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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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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对本次发 行可转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 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 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债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切实 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获得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相关授权,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Paul M. Theil、朱 青、刘世平、苏锡嘉、林 华 2021 年 5 月 21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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