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

禁忌‖I FIND ENGLI 9 页 260.067 KB下载文档
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
当前文档共9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荔湾府行复〔2018〕20号.pdf

荔湾府行复〔2018〕20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 请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 荔综食处字〔2017〕070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广州市荔湾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荔综食处字〔2017〕070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减 轻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申请人要求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一、工厂 是按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货,所有资料均齐全,符合国家标 准执行。二、通过申请把扣押原料送去检验,确实“莱克多巴胺” 是原料带入,所以在入境检验检疫处第一关已经把控不了。三、 工厂只是分割后在内部销售。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诉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法正确、程序 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有法定的职权依 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荔湾区开展综合行政执 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3〕103 号)第二条第(十一)项, 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食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 能。二、荔综食处字〔2017〕070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经办人员接区食药监局移交的申请人涉嫌生产经营经 检验检测不合格“谷饲牛小排”食品的涉案材料(荔食药监转字 〔2017〕第 S0005 号) ,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到现场进行检查, 并对申请人的受委托人郑坚群进行询问调查,9 月 12 日申请人自 行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涉案被扣押牛 肉原料进行抽检,抽样了 10 公斤,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含有“莱克 多巴胺” ,10 月 11 日再次对申请人受托人和牛肉原料的供货商进 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 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1 年 03 月 29 日) ,申请人在 2017 年 1 月 11 日生产的“谷饲牛小排”食品,其被检测出“莱克多巴胺” 和“标签”项目均不合格。申请人购进涉案批次“谷饲牛小排” 食品原料 222.35KG,使用了 201.52 公斤,一共生产涉案批次“谷 饲牛小排”食品 573 包,其中抽检了 7 包,销售了 481 包,库存 85 包,案发后申请人主动召回了 289 包,实际销售了 199 包(含 抽样 7 包) 。涉案牛肉食品原料有合法来源,从加拿大合法进口, — 2 — 供应商为广东星某食品有限公司。本案涉案批次“谷饲牛小排” 食品生产成本价为 14 元/包,销售价为 16 元/包,其中被抽样的 7 包收取了费用 406 元(按每包 58 元收入) 。本案涉案“谷饲牛小 排”食品货值金额为 9462 元(不足一万元) ,违法所得为 692 元 (扣除成本) 。三、荔综食处字〔2017〕07063 号行政处罚决定适 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生产经营经检测含有“莱克多巴胺”的“谷 饲牛小排”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给 予行政处罚。四、被申请人作出荔综食处字〔2017〕07063 号行 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严 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过了立案、调查 取证、审批、告知、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关于程序的规定。 本府查明: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对申请人生 产的“谷饲牛小排” (生产日期:2017 年 1 月 11 日,规格:250g/ 包)抽样并送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广 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出具 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编号:01041700003715)显示上述“谷 饲牛小排”样品“莱克多巴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检测 — 3 — 机构的不合格报告说明中显示不合格项目所属指标为“兽药” ,标 准值要求为“不得检出”。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并现 场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申请人表示不申请复检并签字确认。 同日,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申请人经营 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存有上述“谷饲牛小排”85 包及 其原料 20.83 公斤及废料 58.27 公斤(边角料 37 公斤、牛脂及肉 沫 21.27 公斤) ,现场对上述“谷饲牛小排”及原料、废料等进行 了扣押。申请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 在 2017 年 3 月 8 日夜晚共召回上述“谷饲牛小排”289 包。2017 年 3 月 10 日, 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召回的 “谷 饲牛小排”289 包进行扣押。2017 年 4 月 10 日,广州市荔湾区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涉案材料(荔食药监转字〔2017〕第 S0005 号)移交被申请人办理。 被申请人接案后,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到现场进行检查。调 查中,申请人确认涉案“谷饲牛小排”的原料是从广东星某食品 有限公司采购,从加拿大进口,申请人将原料分割去油后加盐制 成,包装贴标签后销售。2017 年 9 月 12 日,申请人对涉案牛肉 原料自行委托检验,在被申请人及广东星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见 证下,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涉案牛肉原料 进行了抽样抽检,共抽样 10 公斤,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含有“莱克 多巴胺” 。被申请人经调查确认,申请人办理了《营业执照》 (注 — 4 — 册号:44010300021249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及《食品生产许 可证》 (食品类别:速冻食品,有效期至 2021 年 03 月 29 日) 。申 请人购进涉案批次“谷饲牛小排”食品原料 222.35KG,使用了 201.52 公斤,一共生产涉案批次“谷饲牛小排”食品 573 包,其 中抽检了 7 包,销售了 481 包,库存 85 包,案发后申请人主动召 回了 289 包,实际销售了 199 包(含抽样 7 包) ,食品生产成本价 为 14 元/包,销售价为 16 元/包,其中被抽样的 7 包收取了费用 406 元(按每包 58 元计算) 。涉案“谷饲牛小排”食品货值金额 为 9462 元,违法所得为 692 元。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017 年 12 月 21 日,应申请人申请举行听证。2018 年 2 月 6 日,被申 请人作出荔综食处字〔2017〕07063 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 人,认定申请人生产经营经检测含有“莱克多巴胺”的“谷饲牛 小排”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 得 692 元;2、并处柒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 70692 元;3、没 收不合格食品 “谷饲牛小排” 食品 374 包、 涉案牛肉食品原料 10.83 公斤和生产中产生的废料(其中有边角料 37 公斤和牛脂肉沫 21.27 公斤)共 58.27 公斤。申请人已缴交了上述罚没款。申请人 不服该行政处罚,于 2017 年 3 月 12 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 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 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申请人生产经 营的“谷饲牛小排”经检测含有不得检出的兽药成分,违反了上 述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申领了食 品生产许可证,其将牛肉原料分割去油后加盐制成“谷饲牛小排” 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 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 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 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 — 6 — 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申请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 应对其生产的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控制以保证 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以食品原料中也检出“莱 克多巴胺”为由免除申请人的责任。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在本案 中的情节、表现,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已体现过罚相当 的处罚原则。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立案、调查取 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证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 要求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18 年 2 月 6 日作出的荔综食处字〔2017〕07063 号行政处罚决 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5 月 3 日 — 7 —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 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 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 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 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 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 8 —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 9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