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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及认证规则换版实施方案和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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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及认证规则换版实施方案和流程.doc

2013 版 LED 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换版方案和流程 1.换版原则 1.1 对于已经通过 10000h 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 10000h 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如果 3000h 光通维持 率和 6000h 光通维持率均能符合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视同符合新版 认证规则中其他寿命相关项目要求。 对 于 反 射 型 自 镇 流 LED 灯 , 视 同 符 合 新 版 认 证 规 则 CQC31-465137-2013 中早期失效、3000h 颜色漂移、6000h 颜色漂移 和 6000h 中心光强维持率的要求。 对于 LED 筒灯,视同符合 CQC31-465315-2013 中早期失效、 6000h 颜色漂移的要求。 对于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视同符合 CQC31-465392-2013 早 期失效的要求。 1.2 对于已经通过 6000h 测试、未完成 10000h 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 6000h 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如果 3000h 光通维持 率和 6000h 光通维持率均能符合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可以继续寿命 测试至 10000h,再按照 1.1 处理;或者申请终止寿命测试试验,按照 新版认证规则补充测试除早期失效、光通维持率以外的其它寿命相关 项目。 对于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可以继续寿命测试至 10000h,如果 10000h 光通维持率符合 CQC31-465137-2010 的要求,按照 1.1 处理。 0 或者终止寿命测试,按照新版认证规则 CQC31-465137-2013 补充测 试 3000h 颜色漂移、6000h 颜色漂移和 6000h 中心光强维持率,其中 3000h 颜色漂移、6000h 颜色漂移直接调用已测数据进行判定,补充 1 只样品测试 6000h 中心光强维持率。 对于 LED 筒灯,可以继续寿命测试至 10000h,如果 10000h 光 通维持率符合 CQC31-465135-2013 的要求,按照 1.1 处理。或者终止 寿命测试,按照新版认证规则 CQC31-465135-2013 补充 10 只样品测 试 6000h 颜色漂移。 对于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可以申请终止寿命测试,视同符 合 CQC31-465392-2013 早期失效的要求。 1.3 对于已经通过 3000h 测试、未完成 6000h 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 3000h 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如果 3000h 光通维持 率符合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早期失效的要求。 对 于 反 射 型 自 镇 流 LED 灯 , 视 同 符 合 新 版 认 证 规 则 CQC31-465137-2013 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 6000h,按 照 CQC31-465137-2013 测试 6000h 光通维持率、6000h 颜色漂移和 6000h 中心光强维持率。 对于 LED 筒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 CQC31-465135-2013 中 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 6000h,按照 CQC31-465135-2013 测试 6000h 光通维持率和 6000h 颜色漂移项目。 1 对于 LED 隧道灯,视同符合 CQC31-465392-2013 中早期失效的 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 6000h,按照 CQC31-465392-2013 测试 6000h 光通维持率项目。 1.4 对于已经通过 1000h 测试、未完成 3000h 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 1000h 测试的产品,如果 1000h 初始项目均符合新版 认证规则的要求,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早期失效的要求。 对 于 反 射 型 自 镇 流 LED 灯 , 视 同 符 合 新 版 认 证 规 则 CQC31-465137-2013 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 6000h,按 照 CQC31-465137-2013 测试 3000h 光通维持率、3000h 颜色漂移、 6000h 光通维持率、6000h 颜色漂移和 6000h 中心光强维持率。 对于 LED 筒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 CQC31-465135-2013 中 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 6000h,按照 CQC31-465135-2013 测试 3000h 光通维持率、6000h 光通维持率和 6000h 颜色漂移。 对于 LED 隧道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中 CQC31-465392-2013 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 6000h, 按照 CQC31-465392-2013 测试 3000h 光通维持率和 6000h 光通维持率。 1.5 所有测试阶段均需补测的项目 无论检测进展到哪个阶段,除补充测试 1.1—1.4 的寿命项目以外, 还需要补充寿命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 对于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应补充测试标记、适用工作电压、 适用环境温度、颜色不均匀度、光生物安全要求 1,直接调用已测数 1 认可企业提供的 LED 芯片或 LED 模块的符合性证明文件 2 据判定初始色度、初始显色性、光束角要求、中心光强要求、初始光 效、功率因数,上述项目按照 CQC31-465137-2013 考核。 对于 LED 筒灯,应补充测试标记、口径尺寸、适用环境温度、 适用工作电压、色品空间不一致性、光生物安全要求 2、保护角,直 接调用已测数据判定初始显色性、初始灯具效能、功率因数,上述项 目按照 CQC31-465135-2013 考核。 对于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应补充测试标记、适用环境温度 和适用工作电压,直接调用已测数据判定重量、初始相关色温、初始 光效、功率因数,按照 CQC31-465392-2013 考核。 2.换版流程 2.1 对于已获证产品 包括检测时间在 3000h 至 10000h 之间。 第一步:确认获证产品是否在认证范围 (1)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光束角规格:10°、18°、24°、36°、45°、60°,判定原则 见表 1。 表 1 光束角规格范围 光束角规格(°) 10 18 24 36 45 60 2 实测光束角(°) 最小限值 最大限值 7 13 15 20 21 27 32 40 41 50 54 66 认可企业提供的 LED 芯片或 LED 模块的符合性证明文件 3 (2)LED 筒灯 按照口径尺寸划分为 51mm、64mm、76mm、89mm、102mm、 127mm、152mm、178mm 或 203mm,对于嵌入式筒灯,口径示意图 如图 1 所示。 图 1 嵌入式筒灯口径示意图 按照光通量划分为:300lm、 400lm、600lm、800lm、 1100lm、 1500lm、 2000lm、3000lm,判定原则见表 2. 表 2 光通量规格 光通量规格 (lm) 300 400 600 800 1100 1500 2000 3000 实测光通量 (lm) 最小限值 270 360 540 720 990 1350 1800 2700 按照尺寸和光通量划分,如表 3 所示。 4 最小限值 359 480 719 960 1320 1879 2400 3600 表 3 光通量和尺寸规格 尺寸规格 光通量规格(lm) 51mm、64mm 300、400、600、800 76mm、89mm、102mm 300、400、600、800、1100 127mm 600、800、1100、1500 152mm 600、800、1100、1500、2000 178mm、203mm 1100、1500、2000、3000 第二步:如果规格符合要求,初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新版规则 (1)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 初始光效 应不低于下表的要求,且不低于标称值的要求,判定原则为 12 (2,3)。 表 4 初始光效最低限值要求 产品类型 初始光效(lm/W) 色调代码:P27/27/30/35 60 色调代码:40/50/65 65 色调代码:P27/27/30/35 65 色调代码:40/50/65 70 PAR20 PAR30/PAR38  10000h 光通维持率(如有) 不低于 86%,判定原则 10(2,3)。  光生物危害类别 0 类或者 I 类。 (2)LED 筒灯 5  初始灯具效能 不应低于表 5 的要求,且不低于标称值的要求,判定原则 12 (2,3)。 表 5 初始灯具效能要求 初始效能应不低于(lm/W) 尺寸规格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65 70 70 77 51mm、64mm、76mm、 89mm、102mm 127mm、152mm、 178mm、203mm  3000h 光通维持率 不应低于 96.5%,判定原则 10(2,3)。  6000h 光通维持率(如有) 不应低于 93.1%,判定原则 10(2,3)。  10000h 光通维持率(如有) 不应低于 86%,判定原则 10(2,3)。  光生物安全类别 0 类或者 I 类。 (3)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初始光效 不应低于表 6 要求,且不应低于标称值要求,判定原则 1(0, 1)。 表 6 初始光效最低限值要求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 5000K 6 5000K﹤额定相关色温≤ 6500K 90 95 100  初始色度 应与标称的色调规格一致,判定原则 1(0,1) 。  3000h 光通维持率 不应低于 96.5%,判定原则 1(0,1)。  6000h 光通维持率(如有) 应不低于 93.1%,判定原则 1(0,1)。 第三步:如果第二步符合要求,更改标记 (1)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  光束角规格  型号命名(规则如图 2 所示)  标称光效(如有标称光效,且按照标称光效考核不符合,修改标 称光效值或者不标注)  制造日期  功率因数(如标称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修改标称值) 示例:220V 11W 5000K E27 36°光束角的 PAR38 灯的型号为 BPZ 220/11 RZ.E27.PAR38.36D 型号中最后一项关于灯的色调、灯头类型、灯尺寸、光束角信息间用“.”分开。 7 图 2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命名规则 (2)LED 筒灯  光通量规格  光生物安全类别  标称光效(如有标称光效,且按照标称光效考核不符合,修改标 称光效值或者不标注)  功率因数 (3)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额定相关色温(如果额定相关色温和实测色温不在一个色调区间, 修改额定相关色温)  标称光效(如有标称光效,且按照标称光效考核不符合,修改标 称光效值或者不标注)  功率因数 第四步: 向在 http://www.cqc.com.cn 上填写变更申请。 第五步:向 CQC 及检测站提交相关资料(如不标注额定寿命,需向 CQC 提供承诺书,参见各实施规则附录 2) 8 图 3 额定寿命承诺书 第六步:向检测机构提交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1)由检测机构判定不需要测试的项目  PAR 灯:初始色度、R9、6000h 光通维持率(如需要)、3000h 和 6000h 颜色漂移(如需要)、中心光强  LED 筒灯:R9 (2)如果上述项目符合换版规则,按照换版规则补充差异试验  PAR 灯: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 3、颜色不均匀度、6000h 光通维持率(如需要)、6000h 中心光强维持率(如需要)、3000h 和 6000h 颜色漂移(如需要)等。  LED 筒灯: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 4、色品空间不一致性、 6000h 光通维持率(如需要)、6000h 颜色漂移(如需要)等。  LED 路灯、隧道灯: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6000h 光通 维持率(如需要)等。 第七步:如果测试结果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由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3 4 同时补充相关安全测试项目,并修改标记。 同时补充相关安全测试项目,并修改标记。 9 第八步:CQC 换发新证书。 2.2 对于未获证企业 2.2.1 已经通过 3000h 测试,不需要工厂检查 第一种方式:在新版认证规则实施之日前颁发老版证书,在换版 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换版,换版的操作流程参见 2.1。 第二种方式:按照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报告,然后颁发新版证 书,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至第三步:同 2.1 的第一步至第三步; 第四步:同 2.1 的第五步。 第五步:同 2.1 的第六步。 2.2.2 已经通过 3000h 测试,需要工厂检查 第一种方式:在新版规则实施之日前,如能完成工厂检查,可以 颁发老版证书,在换版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换版,换版的操作流程参加 2.1。 第二种方式:按照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再进行 工厂检查,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向分中心申请工厂检查任务暂停; 第二步至第四步:同 2.1 的第一步至第三步; 第五步至第七步:同 2.1 的第五步至第七步; 第八步:向分中心申请工厂检查。 第九步:工厂检查通过,颁发新版证书。 10 2.2.3 已经通过 1000h 测试,未完成 3000h 测试,按照新版要求进行 评价 第一步:同 2.1 的第一步; 第二步:同 2.1 的第二步; 第三步:同 2.1 的第三步; 第四步:同 2.1 的第五步; 第五步:同 2.1 的第六步; 第六步:继续测试至 3000h,如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检 测报告。 2.2.4 检测时间小于 1000h,按照新版要求进行评价 第一步:同 2.1 的第一步; 第二步:自行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 第三步:如符合,修改产品标记; 第四步:向检测机机构提交样品同时测试其它项目; 第五步:如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特别提醒: LED 筒灯和 PAR 灯,还需要适用环境温度,如果有变化, 安全认证也应该补充差异试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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