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增 加 食 米 總 進 口 數 量.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儲備商品條例(香港法例第 296 章) 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 申請增加食米總進口數量 註冊期: 由 ___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第 12(2) (b)條 及食米貯存商註冊條件第 2 條] 第一部分 食米貯存商資料 (1) 註冊食米貯存商名稱 : (以英文大楷填寫) (中文) (2) 食米貯存商註冊編號 第二部分 : 增加註冊期內的食米總進口數量 本人申請增加上述註冊期內的食米總進口數量(包括在上述註冊期內供銷售及時刻保存作為儲備存貨的數 量)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噸。 備註: (1) 如貯存商為一間有限公司,則有關的食米總進口數量必須由該公司的董事或經董事局授權的主理人(後者須出示 授權書)提出;如貯存商為一間合股經營商號,則由該合股經營商號的一名合夥人提出;如貯存商為一間獨資經 營者,則由該商號的東主提出。 (2) 除工業貿易署署長另有指明外,貯存商註冊有效期於每年的 1 月 1 日或 7 月 1 日起開始生效,至翌年的 12 月 31 日 止。貯存商註冊期亦會於註冊證明書上註明。 (3) 根據《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第 12(2) (b)條及「食米貯存商註冊條件」第 2 條,貯存商須 在本申請書的第二部分,述明他準備在註冊期內輸入及持有的食米總進口數量。 該述明的數量必須包括在註冊期 內供銷售及時刻保存的作為儲備存貨的數量。 (4) 根據《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第 14(4)條,貯存商須持有作存貨的儲備商品的數量,不得超 逾他在其貯存商註冊申請書內述明的數量。 簽署人姓名 * : 香港身份證/ 護照號碼 : 職位 : 商號印章 : 簽署 : 日期 : * 簽署人應為: (甲) 獨資經營者:東主 (乙) 合股經營商號:其中一名合夥人;及 (丙) 有限公司:董事或經董事局授權的主理人(後者須出示授權書) 。 TID 14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