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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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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1 2 3 项目名称 铁路建设基 金 民航发展基 金 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 基金 资金管理方 式 政策依据 文件名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备注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 铁路运输管理 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 部门(铁路运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 〕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 输企业向货物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 综〔2007〕3号,铁运〔2005〕46号 托运单位收取 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铁路货 ,发改价格〔2007〕2552号 铁路运费时一 物运价规则》《国家发改委关于粮食等农产品铁路 并征收) 建设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路货物托运单位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 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 费一并征收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 部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0〕 由财政部委托 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 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 民航局统一组 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 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 织征收,民航 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鲁财税〔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 局清算中心具 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 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财政部 体负责民航发 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展基金的征收 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的公告》《财政 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 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 2021年第8号 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港 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 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 台湾)航班的旅客,以及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 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 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 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 航空企业。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 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 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 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 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50元/人次、 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70元/人次 2.向航空公司征收部分:区分飞行航线、飞机起飞全 重、飞行里程0.3-1.84元/公里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 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政部关 于对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 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 发自用电量缴纳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财 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 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 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 税务机关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 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 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 2019〕46号,鲁财税〔2019〕19号,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 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 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 9号、财办税〔2015〕4号 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 通知》《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 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企业自备电 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 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 国范围内筹集,按照自治 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 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 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 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各省标准不同,山东省原征收标准为7厘/千瓦时。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按《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 国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 水利建设 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 基金征收 础上,再统一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 至2025年 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山东省征收标 12月31日 准降为1.96875厘/千瓦时。 第 1 页,共 6 页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 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项目 序号 4 5 6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文件名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政部关于山东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 复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 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 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 3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 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 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 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 财政部门 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83号、财税〔2020〕72号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 、鲁财税〔2021〕6号、财税〔2020 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 〕9号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 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 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 、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 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 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 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 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 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 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 、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 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 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 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 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 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小型 水库 移民 缴入省级国库 扶助 基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 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解决小型 国发〔2006〕17号、发改价格〔 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关于小型水 2006〕1228号、鲁政办发〔2008〕 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 55号、鲁财综〔2010〕99号,财税 税务机关 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 〔2020〕5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 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 委公告2022年第5号、鲁财税〔2022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9号 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 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 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 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取 按电力用户的用电量随电价款一 0.5厘资金筹集。自2021年 并计征 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 日止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 民扶助基金。 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 活用电)每千瓦时提取0.5厘资金筹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 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 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 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 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 费 65 元(路桥、环卫、园林绿化、 综合布线); 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 65 元(供水 15 元、供热 50 元); 教育专项配套费 20 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工业企业新建、改建 、扩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所征缴的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减低为零。 水利建设基 金 地方 水库 民扶 持基 金 资金管理方 式 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 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 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 国发〔1998〕34号,国发〔2013〕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 25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 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 〔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 ,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 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 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 城乡建设部门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例》,国办函〔2020〕129号,滨政 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发[2007]55号,滨政办发[2010]32 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号,滨财综[2017]26号,滨财综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 [2017]35号,滨政办字[2020]69号 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州市财政 ,滨政办字[2021]29号,惠政发〔 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8〕43 号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 知》《关于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支持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第 2 页,共 6 页 按照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建筑面积计征 备注 项目 序号 7 8 项目名称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 加 资金管理方 式 政策依据 文件名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 订)》《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 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 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 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 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 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 〔2010〕44号,财税〔2016〕12号 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 税务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22号,鲁财税〔2019〕8号,财税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财税〔2019〕46号,财综〔2007 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 〕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 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 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 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 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计征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提取 。 2.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 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部门依照其 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 政策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 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关于调整地 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 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 12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政 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 办发〔2005〕6号,鲁财综〔201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 162号,鲁财税﹝2017〕23号,鲁财 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山 税﹝2019〕6号,财税﹝2019〕46号 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 税务机关 ,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 〕21号,财税〔2019〕22号,财综 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 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 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 通知》《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计征 2% 第 3 页,共 6 页 备注 项目 序号 9 10 11 项目名称 文化事业建 设费 国家电影事 业发展专项 资金 旅游发展基 金 资金管理方 式 政策依据 文件名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 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 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 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 减除。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 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 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 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 减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 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 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 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字〔1997〕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 财政部令(第91号),财预字〔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 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 税务部门征收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 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46号,鲁财税〔2019〕19号,财政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 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 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 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 费,即按歌厅、舞厅、卡 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 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 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 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 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 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 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 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 化事业建设费。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 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由省管委会办 公室负责征收 (省级管委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 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 由省级电影行 通知》,《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 政主管部门、 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 财政部门组成 通知》《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 〔2015〕91号,鲁财教〔2016〕35 。省级管委会 办公室分别设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财教〔2019〕260号 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在新闻出版总 法》 局和省级电影 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 征收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国库 《关于提高机场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 还贷资金等 17 项 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 财政部驻各省 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 〕3号,财综〔2015〕135号,财税 、自治区、直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 〔2015〕135号,财综〔2012〕17号 辖市、计划单 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民 、财税〔2020〕72号、财税〔2010 列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123号 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 的中外旅客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 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 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 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第 4 页,共 6 页 备注 项目 序号 12 13 项目名称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森林植被恢 复费 资金管理方 式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政策依据 文件名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 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令第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 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5 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 〕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 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 〔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 ,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 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 税务机关 201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 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财 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第98 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号,鲁财税〔2020〕1号、鲁财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 2020〕21号、鲁发改成本〔2020〕 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790号、鲁税发〔2022〕38号 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 施意见〉的通知》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 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 县级以上自然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 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 资源部门 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综〔2015〕67号,鲁财综〔2003〕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转 27号 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收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 道路、水利、电力、通讯 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 ,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 单位 第 5 页,共 6 页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 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 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 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 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 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 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 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 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 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 平方米6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 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 备注 项目 序号 14 项目名称 可再生能源 发展基金 资金管理方 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缴入中央国库 《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 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 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 115号,财综〔2013〕89号,财税〔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2016〕4号,财驻鲁监〔2016〕24号 税务机关 通知》《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 ,财综〔2013〕103号,财建〔2020 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 〕5号、财建〔2012〕102号、财办 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2015〕4号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 量缴纳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 范围内,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除农业生产用电( 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电 力用户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电量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 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 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 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 征收 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0.3元/吨 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 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 电厂 按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 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 售电量征收 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 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 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 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 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 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 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征 收 电视机征收标准13元/台,电冰箱征收标准12元/台, 洗衣机征收标准7元/台,房间空调器征收标准7元/台 ,微型计算机征收标准10元/台 文件名 文号 15 船舶油污损 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 《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 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 交通运输部所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 属海事管理机 >的通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 部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4号公告, 构 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交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30号公 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告 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6 核电站乏燃 料处理处置 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 法》《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147号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缴入中央国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 电器电子产品 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财综 生产者应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2012〕34号,财综〔2012〕80号 的基金,由国 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4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 家税务局负责 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 征收。进口电 署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废弃电器 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综〔2013 器电子产品的 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 〕32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 收货人或者其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 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 代理人应缴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废弃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的基金,由海 关负责征收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财政部 生态 财税〔2021〕10号 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17 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 基金 税务机关 第 6 页,共 6 页 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电8厘/千瓦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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