关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 销毁证据,需要司法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司法机关提前 介入。 —40—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为强化对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受理 登记工作由局工委办负责。(地址:麻栗坡县政务楼 13 楼 1302 室;联系电话:0876-6517290)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行政工作人员在实 施行政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程序、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不予受理的; (四)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幅度、程序不合法的; (五)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行政执法不符合法定人数、程序、不出示证件的; (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 (八)其他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41—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 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 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 理由,局工委办应将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 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局工委办接到投诉举报的 5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 下处理: —42—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 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应告知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局工委办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明确具体承办人, 会同有关股室进行调查,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 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处理结果告知 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延长期 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有关股室或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 情况,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有关股室和个人限期改正;依法应 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 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由局工委办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 报人说明情况; (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 书面反馈投诉人; —43—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 级机关; (四)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反 馈给新闻单位。 第十条 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工委办应将 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 诉渠道。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 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 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 、 《行政许可法》以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 —44— 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 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 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 强烈的“热 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 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二、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 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定期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 等,向公众发布。 —45—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县政府门户 网站本行政机 关网页上公开。 三、公示的程序、时间 (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各股室负责收集,由局办 公室负责整理,定期进行公示。 (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由各 股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报局办公室。 (三)临时性工作公示,由有关股室于每月 30 日前报局 办公室。 四、各股室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定期 向局办公室反馈公示情况。 —46—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 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教育体育局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 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 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 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 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47— 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机关相关股室持有《云南省行政执法 证》的人员是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 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 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七条 各股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 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 平。 第二章 第八条 程序启动的记录 局机关相关股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申 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 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 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等予以记录。 第九条 机关相关股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由行 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分管副局长批准。情况紧急 —48— 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24 小时 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 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第十条 机关相关股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 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 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 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 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 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 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 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等文书; —49—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 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 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 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 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机关相关股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 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 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 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 —50— 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起草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 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 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局机关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 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 名。 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 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51—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机关相关股室应 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 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 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置在 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 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 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机关相关股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 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52—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 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 行的,机关相关股室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 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 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行政 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机关相关股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 度。 机关相关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 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应当 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53—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 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 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 录信息的,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 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 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决定 的合法、有效,促进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 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54—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处罚主要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 证,但行政处罚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许可主要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 法事项的承办股室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 局机关进行法制审查。 —55—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股室按本制度向局机关 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局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 查取证,各股室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对承办股室提交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局机关 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重大行政执法 事项疑难、复杂或需要开展调查取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 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局机关应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严格审查,并 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查意见。在法制审查 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 —56— 法案卷。 第十条 局机关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 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承办股室自行纠正并 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的审查意见应报分管领导审核, 报主要领导审定。承办股室收到《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 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至局机关。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记录在案 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和其他有关材 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57— —58— 第三部分 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1.行政许可 行使主 序号 体 职权 (责任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主体) 1.申请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 麻 栗 坡 1 县 教 育 教师资格认定 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令 第 188 号)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2.审查 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复核评议,做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 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公示。3.送达责任:制发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书。4.事后监管 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举办实施学历 麻 栗 坡 2 县 教 育 体育局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教育、学前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第十 及其他文化教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29 日审议通过) 育的民办学校 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变更、终止)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终 止)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对予以批准的颁 发办学许可(变更、终止)相关证书并予以公告。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 审批 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 —59— 1.受理责任:县教育局直接受理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校车使用申请。对提供材料 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 3 麻 栗 坡 校车使用审查 县 教 育 (报同级人民 体育局 政府审批) 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2.征求意见责任: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 年 4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617 号) 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征求意见。3.审核上报责任:自收到县公安 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 4.通知 责任:县政府决定批准的,通知学校或申请人到县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校车标牌;不予批准 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麻 栗 坡 4 县 教 育 体育局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文艺、体育等专 业训练的社会 组织自行实施 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变更、终止)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终 止)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对予以批准的颁 义务教育审批 发办学许可(变更、终止)相关证书并予以公告。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 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方便 就近入学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 保障实施。学校的布局需要调整的,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调整。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 5 麻 栗 坡 学校合并、撤销、 县 教 育 搬迁审核(报县 体育局 人民政府审批) 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学校设置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学校建设应当符合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 年 5 月 28 日,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和省的选址要求、建设标准,符合教育教学、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住 房城乡建设、地震、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监督学校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学 校建成后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新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要求配套建 设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学校的,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不予审批和验收。学校建成后,由居民区所在地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的校舍、场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 者变更为非教育教学用途。因城乡建设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 —60— 续,并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其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6 麻 栗 坡 临时占用公共 县 教 育 体育场(馆)设 体育局 施审批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 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 偿还。 —61—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3、决定阶段责 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 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它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8 月 19 日国务院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令第 560 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麻 栗 坡 7 县 教 育 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许可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证。)。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3、决定阶段责 (2013 年 1 月 28 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 年 2 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 月 2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发布,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9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9 号、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2 号 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它法律、 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危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 用目录”中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权限范围为县(市、区)级。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年 11 月 17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 8 麻 栗 坡 举办健身气功 县 教 育 活动及设立站 体育局 点审批 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 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 令第 412 号,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548 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 336 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 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2—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3、决定阶段责 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 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它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2.行政处罚 序 行使主体 号 (责任主体) 1 职权名称 麻栗坡县教 对违反国家规 育体育局 定举办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立案责任: 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 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告知责任:做出 —63— 构的处罚 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 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 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结案责任:对案件处 理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 对弄虚作假、骗 2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 学生,影响恶劣 的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188 号发布)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 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 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3 麻栗坡县教 对使用假资格 育体育局 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 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履行的责任 —6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第七十 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 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 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 4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参加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行 为的处罚 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1.立案调查责任:发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 按执法程序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2.审查告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 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规,考试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定性,并对认定的事实和法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 律依据提出意见,并送达事先告知书。3.决定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 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按时送达,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理办法》(2012 年 1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公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 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 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编 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规向受教育者收费的行为,经 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对学校及其他 5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教育机构违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第七十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国家有关规定 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向受教育者收 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 取费用的处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 —65— 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 9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 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 9 月 1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6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违反幼儿园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 管理有关规定 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部门规章: 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 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 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 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 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 舍、是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 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 对非法颁发或 7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者伪造普通小 学、初中学历证 书、结业证书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 45 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7. 结案责任: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8.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67—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审批而举办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教育 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未按规定办理 8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 审批手续而举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 第 7 号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教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办中小学教师 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 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继续教育活动 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处罚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6 个月内作 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 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行政强 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民办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条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第六十一条 9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民办教育机 构办学违法违 规行为的处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 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68—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9 号)第四十九条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 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 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 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 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 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 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10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民办学校擅 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 自分立、合并民 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 办学校的处罚 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 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 —69— 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1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民办学校擅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自改变民办学 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 校名称、层次、 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类别和举办者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处罚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民办学校发 12 麻栗坡县教 布虚假招生简 育体育局 章或者广告,骗 取钱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70—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13 对民办学校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颁发或者伪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麻栗坡县教 造学历证书、结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育体育局 业证书、培训证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书、职业资格证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书的处罚 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4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民办学校管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理混乱严重影 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 响教育教学,产 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生恶劣社会影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响的处罚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71—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对民办学校提 交虚假证明文 15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骗 取办学许可证 的处罚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33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第六款: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对民办学校伪 16 麻栗坡县教 造、变造、买卖、 育体育局 出租、出借办学 许可证的处罚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 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7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民办学校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 意终止办学、抽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逃资金或者挪 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 用办学经费的 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处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72— 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 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18 行政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12 号)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麻栗坡县教 对发生学生伤 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育体育局 害事故的处罚 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 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行政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12 号)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 19 麻栗坡县教 对学校管理混 育体育局 乱的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 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73—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履行的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 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 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 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 对开展与公共 20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文化体育设施 功能、用途不相 适应的服务活 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 382 号令)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 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 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 任。 21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对违规出租公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 382 号令)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共文化体育设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 施的处罚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 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 —74— 法给予行政处分: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 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 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 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 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 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 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 对损坏或破坏 22 麻栗坡县教 全民健身体育 育体育局 设施的当事人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 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 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 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 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 任。 —75— 3.行政检查 序号 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麻栗坡县教育局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对全县各类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 1.检查责任:依法制定各类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性 工作进行监督、检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和专项督导责任;2.处置责任:根据督导检查出现存在 查、评估和指导, 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问题的,作出制止、责令改正等相应处理措施的责任;3.事后管 对义务教育工作 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 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执行法律法规情 院令第 624 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况、教育教学质量 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 以及义务教育均 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 衡发展状况等督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 —76— 2 麻栗坡县教育局 导检查 学工作的督导。 对学校安全工作 行政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3 号)第七条 教育行 1.检查责任:全面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 监督检查 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 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 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处置责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 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 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 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 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 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 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督辖区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 当地检察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 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 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 工作的专项督导。 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77— 4.行政确认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 55 号公布,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 麻栗坡县 1 教育体育 局 三级裁判 员审批 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 年 9 月 23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1 号)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 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 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 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 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 18 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 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78—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 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 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证件。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 行的责任。 麻栗坡县 2 教育体育 局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 十五号公布,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 三级运动 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 员审批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 年 1 月 10 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体育总局 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 令第 18 号发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 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 证件。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 检查。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 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8 月 19 日国务院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 560 号公布,自 2009 年 10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 麻栗坡县 三级社会 教育体育 体育指导 局 员审批 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 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 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 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 证件。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 检查。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 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行的责任。 —79—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 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体) 对全县各类教育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1 设定依据 麻栗坡县教 育体育局 和指导,对义务教育工 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 等督导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 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 公布;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 624 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 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 工作的督导。 —80— 1.检查责任:依法制定各类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性 教育督导和专项督导责任;2.处置责任:根据督导检查出现存在 问题的,作出制止、责令改正等相应处理措施的责任;3.事后管 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检查责任:全面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 2 麻栗坡县教 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督 育体育局 检查 行政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3 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 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 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处置责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 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 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 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 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 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 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 督辖区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 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 送当地检察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 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 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 导。 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记录事项 执法检查 调查取证 记录内容 1.出示执法证件;2.检查过程;3.违法活动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5.当事人在检 查记录上签字。 1.询问当事人、笔录;2.调取相关物证;3.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81— 记录方式 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签收; 2.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3.听取当事人意见。 录音录像 听证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告知书》送达、签收;2.听证会过程。 录音录像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 行使主体 号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82—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立案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第七十五条 1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违反 对违反国家 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规定举办学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校或者其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教育机构的 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 处罚 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3.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 行行政处罚;8.结案责任: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 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 对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 2 麻栗坡县教育 格的;品行不 体育局 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处罚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188 号发布)第十九条 有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 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部门收缴。 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对使用假资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七条 格证书的处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 罚 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83—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 第七十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 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 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第十 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 4 对参加国家 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 麻栗坡县教育 教育考试违 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 体育局 规行为的处 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 罚 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 年 1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公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 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 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 者,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 伪造、编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84— 1.立案调查责任:发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有关 规定,按执法程序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2.审查告知责任: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考试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定性,并对认 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意见,并送达事先告知书。3.决定送达责任: 制作处罚决定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 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规向受教育者收费的行为, 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对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 5 麻栗坡县教育 违反国家有 体育局 关规定向受 教育者收取 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 费用的处罚 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 9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 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 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 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部门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 9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发 6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对违反幼儿 园管理有关 规定的处罚 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 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 的建设和设施的。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 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 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 —85—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 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 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幼儿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 对非法颁发 或者伪造普 7 麻栗坡县教育 通小学、初中 体育局 学历证书、结 业证书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 45 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 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 3.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执行行政处罚;7.结案责任: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结案;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审批而举办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未按规定办 8 理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 第 7 号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麻栗坡县教育 而举办中小 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体育局 学教师继续 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教育活动的 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罚 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教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 —86— 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教育行政处罚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6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 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 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第六十一 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对民办教育 9 麻栗坡县教育 机构办学违 体育局 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费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9 号)第四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 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 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 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 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 —87— 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 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 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 聘教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10 对民办学校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麻栗坡县教育 擅自分立、合 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 体育局 并民办学校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的处罚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 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行政处罚有关事 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 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88—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 对民办学校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擅自改变民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麻栗坡县教育 办学校名称、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 体育局 层次、类别和 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办者的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罚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 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对民办学校 12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发布虚假招 生简章或者 广告,骗取钱 财的处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 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 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89—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13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对民办学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非法颁发或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者伪造学历 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民办学校有下列行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证书、结业证 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书、培训证书、 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职业资格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 书的处罚 书的。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4 对民办学校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管理混乱严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麻栗坡县教育 重影响教育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 体育局 教学,产生恶 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劣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的处罚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 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90—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对民办学校 提交虚假证 明文件或者 15 麻栗坡县教育 采取其他欺 体育局 诈手段隐瞒 重要事实骗 取办学许可 证的处罚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33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第六款:民办学校有下列行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 许可证的。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对民办学校 16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 出借办学许 可证的处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 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 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91—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7 对民办学校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恶意终止办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麻栗坡县教育 学、抽逃资金 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 体育局 或者挪用办 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 学经费的处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罚 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 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 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18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对发生学生 伤害事故的 处罚 行政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12 号)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 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92—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 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19 行政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12 号)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麻栗坡县教育 对学校管理 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 体育局 混乱的处罚 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 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 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 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 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0 对开展与公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 382 号令)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 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 共文化体育 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 麻栗坡县教育 设施功能、用 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体育局 途不相适应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 的服务活动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 的处罚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 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3—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1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 382 号令)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 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 对违规出租 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 麻栗坡县教育 公共文化体 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体育局 育设施的处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 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 罚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 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 对损坏或破 22 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 坏全民健身 体育设施的 当事人的处 罚 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 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 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 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 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 —94—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 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5— (五)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 姓 名 证件编号 核发机关 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执法区域 核发日期 有效期 1 号 2 张天荣 YWS08129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韦济宽 YWS08130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3 陆启锐 YWS0813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4 陆永兵 YWS08132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5 伍良红 YWS08133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6 王 勇 YWS08135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7 胡天富 YWS08136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8 吴传云 YWS08137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9 冯明龙 YWS08138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教育 麻栗坡县 2017 年 11 月 至 2021 年 11 月止 —96—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流程图 —97—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98— (三)行政检查流程图 —99—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100— —101— 第五部分 法律文书样本 (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 一节至第四节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入卷(以实际发生 为主):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副本及送达回证; (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四)行政许可受理书面凭证副本及送达回证; (五)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六)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七)核查人员所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八)核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九)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十二)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102— (十四)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五)行政许可证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十六)其他主要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做出前 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宜以通知、批复、意见等行政公文形 式作出决定。 参考文书样式一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 政 许 可 卷 宗 麻教体许 ( 申 ) 号 单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位 住 址 联系电话 个 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请 人 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103— 证照名称 及文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人 办结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人 审核人 立卷人 批准人 验卷人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卷内页数 归档编号 保存期限 参考文书样式二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 政 许 可 卷 宗 目 录 序号 材料名称 1 2 3 —104— 页号 备 注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 1 页 共 2 页) 参考文书样式三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 请 人: —105—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 收 人: 接收时间: 接受如下 年 月 日 时 分 项申请材料 1、 2、 3、 单 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直接送达。 —106— 申请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参考文书样式四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人) : 一、许可依据: (法规依据) 二、申请条件:(具备或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 三、需要提交如下 项材料:(注明是原件复印件和页数) 1、 2、 3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初审→予以受理(不予受理)→送业 务科室审查和审核→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 可)决定→直接送达。 五、办结时限:(三个月内) —107—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单 位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 本机关办公地址: 投诉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参考文书样式五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麻教体许 ( ) 号 申请人: 经审查,你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 行政 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 —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 条 和第十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你提出的申请。办理期限 为 三个月内,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 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 准延长办理期限的,将另行告知) 。 特此通知。 单 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位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参考文书样式六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立案登记表 —109— 申请人基本 情况 申请事由及 材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 —110— 期: 分管领导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日 期: 参考文书样式七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时间: 勘验地点: 被勘验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勘验人员(含执法证号): 记录人: 联系电话: 我局执法人员现依法就 —111— 进行现场勘验,勘验情况: 被勘验人意见: 被勘验人签名: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八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12— 照片(图片) 说明反映问题: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 温度 拍摄地点 拍摄人签 名 当事人签 年 名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113—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九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编号: 名 法定代 单 称 表人 位 住 联系电 址 话 申请人或 被许可人 个 人 姓 身份证 名 号 单 联系电 位 话 许可事项 办理内容 □初次申请 □注销 □延续 □变更 发文日 行政许可文书 名称及文号 期 审查情况理由 基本具备办学条件,同意申办 及决定内容 办结方式 依程序办结 —114— □撤回 □撤销 执行情况 依法审批 机关负责人 依法申办,同意设立。 (盖 章) 意见 年 月 日 填报人: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麻教体许 ( )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由及基本情况: 经 受理、实地考察,党委会研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115— 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批准设立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持本决定,到 单 位 我单位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年 月 本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联 联系电话: 系 人: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参考文书样式十一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送达回证 (统一格式)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116— (申请人)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送达方式 (在□处打 “√”)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 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 在 。 受送达人或 代收人(签名) 备 注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 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 —117— 参考文书样式十二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申请人 于 年 提出设立 月 日向本机关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受理后, 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 》的规定,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批准设立 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的编号: ),现 予以公开。 单 —118— 位 年 月 本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联 联系电话: 系 人: 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 参考文书样式十三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卷内备考表 本卷于 年 本卷连面带底共计 张,附图 月 日立卷; 页,其中文字材料 页,照片 。 情况说明: 立卷人签名: 年 —119— 月 日 本卷于 年 月 日经检验合格。 情况说明: 检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自该行政处罚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起 15 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入卷(以实际发生为主): 一、立案审批表 二、询问笔录 三、检查(勘验)笔录 四、抽样取证通知书 五、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20—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二、听证笔录 十三、听证报告 十四、调查终结报告 十五、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六、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十九、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二十、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二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121— 二十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四、案卷封面 二十五、案卷目录 —122— 参考文书样式一 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案 由 姓名 性别 职 业 公民 住址 联系电话 当事 人 法定代表人 名称 (负责人)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案情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 意 见 —123— 签名: 年 月 执法证编号: 日 承办机构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县教育体育 局负责人审 签名: 批意见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二 询 问 笔 录 案 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工作单位: 电话: 职务: 年龄: 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 —124—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记录人: 邮编: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 记录: 我们是××(执法机关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 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 号),请您过目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确认记 录: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询问内容: (以下是调查(询问)笔录尾页) 应注明“调查(询问)笔录上 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三 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125— 时 分 地点: 被检查(勘验)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检查(勘验)人姓名: 工作单位: 住 址: 其他见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或职业: 电话: 邮编: 职务: 单位或住址: 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告知事项: 现场情况: (以下是检查笔录尾页)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注明:“笔录上述内容,情况属 实。”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126—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参考文书样式四 抽样取证通知书 麻教体罚抽证通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地点或场所) 的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名 称 数 量品 级 规 格 —127— 型 号 形 态 备 注 被抽样取证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五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麻教体罚抽处通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机关名称) 抽样取证通知书( 罚抽证通字[ ]第 号),对 ××等物品进 行了抽样取证。现根据调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依照 《××法》第×条第×款第×项 的规定,对被抽样取证的物品作出 以下处理: —128— 附: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 名 称 数 量品 级 规 格型 号形 态处理意见 被抽样取证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六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麻教体罚登存通字[ —129— ]第 号 : 因你(单位) (案由)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法》 第××条、第×款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方式,存放于××。在 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名 称 数 量品 级规 格 型 号 形 态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130— 备 注 年 月 日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七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麻教体罚登处通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作出了《麻栗坡县教育 体育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罚登存通字[ ]第 号), 对××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保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现根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对被先行登 记保存证据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名 称 数 量 品 级 规 格 型 号 —131— 形 态 处理意 见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八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麻教体罚先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 ×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法》第×条、第×款、第×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1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 日起 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 弃此权利。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参考文书样式九 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133— 时 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记录人: 工作单位: 陈述(申辩)的目的: 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应由陈述、申辩人注明“陈述(申辩)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 实。” 陈述(申辩)人签字: 记录人: —134— 参考文书样式十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麻教体罚听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 ×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法》第×条、第×款、第×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 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 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 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 果不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5—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此权利。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参考文书样式十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罚听通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 应你(单位)的听证要求,我单位决定于 在 ,就 年 月 日 时 分, 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会。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员, 担任书记员。 —136— 担任主持人,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 理,并明确代理权限。 在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前来; 3.通知有关证人作证,并事先告知本机关联系人; 4.如申请主持人回避,须及时告知本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二 听 证 笔 录 —137—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分至 时 分 听证方式: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身份证号: 住址(住所): 邮编: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其他参加人: 案件调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案件调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听证笔录(正文): —138— 性别: 尾页:在有关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审阅后,应注明“上述听证笔 录内容已阅,记录属实。” 听证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听证员(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39— 参考文书样式十三 听 证 报 告 案由: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人: —140— 分至 时 分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 工作单位: 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 争论焦点问题: 主持人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签名: 听 证 员: 年 月 —141—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四 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 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 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 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 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 关证据的支持)。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规则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 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以及结合当地的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 的内容)。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建议(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 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42—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五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笔 录 案件名称: 时 间: 案号: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集体讨论原因: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143—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参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六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文书编号 申 请 —144— 事 项 案 由 当 事 人 情 况 立案日期 公 姓 名 民 单位 性 别 职业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姓名 单 名称 位 地址 联系方式 简要案情 及申请理 由依据和 内 容 承办人 意 见 签名或盖章: 承办 机构 意见 法制 机构 审核 意见 执法证编号: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县教育体 育局负责 签名或盖章: 人审批意 见 年 月 日 —145— 参考文书样式十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教体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据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陈述违法事实。 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 内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 条第×款第×项关于“…………”的规定。具体有 (列举证据形式, 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阐述陈述、申辩和 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 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x x x 2、x x x(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营业部(地址: ××路××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 —146—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名称)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 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 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147—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八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麻教体罚责改通字[ ]第 号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内容) 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你) 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48— 的有关规 进行了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相关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内容),现责令你单位(你)对以上 问题立即改正(在 月 日 时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本机关将依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十九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49—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 号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 名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收件人签字(或盖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章)及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提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 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 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 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 —150— 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 附件存档。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案 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法定代表 名称/姓名 人(负责人) 职务或职 工作单位 业 地址或 住 址 发案时间 年 月 日 发案地点 案件承办人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及执法证编 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151— 号 简要案情 及查处经 过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处罚执行 方式及罚 没财物的 处置情况 承 办 人 意 见 承 办 机 构 意 见 —152— 县教育体 育局负责 人审批意 见 填表人: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 统一编号: 麻教体罚字[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于 年 (违法地点) 因 (行为方式) 依据名称条款) 月 ]第 号 日 时,在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依 据和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现依据 依据名称条款) (法律 (法律 ,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 千 百 拾 元的处罚。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2)要求其在 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交至 (银行名称、账号、账户) 。 当事人签名: 联系地址: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号: 邮编: 电话: —153—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加盖行政执法主体骑缝章)………………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编号: 当罚字[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第 号 性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你(单位)于 因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职务: 地址: 时,在 (违法地点) (行为方式)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名称 条款)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 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你们) 的陈述申辩(或:对此,你(你们)未作陈述申辩) 。现依据 (法律依据条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千 百 拾 元整(大写)。 ¥: 缴纳罚款方式:(1)当场收缴。 (2)要求你(单位)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交至 (××路×号××××银行) 。账号:0000000000 户名: (×××专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同级人民政府名称)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申 —154—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 起诉。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二 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麻教体罚移送字[ : —155— ]第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 调查中发现, (应当移送的理由) ,此案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案件有关材料 件: (1)…… (2)……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 话: —156—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三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麻教体罚强执申字[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案由: —157— ]第 号 鉴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的行政处罚。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 话: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四 案 卷 封 面 —158— 全宗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办案单位: 立卷人: 自 年 本卷共 归档时间: 月至 件 年 月 保管期限 页 归档号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159—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五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序 号 文 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160—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