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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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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

ICS 03.160 CCS A 00 日 3711 照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1/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业务规范 2021-11-16 发布 2021-12-16 实施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11/T 113.3—2021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工作规范............................................................................................................................................................. 1 5.1 5.2 5.3 5.4 5.5 事权清单..................................................................................................................................................... 1 流程图......................................................................................................................................................... 2 业务指导书................................................................................................................................................. 2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2 综合检查表................................................................................................................................................. 2 6 监管事项............................................................................................................................................................. 2 6.1 6.2 6.3 6.4 6.5 6.6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2 行政检查..................................................................................................................................................... 2 行政调解..................................................................................................................................................... 3 行政指导..................................................................................................................................................... 3 其他事权..................................................................................................................................................... 3 附录 A (资料性)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 4 附录 B(资料性)业务指导书清单...................................................................................................................... 7 附录 C(资料性)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 9 附录 BA(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 10 附录 BB(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 17 附录 BC(资料性)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业务指导书..................................................................... 21 附录 BD(资料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29 附录 BE(资料性)计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52 附录 BF(资料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56 附录 BG(资料性)认证认可日常检查业务指导书..........................................................................................58 附录 BH(资料性)广告检查业务指导书.......................................................................................................... 70 附录 BI(资料性)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业务指导书................................................................................. 72 附录 BJ(资料性)登记事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业务指导书....................................................................... 75 I DB 3711/T 113.3—2021 附录 BK(资料性)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79 附录 BL(资料性)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82 附录 BM(资料性)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86 附录 BN(资料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书................................................................. 88 附录 BO(资料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106 附录 BP(资料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116 附录 BQ(资料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138 附录 BR(资料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150 附录 BS(资料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业务指导书........................................................................... 158 附录 BT(资料性)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181 附录 BU(资料性)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190 附录 BV(资料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197 附录 BW(资料性)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218 附录 BX(资料性)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检查业务指导书........................................... 223 附录 BY(资料性)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业务指导书........................................................... 225 附录 BZ(资料性)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书........................................................................................228 附录 CA(资料性)超市/便利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30 附录 CB(资料性)农贸市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42 附录 CC(资料性)大型卖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247 附录 CD(资料性)药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255 附录 CE(资料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270 附录 CF(资料性)学校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284 附录 CG(资料性)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291 附录 CH(资料性)工业品专业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300 附录 CI(资料性)农资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306 附录 CJ(资料性)物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312 II DB 3711/T 113.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为DB3711/T 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的第3部分。DB3711/T 113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标识规范; ——第3部分:业务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日照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丰雪、张燕良、张敏、韩红美、薄海燕、刘贤斌、马德学、刘庆国、袁兆龙。 III DB 3711/T 113.3—2021 引 言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建设和业务的开展,统一外观形象,提升市场监督 管理所的运行管理效率、监管效能和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 平,提出制定DB3711/T 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系列标准。DB3711/T 113拟由以下三部 分构成。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设 施设备、管理要求和监督考核等。 ——第 2 部分:标识规范。目的在于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室内外标识。 ——第 3 部分:业务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厘清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事 权清单,明确工作规范和监管事项。 本文件的制定对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IV DB 3711/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1 第 3 部分:业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规范 和监管事项等。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所业务工作的开展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市场监管所应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法定、信息公开、文书规范的原则开展业务。 4.2 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 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市场监管所应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采取技术监测、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委托专业机 4.3 构检查等方式,对网络市场和实体市场开展日常监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和其 4.4 他事权类别,对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承担的事权事项进行梳理。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梳理各事权事项工作流程,明确启动和 4.5 终止条件、工作步骤、过程节点、环节时限、参与人员、判断依据等,并编制各类别事权事项的流程图。 纳入到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应与系统中流程有效衔接。 市场监管所应按照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中的要求开展业务工作并保留记录,实现各项 4.6 业务工作运行全程留痕、可供追溯。其中,综合检查表应逐步实现模块化、信息化要求,为数据上传共 享奠定基础。 市场监管所应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开展“互联网+监管”、 “智慧监管”,将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化、 4.7 规范化和网格化有效融合,建立网格化市场监管模式。 5 工作规范 5.1 5.1.1 事权清单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 和县(区)政府的相关要求,根据县(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市场监管所的事权清单(见附录 A)。 5.1.2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监管所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事权事项开展风险评价, 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对事权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1 DB 3711/T 113.3—2021 5.2 流程图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会同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取关键重要事权类别 5.2.1 和事权事项编制通用的工作流程图,为指导书、工作手册的编制提供流程指引。 事权事项流程图应层次分明、环节合理、接口清晰、闭环运行,同类事权事项且运行流程基本 5.2.2 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 对涉及同级两个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 5.2.3 限、接口,以及前置和后置关系。 对涉及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层级行政机关所承担部分 5.2.4 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 5.3 业务指导书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牵头编制并发布相关业务指导书(见附录 5.3.1 B),为市场监管所开展具体业务活动提供可操作性文件。 业务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工作依据、工作流程与程序、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文书等要素。 5.3.2 5.4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指导书编制综合检查工作手册,为市场监管所开展综合性检查 5.4.1 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文件。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应包括适用范围、工作依据、工作内容与要求、综合检查表、执法文书等要 5.4.2 素(见附录 C)。工作手册各要素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操作,体现跨专业融合的特点。 5.5 综合检查表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市场监管所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的基础上,针对日常市 5.5.1 场监管重点,如大型卖场、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食品生产企业等监管对象,编制综合检查表。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增加综合检查表。 5.5.2 6 监管事项 6.1 行政处罚 6.1.1 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 6.1.2 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A)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统一的执法 文书。 6.2 行政强制 6.2.1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核准确认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和职权范围。 6.2.2 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强制(查封扣押)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 BB)的要求实施行政强制,并使 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6.3 6.3.1 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明确抽查依据、抽 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 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 DB 3711/T 113.3—2021 6.3.2 市场监管所应按相关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的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应优先考虑各重点 监管对象类别,整合自身人力物力资源,实行多专业合并检查,提高检查效率。 6.3.3 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专项检查,应根据自身职能定位、职责关系与职权边界,进行内外 部的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协同共管、信息互通。 6.3.4 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与行政审批证后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事权事项密 切结合,实现行政检查与其他事权事项类别的衔接配合。 6.4 6.4.1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并与民事调解和 诉讼调解紧密结合。 6.4.2 市场监管所应对上级分送和自行接收的投诉、举报和咨询案件,按投诉与举报业务指导书(参 见附录 BC)的要求进行处理回复。 6.5 6.5.1 行政指导 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某一特定区域、某一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 组织专项行政指导,并对指导效果开展后评估。 6.5.2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所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 当行政指导行为。 6.6 6.6.1 其他事权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准确认市场监管所行使行政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奖 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等,市场监管所应严格限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履职。 6.6.2 市场监管所行使行政职权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给出的要求和程序。 3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A (资料性)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见表A.1。 表A.1 事权类别 序号 事权事项 事权划分建议 行政处罚 1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见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 行政处罚事项,市场监管所应按照县(区)局授权执行) 1 2 查封、扣押 1 3 加处罚款 1 4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1 5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1 6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2 7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1 8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 9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1 10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2 11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1 12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1 13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1 14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 1 15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1 16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 17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 1 18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 19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 20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2 21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1 2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 23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 24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2 25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 26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4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 DB 3711/T 113.3—2021 表A.1 事权类别 行政检查 行政调解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 序号 事权事项 事权划分建议 27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2 28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2 29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 监督检查 2 30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2 3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2 32 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 2 33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 2 34 食品的抽样检验 1 35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 36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 1 37 组织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 38 化妆品监督检查 1 39 药品监督检查 1 40 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1 41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 2 42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2 43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销毁 2 44 对消费争议的调解 2 45 对消费合同争议的调解 2 46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2 47 产品商品质量申诉投诉调解 2 48 对消费者价格投诉进行调解 2 49 计量调解 2 50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调解 2 51 专利纠纷调解 2 52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 进行调解 2 53 通过行政指导可以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目的的事项 2 54 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2 55 开展“放心消费”全域创建 2 56 指导建设消费维权站点 2 57 指导市场主办方建立“红黑榜” 2 58 对食品流通、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 2 行政指导 5 DB 3711/T 113.3—2021 表A.1 事权类别 行政指导 其他事权事项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 序号 事权事项 事权划分建议 59 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2 60 产品质量监督约谈 2 61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约谈 2 62 对食品生产者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 2 63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 2 6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 2 65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建议和指导 2 6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 67 对多收价款行为的处理 1 68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1 69 价格违法行为公告 2 70 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 2 71 采取企业信用约束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 2 72 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2 73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恢复 2 74 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2 75 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 2 76 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2 77 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 1 78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 79 组织开展各领域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 2 80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 2 81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2 82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以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志的申请 2 83 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 2 84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 2 85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2 86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2 87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令召回 2 88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 2 注:事权划分建议中分为两类,分别为“1”、“2”,其中:“1”表示由市场监管所以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名义实施的事权;“2”表示由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实施主体的事权。 6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 (资料性) 业务指导书清单 B.1 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 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见表B.1。 表B.1 序号 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 业务指导书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A 2 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B 3 投诉举报处理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C B.2 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 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见表B.2。 表B.2 序号 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 业务指导书名称 备注 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D 2 零售商品计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E 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F 4 认证认可日常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G 5 广告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H 6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I 7 企业公示信息/登记事项抽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J 8 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K 9 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L 10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的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M 11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N 1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O 7 DB 3711/T 113.3—2021 表B.2 序号 8 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续) 业务指导书名称 备注 13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P 14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Q 15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R 1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S 17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T 18 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U 19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V 20 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W 21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X 22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Y 23 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书 见附录BZ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 (资料性)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见表C.1。 表C.1 序号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名称 备注 1 超市/便利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A 2 农贸市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B 3 大型卖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C 4 药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D 5 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E 6 学校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F 7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G 8 工业品专业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H 9 农资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I 10 物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见附录CJ 9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A (资料性)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 BA.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检查、立案与调查、审核与告知、报批与决定、 执行与结案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活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市场监管局)所属 执法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BA.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市场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 BA.3 工作流程与程序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流程见图 BA.1,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市场 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10 DB 3711/T 113.3—2021 图 BA.1 BA.4 BA.4.1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案件办理 BA.4.1.1 现场检查 BA.4.1.1.1 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BA.4.1.1.2 现场检查回避情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 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审查,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 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BA.4.1.1.3 实施现场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载 明情况,不影响现场执法检查的进行。 BA.4.1.1.4 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向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派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检 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BA.4.1.1.5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釆取抽样的方法。抽样取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 11 DB 3711/T 113.3—2021 样取证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BA.4.1.1.6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 保存措施,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BA.4.1.1.7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情况,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也可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BA.4.1.2 BA.4.1.2.1 立案 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立案查处: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本部门管辖; ——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 负责调查处理。 BA.4.1.2.2 立案期限 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应自获得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BA.4.1.2.3 立案决定 拟决定立案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签署拟处 理意见,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BA.4.1.2.4 不予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签署拟处理 意见,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 BA.4.1.2.5 移送 承办人员查办过程中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提出移送建议,报市场监管所负责 人审核,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将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局或其他部门;违 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BA.4.1.3 调查取证 BA.4.1.3.1 案件调查,应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 BA.4.1.3.2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承办人员应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人出示证件,告知其有 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调查内容应制作《询问笔录》,予以详细记载。 BA.4.1.3.3 案件办理理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合法、有效、充分地收集有关认定事实的 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BA.4.1.3.4 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a)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c) 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d)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e)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BA.4.1.3.5 承办人员应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书证; b) 物证; 12 DB 3711/T 113.3—2021 c) 视听资料; d) 电子数据; e) 证人证言; f) 当事人的陈述; g) 鉴定意见; h)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BA.4.1.3.6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 ——处理意见及依据;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BA.4.1.3.7 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情况特殊,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 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BA.4.2 案件审核 BA.4.2.1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 容包括: a) 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b)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c)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d) 定性是否准确; e)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f) 程序是否合法; g) 处理是否适当。 BA.4.2.2 审核机构应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办案机构 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 查批准。 BA.4.3 处罚告知 BA.4.3.1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批准后,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BA.4.3.2 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未退还的 予以没收,以及拟给予的罚款。 BA.4.3.3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BA.4.3.4 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由承办人员进行复核。 BA.4.3.5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组织开展 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BA.4.4 法制审核 BA.4.4.1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作出 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 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13 DB 3711/T 113.3—2021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BA.4.4.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BA.4.5 行政处罚决定 BA.4.5.1 决定作出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报告等材料,依法作 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定。 价格违法行为存在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 定责令当事人退还。 BA.4.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BA.4.5.2.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b)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d)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e)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f)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g)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BA.4.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县(区)市场监管局的印章。 BA.4.5.3 信息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规定,及时向社会主动公 开。 BA.4.5.4 不予处罚决定书 BA.4.5.4.1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 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BA.4.5.4.2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BA.4.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在 7 个工作 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BA.4.7 处罚执行 BA.4.7.1 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BA.4.7.2 BA.4.7.2.1 BA.4.7.2.2 BA.4.7.2.3 BA.4.7.3 BA.4.7.3.1 分期缴纳。 BA.4.7.3.2 14 罚没款收缴 收缴罚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 除法定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承办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延期或者分期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者 当事人依法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场监 DB 3711/T 113.3—2021 管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承办人 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并送达文书。 BA.4.7.4 加处罚款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应超出应缴 罚款。 BA.4.7.5 处罚催告 BA.4.7.5.1 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乂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 证》,告知并送达当事人。 BA.4.7.5.2 当事人已部分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中应填写未履行部分的行政 决定内容。 BA.4.7.5.3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BA.4.7.6 申请强制执行 BA.4.7.6.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BA.4.7.6.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承办人员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 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在法定诉讼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A.4.7.6.3 申请强制执行,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制员审核,报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经县(区) 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县(区)市场监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A.4.7.7 终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BA.4.8 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案件终止调查的;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BA.4.9 罚没财物的处置 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提出罚没财物的处置意见,并填写《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市场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由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置。 BA.4.10 案卷归档 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对案件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应一案一卷,分为正 副卷。案卷的归档、保管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5 DB 3711/T 113.3—2021 BA.5 BA.5.1 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幅度符合前述规定 的.不得当场处罚。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且当场无法查实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BA.5.2 当场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遵守《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BA.5.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统一制作、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县(区)市场监管局名称,加盖县(区)市场监管局印章,并由承办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承办人员应注明情况。 BA.5.4 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应将案件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 案。 BA.6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16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B (资料性)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 BB.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所属执法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BB.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BB.3 BB.3.1 工作流程与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BB.3.2 查封、扣押批准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BB.3.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 a) 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 通知当事人到场; c)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d)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BB.3.4 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笔录,内容包括查封、扣押现场的状况、实施过程、当事人的 异议等情况。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 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应全 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B.3.5 制作决定书 实施查封、扣押应制作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17 DB 3711/T 113.3—2021 BB.3.6 查封、扣押期限 BB.3.6.1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指自然日,下同);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B.3.6.2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B.3.6.3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BB.3.7 查封、扣押财物处理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一般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 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 押的决定。 BB.3.8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e)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BB.3.9 移送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 当事人。具体流程见图BB.1。 18 DB 3711/T 113.3—2021 图BB.1 BB.4 市场监管行政强制流程图 相关要求 BB.4.1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BB.4.2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BB.4.3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经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 存证据后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措施先行处理。 BB.4.4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BB.4.5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 机关承担。 BB.4.6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 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9 DB 3711/T 113.3—2021 BB.4.7 封条是行政执法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场所、物品等采 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 并加盖公章。 BB.5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20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C (资料性) 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业务指导书 BC.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处理投诉举报业务。 BC.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 BC.3 基本概念 BC.3.1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 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BC.3.2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BC.4 工作流程与内容 市场监管所应当认真接待公众以电话、传真、信函、互联网或上门等形式进行的投诉、举报,对公 众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登记。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BC.4.1 投诉的处理 BC.4.1.1 投诉处理流程图 见图BC.1。 21 DB 3711/T 113.3—2021 图BC.1 BC.4.1.2 22 受理 投诉处理流程图 DB 3711/T 113.3—2021 BC.4.1.2.1 受理权限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 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 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b) 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 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c)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 权益争议的; d)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 的; e) 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材料的; f)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BC.4.1.2.2 受理时限 市场监管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对于重大、紧急投诉,市场监管所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调 解、终止调解等。 可能产生群体性消费纠纷、影响公共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重大损害、引发公共突发事件等为 重大、紧急投诉举报。 BC.4.1.3 调解 市场监管所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BC.4.1.3.1 调解方式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BC.4.1.3.2 调解完成 调解完成情形: a)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 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b)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BC.4.1.3.3 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a) 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b)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 一致的; c)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d) 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23 DB 3711/T 113.3—2021 e) f) g) 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BC.4.1.4 反馈、告知 BC.4.1.4.1 市场监管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 人。 BC.4.1.4.2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视情形告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其他途径。 BC.4.1.4.3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 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BC.4.1.4.4 调查处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反馈投诉人,采取口头、电话、音视 频等非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做好记录备查,并注明反馈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反馈人员姓名、及受 话人姓名。 BC.4.1.5 违法线索核查处置 市场监管所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 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BC.4.1.6 归档 对已办结的投诉,将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按照业务类型、接收时间、受理渠道、办理结果进 行分类存档。 BC.4.2 举报的处理 BC.4.2.1 举报处理流程图 举报流程图见图BC.2。 24 DB 3711/T 113.3—2021 图BC.2 举报处理流程图 25 DB 3711/T 113.3—2021 BC.4.2.2 BC.4.2.2.1 管辖 一般管辖规定 一般管辖规定包括: a)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b)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 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c)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 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 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d)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BC.4.2.2.2 特殊管辖规定 特殊管辖规定主要包括: a) 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举报,如属于研制、生产环节的问题,由省级药监局受理(无 法办理的,上报国家药监局);如属于流通、消费环节的问题,由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受 理(无法办理的,上报地市市场监管部门)。 b) 涉及日照市广播电视台、《日照日报社》播出、刊登违法广告举报的处置,应由日照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受理。 c)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程序。如 果是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外乱收费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投诉举 报程序受理。 BC.4.2.3 BC.4.2.3.1 受理 形式要求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 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的,视为匿名举报。 BC.4.2.3.2 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受理: a) 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举报人同意自行向其他有管辖权部门举报的; b) 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涉嫌违法行为的; c) 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査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d) 举报的事项已被依法处理完毕,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重复举报的; e) 涉嫌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 f)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予以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26 DB 3711/T 113.3—2021 BC.4.2.4 办理 BC.4.2.4.1 处理时限 处理时限包括: a)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告知举报人; b) 对重大、紧急举报,承办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履行立案 程序,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c)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 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d)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 e)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 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BC.4.2.4.2 告知 告知事项包括: a)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作出不予受理、立案或不予立案(包括移送等)的,市 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说明理由; b)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c)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 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d) 因举报人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不明确而无法联系的,视为匿名举报,不予告知; e)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C.4.2.5 信息保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 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 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BC.4.2.6 归档 对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将相关法律文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按照业务类型、接收时间、受理 渠道、办理结果进行分类存档。 BC.4.3 其他 BC.4.3.1 平台数据录入 各渠道接受的投诉举报咨询件需归集录入到全国12315平台统一运行处理,以实现线上线下数据一 体化。录入时要按照全国12315平台中设定的各项指标,详实准确地录入数据资料。 BC.4.3.2 行政约谈 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开展行政约谈: a) 被投诉举报数量较多的; b) 被投诉举报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c) 被群体性投诉的; d) 对投诉举报敷衍塞责、消极应付,不配合调查的; e)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7 DB 3711/T 113.3—2021 BC.5 文书样式 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 28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D (资料性)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D.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 BD.2 工作流程与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 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BD.2.1 关于检查程序的说明 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有1名持有安全监察员证和1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可以根据现场检查 情况共同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决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参与现场检查。 BD.2.2 关于整改及复查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 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 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BD.2.3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现场检查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 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 事故隐患时,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BD.2.4 关于查封扣押 检查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含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 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当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 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 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29 DB 3711/T 113.3—2021 BD.3 BD.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BD.3.1.1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使用的设备种类,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其中电梯、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查阅使用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定岗的相关文件,查看使用单位管理机构或人员实际运行情况。 BD.3.1.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定期检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 行检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更 换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 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查阅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查看有关规定的签发、颁布等工作见证。 BD.3.1.3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种类、品种以及风险大小程度,应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 预案,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查阅使用单位制定的各类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查看实际应急演练记录。 BD.3.1.4 是否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涵盖所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查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抽查有关记录,并与特种设备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BD.3.1.5 所抽查特种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查看抽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特殊情况:如有延期未检的, 应查看延期未检的报批工作见证;如已经检验还未取得检验报告的,可以查看检验意见通知书(应有公 章)。 抽查现场在用特种设备,核对其定期检验报告,并查看检验有效期限。 BD.3.1.6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查看使用单位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记录,其中电梯的维护保养必须由有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电 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进行,其他设备的维护保养可以由使用单位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具体见各 类设备检查要求。 抽查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或自行检查记录,对照有关规定,核对记录内容。 BD.3.1.7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作业项目应与实际 岗位相符且在有效期内,同时应有聘用记录。对证件、项目等有疑问的,应查询本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 系统,或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核对。作业项目和作业代号应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 业种类与项目》。 查看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对证件编号、姓名、作业项目、有效 30 DB 3711/T 113.3—2021 期限和用人单位聘用记录。 BD.3.1.8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如本单位无能 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的,可以委托相应专业培训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 录应有培训人数、时间、内容、课时等信息。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 BD.3.2 锅炉使用情况检查 BD.3.2.1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温度和压力参数,并通过 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 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 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BD.3.2.2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a) 现场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作业项目应在有效期内; c) 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d) 锅炉运行操作时的作业人员应持有司炉作业项目和水质处理作业项目; e) 司炉、水质处理作业项目可以由同一作业人员持有。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工业锅炉司炉G1、电站锅炉司炉G2、锅炉水处理 G3。 BD.3.2.3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查看锅炉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报告: a) 应有锅炉使用登记证; b) 使用登记证应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者集控室显著位置; c) 使用登记证上应粘贴有效期内的检验标志(核对定期检验报告中的有效期限)。 BD.3.2.4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查看锅炉使用现场: a) 锅炉液位计应完好无破损; b) 锅炉液位计应便于观察; c) 锅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应清晰。 BD.3.2.5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查看安全阀上的校验标记,校验标记应在有效期内,如果校验标记由于现场客观条件无法查看的, 应查看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BD.3.2.6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查看压力表上的检定标记,检定标记应在有效期内,如果检定标记由于现场客观条件无法查看的, 应查看压力表检定证书,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BD.3.2.7 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查看锅炉使用现场: a) 锅炉液位计显示的水位应在最高、最低水位之间; b) 锅炉本体上的压力表显示的压力与锅炉检验报告确定的允许工作压力进行对比,压力表显示压 力应等于或低于允许工作压力。 31 DB 3711/T 113.3—2021 BD.3.2.8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查看锅炉运行记录: a)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b) 运行记录内容应包括:锅炉工作压力、水位等参数,锅炉运行故障、事故以及应急处置等情况, 符合交接班规定的交接班记录(应签名确认)等; c) 运行记录时间不提前、不延后。 BD.3.2.9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查看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a) 对于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 水锅炉的使用单位,每班至少进行1次水质记录分析; b) 检验机构对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质,至少每年1次,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 样检验次数。 BD.3.2.10 是否有锅炉能效测试报告 查看锅炉能效测试报告,每两年委托第三方开展1次能效测试。 BD.3.3 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 BD.3.3.1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 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等于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 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 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BD.3.3.2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a) 现场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作业项目应在有效期内; c) 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氧舱维 护保养R3。 BD.3.3.3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检查要求: a) 压力容器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b) 使用登记证应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 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c) 使用登记证上应粘贴有效期内的检验标志; d) 查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BD.3.3.4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首先查看安全阀上的校验标记,校验标记应在有效期内,如果校验标记由于现场客观条件无法查看 的,应查看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BD.3.3.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查看压力表上的检定标记,检定标记应在有效期内,如果检定标记由于现场客观条件无法查看的, 应查看压力表检定证书(非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2 DB 3711/T 113.3—2021 BD.3.3.6 是否按规定进行月度、年度检查 查看设备的月度检查记录、年度检查报告,对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 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 备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报告应当有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年度检查报告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安全管理 人员审批。 BD.3.4 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 BD.3.4.1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 于或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 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 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 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BD.3.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a) 现场管理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作业项目应在有效期内; c) 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 BD.3.4.3 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查看记录,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BD.3.4.4 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查看年度检查报告,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年度检查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 检验资格的机构。 主要检查管道在运行条件下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为 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 BD.3.4.5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检查安全阀上的校验标记和校验报告,校验标记和校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抽查现场安装在压力管 道上的安全阀,安全阀应有铅封标记及有效期,并抽查安全阀校验报告。 BD.3.4.6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检查压力表上的检定标记和检定证书,检定标记和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抽查现场安装在压力管 道上的压力表,压力表应有铅封标记及有效期,并抽查压力表证书。 BD.3.5 电梯使用情况检查 BD.3.5.1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 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 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BD.3.5.2 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33 DB 3711/T 113.3—2021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a) 现场管理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作业项目应在有效期内; c) 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 BD.3.5.3 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检查要求: a) 电梯应有使用登记标志; b) 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应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c) 电梯应在下次检验期限内使用。 d) 电梯轿厢内是否张贴96333标识牌。 BD.3.5.4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检查要求: a) 在用电梯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b) 乘客和载货电梯一般置于电梯轿厢内,杂物电梯一般置于电梯层门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一般置于出入口。 BD.3.5.5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试验电梯内的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畅通并能有效应答。 BD.3.5.6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查看电梯的呼层和楼层显示信号系统,系统应能正确显示,液晶或七段码显示屏无缺笔画现象。 BD.3.5.7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试验电梯门防夹保护装置,门防夹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动作。 BD.3.5.8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检查时要求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急停开关按下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停 止运行,此试验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BD.3.5.9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查看限速器校验报告,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对于无法提供限速器校验报告的,可以查看限速器上的 校验标记,限速器校验有效期一般为2年,杂物电梯为5年。 BD.3.5.10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查看电梯维保合同、核对维保单位和维保人员资质,电梯维保合同应在有效期内,维保单位和维保 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质。 BD.3.5.11 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查看维保记录: a) 维保记录应维保人员填写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b) 电梯维保项目的周期是否符合TSG T5002《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 BD.3.5.12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是否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 查看是否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 BD.3.6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 BD.3.6.1 34 起重机械 DB 3711/T 113.3—2021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 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 或生产率大于或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等于2层的机 械式停车设备。 BD.3.6.2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a) 现场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作业项目应在有效期内; c) 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d)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项目必须与从事的工作对应。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起重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 BD.3.6.3 内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 查看使用现场: a) 起重机械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办理使用登记的,应当 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有司机室的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无司机室的应当 将使用登记证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b)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c)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有效期内。 BD.3.6.4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 查看使用现场,起重机械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 BD.3.6.5 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 要求持证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现场操作: a) 运行时警示铃应正常工作; b) 紧急停止开关按下时,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运行。 BD.3.6.6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查看起重机械检修记录,检修周期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 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 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 作合同,明确责任。 BD.3.7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 BD.3.7.1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 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 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BD.3.7.2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a) 现场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作业项目应在有效期内; c) 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35 DB 3711/T 113.3—2021 d)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持证项目必须与从事的工作对应。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大型游乐设施修理Y1、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2。 BD.3.7.3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查看使用现场: a)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显著位置; b)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BD.3.7.4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查看使用现场,在进出口应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 BD.3.7.5 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查看设备本体,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存在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 装置有断股、开裂、裂纹或无法压紧等异常情况。 抽查安全带、安全压杆是否牢固可靠。 BD.3.7.6 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查看运行、检修记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 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BD.3.7.7 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查看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的门,应设置内部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一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查看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抽查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BD.3.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 BD.3.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BD.3.8.2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a) 现场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作业项目应在有效期内; c) 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d)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持证项目必须与从事的工作对应。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叉车司机N1、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N2。 BD.3.8.3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查看车辆: a) 车辆上应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b)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有效期内; c) 车辆应取得有效的牌照,牌照应分别悬挂在车头和车尾。 BD.3.8.4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由车辆驾驶员试验车辆照明系统,照明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BD.3.8.5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由驾驶员试验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应能有效制动。 36 DB 3711/T 113.3—2021 BD.3.8.6 倒车镜是否完好 查看车辆,车辆倒车镜应完好。 BD.3.8.7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查看车辆检修记录,车辆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 BD.3.9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情况检查 BD.3.9.1 气瓶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参见BD.3.4.1。 BD.3.9.2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气瓶充装单位应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证;充装许可证应在四年有效期内,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发生变更应按充装许可规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查看充装许可证,核对许可证有效期限。 BD.3.9.3 是否超范围充装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业务应在充装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许可范围 进行充装。 查看充装现场实际运行情况;检查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充装气体介质等应在充装许可证范 围内。 BD.3.9.4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其作业项目应在四年有效期内,聘用记录中的“用人单位”“聘用项目代号”“聘用起止日期”应填写 完整,法定代表人一栏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气瓶(移动式压 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的作业项目应与实际工作相一致。 作业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气瓶充装P、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抽查充装记录,现场查看充装人 员持证情况。 BD.3.9.5 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在充装(装卸)前和充装(装 卸)后,由取得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进行逐只(或台)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装卸)记录。 检查记录和充装(装卸)记录应不少于12个月。 按充装许可项目,抽查充装(装卸)前后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编号、充装(装卸)人员、介质、作业起止时间以及有关参数等内容。充装前检查记录还应包括余气情 况的确认及处理情况。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有效使用。按照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 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BD.3.9.6 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应经定期检验合格。无使用登记证的不得使用,未经 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查看从气源至气体充装连接口的范围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查 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BD.3.9.7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37 DB 3711/T 113.3—2021 气瓶充装单位应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证。 查看气瓶使用登记证,现场抽查充装气瓶、待充装气瓶,核对气瓶钢印编号和电子标签编号与气瓶 数据库信息。查看气瓶定期检验钢印(标签)标记和检验色标。 BD.3.9.8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按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等规定,负责在 充装气瓶的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并负责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原标志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 标志。 现场检查充装气瓶,气瓶瓶体上的颜色标志、色环应清晰,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GB7144 等规定。充装后的气瓶还应有警示标签(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要求)、气体质量合格证、电 子标签等标志。 BD.3.9.9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充装在设计使用年限,并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以及充装非重复充装的气瓶 (只能一次性充装)。如充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该气瓶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文 件的规定。 现场抽查充装气瓶制造日期钢印标记和电子标签编号,查看气瓶档案、数据库信息;查看气瓶定期 检验钢印标记;确认气瓶是否超过使用年限,或超期未检。现场抽查非重复充装气瓶,查看气瓶批量质 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瓶体颜色标记,查看瓶阀是否有擅自拆卸和重复充装痕迹。 BD.4 工作文书 详见表BD.1~表BD.12、附件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BD.5 其他注意事项 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时,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8 DB 3711/T 113.3—2021 表BD.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方法及标准 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1.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相关文 件。2.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相关 文件。3.查看安全管理人员的证件是否在有 效期内,是否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 (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2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 任制度建立情况 查看是否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 件。 3 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及演练 情况 1.查看是否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查看 是否有应急演练相关见证材料 (包括文字材料、 图片、影像资料等)。 4 设备档案建立情况 至少抽查2台(套)特种设备,查看是否按台 (套)建立技术档案。 定期检验情况 至少抽查1台(套)特种设备:1.查看是否有 定期检验报告,核实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 内。2.查看使用标志是否置于显著位置。 日常维护保养或自行检查 情况 至少抽查1台(套)特种设备,查看是否有维 护保养或自行检查记录。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1.查看是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2.查看作业 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是否有雇 (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 盖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情况 查看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 体系建立情况 查看是否有企业风险点台账和“双公示”牌 (栏)。 1 安全管理机 构及制度 5 设备档案 6 7 作业人员 8 9 双重预防体 系建设 当事人: 检查人员: 检 查 记 检查时间: 年 月 录 日 39 DB 3711/T 113.3—2021 表BD.2 受检单位: 序 号 锅炉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检查设备名称: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至少抽查当班2人: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 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作 1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4.查看是否 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 字盖章。 2 使用登记及定 期检验 使用登记及定期检 验情况 3 安全阀校验情况 4 压力表检定情况 至少抽查1台锅炉:1.查看锅炉是否有使用登 记证。2.查看锅炉是否有定期检验报告,核实 锅炉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至少抽查1个安全阀,查看安全阀是否有校验 报告,核实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至少抽查1个压力表,查看是否有压力表检定 证书,核实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 5 至少抽查1个水位计,查看是否有最高、最低 水位计运行情况 和正常安全水位标记。2.查看水位是否在最 高、最低水位之间。 温度测量装置校准 6 7 8 情况 锅炉运行 水(介)质 处理 至少抽查1个温度测量装置:1.查看是否正常 显示温度。2.查看是否有校准报告,核实是否 在校准有效期内。 锅炉运行记录情况 锅炉水(介)质处理 定期检验情况 至少抽查1台锅炉:1.查看锅炉运行记录是否 建立。2.查看是否有交接班人员签字。 至少抽查1台锅炉,查看是否有锅炉水(介)质 处理定期检验报告,核实是否在检验有效期 内。 至少抽查1台锅炉:1.查看锅炉使用登记证, 9 节能环保 锅炉节能环保标准 执行情况 核实锅炉是否属于禁止新建或淘汰范围(见 注)。2.查看锅炉是否有能效测试报告。3.查 看能效测试报告中是否标明锅炉主要大气污 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当事人: 40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D.3 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设备名称: 检 查 内 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1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 情况 至少抽查当班2人,对于有持证要求的压力容器 作业人员(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氧舱维护保养): 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 在有效期内。3.查看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 目一致。4.查看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 (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2 使用登记及 定期检验 使用登记及定 期检验情况 至少抽查1台压力容器:1.查看压力容器是否有 使用登记证。2.查看压力容器是否有定期检验报 告,核实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安全阀、紧急 切断装置校 验、检验情况 至少抽查1个安全阀或紧急切断装置:1.查看外 观是否完好。2.查看安全阀或紧急切断装置是否 有校验、检验报告,核实安全阀或紧急切断装置 是否在校验、检验有效期内。 4 压力表检定情 况 至少抽查1个压力表,查看压力表是否有检定证 书,核实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测温仪表运行 情况 至少抽查1个测温仪表:1.查看外观是否完好。 2.查看测温表是否有校准报告,核实测温仪表是 否在校准有效期内。 安全联锁装置 情况(限快开 门式压力容 器) 至少抽查1个安全联锁装置:1.查看安全联锁装 置是否完好。2.安全联锁功能是否符合规定。3. 月度检查、年度检查是否对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 安全附件及 安全保护装 置 5 6 定期自行 检查 月度、年度检 查情况 至少抽查1台压力容器:1.查看是否有月度检查 记录。2.查看是否有年度检查报告。 7 经常性维护 保养 经常性维护保 养情况 至少抽查1台压力容器,查看是否有经常性维护 保养记录。 当事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41 DB 3711/T 113.3—2021 表BD.4 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 序 号 1 检查设备名称: 检查项目 使用登记及 定期检验 检 查 内 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1.查看压力管道是否有使用登记证(限工业压 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情况 力管道)。2.查看压力管道是否有定期检验报 告,核实压力管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至少抽查1个安全阀或紧急切断装置:1.查看 安全附件及 2 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校 外观是否完好。2.查看安全阀或紧急切断装置 验、检验情况 是否有校验、检验报告,核实安全阀或紧急切 断装置是否在校验、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保护装 置 至少抽查1个压力表,查看压力表是否有检定 压力表检定情况 3 管道运行 4 年度检查 当事人: 42 证书,核实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查看是否有压力管道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 情况 录。 年度检查情况 查看是否有年度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D.5 气瓶充装情况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 序 号 1 检查项目 许可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1.查看是否持有充装许可证.2.查看许可证是 充装许可证情况 否在有效期内。 至少抽查当班2人: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查 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作业 2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4.查看是否有 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 盖章。 3 充装记录情况 4 气瓶使用登记情况 5 气瓶定期检验情况 查看是否有充装记录。 查看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设 置电子识读标志。 至少抽查5只气瓶,查看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及 检验报告,核实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质量安全管 理 6 次性使用的气瓶,是否超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7 8 查看气瓶是否超过使用年限,是否重复充装一 气瓶非法充装情况 建立情况 站内其他特 种设备 当事人: 备扫码充装功能,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上 传至“山东省气瓶管理系统”。 站内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 期检验情况 现场查看充装过程,核查充装追溯平台是否具 1.查看是否有使用登记证。2.查看是否有定期 检验报告,核实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43 DB 3711/T 113.3—2021 表BD.6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情况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 序 号 1 检查项目 许可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1.查看是否持有充装许可证.2.查看许可证 充装许可证情况 是否在有效期内。 至少抽查当班2人: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 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 2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4.查看 是否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 的签字盖章。 4 5 充装记录情况 查看是否有充装记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质量安全管 情况 7 站内其他特 种设备 当事人: 44 验合格标志及检验报告,核实移动式压力容 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理 6 至少抽查1台移动式压力容器,查看是否有检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 查看是否将充装信息上传至“全国移动式压 追溯系统建立情况 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 站内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 定期检验情况 1.查看是否有使用登记证。2.查看是否有定 期检验报告,核实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D.7 受检单位: 序 号 检查项目 电梯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检查设备名称: 检 查 内 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 至少抽查1台电梯:1.查看电梯是否有使用标志。 2.查看使用标志是否固定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 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3.查看电梯是否有 定期检验报告,核实电梯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设立情况 至少抽查1台电梯:1.查看电梯是否有安全注意事 项和警示标志。2.查看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是否悬挂或张贴在显著部位。 “96333”运行情况 至少抽查1台电梯:1.查看电梯内“96333”标志 是否悬挂或张贴在显著位置。2.拨打“96333”号 码,查看解困人员是否按时赶至现场进行处置。 呼层、楼层显示信号显示情 况 至少抽查1台电梯:1.查看电梯的呼层、楼层等显 示是否正确。2.按选呼层、楼层按钮,核实呼层 功能是否正常,到达楼层是否准确。 5 门防夹保护装置运行情况 至少抽查1台电梯,查看电梯在关门的过程中,触 碰触板或遮挡光幕,电梯门是否重新开启。 6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 口处急停开关运行情况 至少抽查1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查看在运行 时触动红色急停开关,是否立即停止运行。 1 使用登记及 定期检验 2 3 应急处置 4 安全装置 7 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情况 至少抽查1台电梯:1.查看电梯是否在维保有效期 内。2.查看维保信息标志是否悬挂或张贴在显著 部位。3.查看电梯维保记录是否有维护保养人员 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 8 电梯保险 电梯投保情况 至少抽查1台电梯,查看电梯是否加入保险。 当事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45 DB 3711/T 113.3—2021 表BD.8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 序 号 检查设备名称: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至少抽查当班1人: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 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作 1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4.查看是否 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 字盖章。 至少抽查1台起重机械:1.查看起重机械是否 2 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 使用登记及 起重机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 使用标志 是否置于显著位置。 定期检验 3 有使用登记证。2.查看是否有检验报告,核实 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 至少抽查1台起重机械,查看是否有必要的注 标识设立情况 意事项提示牌和吨位标识。 至少抽查1台起重机械,查看起重机械是否有 4 安全装置 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运行 情况 运行警示铃(如有)和紧急停止开关,要求被 检查单位的在岗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对起重机 械的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进行操作,验证是 否有效。 5 维护保养 当事人: 46 检修记录情况 至少抽查1台起重机械,查看是否有检修记录。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D.9 客运索道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设备名称: 检 查 内 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至少抽查当班2人: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 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作 1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4.查看是否 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 字盖章。 至少抽查1条客运索道:1.查看客运索道是否 2 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 有使用登记证。2.查看是否有检验报告,核实 客运索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使用标志是 否置于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定 期检验及标 3 志标识 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 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 标志设立情况 4 至少抽查1条客运索道:1.查看是否在索道进 站口显著位置设置了乘客安全注意事项。2.查 看站台是否设置了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 志。 吊篮、吊箱内安全说明设 至少抽查1条客运索道,查看吊篮、吊箱内是 立情况 否设立安全说明。 至少抽查1个站房:1.查看站房与站房之间是 5 安全装置 站房之间专用电话、外线 电话、沿线广播通讯情况 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个站房或在站房附 近装设外线电话,检查通讯是否畅通。2.要求 被检查单位对沿线广播进行操作,验证广播是 否正常。 6 应急救援 7 运行及检修 当事人: 应急救援装备情况 运行、巡线、检修、故障 等记录情况 查看是否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 品。 查看是否有运行记录及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记录、巡线记录、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 记录。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47 DB 3711/T 113.3—2021 表BD.10 受检单位: 序 号 检查项目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检查设备名称: 检 查 内 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至少抽查当班2人: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 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 1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4.查看 是否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 的签字盖章。 至少抽查1台大型游乐设施:1.查看大型游乐 2 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 设施是否有使用登记证。2.查看是否有检验 报告,核实大型游乐设施是否在检验有效期 内。3.使用标志是否置于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及 定期检验 至少抽查1台大型游乐设施,查看大型游乐设 3 警示、安全标志情况 施显著位置是否有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有 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4 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 至少抽查1台大型游乐设施,查看配备的安全 护装置情况 带、安全压杆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安全装置 5 6 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情况 运行及检修 当事人: 48 运行、检修记录情况 至少抽查1台大型游乐设施,查看座舱的锁紧 装置是否有效。 查看是否有每日运行前检查记录、定期安全 检查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D.11 受检单位: 序 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检查设备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使用登记代码: 检查方法及标准 检 查 记 录 至少抽查当班2人:1.查看是否持证上岗。2. 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查看作 1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4.查看是否 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 字盖章。 至少抽查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查 2 使用登记及 定期检验 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 看是否有使用登记证。2.查看是否有检验报 告,核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在检验 有效期内。3.使用标志是否置于规定位置。 3 至少抽查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查看 车辆的照明系统情况 车辆的转向灯、制动灯是否正常。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情 4 安全装置 况 至少抽查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要求 作业人员现场操作,观察车辆的行车制动、驻 车制动是否有效。 至少抽查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查看 5 倒车镜情况 有驾驶室的车辆是否设置倒车镜,并且安装牢 固。 6 运行及检修 当事人: 检修记录情况 查看是否有检修记录。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49 DB 3711/T 113.3—2021 表BD.12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别  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专项监督检查 时 分至 月 名称: 日 时 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检查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情况 类别: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使用 气瓶充装 经营 其他 抽查设备名称 使用登记代码 (产品编号)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续页) 处理措施: 下达监察指令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  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签名: 日期: 检查人员: 50 记录员: 年 日期: 月 日 年 月 日 DB 3711/ XXXXX—XXXX 附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 监特令[ ]第 号 :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 第 的规定,根据 第 条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 60 日之内向 或者于 3 个月内向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 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51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E (资料性) 计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E.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则》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 《山东省计量条例》 BE.2 工作流程与程序 零售商品销售环节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出具检验结果,做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BE.2.1 关于检查程序的说明 现场检查必须由至少2名持有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BE.2.2 关于整改及复查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计划,并于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在 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 日之内对不合格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BE.3 BE.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a) 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b) 定量包装商品有无净含量标识; c)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是否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d)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e) 是否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BE.3.2 检查要求 BE.3.2.1 检查时,第一时间找到销售企业负责人,要求其配合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应现场抽样并填 写《零售预包装商品计量检查记录单》和《零售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现场检查抽样单》 (见“工作文书” ),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核称零售商品的净含量: a) b) 52 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 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 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间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准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 量器具(如电子天平)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 商品的负偏差; DB 3711/ XXXXX—XXXX 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 器具(可用标准磋码校验现场的计量器具合格后使用)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 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BE.3.2.2 零售商品净含量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BE.3.2.3 检查时,发现商品净含量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整改。 BE.3.2.4 检查时,发现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BE.3.2.5 检查时,发现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低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的,应责令整改。 BE.3.2.6 检查时,发现零售商品净含量存在不合格以及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若当场不适合封存的(适 用于产品数量少,违法证据难以当场获取的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先 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将问题产品交由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对商品净含量出具检验结 果,如确属净含量不合格,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应在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 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证据。 c) BE.3.3 检查后处理要求 若经现场初步判定零售商品净含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应当场采取下列措施: a) 清点销售企业正在销售的零售商品的品牌、规格、批次及数量,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 达陪同检查人; b) 开具监督检查抽样单,并由陪同检查人签字确认;抽样必须按批次抽样; c) 对现场检查场景及被检查产品进行拍照取证; d)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陪同检查人签字确认,复印件要求陪同检查人 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若有相关技术专家在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笔录中应注明, 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e) 执法检查所查获的样品可送所在县区计量所等具有商品量检验资质的技术机构,由技术机构出 具零售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 f) 将检查及处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有严重违法情节的要予以曝光; g) 引导和帮助被检查企业制定商品量管理制度并开展人员培训和内部监督,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 业落实相关工作。 BE.4 工作文书 详见附件1、附件2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53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1: 表BE.1 零售预包装商品计量检查记录单 1.基本信息采集 单位名称(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选填)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单位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检查记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是口 否口 检查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是口 否口 零售商品净含量 检查总批次 净含量不合格批次 不合格商品品牌及规格 零售商品净含量标注情况 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要求 是口 否口 在用计量器具 在用计量器具总数 是否有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在有效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数 粘贴有效强检合格标志数 未经检定或超周期计量器具数 最大允许误差是否满足要求 是口否口 最大允许误差不满足要求的计量 计量器具配备是否合理(满足准确 是口否口 处理情况 1.完全符合法规要求 是口 否口 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是口 否口 3.行政处罚 是口 否口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罚款金额 结论与要求 54 是口否口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盖章): 日期: 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DB 3711/ XXXXX—XXXX 附件2: 表BE.2 零售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现场检查抽样单 被检查企业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类别 序号 抽样时间 商品名称 商标(品牌) 标注 净含量 商品批号或 生产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1 2 3 4 序号 抽样地点 抽样方法 封样方式 样品及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1 2 3 4 抽样单位(公章): 地址: 被抽查企业(公章): 被抽查企业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抽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此检查抽样单一式两份,分别留存于执法部门和被检查企业。 55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F (资料性)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BF.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山东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BF.2 工作流程与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流程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等。 BF.2.1 关于检查程序的说明 现场检查如属于执行专项性检查任务的,必须符合专项检查相关部署要求。 BF.2.2 关于检查记录的说明 现场检查如属于执行专项性检查任务的,检查记录要求按照专项检查相关部署要求依法进行。 BF.3 BF.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BF.3.1.1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 BF.3.1.2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6 DB 3711/ XXXXX—XXXX BF.3.1.3 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查产品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 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 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BF.3.1.4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照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要求生产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BF.3.1.5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照企业所取得的认证证书,要求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 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BF.3.1.6 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生产流水线,或者通过抽样检验,要求生产企业生 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BF.3.2 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BF.3.2.1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查阅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要求企业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F.3.2.2 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 BF.3.2.3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BF.3.2.4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BF.3.2.5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BF.3.2.6 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抽样检验,要求企业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BF.4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57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G (资料性) 认证认可日常检查业务指导书 BG.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日常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食品认证农产品、有机认 证产品、能效标识等检查活动时使用。 BG.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BG.3 BG.3.1 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a) 列入目录的产品是否加施CCC认证标志,所加施CCC认证标志是否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 施管理要求》; b) 列入目录产品是否经过认证,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 通过认证的产品是否按照法定条件、要求生产; d)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是否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的情况。 BG.3.2 自愿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机码检查、能源效率标识 自愿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机码检查、能源效率标识检查,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a) 核实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是否经过相应认证;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b) 检查是否存在冒用、伪造认证证书情况; c) 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内产品是否按照相应要求加施能效标识, 所加施能效标识是否在出厂前或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d) 检查是否存在冒用有机码情况。 BG.4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BG.5 认证产品目录 见表BG.1~表BG.5。 58 DB 3711/ XXXXX—XXXX 表BG.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产品大类 一、电线电缆(3种) 产品种类及代码 1.电线组件(0101) 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 4.插头插座(0201) 用电器装置(5种)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 6.器具耦合器(0204) 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 **8.熔断体(0205、0207) 三、低压电器(2种)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11.小功率电动机(0401) 五、电动工具(3种) *12.电钻(0501) *13.电动砂轮机(0503) *14.电锤(0506) 六、电焊机(4种) *15.直流弧焊机(0603) *16.TIG弧焊机(0604) *17.MIG/MAG弧焊机(0605) *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9种) 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 20.电风扇(0702) 21.空调器(0703) **22.电动机-压缩机(0704) 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 24.电热水器(0706) 25.室内加热器(0707) 26.真空吸尘器(0708) 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 28.电熨斗(0710) 29.电磁灶(0711) 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 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 32.微波炉(0714) 59 DB 3711/T 113.3—2021 表BG.1(续)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及代码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 (19种) (0715) 34.吸油烟机(0716) 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 36.电饭锅(0718) 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 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 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18种) 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 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42.电子琴(0813) 43.微型计算机(0901) 44.便携式计算机(0902) 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 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 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 48.扫描仪(0906) 49.服务器(0911) 50.传真机(1602) 51.无绳电话终端(1604) 52.移动用户终端(1606) 53.数据终端(1608) 54.多媒体终端(1609) 55.电源(0807、0907) 九、照明电器(2种) 56.灯具(1001) 57.镇流器(1002) 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 种) 58.汽车(1101) 59.摩托车(1102) 60.电动自行车(1119) 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 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 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64.汽车安全玻璃(1301) **65.汽车安全带(1104) **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69.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70.车身反光标识(1118) 60 DB 3711/ XXXXX—XXXX 表BG.1(续) 产品大类 十一、农机产品(2种) 产品种类及代码 71.植物保护机械(1401) 72.轮式拖拉机(1402) 十二、消防产品(3种) 73.火灾报警产品(1801) 74.灭火器(1810) 75.避难逃生产品(1815) 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 76.入侵探测器(1901) 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十四、建材产品(3种) 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 79.瓷质砖(2102) 80.建筑安全玻璃(1302) 十五、儿童用品(3种) 81.童车类产品(2201) 82.玩具(2202) 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 十六、防爆电气(17种) 84.防爆电机(2301) 85.防爆电泵(2302) 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 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 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 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 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 91.防爆插接装置(2308) 92.防爆监控产品(2309) 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 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 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 96.防爆附件、Ex元件(2313) 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 98.防爆传感器(2315) 99.安全栅类产品(2316) 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 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 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 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 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 注:1.本目录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发布目录。 2.共17大类103种产品,其中*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 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 (7 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 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3.为便利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请参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 年修订)》。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是动态管理,认证产品目录宜选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最新产 品目录)。 61 DB 3711/T 113.3—2021 表BG.2 自愿性认证产品 工业产品 认证产品种类 低碳产品认证 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 光伏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中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 一、国家推行的工业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不含建筑节能) 铁路产品 交通一卡通产品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 金融科技产品 绿色产品 农机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 节能产品(不含建筑节能) 节水产品认证 环保产品认证 建筑节能产品认证 城市轨道交通产品认证 二、一般工业产品认证 铁路产品认证 防爆电气产品认证 风电产品认证 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CE认证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62 DB 3711/T 113.3—2021 表BG.3 食品农产品认证 食品农产品 认证种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认证 零售商(和批发商)品牌食品标准审核认证 英国零售商协会全球消费品标准认证 有机产品(OGA) 国家推行的食品农产品认证 良好农业规范(GAP) 食品质量认证(酒类) 饲料产品 一般食品农产品认证 国家推行的服务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其他食品农产品认证 绿色市场认证 DB 3711/T 113.3—2021 表BG.4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DB 3711/T 113.3—2021 表BG.4(续) DB 3711/T 113.3—2021 表BG.4(续) 66 DB 3711/T 113.3—2021 表BG.5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表 企业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企业名称 (按照法人证书填写) (关注:与营业执照、认证 如有变化请注明实际 证书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 联系电话 姓名并收集证书复印 致请注明) 件) 企业地址 (按照营业执照地址填写, 联系电话/传 管理者代表姓名 真 如有变化请注明实际地址) 认证证书号 认证机构 发证日期 (按有效认证证书填写) (按有效认证证书填写) (按有效认证 证书填写) 企业资质 (如::生产许可证、建筑 行业资质等,若不需要,请 注明不需要) 20 年 月 日至 最近一次审核日期 (按实际审核日期填写) □监督审核 年 月 日 (共 日) 审核类型: □初次认证审核 □再认证审核 与审核计划是否相符: □是 □否 (若与审核计划不符注意收集原因) 审核组成员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不 一致,请注明企业实际提供 的审核组成员姓名、注册号 并收集有关人员询问笔录 及审核计划复印件) 67 DB 3711/T 113.3—2021 表BG.5(续) 获证组织现场核查 在获证组织核查情况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随附相关证据材料,材料都标注认证 证书号) 核查结论 (是\否) 1、抽查3C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发给 企业的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 1、是否存在超范围发证或超范围使用3C证 书的情况? □是 □否 2、通过企业生产现场、仓库、企业 负责人介绍,了解企业实际生产情 况。 2、.主要产品与企业实际是否相符。 (如不符,叙述企业主要制造什么产品) 一、企业产品、主要 生产设备配备、工艺 流程等实际情况与企 业认证范围是否相 符。 3、核对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 是否与3C认证证书范围相符合。 3、.产品制造工序、流程等与企业实际是否 是 否 相符。 (如不符,简要叙述制造工序,并复印实际 制造工程序、工艺流程等的文件资料。) 4.核查审核报告审核的部门与企业实际部 门是否一致。 (若不一致,列明企业实际内设工作部门。) 68 □是 □否 DB 3711/T 113.3—2021 表BG.5(续) 1、请企业提供3C产品关键零部件清 单(报认证机构备案的清单)和3C产 品关键零部件采购台账。 1、是否存在企业3C产品采购来源超认 是 否 证机构备案的3C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的 2、根据企业提供的3C产品关键零部 若存在企业没有保持3C产品一致性 采购来源是否与3C产品关键零部件清 的问题,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单中所列单位一致。 定》第五十四(一) 3、到企业原料、零部件仓库,现场抽 二、3C产品一致性抽查 情况? 件清单,抽查企业3C产品关键零部件 条处罚。 查企业3C产品关键零部件采购来源是 2、企业3C产品标志、标识的使用是否符 否与3C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中所列单 合规范? 是 否 位一致。 若存在问题,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 4、抽查企业3C产品标志、标识的使用 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处理。 和管理。 抽查企业3C认证的型式试验报告,了 1、初次审核是否存在型式试验不合格通 解企业3C认证运行情况和现场审核的 过认证的情况? 是□否 实施的规范性, 抽查审核计划、审核 组来回路费报销等资料 2、监督审核周期是否超过12个月? □是□否 若超过12个月是否有特殊的说明和审 三、现场审核实施的规 范性 批? 3、审核组在现场审核时间是否与计划一 是否 致? 是否有大幅度缩短审核时间的现象? 检查组组长 检查日期 检查组成员 年 月 日 69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H (资料性) 广告检查业务指导书 BH.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BH.2 工作流程与程序 广告检查的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广告检查计划、开展广告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处置违法 广告线索等环节(见图BH.1)。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 图BH.1 BH.2.1 广告检查流程图 制定广告检查计划 市场监管所应当根据辖区广告发布情况和广告监管要求,明确本单位实施广告检查的职责和人员分 工,配备广告检查所需的相关设备,制定广告检查工作计划,落实开展广告检查工作。 BH.2.2 开展广告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应当根据检查计划以及各类专项检查要求及时开展辖区广告现场检查工作。开展现场检 查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主动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引导广告市场主体守法自 律。 BH.2.3 记录检查相关情况 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广告检查的总体情况、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个案情况以及相关处置情况。 70 DB 3711/T 113.3—2021 BH.2.4 处置违法广告线索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及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将重大涉嫌违法广 告线索上报上级单位。 BH.3 BH.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制定广告检查计划 广告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本单位开展广告检查的范围、人员、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事项。 市场监管所应当根据辖区广告发布量、人流密集度和地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实施广告检查的重点 区域(路段),辖区内的大型商圈、大型购物中心,以及铁路、公路候车室、公交站点等应当列为重点 区域。对重点区域(路段)的广告检查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 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媒介发布的广告,以双随机检查为主要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市场监管所应随机抽 选检查对象,随机分配检查人员,可以由广告检查计划制定的人员在分配任务的过程中把握运用。条件 成熟后,可由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程序设定运行。 BH.3.2 开展广告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应当根据自行制定的广告检查计划或者上级单位布置的各类广告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 时开展辖区广告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必须由至少2名持证的执法人员进行。 BH.3.3 记录检查相关情况 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的总体情况、涉嫌违法广告的个案情况以及有关处置情况,发现涉嫌违 法广告行为的,应当对广告内容取证留样。 市场监管所对广告检查工作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及时汇编装订成册。检查记录和涉嫌违法广告样 张应当保存2年以上。 BH.3.4 处置违法广告线索 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能当场纠正的,告知相关当事 人直接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对于重大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告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除违法广 告个案情况外,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应当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对散发、张贴广 告情形较严重的应当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对涉嫌非法出版物的情况应当告知文化和旅游部门。 BH.4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71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I (资料性)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业务指导书 BI.1 查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BI.2 查处流程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流程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提取证据、判断是 否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等。 BI.2.1 程序启动与现场检查 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抽查等途径发现的合同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 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 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现场检查必须由至少2名持证的执法人员进行。 BI.2.2 立案查处 对于合同违法案件线索,经现场核查属实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的合同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 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BI.2.3 移送相关部门 对合同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I.2.4 法律适用 对于合同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管辖 权的,应当适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对于合同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管辖权 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对于合同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且明确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应当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BI.2.5 处罚裁量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业规模、配合程度、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等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合 理的处理决定,并保持法律适用和处罚幅度的相对统一。 BI.2.6 结果告知 对信访、投诉、举报、抄告(移送)、交办的合同违法线索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后七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留存。 对信访、投诉、举报、抄告(移送)、交办的合同违法线索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案、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后七日内, 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留存。 72 DB 3711/T 113.3—2021 BI.2.7 行政与司法衔接 所查处的合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I.2.8 例外原则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I.3 BI.3.1 查处内容与要求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BI.3.1.1 涉案主体情况 查处要求: a) 经营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b)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主体信息。 BI.3.1.2 涉案违法行为情况 查处要求: a) 涉案主体经营商品或服务情况; b) 涉案主体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情况,包括已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合同中涉嫌欺诈的主 要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 c) 围绕涉案行为的身份、经营场所、经营内容、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信息,收集与之相关的合 同、发票、物品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 场笔录及勘验笔录等证据。 BI.3.2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BI.3.2.1 涉案主体情况 查处要求: a) 经营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b) 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信息。 BI.3.2.2 涉案违法行为情况 查处要求: a) 涉案主体经营商品或服务情况; b) 涉案主体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情况,包括已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 方、涉嫌违法的主要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 c) 涉案主体侵害客体情况,包括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现; d) 围绕涉案行为的身份、经营场所、经营内容、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信息,收集与之相关的合 同、发票、物品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 场笔录及勘验笔录等证据。 BI.3.3 对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 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处罚 BI.3.3.1 涉案主体情况 查处要求: a) 涉案主体资格信息; b) 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中该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资格信息。 BI.3.3.2 涉案违法行为情况 查处要求: 73 DB 3711/T 113.3—2021 a) b) c) d) BI.3.4 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的情况; 涉案主体明知或应知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包括主观故意,经营专业程度以及其他明知或 应知的情况; 涉案主体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情况; 围绕涉案行为的身份、经营场所、经营内容、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信息,收集与之相关的合 同、发票、物品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 场笔录及勘验笔录等证据。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合同条款查处要求,经营者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 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权利的情形。 BI.4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74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J (资料性) 登记事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业务指导书 BJ.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BJ.2 BJ.2.1 登记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抽查事项: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BJ.2.2 检查内容和方法 BJ.2.2.1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BJ.2.2.2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 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 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 核实。 BJ.2.2.3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75 DB 3711/T 113.3—2021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BJ.2.2.4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 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 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BJ.2.2.5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 层等情况一致。 BJ.2.2.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 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BJ.2.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 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BJ.2.2.8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 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 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 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 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 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BJ.3 BJ.3.1 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抽查事项包括: a)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b)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BJ.3.2 检查内容和方法 BJ.3.2.1 BJ.3.2.1.1 a) b) 76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年度报告内容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DB 3711/T 113.3—2021 c) d) 1)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 生产经营信息; 3) 资产状况信息; 4) 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 联系方式信息; 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 生产经营信息; 3) 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 联系方式等信息;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 2) 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BJ.3.2.1.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 a)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询问了解或由企业提供相关通信证据材料 核对企业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用电话拨打企业公示电话核对联系电话;要求企业现场打开邮 箱,或者给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方式核对电子邮箱。 b)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采取书式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通过查看企业财务报表、 销售明细账册等相关资料判断开业、歇业状态。通过查验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 注销公告或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判断是否为清算状态。 c) 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核对企业提交材料与企业公示信息,通过企业提交材料、书式 检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核查企业公示信息是否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核查对外投资账 册等。 d)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后一次备案章程、企业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企业公 示信息是否一致,但以企业提交的最新章程为准。如发现企业最新章程修改未备案,要求企业 及时办理备案。其中:a.对认缴制企业的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应当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银 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b.对实缴制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时,适用“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 查”事项的检查方法。 e)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通过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 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 f)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通过要求企业展示有关网页、主动进行网 络搜索等方式进行检查。 g)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 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1) 从业人数:与劳动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或核对企业提交年报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 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对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 2) 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要求提供合同文本、保证担保合同或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判断企业 有无瞒报情形。 3)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纳税总额信息:核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或者利用税务等其他政府部门 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判断是否与公示情况一致。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可 以采纳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 h) 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 77 DB 3711/T 113.3—2021 1) i) j) 营业额或营业收入:核对账册、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等经营资料。不明 显多于或少于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或合理营业收入可视为正常,精确到万元。 2) 纳税总额: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下,且纳税总额1万元内的,可不 核查其他材料视为正常(具体额度按相关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个体工商户年 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的,纳税总额1万元以上的,由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凭据, 如税务部门通知书、完税证明或银行扣税记录等,核查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精确到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少于1万元的,可要求个体工 商户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证明进行核对。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核对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与年报信息是 否一致。 党建信息:核对党费证、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 BJ.3.2.2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BJ.3.2.2.1 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 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 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c)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d)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e)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f)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BJ.3.2.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 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 a) 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b) 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 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BJ.3.2.2.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a) 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 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b) 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 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BJ.3.2.2.4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 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 BJ.3.2.2.5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 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BJ.3.2.2.6 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 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78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K (资料性) 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K.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K.2 BK.2.1 a) b) c) d) e) BK.2.2 a) b) BK.3 BK.3.1 工作流程与程序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对象,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的相关资料; 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应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采取BK.2.1d)、BK.2.1e)规定的措施,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工作内容与要求 混淆行为 BK.3.1.1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 a)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b)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c)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d)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BK.3.1.2 区别 区别包括: a) 混淆行为与商标侵权。本条规定中未出现“注册”二字。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注册商 标的混淆。即违法商品包装上若出现仿冒注册商标,若有商标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b) 关于包装、装潢、标识等侵权行为。权利人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且在有效期内,应认定为 包装、装潢、标识等侵权,应适用《专利法》查处; 79 DB 3711/T 113.3—2021 c) BK.3.2 注册承诺制下,一些不法企业注册登记时使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名称从事相关活动应认定为 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 BK.3.2.1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a)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b)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c)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BK.3.2.2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 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 实入账。 BK.3.2.3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 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BK.3.3 虚假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 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BK.3.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BK.3.4.1 法律依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 d)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 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BK.3.4.2 区别 专利与商业秘密。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从公开渠道可 以获得的专利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则不属于商业秘密,应适用于《专利法》、《著作权法》 等法律查处。 BK.3.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BK.3.5.1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b)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c)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BK.3.5.2 检查要点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是否超过五万元。 80 DB 3711/T 113.3—2021 BK.3.6 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 BK.3.7 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a)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b)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c)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d)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BK.4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81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L (资料性) 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L.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BL.2 BL.2.1 工作内容与要求 设备设施 BL.2.1.1 硬件 网监设备采购、更新应当遵循购买一线品牌、设备性能优良、硬件配置偏上的原则。配备规范要求: a) 不低于100Mbps的互联网带宽; b) 内外网主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日常办公设备; c) 智能手机、智能移动终端、投影仪、彩色打印机、碎纸机等监测设备; d)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移动硬盘、U盘、外置刻录机、外置硬盘盒、读卡器 等执法记录装备。 BL.2.1.2 软件 应当配备网络交易监管相应的软件设施。主要包括: a) 爬虫工具、数据采集工具等监测软件; b) 屏幕录制、数据分析、完整性校验工具等取证软件。 BL.2.2 日常监管 BL.2.2.1 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监管 依法对网络经营主体资格进行以下监督检查: a) 检查网络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82 DB 3711/T 113.3—2021 b) 检查网络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BL.2.2.2 BL.2.2.2.1 网络经营主体网上监管检查 对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和其他网络交易经营者开展网上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电 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b) 以上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经营主体是否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等情况; c) 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容相一致; d) 是否冒用知名网站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 e) 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 管理制度; f) 是否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 g) 是否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 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h) 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i) 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认证标志、包装装潢、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注册商标、企 业名称、厂名厂址等情况; j) 是否通过虚构交易数据、删除不利评价、刷单炒信等形式来提升商业信; k) 是否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发布含 有淫秽、赌博、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l) 是否明示其促销活动的方式、规则、期限和参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宣称 全场促销的是否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 m) 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否将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 项; n) 是否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 o) 其他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BL.2.2.2.2 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补充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b) 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 分并予以标记; c) 平台提供搜索、排名服务的,是否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予以标记; d) 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否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 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e) 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否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 交量、成交额。 在网上检查监管工作中,可结合《网上检查监管“十看”工作法》(见附件),通过对网页浏览的 “十项”检查内容,与网络经营主体的基本注册等信息进行对比,发现网络违法线索,依法对网络经营 主体进行行政指导、责令改正或者立案处理等。 BL.2.2.3 网络经营主体监测监管 按照职能分工,依托监测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网络经营行为开展涉嫌违法线索监测。主要内容有: a) 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法定责任义务违法行为监测; b) 网络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违法行为监测; c) 网络经营者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监测。 BL.2.2.4 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管理 83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内容: a) 应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测监管系统,进行网络市场主体数据库管理; b) 接收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报送的经营者信息; c) 开展网络市场主体初步建档登记; d) 逐一比对验证网络市场主体数据的注册登记、年报、ICP备案、所属行业等信息; e) 核实验证后分类建立网络市场主体档案,定期维护、更新网络市场主体建档信息; f) 在网络市场主体建档管理、信息核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通报信用监管等相关机构。 BL.3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84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 网上检查监管“十看工作法” 一、看网页 打开一个网页,首先要分辨看到的界面是企业的一个自主网站还是借助别的经营网站进行宣传一个 网页。(如淘宝、阿里巴巴等C2C、B2C、B2B网站) 二、看亮照 查看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电 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看名称 查看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首页面的企业或个人宣传的单位名称标示的真实性。(如:注册 市县级名称的公司在网页上擅自篡改成省级名称的公司) 四、看介绍 查看网页中企业或个人对本单位的基本介绍,有无夸大、虚假宣传内容。 五、看产品 查看网页中企业或个人从事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 务。 六、看资质 查看网页中宣传的本单位所具备的基本经营资质的真实性。(需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凭审批手续或许 可证经营的资质) 七、看荣誉 查看网页中以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介绍、宣传自己获得的荣誉的真实性。 八、看资金 查看网页中企业宣传的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 九、看地址 查看网页中企业宣传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真实性。 十、看图片 查看网页中对单位的图片介绍,有无夸大、虚假宣传内容。 将以上“十看”内容与网络经营主体注册基本信息等进行比对筛查。从中甄别网络经营信息真伪,加 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 85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M (资料性) 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M.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BM.2 检查事项 检查事项包括: a)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b)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c)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d)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e)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f)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检查; g)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BM.3 BM.3.1 检查内容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BM.3.1.1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检查人 员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相关信息。 BM.3.1.2 BM.3.1.3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 地。 BM.3.1.4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 的情况; BM.3.1.5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BM.3.1.6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规定”情况。 BM.3.1.7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BM.3.2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BM.3.2.1 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 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BM.3.2.2 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 86 DB 3711/T 113.3—2021 该证明商标。 BM.3.3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BM.3.3.1 BM.3.3.2 BM.3.4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情况。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BM.3.4.1 查看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和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情况。 BM.3.4.2 回访商标代理服务对象,了解其有无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 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况。 BM.3.5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检查 BM.3.5.1 市场主体在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由 市场主体提供所标注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检查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该 专利授权公开的信息。 BM.3.5.2 市场主体在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的,由市场主体应提供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受理通知书。 BM.3.5.3 市场主体在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在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企业网站等电子载体上进行产 品专利宣传的,由市场主体提供所宣传专利的信息,如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等。检查人员通过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该专利授权公开的信息。 BM.3.5.4 市场主体在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在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企业网站等电子载体上进行产 品专利申请宣传的,由市场主体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所宣传专利申请的信息,如专利申请号、发明创 造名称等。已经公开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该专利申请公开 的信息。若无法查询的,以提供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为准。 BM.3.5.5 检查专利申请人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时,需提供许可合同,如果商品 生产市场主体不是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其不得在产品宣传资料以及 电子载体上将产品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申请技术或者设计,也不得使用他人专利申请号,如果 进行上述专利宣传则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BM.3.6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BM.3.6.1 BM.3.6.2 BM.4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与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87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N (资料性)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书 BN.1 工作依据 DB37/T 3841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的通知》 BN.2 工作流程及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检查流程,见图BN.1~图BN.11。 图BN.1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检查流程图 图BN.2 88 证照许可 DB 3711/T 113.3—2021 图BN.3 图BN.4 图BN.5 生产环境条件 原辅料进货查验 生产过程控制 89 DB 3711/T 113.3—2021 图BN.6 图BN.7 图BN.8 90 出厂检验 贮存及交付控制 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DB 3711/T 113.3—2021 图BN.9 BN.3 从业人员管理 图BN.10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图BN.11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工作文书 见表BN.1~表BN.7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91 DB 3711/T 113.3—2021 表BN.1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告知页 地址: 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 年 检查时间: 月 2. 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 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 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 年 92 月 检查人员签字: 日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N.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被检查单位: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1项,一般项30项,共51项。 食品添加剂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9项,一般项31项,共50项。 检查项目 1.生产环境 条件 2.进货查验 结果 注:①检查 原 辅 料 仓 库;②原辅 料品种随机 抽查,不足2 种的全部检 查。 3.生产过程 控制 注:在成品 库至少抽取 2批次产品, 按生产日期 或批号追溯 生产过程记 录及控制的 全部检查, 有专供特定 人群的产品 至少抽查1 个产品。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是□否 *1.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否 *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 等区域直接连通。 □是□否 1.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是□否 1.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是□否 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 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是□否 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 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是□否 *2.1 *2.2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 有检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 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 年。 备注 □是□否 □是□否 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 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是□否 3.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 处置。 是□否 *3.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 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是□否 *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 □是□否 使用数量等。 *3.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是□否 *3.5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是□否 3.6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 品原料范围内。 □是□否 *3.7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是□否 *3.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 一致。 □是□否 93 DB 3711/T 113.3—2021 表BN.2(续) 检查项目 3.生产过程 控制 4.产品检验 结果 注:采取抽 查方式 5.贮存及交 付控制 注:采取抽 查方式,有 冷链要求的 产品必须检 查 冷 链 情 况。 6.不合格品 管理和食品 召回 注:采取抽 查方式 94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是□否 3.10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是□否 3.11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是□否 3.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是□否 3.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是□否 *3.14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是□否 3.15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 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是□否 4.1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 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是□否 4.2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是□否 *4.3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进行检验。 □是□否 *4.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是□否 4.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是□否 *5.1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是□否 *5.2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是□否 5.3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是□否 5.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 录。 □是□否 5.5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是□否 5.6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是□否 5.7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是□否 5.8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 □是□否 6.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 一致。 □是□否 *6.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是□否 *6.3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是□否 6.4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 回的除外)。 □是□否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N.2(续) 检查项目 7.从业人员 管理 8.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 9.食品添加 剂生产者管 理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7.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是□否 7.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是□否 *7.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是□否 7.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 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是□否 *7.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 相关规定。 □是□否 7.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是□否 8.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是□否 8.2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是□否 *8.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是□否 *9.1 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是□否 9.2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是□否 9.3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 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是□否 备注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 2.每次检查抽查重点项不少于10个,总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 3.上表中除1.7、3.4、3.5、3.6项以及2.1项中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查部分,其他项目均适用于食品添加 剂生产者。 4.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每次检查,还需检查第9项,对食品生产者的检查不需检查第9项。 5.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或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不符合项数。 95 DB 3711/T 113.3—2021 表BN.3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 次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按照表开展,共检查了( )项 内容;其中: 重点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分别是(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 ): 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分别是( )。 检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结果处理: □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说明(可附页); 执法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人或负责人: 年 96 月 日 年 月 日(章) DB 3711/T 113.3—2021 表BN.3(续) 说明(附页): 97 DB 3711/T 113.3—2021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16-1-000001。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 生产各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分别为“1、2、3、4”。 2.名称: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3.地址: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果检查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 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应明确检查对应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 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9.结果处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结果为符合的,说明中 可不填写内容,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选书面限期整改;结果为不符合的,选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结果处理所使用的相应文书应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所附执法文书。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 98 DB 3711/T 113.3—2021 表BN.4 检查 制度 内容 要求 对应记录 原料进货验收 原辅料进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目录 记录 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 货查验制 度 原 辅 料 仓 库 原辅料库 管理制度 原料索证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 原料库存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料进出库 记录 温湿度记录 更 衣 室 卫生管理 消毒液更换 制度 记录 投料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过程 控制制度 关键控制点 记录 生 产 车 间 设备管理 设备、设施维护 制度 保养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卫生管理 设备清洗消毒 制度 记录 人员健康 人员健康检查 管理制度 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99 DB 3711/T 113.3—2021 表BN.4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目录(续) 检查 制度 内容 要求 对应记录 依据 成品库存记录 成 品 仓 库 成品进出库 成品仓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记录 管理制度 温湿度记录(有 温湿度要求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检验原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出厂检验报告 检验制度 计量设备检定 化 验 室 记录 比对实验记录 对比及留 (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样制度 产品留样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 企业资质 管理制度 证、实际生产方 式和范围、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变化后报告情 况 办 公 室 或 品 控 部 门 企业执行 企业标准备案、 标准管理 收录执行最新 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标准情况 销售管理 销售台账、发货 制度 记录 消费者投 消费者投诉 诉处理制 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赔偿) 度 从业人员 培训管理 制度 100 人员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四条 DB 3711/T 113.3—2021 表BN.4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目录(续) 检查 制度 内容 要求 办 公 室 或 品 控 部 门 对应记录 回收食品 回收食品处置 管理制度 记录 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处置 管理制度 记录 不安全产 品召回制 度 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不安全产品召 回记录 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 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 预案和记录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状况 自查制度 评价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101 DB 3711/T 113.3—2021 表BN.5 名称: 检查项目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地址: 序 号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符合打√,不符合打×) 二、安全承诺 2 3 取得合法有效登记证,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公示,经营场所、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与登记证一致。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三、原料公示 4 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一、亮证经营 四、票据留存 1 5 6 7 8 9 10 五、操作规范 11 12 13 14 15 16 六、场所清洁 17 18 19 20 21 102 食品原辅料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验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登记证、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有保质 期的不少于保质期。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 悉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整洁,穿戴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 甲油、不喷洒香水、不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 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并与申请登记时一致;加工 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 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食品添 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并独立存放。 如实记录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 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 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 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 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 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 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 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 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源或有有效防范污染措施; 生产区无扬尘、积水,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区的厕所采取 有效隔离措施。 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 库等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无独立库房时, 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不存在 交叉污染;库房内的物料应当离地离墙存放。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干净,无杂物堆放;生产加工场所地面、 墙面平整、清洁;顶棚清洁防漏雨,能有效防止灰尘积累、碎 片脱落和冷凝水垂直滴落;门窗严密、不变形,能防止虫害侵 入。 配备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 器不存在混用的现象。 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使用正常。 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无毒、 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做到定期清 洁保养和消毒。 具有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供水和排水设施。排水出口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虫害滋生。 不符合项描述 DB 3711/T 113.3—2021 表BN.5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续) 名称: 检查项目 地址: 序 号 22 23 24 七、食品质量 25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符合打√,不符合打×) 不符合项描述 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加工间 有设置洗消间的,与加工区域分隔。 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具备清洁剂、 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具备满足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 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 备,使用正常。 生产的食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 意 见 被检查人签名: 本表一式两份,当场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监管部门存档一份。 103 DB 3711/T 113.3—2021 BN.6 名称: 检查项目 “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地址: 序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符合打√,不符合打×) 号 不符合项描述 1 取得合法有效登记证,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等事项与登记证一致。 2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二、安全承诺 3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三、原料公示 4 四、票据留存 5 一、亮证经营 五、操作规范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在 经营场所醒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留存期限 不少于6个月,有保质期的不少于保质期。 6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7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8 生、熟食品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9 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 洗净,保持清洁。 10 集中消毒餐具、炊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11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 12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13 具备给排水条件,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场所清洁 14 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15 接触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包装材料安全无毒、清洁。 16 废弃物容器能够密闭,垃圾及时清理。专间(专区)的废弃物容器盖 子非手动开启。 17 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七、食品质量 18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要求贮存、运输。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 意 见 本表一式两份,当场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监管部门存档一份。 104 DB 3711/T 113.3—2021 表BN.7 食品摊点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序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符合打√,不符合打×) 不符合项描述 号 1 有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2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二、安全承诺 3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三、原料公示 4 四、票据留存 5 一、亮证经营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在 经营场所醒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留存期限 不少于6个月,有保质期的不少于保质期。 6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8 使用食品包装材料、餐饮具、洗涤剂等符合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9 生、熟食品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0 原料标示存放并符合贮存要求。 11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 12 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13 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14 环境清洁卫生,有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15 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16 不经营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标签食品。 17 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8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要求贮存、运输。 五、操作规范 六、场所清洁 七、食品质量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 意 见 被检查人签名: 本表一式两份,当场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监管部门存档一份。 105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O (资料性)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BO.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BO.2 工作流程与程序 食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现场检查必须由至少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程序如图 BO.1。 图BO.1 BO.2.1 检查流程简图 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对食品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如实记 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并要求陪同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BO.2.2 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定被检查食品经营单位本次检查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并将 监督检查记录在经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106 DB 3711/T 113.3—2021 BO.2.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BO.2.3.1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应向被检查单位书面提出立即或限期整改,以及按期上报整改情 况的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 BO.2.3.2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 BO.2.3.3 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销 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BO.2.3.4 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BO.2.3.5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 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BO.2.3.6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BO.3 BO.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许可资质情况检查 BO.3.1.1 证照有效性 食品经营单位应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应一致,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品种应与行政许可核准的一致,发生改变后是应主动报告 监管部门。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BO.3.1.2 亮证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BO.3.1.3 监督公示牌 监督公示牌标识应真实、能醒目易见。 BO.3.2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BO.3.2.1 管理人员的配备 食品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食品经营单位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营业时在岗管理;不得聘用《食 品安全法》规定禁止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BO.3.2.2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 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依法从事销售活动。食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 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BO.3.2.3 抽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证明 现场抽查食品从业人员询问有关食品安全知识,查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 BO.3.2.4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BO.3.3 场所卫生与布局 BO.3.3.1 BO.3.3.1.1 场所设置 周边环境 107 DB 3711/T 113.3—2021 经营场所25米内是否有因环境改变导致的污染源,必要时可询问周边人员。 BO.3.3.1.2 场所 设置的食品相关功能场所是否改动或是否满足需要,各场所应均设在室内。如发现可疑,可查阅发 证档案核对原始图纸。 BO.3.4 索证索票和食品追溯 BO.3.4.1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 他合格证明。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 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二年。 BO.3.4.2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 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年。 BO.3.4.3 食品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用 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销 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BO.3.4.4 食品销售者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 证明等证明文件。 BO.3.5 经营条件 检查内容: a) 经营和贮存场所未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b) 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 c) 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d)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BO.3.6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BO.3.6.1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标识、感官、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内容: a) 食品包装: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包装应完整。 b) 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预包 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标准以及相关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盛放散装食品的容 器或货架上食品标识内容应齐全;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内容应 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c) 感官检查:不应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 官性状异常。 BO.3.6.2 违禁食品 不得存在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结果超标、过期食品、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 畜禽和水产、有毒动植物,以及其他禁止食品品种。 BO.4 工作文书 见表BO.1、表BO.2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108 DB 3711/T 113.3—2021 表BO.1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告知页 地址: 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 年 检查时间: 月 2. 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 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 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 年 月 检查人员签字: 日 年 月 日 109 DB 3711/T 113.3—2021 表BO.1(续) 被检查单位: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 评价栏,符合法规要求的选“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选“否”。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检查 项目 序号 1. 经营 1.1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 资质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是□否 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是□否 2.2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否 2.3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是□否 *3.1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是□否 *3.2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是□否 *3.3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是□否 3.4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是□否 *3.5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 3.6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 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是□否 *3.7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 □是□否 3.8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否 3.9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否 *3.10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 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是□否 *3.11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 物检验检疫证明。 □是□否 4.1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是□否 4.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 4.3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是□否 5.1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否 5.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是□否 5.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是□否 5.4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是□否 *6.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是□否 6.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否 2. 经营 条件 3.食品标 签等外观 质量状况 4.食品安 全管理机 构和人员 5.从业人 员管理 6.经营过程 控制情况 110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O.1(续)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检查 项目 6.经营过程 控制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6.3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 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 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是□否 6.4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评价。 □是□否 6.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 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是□否 *6.6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是□否 *6.7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是□否 *6.8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否 6.9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是□否 6.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否 6.11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是□否 备注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项) 检查 项目 7.市场开 办者、柜 台出租者 和展销会 举办者 8.网络食 品交易第 三方平台 提供者 9.食品贮 存和运输 经营者 10.食用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7.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 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否 7.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是□否 8.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 或实行实名登记。 □是□否 8.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 □是□否 9.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是□否 9.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是□否 9.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是□否 10.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 验。 □是□否 10.2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 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是□否 11.1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 幼儿配方乳粉。 □是□否 11.2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 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 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 致。 □是□否 农产品批 发市场 11.特殊 食品 备注 111 DB 3711/T 113.3—2021 表BO.1(续)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项) 检查 项目 11.特殊 食品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11.3 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设专柜销 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字样。 □是□否 11.4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 式推销特殊食品的情况。 □是□否 11.5 经营的特殊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是□否 11.6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是□否 11.7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是否 11.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是□否 11.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是□否 11.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 及其含量。 □是□否 备注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1.本要点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 般项可视情况随机抽查;第二部分为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用“/”标注为不适用。 112 DB 3711/T 113.3—2021 表BO.2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 次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按照表开展,共检查了( )项内容; 其中: 重点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分别是(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 ); 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分别是( )。 检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结果处理: □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说明(可附页): 执法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章) 113 DB 3711/T 113.3—2021 表BO.2(续) 说明(附页): 114 DB 3711/T 113.3—2021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16-1-000001。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保健食 品生产各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分别为“1、2、3、4”。 2.名称: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3.地址: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果检查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 等,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应明确检查对应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 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9.结果处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结果为符合的,说明 中可不填写内容,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选书面限期整改;结果为不符合的,选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结果处理所使用的相应文书应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所附执法文 书。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 115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P (资料性)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 BP.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BP.2 工作流程与程序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现场检查必须由至少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程序 见图BP.1。 图BP.1 检查流程简图 BP.2.1 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做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等文书, 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并要求陪同检查人员在检查表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BP.2.2 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定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本次检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结 果,并将日常检查记录表张贴在监督公示栏。 BP.2.3 116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DB 3711/T 113.3—2021 BP.2.3.1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应向被检查单位书面提出立即或限期整改,以及按期上报整改情 况的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 BP.2.3.2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BP.2.3.3 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经 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BP.2.3.4 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BP.2.3.5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BP.2.3.6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 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BP.2.3.7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BP.3 BP.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许可资质情况检查 BP.3.1.1 证照有效性 餐饮服务单位应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应一致,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品种应与行政许可核准的一致,发生改变后应及时到审批局进行 事项变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BP.3.1.2 亮证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BP.3.1.3 监督公示牌 监督公示栏标识应真实、醒目易见。 BP.3.2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BP.3.2.1 管理人员的配备 检查要求: a) 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中央厨房、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对管理 人员进行培训; b)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营业时在岗管理; c) 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BP.3.2.2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 检查要求: a) 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的档案; b) 记录从业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的日期、内容、授课人员和课时、考核等情况; c) 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健康检查日期、地点、医院和结果; d) 落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晨检制度,实施动态健康状况管理; e)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BP.3.2.3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检查要求: a)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b) 保持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c) 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d) 专间人员不得穿戴非专用工作衣帽和口罩,洗手消毒; 117 DB 3711/T 113.3—2021 e) f)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 BP.3.2.4 抽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证明 现场抽查食品从业人员询问有关食品安全知识,查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健康证明。 BP.3.2.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餐饮服务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BP.3.3 场所卫生与布局 BP.3.3.1 BP.3.3.1.1 场所设置 周边环境 经营场所25m内是否有因环境改变导致的污染源,必要时可询问周边人员。 BP.3.3.1.2 加工场所 设置的食品加工操作功能场所是否改动,或是否满足加工供应需要,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如发现 可疑,可查阅发证档案,核对原始图纸。 BP.3.3.1.3 专间 核查应配有相应的专间。 BP.3.3.1.4 专用场所 核查应配有相应的专用场所。 BP.3.3.2 BP.3.3.2.1 场所布局 场所面积 不得存在缩小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存在增加就餐场所面积的情况。如发现可疑,可查阅发证档案, 核对原始图纸。 BP.3.3.2.2 食品加工流程 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应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BP.3.4 设施设备 BP.3.4.1 BP.3.4.1.1 建筑场所 地面 检查要求: a) 粗加工、切配、烹饪等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铺设,并 有一定坡度; b) 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等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平整,无破损、积水、积存污垢及废弃物残渣。 BP.3.4.1.2 排水 检查要求: a)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等场所应设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畅通; b) 排水系统的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c) 排水沟应有可拆卸的盖板,出口处有金属网罩。盖板及网罩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BP.3.4.1.3 墙壁 检查要求: a) 食品处理区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 118 DB 3711/T 113.3—2021 b) c) d)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铺设1.5m以上、不吸水、 易清洗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粗加工、切配、烹饪等场所的墙裙瓷砖不得有脱落、破损; 烹饪等场所的墙壁不应有霉斑、油腻、污垢。 BP.3.4.1.4 门窗 检查要求: a)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 b)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c)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防蝇纱网或空气幕; d) 门窗、防蝇纱网等设施不应有破损、发霉和变形;空气幕应能正常使用。 BP.3.4.1.5 天花板 检查要求: a)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釆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 材料涂覆或装修; b) 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应有一定弧度; c) 食品处理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 于清洁的吊顶; d)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不应有脱落、变形、霉斑、积油腻、污垢;在烹饪等场所不应有凝结水滴落。 BP.3.4.1.6 通风排烟 检查要求: a)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设施并能满足需要; b)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BP.3.4.2 BP.3.4.2.1 工用具、容器和设备 设备配置 检查要求: a) 配备的工用具容器设备应能满足加工需要; b) 工用具、容器、设备应便于清洗消毒。 BP.3.4.2.2 设备材质 检查要求: a) 工用具容器设备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b) 工用具容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应正确。 BP.3.4.2.3 设备标识 检查要求: a)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容器设备应有区分标识: b) 不同用途的工用具容器设备应分开定位存放。 BP.3.4.2.4 卫生状况 检查要求: a) 工用具及容器设备应完好; b) 工用具容器设备应按区分标识使用; c) 待用的工用具容器应洗净、消毒,必要时可开展ATP快检和实验室抽检。 BP.3.5 索证索票和食品追溯 BP.3.5.1 进货查验 119 DB 3711/T 113.3—2021 应建立食品供货者资质查验制度: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 品合格证明文件;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 字)的购货凭证;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报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应查验“冷链三证”。 BP.3.5.2 食品合格证明 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 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 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保留供货商每批食品的购销凭证;有关证明应装订成册。有条 件的,建立电子台账。 BP.3.5.3 索证索票记录 现场抽查食品索证索票的记录。 BP.3.6 食品的贮存 BP.3.6.1 贮存场所 检查要求: a) 应用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应有防止鼠蝇等“四害”侵入的装置; b) 库房场所环境应清洁; c) 库房制冷设备运转及维护情况; d) 库房温度应符合贮存食品温度要求。 BP.3.6.2 食品的存放 检查要求: a) 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 b) 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不应混放,不应存放非法添加物质。 BP.3.6.3 废弃物品的存放 应设置废弃食品暂存标识和区域,应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BP.3.7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BP.3.7.1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标识、感官、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内容: a) 食品包装: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包装应完整; b) 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和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以及相关地方食品安全标 准要求;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货架上食品标识内容应齐全;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载明“食品 添加剂”字样,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c) 感官检查:不应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 官性状异常; d) 添加剂使用:添加剂使用: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 120 DB 3711/T 113.3—2021 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实行“五专管理制度” :专店采购、 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 亚硝酸钾)。 BP.3.7.2 违禁食品 不得存在经营使用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结果超标、过期食品、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 不明畜禽和水产、有毒动植物,以及其他禁止食品品种。 BP.3.8 粗加工及切配 BP.3.8.1 清洗水池 应有足够的畜禽肉类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清洗水池;水池应标识区分,实际用途与标识应相 符合。 BP.3.8.2 操作过程 检查要求: a) 粗加工、切配、存放过程应符合要求; b) 加工所用的工用具是否清洁,应定位存放,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区分使用; c) 应配置餐厨垃圾容器及应加盖。餐厨垃圾应及时收集及清理。 BP.3.9 烹饪加工 BP.3.9.1 加工过程 检查要求: a) 食品热加工过程应符合要求,应烧熟煮透,必要时感官检查或测温; b) 煎炸油脂使用应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快速检测极性组分、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菜品装饰 用的围边、盘花、雕刻等物品应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应有污染食品; c)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冷却后及时冷藏; d) 应配置餐厨垃圾容器及应加盖,餐厨垃圾应及时收集及清理。 BP.3.9.2 食品存放 检查要求: a) 食品烧熟后至食用前在10℃~60℃条件存放不应超过2h;食品存放不应受到污染,防止冷凝水、 灰尘、虫害、地面污物、照明设备及消毒剂、杀虫剂等污染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b) 食品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BP.3.10 BP.3.10.1 专间操作 专间设置 检查要求: a) 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应设置食品专用操作间,包括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 花操作、中央厨房配送冷食、生食食品的分装、集体用餐配送分装间等; b) 专间紫外线灯安装方位应正确,数量应足够,紫外线灯应正常; c) 专间应配备工用具消毒液; d) 专间内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应正常启动,专间温度计或用环境温度计测量专间温度 应控制在25℃以下; e) 必要时,用余氯测试纸测试消毒液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BP.3.10.2 食品加工 检查要求: a) 熟食品不应存在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询问熟食品加工时间,制作好的熟食品应尽量当餐用完; b) 净水设施设备应正常使用,净水滤芯更换记录; 121 DB 3711/T 113.3—2021 c) 专间内应由专人负责食品加工制作。 BP.3.10.3 食品存放 专间内应有生食品存放专用冰箱,专用冰箱应处冷藏状态;熟食品贮存不应存在交叉污染;专间内 不应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等以及未经清洗的蔬菜水果。 BP.3.10.4 生食海产品的加工 检查要求: a) 生食海产品应选择深海生长品种,如三文鱼、龙虾、象拔蚌等; b) 加工时应对水产品表面进行消毒; c) 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lh; d) 生食海产品应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BP.3.11 BP.3.11.1 专用场所操作 专用场所的设置 检查要求: a) 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食堂备餐应设置专间或者专用场所; b) 现制饮料加工区域设置和面积应符合要求; c) 制售现制饮料品种及水池设置情况,应配有足够工用具容器设备; d) 应配备净水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使用,净水滤芯更换记录; e) 应有专用冰箱和制冰机,且正常运转。 BP.3.11.2 专用场所的食品原辅料 检查要求: a) 制作现调饮料用的浓缩液、固体饮料等原料应符合预包装食品要求,制作现榨饮料原料索证索 票、标签标识和感官符合要求; b) 工艺配方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c) 容器及包装材料、设备材质、标识应符合食品要求。 BP.3.11.3 专用场所的食品加工 检查要求: a) 设备、工具、贮存容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每餐次使用后应洗净保持清洁; b) 制售现制饮料的饮料机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c) 加工现榨果蔬饮料用的果蔬消毒应符合标准; d) 制作冷加工现制饮料、食用冰的水,应使用瓶(桶)装饮用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符 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的水或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e) 自食用冰或外购预包装食用冰应符合要求; f) 现制饮料保存温度及销售时限时间应符合要求。 BP.3.11.4 食品存放 对食堂、快餐店以及提供自助餐的,膳食备餐时间和膳食温度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可测量饭菜中心 温度。 BP.3.12 BP.3.12.1 餐饮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 设施设备 检查要求: a) 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数量应满足需要,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 b) 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并配有相应的消毒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和 标准; c) 密闭保洁设施应满足需要、标识清晰、符合相关要求。 122 DB 3711/T 113.3—2021 BP.3.12.2 清洗消毒 检查要求: a) 所有与食品接触的餐饮具和工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洗,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 容器和工用具还应进行严格消毒; b)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GB 14930.2《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c) 清洗消毒过程应规范,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消毒温度、消毒药物浓 度、消毒时间应符合要求,可快检测定消毒药物浓度、消毒温度; d) 餐用具清洗消毒后应存放在指定的清洁保洁柜中; e) 待用餐用具应清洁,必要时用ATP检测仪快速检测待用餐用具或抽检待用餐用具送检。 BP.3.12.3 集中消毒餐具 检查要求: a) 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 b) 清洗消毒的餐饮应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c)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 内容,包装不应破损,外观检查清洁,待用餐饮具在保质期内; d) 必要时,可用ATP检测仪检测待用餐用具,或抽检待用餐用具送检。 BP.3.13 BP.3.13.1 食品留样 留样制度 应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BP.3.13.2 留样设施 检查要求: a) 应配有专用的留样设施,包括留样冰箱、取样工具; b) 应按品种配备足够数量的带盖密闭专用留样容器。 BP.3.13.3 留样管理 检查要求: a)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在125g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 b) 留样时间应达到48h;留样食品容器外面应有标签。 BP.3.13.4 留样记录 检查要求: a) 食品留样记录应完整; b) 应保存有以往的留样记录。 BP.3.14 BP.3.14.1 废弃物处置 处置协议(垃圾清运协议、废弃油脂收运协议) 餐饮单位与正规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废弃垃圾油脂收运处置协议。 BP.3.14.2 台账记录 餐饮单位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台账记录和票据留存情况。 BP.3.14.3 设备设施 餐饮单位油水分离器安装以及运行状况正常,应配备有明显标识的专用煎炸废弃油收集容器。 BP.3.15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特殊检查(一般要求外) 123 DB 3711/T 113.3—2021 BP.3.15.1 设施设备 检查要求: a) 集体热链盒饭企业二次加热设施(微波炉)应运转正常,釆用热链工艺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其保 温设施(保温箱、保温柜等)数量应满足供餐需求; b) 冷链盒饭企业快速冷却(真空冷却机及冷却专间)应运转正常。 BP.3.15.2 标签标识 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 和食用方法。 BP.3.15.3 温度控制 热链盒饭和桶饭加工完成至食用前中心温度达到60℃以上,冷链盒饭冷藏保存的食品中心温度在 8℃以下。 BP.3.15.4 保质期限 食品中心温度高于60℃热藏食品保质期为烧熟后4h,低于8℃冷藏食品保质期为烧熟后24h,供餐前 应再加热。 BP.3.15.5 产品检验 检查要求: a) 检验场所和设施设备:应配置与其业态、生产品种、规模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和检验设施 设备;应配置与其自检项目、规模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器械; b) 自检管理:应建立自检制度,询问检验样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规程、检验数量及实际执行 情况;日常自检数据登记记录应真实、规范;自检不合格品项的后续处理应符合要求; c) 人员资质:检验员应具有检验资质,可抽查考核检验人员检验操作能力。 d) 委托检验:应有委托检验合同,以及检验记录。 BP.3.15.6 供应品种 禁止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BP.3.15.7 运输 检查要求: a) 车辆配备:食品运输车辆的配备数量、用途等应满足配送要求;车辆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等相 关文件。 b) 卫生状况:车厢内外环境应保持卫生,应符合食品运输要求;车辆密封性、制冷和温控等食品 安全相关功能应正常。 c) 装车运输:食品摆放应遵循上干下湿、上轻下重的原则,不得与有异味、化学品、放射性、有 毒有害品等货物混装,运输过程中要密封加锁,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要及时装车;食品运 输过程温度控制应符合要求。 BP.3.16 BP.3.16.1 中央厨房的特殊检查(一般要求外) 设施设备 快速冷却及其他食品加工设备运转应正常。 BP.3.16.2 标签标识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食品的最小使用包装或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 间、保存条件、保质期、加工方法与要求,成品食用方法等。中央厨房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应在标签上标明;非即食的熟制品种应在标签上明示“食用前应彻底加热”。 BP.3.16.3 124 温度控制 DB 3711/T 113.3—2021 中央厨房需要冷藏保存的食品中心温度应在8℃以下。 BP.3.16.4 保质期限 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应在保质期限范围内。 BP.3.16.5 产品检验 检查要求: a) 检验场所和设备设施:应配置与其业态、生产品种、规模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和检验设施 设备;应配置与其自检项目、规模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器械。 b) 自检管理:应建立自检制度,询问检验样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规程、检验数量及实际执行 情况;日常自检数据登记记录应真实、规范;自检不合格品项的后续处理应符合要求。 c) 人员资质:检验员应具有检验资质,可抽查考核检验人员检验操作能力。 d) 委托检验:应有委托检验合同,以及检验记录。 BP.3.16.6 运输 检查要求: a) b) c) 车辆配备:食品运输车辆的配备数量、用途等应满足配送要求;车辆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等相 关文件。 卫生状况:车厢内外环境应保持卫生,应符合食品运输要求;车辆密封性、制冷和温控等食品 安全相关功能应正常。 装车运输:食品摆放应遵循上干下湿、上轻下重的原则,不得与有异味、化学品、放射性、有 毒有害品等货物混装,运输过程中要密封加锁,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要及时装车;食品运 输过程温度控制应符合要求。 BP.3.17 BP.3.17.1 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小餐饮基本条件 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 品店等经营者。 BP.3.17.2 经营事项 应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BP.3.17.3 经营公示和健康公示 应悬挂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BP.3.17.4 餐饮具 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BP.3.17.5 培训情况 应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 BP.3.17.6 清洁设施 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不应影 响周边环境。 BP.3.17.7 废弃物处置 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应污染周边环境。 BP.3.17.8 污染源距离 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m以上。 125 DB 3711/T 113.3—2021 BP.3.17.9 禁止经营品种和区域 禁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禁止经营裱花蛋糕、生 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BP.3.18 BP.3.18.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检查 备案和管理 检查要求: a) 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b) 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c)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 d)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P.3.18.2 入网餐饮单位审查 检查要求: a) 审查记录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 b) 建立入网餐饮单位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入网协议,明确双方食品 安全管理责任。 BP.3.18.3 违法行为自查和处置 检查要求: a)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b)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c)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BP.3.18.4 数据保存和交易信息记录 检查要求: a) 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b) 按照规定的时间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BP.3.18.5 平台自有物流送餐 检查要求: a) 送餐人员取得健康证; b) 盛放食品的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c) 配备的配送箱包定期清洁、消毒; d) 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e) 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食品的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 f) 食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BP.3.19 BP.3.19.1 网络餐饮服务单位检查(一般要求外) 备案 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单位,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 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BP.3.19.2 网上经营 检查要求: a) 网上经营项目等与许可核准一致,在许可证核准的地点经营; b) 无超负荷接受网络订单和超负荷经营的现象。 BP.3.19.3 126 信息公示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要求: a) 在第三方平台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 b) 在自建网站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 c) 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d) 网上公示信息真实有效; e) 公示信息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BP.3.19.4 送餐 检查要求: a) 送餐人员取得健康证; b) 盛放食品的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c) 配备的配送箱包定期清洁、消毒; d) 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e) 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符合配送温度; f) 食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BP.4 工作文书 见表BP.1~表BP.5(仅供参考)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127 DB 3711/T 113.3—2021 表BP.1 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检查要点表 告知页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 检查时间: 年 月 2. 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 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 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 年 128 检查人员签字: 月 日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P.2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一、许可管理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 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是 □否 2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 □否 3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 □是 □否 4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是 □否 *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 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6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是 □否 *7 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 *8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是 □否 9 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是 □否 10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是 □否 11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是 □否 12 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是 □否 13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 □否 14 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是 □否 *15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 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 □否 16 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 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17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是 否 18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是 □否 19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 区分使用。 □是 □否 20 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是 □否 21 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是 □否 22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 运输等符合要求。 □是 □否 二、信息公示 三、制度管理 四、人员管理 备注 五、环境卫生 六、原料控制 (含食品添 加剂) 七、加工制作 过程 129 DB 3711/T 113.3—2021 表BP.2(续) 检查项目 七、加工制作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23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是 □否 24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 施,设施运转正常。 □是 □否 25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是 □否 26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是 □否 *27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是 □否 28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是 □否 29 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是 □否 *30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 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是 □否 备注 过程 八、设施设备 及维护 九、餐饮具 清洗消毒 说明:1.表中*号项目为重点项,其他项目为一般项。每次检查的重点项应不少于3项,一般项应不少于7项。 2.检查结果判定方法:①符合:未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和一般项存在问题;②基本符合: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 在1项及以下不合格且70%≤一般项合格率<100%;③不符合: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在2项及以上不合格,或 一般项合格率<70%。 3.当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列入下次检查必查项目。 4.存在合理缺项时,一般项合格率的计算方法为:合格项目数/(检查的项目数-合理缺项的项目数)×100%。 130 DB 3711/T 113.3—2021 表BP.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考要点表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名称: 推荐的重点 检查点位 年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信息公示 101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一 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是□否 2 食品经营 许可 20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地址、许可项目 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是□否 信息公示区 301 3 原料贮存 原料贮存区 302 303 401 4 402 □是□否 □是□否 □是□否 501 场所内无污染源和活禽,地面、墙壁、门窗、天 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是□否 6 粗加工与 切配 601 盛放或加工制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 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 识。 □是□否 701 各专间有标明用途的明显标识。 □是□否 7 场所布局 8 设施设备 801 9 人员 901 10 加工制作 11 废弃物要 求 12 13 702 1001 防尘、防 有害生物 设施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1002 食品的冷却、分装等在专间内进行。 □是□否 1101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的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是□否 1201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表面清洁,加盖存放。 □是□否 1202 用于加工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 容器、工用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是□否 1301 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能够 出具有害生物消杀记录。 □是□否 工具容器 备注 □是□否 场所卫生 专间的门能自动闭合,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 食品的除外),专间的门和食品传递窗口及时关 闭。 专间内设有空气消毒、冷冻(藏)、独立的空调 等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 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加工人员穿戴专用的工 作衣帽、佩戴口罩并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后进入专 间。 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冷食类食品等的加工在 专间内进行(可不在专间加工的情形除外)。 日 □是□否 5 粗加工区 专间烹饪区 原料质量 检查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食 品包装材料等),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 显的区分标识。 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有正确显示设施内部 温度的温度计或温度显示装置,设施内部温度符 合规定。冷冻(藏)库使用防爆灯。 设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柜(位),并标注“食 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有使 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内容。 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 败变质等异常情形。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 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月 131 DB 3711/T 113.3—2021 表BP.3(续) 推荐的重点 检查点位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4 照明、通 风排烟设 施 1401 配备通风、排烟、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设施, 定期清洁,光源不改变食品的感官颜色。 □是□否 1501 未在餐饮加工场所贮存和添加由国务院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发布的 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 □是□否 1502 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 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是□否 15 加工制作 专间烹饪区 1503 1504 1601 对加工制作的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 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有留样记录。 □是□否 17 人员卫生 170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 制作食品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是□否 清洗 1802 餐用具清洗 消毒区 1901 19 消毒 1902 20 保洁设施 2001 2002 2101 2102 2103 21 设施设备 2104 2105 2106 132 □是□否 食品留样 18 配送 □是□否 16 1801 餐用具保洁 区 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准确称量和 记录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 亚硝酸钾)。 具有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 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 洗水池分开。 洗涤剂、消毒剂的包装上标识有产品名称、生产 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备正常运转,消毒温度 和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采用化学消毒的,配有含氯等消毒剂和水池等消 毒设施设备,消毒液配制行为和消毒液浓度符合 相关要求。 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 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使用敞开式的货架存放餐饮具,采取防护措施。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 效运行。 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食品 的车辆未与运输杀虫剂、杀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的车辆混用。 配送前,清洗消毒盛放食品成品的容器(一次性 容器除外)。 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应有包装(如密封塑袋包装) 或使用密闭容器(如加盖周转箱)盛放。容器材 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中央厨房配送食品的包装或容器上标注有中央厨 房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以及食 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 加工制作要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有包装或使用密闭 容器盛放,容器上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P.3(续) 推荐的重点 检查点位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22 配送条件 要求 2201 食品的配送温度和湿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高危 易腐食品采取低温保存措施。 □是□否 23 人员卫生 2301 配送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是□否 配送 2401 2402 文件保存区 24 文件与记 录 2403 2404 2405 被检查单位签字: 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随货证 明文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具有完整的进货 查验记录。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采购猪肉的,还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供货 者评价和退出制度、加工操作规程、设施设备清 洗维护校验记录、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检查(晨检) 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每周一次)、从业人 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记录(每半年一次)等。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 具有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 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 行检验检测。能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记录。 备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检查人员签字: 133 DB 3711/T 113.3—2021 表 BP.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参考要点表(学校食堂) 单位名称: 推荐的重点 检查点位 年 项目 序号 1 检查项目 2 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01 在就餐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 可证、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是□否 102 公示食品原料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是□否 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区 食品经营 许可 201 301 302 3 原料贮存 303 原料贮存区 304 401 4 原料质量 检查 402 5 场所卫生 501 6 粗加工 与切配 601 粗加工区 701 7 场所布局 702 134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实际经营地址、许可 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食 品包装材料等),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 显的区分标识。 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有正确显示设施内部 温度的温度计或温度显示装置,设施内部温度符 合规定。冷冻(藏)库使用防爆灯。 设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柜(位),并标注“食 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有使 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采购、贮存四季豆、鲜黄 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料。 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 败变质等异常情形。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 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场所内无污染源和活禽,地面、墙壁、门窗、天 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盛放或加工制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 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 识。 各专间有标明用途的明显标识。 专间的门能自动闭合,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 食品的除外),专间的门和食品传递窗口及时关 闭。 专间内设有空气消毒、冷冻(藏)、独立的空调 等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 25℃。 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加工人员穿戴专用的工 作衣帽、佩戴口罩并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后进入专 间。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 食品、裱花蛋糕。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8 设施设备 801 9 人员 901 10 加工制作 1001 11 废弃物要 求 1101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的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是□否 1201 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预包装食品的拆封、装盘、 调味等加工制作。 □是□否 1202 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备餐操作区。 □是□否 1203 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加工制作规范。 □是□否 专间 专用操作区 月 12 加工制作 □是否 是否 □是□否 日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P.4 (续) 推荐的重点 检查点位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专用操作区 13 人员 1301 加工制作人员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并按规定佩 戴口罩,加工制作前严格清洗消毒手部。 □是□否 1401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表面清洁,加盖存放。 □是□否 1402 用于加工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 容器、工用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是□否 1501 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能够 出具有害生物消杀记录。 □是□否 1601 配备通风、排烟、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设施, 定期清洁,光源不改变食品的感官颜色。 □是□否 14 15 16 工具容器 防尘、防 有害生物 设施 照明、通 风排烟设 施 1701 烹饪区 17 加工制作 1702 □是□否 □是□否 1703 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准确称量和 记录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是□否 1704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 亚硝酸钾)。 □是□否 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 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25 克,并有留样记录。 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有明 显的区分标识,并及时清理,餐厨废弃物未溢出 存放容器。存放废弃物的容器设有盖子。 18 食品留样 1801 19 废弃物要 求 1901 20 人员卫生 200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 制作食品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是□否 2101 就餐场所卫生清洁。 □是□否 21 场所卫生 2102 从业人员未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是□否 2201 根据就餐区布局、面积合理使用防虫、防鼠等设 施,场所无苍蝇、老鼠、蟑螂等。 □是□否 就餐区 22 设施 2202 2301 23 清洗 2302 餐用具清洗 消毒区 2401 24 消毒 2402 餐用具保洁 区 未在餐饮加工场所贮存和添加由国务院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发 布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 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 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25 保洁设施 2501 就餐区或就餐区附近设有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 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具有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 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 洗水池分开。 洗涤剂、消毒剂的包装上标识有产品名称、生产 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备能正常运转,消毒温 度和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采用化学消毒的,配有含氯等消毒剂和水池等消 毒设施设备,消毒液配制行为和消毒液浓度符合 相关要求。 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 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备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135 DB 3711/T 113.3—2021 表BP.4 (续) 推荐的重点 检查点位 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餐用具保洁 区 25 保洁设施 2502 使用敞开式的货架存放餐饮具,采取防护措施。 □是□否 2601 文件保存区 26 文件与记 录 2602 2603 被检查单位签字: 136 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随货证 明文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具有完整的进货 查验记录。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采购猪肉的,还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供货 者评价和退出制度、加工操作规程、设施设备清 洗维护校验记录、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检查(晨检) 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每周一次)、从业人 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记录(每半年一次)等。 检查人员签字: □是□否 □是□否 □是□否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P.5 名称: 检查项目 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地址: 联系电话: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1 取得合法有效登记证,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等事项与登记证一致。 □是 □否 2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是 □否 安全承诺 3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是 □否 原料公示 4 票据留存 5 亮证经营 □是 □否 □是 □否 6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是 □否 7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是 □否 8 生、熟食品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是 □否 9 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 洗净,保持清洁。 □是 □否 操作规范 场所清洁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在 经营场所醒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留存期限 不少于6个月,有保质期的不少于保质期。 10 集中消毒餐具、炊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是 □否 11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 □是 □否 12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是 □否 13 具备给排水条件,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 □否 14 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是 □否 15 接触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包装材料安全无毒、清洁。 □是 □否 16 废弃物容器能够密闭,垃圾及时清理。专间(专区)的废弃物容器盖 子非手动开启。 备注 □是 □否 17 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是 □否 18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要求贮存、运输。 □是 □否 食品质量 检查意见 被检查人 意见 本表一式两份,当场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监管部门存档一份。 137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Q (资料性)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BQ.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BQ.2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核准的产品配方、工艺企业标准 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BQ.3 BQ.3.1 检查人员 基本要求 现场检查至少2名持执法证人员,并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负责。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 b)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c) 熟悉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企业标准结构等基本常识,从企业标准中能够查阅到原料控制标 准、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周期、组批规则、抽样方案、说明书及标签管理要求等信息; d) 理解和掌握《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条款,准确运用于检查工作; e) 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 见; f)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BQ.3.2 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 a) 尊重企业的权力,遇到争议问题要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 b) 涉及企业秘密,应当保密; c) 遵守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的原则; d) 严格遵守检查程序。 BQ.4 检查计划及准备 BQ.4.1 根据影响产品质量因素(人员、设备、物料、制度、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 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 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检查重点可以是许可情况、原料控制、洁净车间管理、出厂 138 DB 3711/T 113.3—2021 检验控制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 BQ.4.2 准备《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BQ.4.3 根据既往检查情况和企业报送资料情况,了解企业近期生产状况,主要包括: a) 企业相应的证照取得或变化情况(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b)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c) 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检验设备、主要原材料变化情况; d) 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e) 产品抽验情况。 BQ.4.4 了解拟检查产品的相关资料,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标准等。 BQ.5 实施检查 检查要求: a) 进入企业现场后,首先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质量 管理等情况的介绍; b) 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c) 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d) 现场检查流程(见图BQ.1)。 图BQ.1 现场检查流程图 139 DB 3711/T 113.3—2021 BQ.6 BQ.6.1 检查重点内容 许可事项和标签标识 BQ.6.1.1 许可事项 检查要求: a) 要求企业提供《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参照《营业执照》,核查实际企业名称、法定代 表人、许可范围、注册地、生产地、许可期限等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b) 要求企业提供所查品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查与实际是否一致,批件是否过期。 BQ.6.1.2 标签、说明书 检查要求: a) 从成品库或留样室抽取样品,逐个核对产品的说明书及标签信息是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核准的内容一致; b) 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标签标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BQ.6.1.3 厂房、设施设备 根据企业提供的厂房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现场核对厂房车间、设施是否有擅自改建或扩建行 为,是否与审批一致。 BQ.6.2 人员 BQ.6.2.1 人员变动情况 检查要求: a) 询问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检人员等主要人员是否发生过变动,记录姓名; b) 查看人员档案,是否有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任命书或劳动用工合同,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 求。 BQ.6.2.2 人员培训 检查要求: a) 查看人员培训档案,看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培训,尤其对新录用人员是否及时进行了上岗培 训; b) 查看质检人员是否有职工登记表及学历证书或资质证书,必要时现场提问相关技术问题; c) 查看采购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有本岗工作经验,必要时现场提问相关技术问题。 BQ.6.2.3 人员健康 现场随机抽查企业内一定比例从业人员,看其是否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BQ.6.3 原料 BQ.6.3.1 原料库 检查要求: a) 检查原料库存放的原料种类、原料用途:库房内是否有非申报成分的物质,如果发现存放有与 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无关的原料,要求企业说明其用途; b) 检查原料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是否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应当阴凉保存的原料是否在阴凉库; c) 检查原料是否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分区管理,是否隔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料是否按不 同批次分开存放; d) 检查是否设置有原料标识卡,卡上内容至少包含名称、批号(编号)、出入库记录(进货时无 批号的原料,企业应当自行编号,以便质量追溯); e) 对原料库台账、标识卡及原料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做到账、物、卡一致; f) 抽查若干原料,记录名称、供货商和批号(编号),进一步追溯原料购进情况。 140 DB 3711/T 113.3—2021 BQ.6.3.2 原料购进记录和供应商档案 要求企业提供原料的购进记录和供应商资质,查看原料供应商档案建立情况,看其资质是否有效。 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账本,核对企业所进原料是否属实。 BQ.6.3.3 原料出入库记录 检查要求: a) 检查原料出入库记录,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和真实,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原料批号或编 号、出入库数量、出入库时间、库存量、责任人; b) 比对出入库记录和生产记录,看原料领取量、批次与批生产记录中记录的使用量、批次是否一 致。 BQ.6.3.4 原料质量(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 检查要求: a) 对照企业标准规定的原料要求,要求企业提供所抽批次原料的原料检验报告。核对原料检测引 用的标准是否齐全、有效;检测项目是否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植物类原料检验引用了《中国 药典》标准,查看原料检验是否按药典规定检验了所有项目); b) 检查检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质检人员和质检负责人的签字; c) 企业需委托检验的项目,是否能提供相应的委托检验报告。 BQ.6.4 生产过程 BQ.6.4.1 工艺规程 要求企业提供所抽产品的工艺规程文件,检查工艺规程是否包括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 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BQ.6.4.2 批生产记录 检查要求: a) 以所抽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为追溯起点,检查批生产记录反映的生产过程是否完整,向前检 查是否可追溯到所用原料的批次及原料检测报告,向后检查是否可追溯到成品出厂检验报告; b) 查看投料记录是否有原料名称、批号(编号)、用量、原料检测报告单号,投料记录是否完整并 经第二人复核; c) 查看批生产记录中的原料及用量是否与批准证书和企业提供的配方一致(植物提取物与原植物 不能相互代替); d) 查看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与参数(尤其是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控制点) 是否与企业提供的工艺规程一致; e) 查看是否有物料平衡记录,复核物料平衡记录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结果是否准确;偏差是否 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f) 批生产记录中原料名称是否规范(不得使用数字、字母、编码组合等代名称); g) 批生产记录是否包括了成品出厂检验报告; h) 批生产记录中是否留存了包装和说明书; i) 查看记录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随意涂改现象。 BQ.6.4.3 水系统 检查要求: a) 检查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是否具有水质报告。核对 工艺规程,检查工艺用水是否达到工艺规程要求,是否具有水质报告; b) 检查水处理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记录。 BQ.6.4.4 清场情况 检查要求: 141 DB 3711/T 113.3—2021 a) b) c) 查阅有关清场的操作规程,检查批生产记录是否包括上一批次产品的生产清场记录; 设备设施有无清洁状态标识; 检查现场卫生状况,重点检查回风口、地漏等部位的清洁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BQ.6.4.5 生产操作人员的卫生 检查要求: a) 现场查看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b) 现场查看操作人员的工作服、鞋、帽是否符合相应生产区的卫生及管理要求。 BQ.6.4.6 空气净化系统 检查要求: a) 查看生产时的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压差计显示的数据是否符合规 定; b) 检查洁净厂房的温湿度记录是否按时记录,记录的数据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温湿度记录 中是否记录了当温湿度超过标准时所采取的措施; c) 检查洁净厂房内的空气净化设施、设备的维修记录,各设施设备的维修周期是否符合要求; d) 检查空气净化设施、设备维修时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保证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 污染。 BQ.6.4.7 原料前处理 检查要求: a) 现场查看原料前处理车间是否装备有必要的通风、除尘、降温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b) 现场查看提取完的提取物储存是符合要求,是否有标识; c) 有前处理工艺的,在批记录里应当有记录。 BQ.6.5 成品储存 BQ.6.5.1 成品库 检查要求: a) 检查成品库是否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是否有防鼠、防虫设施; b) 检查成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 c) 检查成品库的容量是否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d) 检查成品库是否设有温湿度监测和调节装置; e) 检查是否有温湿度定期检测记录。 BQ.6.5.2 成品出入库记录 检查出入库记录是否先进先出,记录的信息是否齐全(成品入库应当有存量记录,出货记录内容至 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 BQ.6.5.3 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贮运时的温度控制 检查要求: a) 检查成品温控设备(如冷藏室)是否正常运行; b) 检查成品贮存和设备是否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BQ.6.6 品质管理 BQ.6.6.1 品质管理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检查要求: a) 查阅品质管理机构文件,是否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b) 询问品质管理机构是否现行有效,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BQ.6.6.2 142 质量管理人员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要求: a) 查阅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b) 询问质量检验、质量控制人员是否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 BQ.6.6.3 加工过程的品质管理 检查要求: a) 查看各产品是否有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计划(工艺文件; b) 抽查各产品的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计划中的关键控制点1-3个,索取相应的监控记录3-5批, 看是否有超出控制限的情况,如果有,是否进行了纠偏,品质管理部门是否有相关记录。 BQ.6.6.4 检验室 检查要求: a) 现场查看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室及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否与所生产产 品种类相适应; b) 查看成品检验记录及现场提问,以了解是否有能力检测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 BQ.6.6.5 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依据企业标准核查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配置情况,现场随机记下3-5个计量器具或检测仪器编号, 查看是否有相应的检定报告。 BQ.6.6.6 成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查要求: a) 根据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检查所抽产品出厂检验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齐全、有效; b) 随机抽取2-3个批号的产品,查看是否按企业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c) 查看所抽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项目是否齐全,按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BQ.6.6.7 留样情况 检查要求: a) 现场查看是否有专设的留样室和留样记录; b) 是否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标识明确;留样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BQ.6.6.8 生产环境检测能力 检查企业是否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检测,是否有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BQ.6.7 委托生产检查要求 BQ.6.7.1 委托生产协议 查看委托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委托方负有向受托方提供经注册审批的产品 配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义务;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料、包材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对标 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 BQ.6.7.2 批生产指令台 检查要求: a) 检查有无批生产指令台账,批生产指令台账是否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原料预算 用量等内容; b) 检查批生产指令台账是否与批生产记录一起保存。 BQ.6.7.3 批记录留存 检查受托方是否留存批记录原件,委托方是否留存复印件。批记录至少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 录和批检验记录。 BQ.6.7.4 生产过程 143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要求: a) 检查从投料至生产出最小销售包装的全过程是否都在同一企业完成(前处理除外); b) 前处理(如提取工艺)若有二次委托的,查看是否有二次委托手续。(应当留存二次委托合同 和前处理批生产记录)。 BQ.6.7.5 标签和说明书 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和保健食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BQ.7 BQ.7.1 主要检查方式 语言交流 BQ.7.1.1 积极与企业领导层沟通,通过了解企业发展历史、质量体系近期运行状况和产品市场情况, 分析判断企业运行中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BQ.7.1.2 可与企业部门领导以及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特殊岗位人员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判断人 员能否承担该岗位赋予的相应职责。对于不了解、不熟悉、不能行使职权的或由他人代答的,应当视企 业整体情况提出人员调配建议。 BQ.7.1.3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地与企业沟通交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BQ.7.2 文件检查 BQ.7.2.1 BQ.7.2.2 BQ.7.2.3 BQ.7.2.4 BQ.7.2.5 溯。 BQ.7.3 检查文件中涵盖的质量体系过程,判断质量体系的全过程是否都已被识别。 检查对识别出的过程是否都已形成控制文件,判断文件内容是否覆盖了全过程。 检查文件规定的内容,判断是否与现场观察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检查文件间的关联性,判断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满足企业和产品的特点,是否恰当。 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追 现场观察 BQ.7.3.1 根据工艺的不同,生产现场包括前处理、制粒、填充、压片、包装现场;原辅料、半成品、 成品检验现场;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等。 BQ.7.3.2 根据生产流程,查看生产现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反复交叉、往复的情况。生产场地的整体 规划与生产情况(生产量和销售量)是否匹配。 BQ.7.3.3 正常生产车间是否整洁,设备、场地实际状况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现场有无刻意遮挡、 破乱不堪的角落。生产废料、办公垃圾堆积的地方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BQ.7.3.4 .观察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操作是否熟练,生产能力与实际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在生产现场, 可以适时地询问员工操作要求,判断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 BQ.7.3.5 考察企业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是否可以独立完成质量管理工作。 BQ.8 处理措施 BQ.8.1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 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BQ.8.2 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全 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符合规定的项目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均应记录)。 BQ.8.3 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人员应 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 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查处。 BQ.8.4 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BQ.8.5 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 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至少2名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144 DB 3711/T 113.3—2021 BQ.8.6 BQ.9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工作文书 见表BQ.1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145 DB 3711/T 113.3—2021 表BQ.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省级监督检查要点表(试行)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重点项(*)39项,一般项58项,共97项 检查 项目 1.生产 者资质 情况 2.进货 查验情 况 3.生产 过程控 制情况 146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1.1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是□否 1.2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中相关信息一致。 □是□否 *1.3 实际生产的保健食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是□否 1.4 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是□否 *1.5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实际生产的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 □是□否 1.6 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有效。实际生产的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是□否 1.7 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 续。 □是□否 1.8 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 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 手续。 □是□否 2.1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发放和使用等 管理制度。 □是□否 *2.2 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 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是□否 *2.3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的内容一致。 □是□否 2.4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是□否 2.5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 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否 *2.6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是□否 2.7 出入库记录如实、完整,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 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 □是□否 2.8 原料库内保健食品原辅料与其他物品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是□否 2.9 原料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符合要求。 □是□否 2.10 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条件贮存。 □是□否 2.11 原辅料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存放处有明显标识区 分,离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辅料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 □是□否 2.12 设置原辅料标识卡,标示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 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是□否 2.13 标识卡相关内容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应做到账、物、卡相符。 □是□否 *3.1 按照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是□否 3.2 按照经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是□否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Q.1(续) 检查 项目 3.生产 过程控 制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3.3 生产保健食品未改变生产工艺的连续性要求。 □是□否 *3.4 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 □是□否 3.5 空气净化系统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 □是□否 3.6 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 □是□否 3.7 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符合要 求。 □是□否 3.8 生产固体保健食品的洁净区、粉尘较大的车间保持相对负压,除尘 设施有效。 □是□否 3.9 洁净区温湿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 □是□否 3.10 有温湿度控制措施和相应记录。 □是□否 3.11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缓冲设施。 □是□否 3.12 生产车间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流、物流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是□否 *3.13 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在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 的场所进行,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 行良好,且定期检测及记录。 □是□否 3.14 原料的前处理未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 □是□否 *3.15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应自行完成, 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是□否 3.16 工艺文件齐全,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 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是□否 *3.17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是□否 3.18 建立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保证可追溯,鼓励信息化手段。 □是□否 *3.19 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工艺规程一致。 □是□否 *3.20 投料记录完整,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 □是□否 *3.21 原辅料出入库记录中的领取量、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 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是□否 3.22 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符 合卫生要求。 □是□否 *3.23 工艺用水有水质报告,达到工艺规程要求。 □是□否 3.24 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 □是□否 *3.25 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 关记录,设备有清洁状态标识。 □是□否 3.26 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按相关要求 做好个人卫生。 □是□否 3.27 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是□否 3.28 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 录。 □是□否 *3.29 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对超出控制限的 情况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 □是□否 备注 147 DB 3711/T 113.3—2021 表BQ.1(续)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3.生产 过程控 制情况 *3.30 现场未发现使用非保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保健 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的现象。 □是□否 4.1 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 □是□否 4.2 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按要求履职。 □是□否 4.3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保存完整 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是□否 *4.4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是□否 4.5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是□否 4.6 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是□否 4.7 检验人员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 □是□否 4.8 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是□否 *4.9 检验引用的标准齐全、有效。 □是□否 4.10 建立和保存检验的原始检验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是□否 *4.11 设置留样室,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并有留样记录。 □是□否 4.12 企业自检的,检验室及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满足出厂检验需要。委 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 告。 □是□否 *4.13 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 *5.1 标签、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是□否 *5.2 标签、说明书与注册的内容一致。 □是□否 5.3 标签、说明书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是□否 6.1 建立和执行与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是□否 6.2 根据保健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是□否 6.3 未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 □是□否 6.4 贮存、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 持清洁。 □是□否 *6.5 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 并有记录。 □是□否 6.6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是□否 4.产品 检验情 况 5.产品 标签、 说明书 情况 6.贮运 及交付 控制情 况 7.不合 格品管 理和召 回情况 8.从业 人员管 理情况 148 7.1 建立并执行产品退货、召回管理制度。 □是□否 *7.2 保存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 □是□否 *7.3 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并 保存记录。 □是□否 7.4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是□否 *7.5 责令召回产品都按要求召回 □是□否 8.1 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 历和专业经历要求。 □是□否 8.2 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符合有关要求。 □是□否 8.3 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要求。 □是□否 8.4 采购管理负责人有相关工作经验。 □是□否 8.5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及考核档案。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抽查考核,企业有考核不符合要求人员处理情况。 □是□否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Q.1(续)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8.从业 人员管 理情况 *8.6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 训。 □是□否 *8.7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直接接触保健食品人员有 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9.1 委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有效期内。 □是□否 *9.2 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 □是□否 *9.3 委托方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有效。 □是□否 *9.4 受托方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 □是□否 9.5 9.委托 加工情 况 10. 食 品安全 事故处 置情况 11.生 产质量 管理体 系建立 和运行 情况 12.其 他 受托方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是□否 *10.1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是□否 10.2 定期检查与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相 关记录。 □是□否 10.3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是□否 *11.1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 □是□否 *11.2 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是□否 *12.1 故意造假行为 □是□否 *12.2 一年内出现3次抽检不合格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备注 □是□否 149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R (资料性)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BR.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BR.2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BR.3 BR.3.1 检查人员 基本要求 现场检查至少2名持执法证人员,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 b)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c) 熟悉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基本常识; d) 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 见; e)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BR.3.2 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 a) 尊重企业的权力,遇到争议问题要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 b) 涉及企业秘密,应当保密; c) 遵守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的原则; d) 严格遵守检查程序。 BR.4 检查计划及准备 BR.4.1 根据影响产品质量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现场检查实 施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 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BR.4.2 准备《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BR.4.3 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企业近期经营状况。 BR.5 BR.5.1 150 实施检查 进入企业现场后,首先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企业经营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的介 绍。 BR.5.2 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BR.5.3 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BR.5.4 现场检查流程见图BR.1。 图BR.1 BR.6 BR.6.1 现场检查流程图 检查重点内容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检查要求: a) 检查是否有以下相应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 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 b) 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BR.6.2 标识标签 检查要求: a) 抽查若干保健食品,检查标识标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b) 是否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BR.6.3 产品保质期 抽查保健食品是否过期。 BR.6.4 供货商及产品资质 151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有无供货商及产品资质。(连锁企业或统一配送企业由总部统一收集) BR.6.5 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 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 BR.6.6 产品台账 检查有无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是否真实,保存期限是否少于2年。 BR.6.7 从业人员体检情况 抽查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 BR.6.8 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 检查要求: a) 现场查看经营场所卫生、储存环境: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是否符合要求; b) 检查产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 BR.6.9 库房卫生和储存环境 检查要求: a) 现场查看库房卫生、储存环境: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是否符合要求; b)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无库房可不查)。 BR.6.10 店内宣传 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BR.7 BR.7.1 主要检查方式 语言交流 语言交流方式: a) 积极与企业领导层沟通,通过企业和产品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 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b) 与经营企业部门领导、采购和销售等相关人员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了解经营全面情况; c)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地与企业沟通交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BR.7.2 文件检查 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经营的质量追溯。 BR.7.3 现场观察 查看经营现场布局是否合理,库房卫生是否符合要求;经营产品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 BR.8 检查措施 检查措施: a)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 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b) 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全 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符合规定的项目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均应当记录); c) 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 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 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查处; d) 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152 DB 3711/T 113.3—2021 e) f) BR.9 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 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检查文书 见表BR.1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153 DB 3711/T 113.3—2021 表BR.1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省级监督检查要点表(试行)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检查项目:重点项(*)16项,一般项41项,共57项。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通用检查项目(51项) *1.1 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否 *1.2 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 *1.3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包含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是□否 1.经营 资质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 1.4 许可证的。 □是□否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变更,是否有外设仓 1.5 2.1 库,发生变化是否报告。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是□否 □是□否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 2.2 2.经营 条件 2.3 离(25米)。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是□否 □是□否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或专门区域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标 *2.4 明“**食品专柜或专区”字样。 □是□否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3.1 3.产品 情况 □是□否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3.2 4.标签 等外观 质量状 况 方乳粉。 方乳粉。 □是□否 *4.1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是否存在虚假标注。 □是□否 *4.2 产品是否有标签。 □是□否 产品是否有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内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4.3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委托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 □是□否 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4.4 154 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 □是□否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R.1(续)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 4.5 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是□否 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备案内容一致。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 4.6 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 □是□否 代替药物”。 4.标签 等外观 质量状 况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 4.7 及其含量。 □是□否 经营的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需要说明书的,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4.8 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是□否 经营的进口产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部门出具的入境检验 *4.9 检疫证明。 □是□否 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 5.1 5.食品 安全管 理机构 和人员 人员。对其培训和考核。 □是□否 经营企业是否使用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 5.2 5.3 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企业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是□否 □是□否 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并有对考核 5.4 6.从业 人员管 理 □是□否 6.1 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否 6.2 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是□否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 6.3 7.经营 过程控 制情况 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负责。 □是□否 *7.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是□否 7.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否 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 *7.3 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有保证食 □是□否 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7.4 价。 □是□否 155 DB 3711/T 113.3—2021 表BR.1(续)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是否对自查发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 7.5 措施;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经营,并向监管部门 □是□否 报告。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7.6 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是□否 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按规定 7.7 上报。 □是□否 对采购的产品,是否查验供货者注册备案证书及其附件、合法生产许可证 *7.8 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是□否 采购的产品,是否存在出厂检验报告与注册备案技术指标要求或产品标准 7.9 7.10 *7.11 不一致。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否 □是□否 □是□否 7.经营 查验记录是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过程控 制情况 *7.12 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 □是□否 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7.13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是□否 发现经营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7.14 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 □是□否 知情况。 对经营过程造成经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 7.15 人体健康的,是否召回,并做好记录。 □是□否 是否对产品的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对需要采取无害化处理、 7.16 销毁的,提前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 □是□否 次流入市场。 8.其他 156 *7.17 是否经营监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产品 □是□否 7.18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是□否 7.19 对标签说明书补救后继续销售的,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是□否 8.1 需要按规定注销经营许可证,是否注销 □是□否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R.1(续)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8.2 是否有故意造假 □是□否 8.3 是否有一年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产品 □是□否 备注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有虚假、涉及疾病预防、治 8.其他 8.4 □是□否 疗功能。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 8.5 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是□否 特殊场所检查项目(6项) 1.市场 开办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 1.1 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否 者、柜 台出租 1.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是□否 1.3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制止并立即报告。 □是□否 2.1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否 者和展 销会举 办者 2.批发 批发企业是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企业 2.2 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 □是□否 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3.统一 配送企 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各门店是否留存总部供货者的许可 3.1 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查验记录等复印件备查。 □是□否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157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S (资料性)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业务指导书 BS.1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 BS.2 工作流程与程序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检验结果确认、采取预处理措施、调查与确认、实施处理 和整改、整改复查、后处理结果录入等。 BS.2.1 关于处理程序的说明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程序全过程必须由至少2名持有执法证的人员进行。 BS.2.2 关于处理时限的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BS.3 BS.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确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送达检验报 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 BS.3.2 采取预处理措施 BS.3.2.1 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 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 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BS.3.2.2 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 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BS.3.3 调查与确认 BS.3.3.1 对于从市场中抽样,产品未经食品生产企业确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食品经营 者确认检验结果,并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BS.3.3.2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要求的,复检程序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范》进行。经复检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预处理采取的行 政措施。 BS.3.3.3 对于食品生产者不能确认产品,且通过调查不能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对食 品经营者依法处理。 BS.3.4 158 实施处理和整改 DB 3711/T 113.3—2021 BS.3.4.1 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结论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明原因并限期 改正,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BS.3.4.2 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 况,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a) 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b) 对不安全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召回,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 术处理; 对只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 况下,报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销售; c) 查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d) 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e) 根据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生产 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f) 因生产过程中原料带入、管道或工具污染、运输或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可能造成同类 产品其他批次不合格的,应停止生产、加工或销售同类产品并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恢 复生产经营; g) 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向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复查申请。企业整改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 2)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及处理情况; 3) 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分析; 4) 整改措施及效果。 BS.3.5 整改复查 BS.3.5.1 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查申请后,应委派至少2名以上执 法人员对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逐条进行现场验收,必要时可核查其他方面内 容。 BS.3.5.2 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或提请上 级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BS.3.6 后处理结果录入 不合格食品和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后处理工作人员应汇总、报送辖区内监督抽检后处理信 息,并将监督抽检信息及后处理工作情况及时录入相应的电子监管系统。 BS.4 工作文书 见附件1~附件15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BS.5 a) b) c) d) e) f) g) h) i) 附件列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过程异议处理申请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书 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 风险防控通告、核查处置通告、核查处置报告(参考样式) 159 DB 3711/T 113.3—2021 j) k) l) m) n) o) 160 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 ××公司关于主动召回××食品的公告(模板)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 关于通报××有关情况的函(模板) 关于通报××不合格食品情况的函(模板)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样例)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项目为 ,报告编号),检验不合格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特申请复检。 相关材料如下: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其他材料 (复检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复检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传真(邮箱): 161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项目为 ,报告编号),检验不合格 。我单位对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情况说明如下: (可附页) 相关材料如下: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其他材料 (异议申请单位盖章) 年 异议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传真(邮箱): 162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过程异议处理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接受了监督抽检抽样(抽样单编号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抽样过程存在异 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情况说明如下: (可附页) 相关材料如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其他材料 (异议申请单位盖) 年 月 日 异议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传真(邮箱): 163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复检□异议申请书(抽样单编号 )及相关资料已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同意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住所地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初检机构、□复检机构 164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复检□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 □其他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住所地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初检机构、□复检机构 165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书 (复检机构): 我局组织的年监督抽检中发现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情况为:样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抽样单编号, 。 现委托你单位承担本次复检任务,请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向我局寄送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备份样品破损、申请人不交检验费等影响正常复检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附件: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复检申请人联系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抄送:□初检机构、□复检机构 166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7: 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 我单位(复检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复检备份样品。 经检查和确认, 封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包装:□完好 □有破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初检机构签字: 复检机构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初检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复检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由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填写。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 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 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7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8: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提出的□复检申请□异议申请(样品名称: ,抽样单编号: 检合格□不合格,复检报告编号: 。(结果为□异议认可□不认可) )结果为□复 (异议不认可时,说明理由)。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生产或经营企业、□初检机构 168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9: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参考样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年监督抽检(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年第××号通告》 (20×× 年第号))中,涉及我市×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包括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封查扣押措施。查明的同批次 不合格食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及库存数量。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 处理等措施情况。企业是否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以及召回等相关工作开展进展情况。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包括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已查明该批次 不合格食品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及未销售数量。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经营企业配合生产企业下架封存及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情况。对不合格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主动暂停经营、配合企业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措施。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169 DB 3711/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参考样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年监督抽检(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年第××号通告》 (20××年第 号))中,涉及我市××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包括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情节严重的,是否从重处罚或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是否移 送司法机关。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市场监管部 门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包括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等。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因经营企业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说明经营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复查及复 查结果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送或通报情况。对经营企业无法如实说 明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的,具体调查处置情况。 特此通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170 DB 3711/T 113.3—202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参考样式)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年监督抽检(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年第××号通告》 (20×× 年第××号))中。涉及我市×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GC……的××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BS.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检验不合格项目 检验机构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送到企业 日期 日期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年××月××日,××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 置,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171 DB 3711/T 113.3—2021 表BS.2 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产品控制 具体情况 1. 产品控制措施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 生产数量、货值、已销售数量、库存数量 (2) 封存数量 (3) 召回数量。如未完全召回,应当说明原因。 原因排查 1. 说明具体原因。 2. 若为原料问题,说明源头追溯情况和具体的原料供应商。未追溯到原料生产者的,说 明原因。 行政处罚 (1)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若未立案,说明原因。 (2)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3) 具体处罚种类。 (4) 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说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和理由。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案卷见附件)。 整改复查 (1) 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 (2) 整改复查情况。 通报移送 (1) 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具体通报情况。 (2)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三)公示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核查处置情况于20××年××月××日由我局公布,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为: ××,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网址为:www.××××.××。 特此报告。 附件:行政处罚案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月××日 (此件不予公开) 172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10: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顺序号:××××) (被抽样单位、标称食品生产者名称): 按照有关要求,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报告编 号为 。 如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如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 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 同无异议。其余规定请阅读本通知书背面《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承检机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 №.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企业签收人签字: (企业公章) 173 DB 3711/T 113.3—2021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 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 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 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 资质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等材 料。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 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5.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 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6.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 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自做出复检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退回复检申请人交纳的复检费用。 7.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在食品安全监督抽 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异议申请人)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 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 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 出。 8.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异议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 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异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0.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 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11.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 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74 DB3711/XXXXX—XXXX 附件11: ××公司 关于主动召回××食品的公告(模板) 我公司20××年××月××日生产的××食品(商标:××;规格型号:××;批次:××),经 ××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 司决定主动召回该批次食品,召回等级为×级,召回起止时间为20××年××月××日至20××年×× 月××日,召回区域为××××。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请经销商配合我公司开展召回工作;请购买该批次产品的消费 者停止食用,并在购买门店办理退货手续,同时可凭购物凭证向我公司或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失。我公司 对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食品生产者名称:××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召回具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邮箱:××××@×× ××公司 20××年××月××日 175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12: 图BS.1 176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DB 3711/T 113.3—2021 图BS.2 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177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13: 关于通报××有关情况的函(模板) ××局(农业农村局): 在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市××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 ××公司自查,发现因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导致最终产品不合格。经查,上述 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为你市××。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现将有关情况并证据材 料(见附件)通报你局,请依法对××进行调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联系人:××××,电话(传真):××××, 地址:××××××××。 附件:1.食品添加剂(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报告 2.××公司进货查验材料 ××市场监管局 20××年××月××日 (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178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14: 关于通报××不合格食品情况的函(模板) ××市场监管局: 在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市××公司生产的××食品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规定,规格型号为××,批次为××。经查阅××公司出厂销售记录,发现该不合格食品销往你市 ××。我局已要求××公司主动召回上述食品,为做好召回工作,特向贵局通报该食品销售流向(详见 附件2)。请依法核查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 附件:1.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2.××公司××食品销售流向 ××市场监管局 20××年××月××日 (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179 DB 3711/T 113.3—2021 附件15: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样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不合格产品× ×批次,检出了××不合格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项目类别: ××销售的标称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 二、××不合格项目类别: ××销售的标称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采取的产品控制措施及核查处置措施)。 三、消费风险提示。 特此通告。 180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T (资料性)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T.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BT.2 BT.2.1 许可条件的检查 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BT.2.1.1 检查标准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BT.2.1.2 现场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a) 有无许可证、营业执照; b) 是否超范围经营; c) 企业提供数据资料等有无虚假、欺骗的行为; d) 有无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BT.2.1.3 现场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 a) 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均在有效期内,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与许可证核准 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b) 是否从无药品经营资质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或连锁门店从连锁总部之外购进药品; c) 对照申报资料及提供的其他资料,与现场查看是否相符。 BT.2.2 执业药师在岗情况 BT.2.2.1 检查标准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BT.2.2.2 现场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a) 查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公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否与实际相符; b) 查《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看是否注册在本单位且在有效期内; 181 DB 3711/T 113.3—2021 c) BT.2.3 查执业药师是否履行审方职责,处方上是否有执业药师审核的签字。 营业场所与许可条件匹配情况 查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实际经营活动是否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BT.2.4 设施与设备情况 BT.2.4.1 检查标准 BT.2.4.1.1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BT.2.4.1.2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BT.2.4.1.3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 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BT.2.4.1.4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有货架和柜台。 BT.2.4.1.5 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BT.2.4.1.6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BT.2.4.1.7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专用冷藏设备。 BT.2.4.1.8 配备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BT.2.4.1.9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BT.2.4.2 现场检查内容 BT.2.4.2.1 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BT.2.4.2.2 营业场所布局是否合理;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是否分开。 BT.2.4.2.3 营业场所是否有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影响;室、 内外是否有污染源影响药品质量。 BT.2.4.2.4 温湿度是否与所经营药品要求相符;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是否定期校准或检定。 BT.2.4.3 现场检查方法 BT.2.4.3.1 查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实营业场所的真实、有效性。 BT.2.4.3.2 查营业场所及平面布局图,核实营业、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有效分开。 BT.2.4.3.3 查药品销售记录,核实营业场所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BT.2.4.3.4 查营业场所门、窗是否严密;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安装窗帘等)有效避免阳光直射到药品。 BT.2.4.3.5 查营业场所换气扇、窗等通风设施是否有纱网等防止虫、鸟进入的设施;是否采取有效防 鼠措施。 BT.2.4.3.6 查营业场所内外是否有污染源影响药品质量。 BT.2.4.3.7 查营业场所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BT.2.4.3.8 查营业场所药品陈列摆放、药品调配、客流通道等是否宽敞;室内是否明亮、卫生、整洁。 BT.2.4.3.9 药品是否实行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与外用药品分开;经营范 围有生物制品等需要冷藏的药品,应配备冰箱;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等;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等明确标识分类摆放。 BT.2.4.3.10 查看温度监测设备是否定期校准或检定,放置是否合理,显示温度是否在药品储藏范围 之内;空调是否为冷暖两用,若为单体制冷机,则查看有无取暖设备,制冷功率是否能够达到温度要求, 查看空调使用记录,并实际运行检查效果;能否控制营业场所温度范围10-30摄氏度。 BT.2.4.3.11 查看中药饮片斗柜数量是否符合企业经营需要,是否按照《中国药典》书写正名正字, 检查所用计量器具是否有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标签或检验合格证书等。 BT.2.4.3.12 检查企业是否经营需要阴凉或冷藏的药品,是否设置阴凉展柜、冷藏箱(柜),看其显 示的温度是否符合药品存放要求,设备空间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阴凉或冷藏药品的储存需要。 BT.2.4.3.13 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拆零专柜(专区),拆零药品是否存放在拆零专柜(专区),调配工 具及包装用品是否符合规定。 BT.2.4.3.14 查看企业关于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的相关制度规定。 182 DB 3711/T 113.3—2021 BT.2.5 追溯体系建设检查 BT.2.5.1 检查标准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BT.2.5.2 现场检查内容 是否制度制定了追溯体系建设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操作。 BT.2.5.3 现场检查方法 询问如何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开展了哪些工作,看计算机系统是否可以实现药品的可追溯等。 BT.3 BT.3.1 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 质量管理体系与职责 BT.3.1.1 检查标准 BT.3.1.1.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BT.3.1.1.2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 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BT.3.1.1.3 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 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BT.3.1.1.4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BT.3.1.2 现场检查内容 查看企业是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文件是否覆盖企业各经营环节、 文件与实际经营状况是否相适应、是否定期审核,依据现行规定及时修订更新,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开展 质量管理活动。 BT.3.1.2.1 查看是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范围的要 求,是否有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计算机系统。 BT.3.1.2.2 查看企业负责人职责,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文件的签发人;企业负责人职责与履职情况; 查看企业负责人有无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查看质管人员能否有效行使职责等。 BT.3.1.3 现场检查方法 BT.3.1.3.1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内容的完整性、可操作性。 BT.3.1.3.2 检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是否能顺利完成岗位操作。 BT.3.1.3.3 查现场的各项经营条件,结合药店的进货票据与销售情况,核实经营范围和规模是否与经 营条件相适应。 BT.3.1.3.4 查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与企业经营管理相适应等。 BT.3.1.4 常见问题 BT.3.1.4.1 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相符;内容不完整或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不相适应、不具 可操作性。 BT.3.1.4.2 药学技术人员未按规定配备。 未实施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管理软件不能满足经营需求,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BT.3.1.4.3 企业负责人不能保证质管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对企业运行情况不了解。 BT.3.1.4.4 质量管理人员未能履职,未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尽职履责等。 BT.3.2 人员管理与人员培训情况 BT.3.2.1 BT.3.2.1.1 检查标准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 183 DB 3711/T 113.3—2021 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BT.3.2.1.2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 符合要求。 BT.3.2.1.3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 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BT.3.2.2 现场检查内容 BT.3.2.2.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BT.3.2.2.2 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企业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 专业知识与技能等内容;培训内容是否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培训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应包括培训计划、 培训通知、培训教材、人员签到簿、课件、考卷、培训证书、考核评价结果等。 BT.3.2.2.3 企业销售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是否接受相应培训,是 否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BT.3.2.2.4 检查企业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是否建立健康档案:患 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是否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BT.3.2.3 现场检查方法 BT.3.2.3.1 查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和员工名册及任命文件,核对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岗位人 员。 BT.3.2.3.2 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原件及简历等,核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 BT.3.2.3.3 查人员培训签到册、体检表、考勤表等,核对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必要时核对工资发放表。 BT.3.2.3.4 查企业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核对培训是否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是否包含各岗位人 员;查人员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核对所有人员是否建立培训档案并均按要求参加培训等。 BT.3.2.3.5 查企业职能框图,掌握特殊药品、冷藏药品储存和运输人员、人数及姓名;查特殊药品、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保管人员个人学习笔记等。 BT.3.2.3.6 查看企业有无健康体检制度;是否按年度体检;新录用有关人员是否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档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无不合格情况;出现不合格情况,是否复查确认;对体检不合格人员是否采 取措施,有无记录;查验收、养护人员是否进行了辨色力的检查等。 BT.3.3 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BT.3.3.1 检查标准 BT.3.3.1.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 期审核,及时修订。 BT.3.3.1.2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BT.3.3.1.3 企业操作规程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BT.3.3.2 现场检查内容 BT.3.3.2.1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是否与药店经营质量管理相一致;关键质量管理 环节是否有操作规程,规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文件配套的相应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质量文件修订 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BT.3.3.2.2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在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相关记录的签名是否一致。 BT.3.3.2.3 操作规程的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 BT.3.3.3 现场检查方法 BT.3.3.3.1 提问各岗位人员,查其对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查阅质 量档案,看相关档案有无整理、归档;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有无定期审核、及时修订;查质量管理文件 在企业的执行情况。 BT.3.3.3.2 提问质量管理人员及处方调配人员的履职情况、不在岗时的处理情况,核对签名是否一致 等。 184 DB 3711/T 113.3—2021 BT.3.3.3.3 BT.3.4 检查操作规程的实际应用情况。 计算机系统运行情况 BT.3.4.1 检查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BT.3.4.2 现场检查内容 企业是否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正常使用,实现药品可追溯。 BT.3.4.3 现场检查方法 BT.3.4.3.1 查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核对是否实现对供货企业及经营品种的管控,核对是否实现对经 营全过程的控制性管理,各项操作记录是否可通过系统进行查询。 BT.3.4.3.2 查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过程管理操作,是否设置权限控制。 BT.3.4.3.3 查实物与系统数据核对,数据是否准确;查数据修改操作,是否修改有记录可查。 BT.3.4.3.4 查系统是否具备可疑品种锁定和解锁功能。 BT.3.4.3.5 查系统是否具备自动报警、超范围购进销传和自动锁定功能。 BT.3.4.3.6 查系统是否可对药品销售进行限量设置,是否可控制调剂中的配伍禁忌。 BT.3.4.3.7 查不同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 BT.4 BT.4.1 药品购进的检查 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情况 BT.4.1.1 BT.4.1.1.1 BT.4.1.1.2 BT.4.1.2 BT.4.1.2.1 进行审核。 BT.4.1.2.2 BT.4.1.3 BT.4.1.3.1 BT.4.1.3.2 BT.4.2 检查标准 企业应当确定供货单位、所购入药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性。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现场检查内容 企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对供货单位、所购入药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性 质量保证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现场检查方法 查验制度、资质档案等,确定其合法性、有效性。 查验质量保证协议。 购进票据保留情况 BT.4.2.1 检查标准 BT.4.2.1.1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BT.4.2.1.2 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 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BT.4.2.1.3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 内容相对应。 BT.4.2.2 BT.4.2.2.1 BT.4.2.2.2 持一致。 BT.4.2.3 现场检查内容 采购药品是否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的发票、发票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采购发票或应税劳务清单所载内容应与采购记录、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是否保 现场检查方法 185 DB 3711/T 113.3—2021 BT.4.2.3.1 从企业采购记录中,抽取涵盖某经营的品种的采购记录,查是否有合法的采购发票。 BT.4.2.3.2 企业采购记录中药品信息与供货单位的发票或应税劳务清单中所载内容进行对照,看是否 相符。 BT.4.2.3.3 在现场随机抽取3至5个品种、在计算机系统以往采购记录中随机抽取3至5个品种,查发票 是否按照规定留存。 BT.4.3 购进验收情况 BT.4.3.1 检查标准 BT.4.3.1.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核实药品实物,做到 票、账、货相符。 BT.4.3.1.2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BT.4.3.2 BT.4.3.2.1 BT.4.3.2.2 BT.4.3.3 BT.4.3.3.1 BT.4.3.3.2 BT.5 BT.5.1 采购记录与采购订单是否相符,票、账、货是否相符。 查验企业是否按制度进行验收,并记录。 现场检查方法 查验采购记录与验收记录,确定票、账、货是否相符。 随机抽取验收记录,查看验收记录内容完整性、准确性与制度规定内容的一致性。 药品陈列的检查 分类、分区陈列及养护情况 BT.5.1.1 BT.5.1.1.1 BT.5.1.1.2 BT.5.1.1.3 BT.5.1.1.4 BT.5.1.2 BT.5.1.2.1 BT.5.1.2.2 BT.5.1.2.3 BT.5.1.2.4 BT.5.1.3 BT.5.1.3.1 BT.5.1.3.2 BT.5.1.3.3 BT.5.1.3.4 BT.5.2 现场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药品存储要求。 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 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企业应根据药品质量特性进行养护。 现场检查内容 营业场所是否有监测、调控设备,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查验药品是否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 检查在柜陈列药品的有效期,有无过期药品陈列,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查看企业养护记录。 现场检查方法 查看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查看温度计、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转情况。 随机抽取品种,看是否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现场抽查品种,可采用提问的形式了解相关人员对有效期跟踪管理规定的熟知程度等。 企业是否按制度规定开展养护工作并详细记录等。 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的陈列、储存管理情况 BT.5.2.1 检查标准 经营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BT.5.2.2 现场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有无相应经营范围,是否按要求设置专柜、专区等。 BT.5.2.3 186 现场检查方法 DB 3711/T 113.3—2021 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实经营范围,确认经营场所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查验购进记 录、现场库存,核实是否实际经营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 BT.6 BT.6.1 药品销售的检查 检查标准 BT.6.1.1 BT.6.1.2 BT.6.1.3 BT.6.2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 企业应按要求拆零销售药品。 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现场检查内容 BT.6.2.1 企业销售药品是否开具销售凭证;凭证内容是否齐全、准确;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等。 BT.6.2.2 是否按要求设置拆零专柜、拆零销售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拆 零销售是否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拆零销售期间是否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等。 BT.6.2.3 处方是否经执业药师审核、核对后销售等。 BT.6.3 现场检查方法 BT.6.3.1 BT.6.3.2 BT.6.3.3 BT.7 查看企业有关记录和凭证的规定;随机检查销售凭证、记录是否齐全、准确等。 查看拆零销售药品制度及工作开展情况。 查看销售记录、留存的处方。 检查文书 见表BT.1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187 DB 3711/T 113.3—2021 表BT.1 □重点检查 日照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随机检查 有因检查 被检查 单位 注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检查重点内容 许可证执行情况:是否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内容。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经营场所:是否擅自缩小营业面积,与许可面积不符。营业场所、仓库、生活等区域 2 是否分开并有隔离措施。营业场所和仓库是否卫生、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平整、无 缝隙。 3 经营非药品是否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 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是否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 是否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建立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 4 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验收日 期、验收结论等内容的验收记录。 人员及制度管理:是否设置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等岗位。各岗 5 位人员是否进行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 是否在岗并能履行工作职责。 6 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 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 储存陈列:是否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温、阴凉、冷藏等条件储存、陈列药品。营 7 业场所和仓库是否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是否有冷藏设 备(柜、橱),是否并建立真实完整的温湿度记录。 8 连锁企业门店是否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 理标准、统一服务,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不得从无证单位或个人非法购进药品。 9 处方药管理: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审核、调配、 核对人员是否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齐全。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是否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 10 规格等内容。不得销售无合法批准文号或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 品。 11 严禁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制毒类 化学品、疫苗等。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否按规定实施管理。 12 经营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是否 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锁具等。 13 购销管理:企业是否对供货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资质材料留存齐备。采购药品 时,企业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188 联系电话 仓库地址 序号 1 □符合性检查 发现问题 DB 3711/T 113.3—2021 表BT.1(续) 序号 14 检查重点内容 发现问题 经营中药饮片:营业场所是否配置符合卫生要求的调配处方和临方加工设施设备。中 药饮片装斗前是否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包装标示内容完整。 15 拆零管理:营业场所是否设立拆零专柜,并配有拆零工具及专用包装材料,拆零记录 是否齐全;调配、拆零场所是否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 16 其他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1、涉嫌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检查处 理意见 □2、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以后严格执行药品GSP依法经营 □3、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整 改情况依法组织跟踪检查。 被检查单位意见: 检查人员: 签字: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档案,一份由被检查单位保存。 189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U (资料性) 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U.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BU.2 BU.2.1 单位及人员资质的检查 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BU.2.1.1 检查标准 具有合法的执业许可和相关证照。 BU.2.1.2 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 a) b) 检查有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配制制剂是否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BU.2.1.3 现场检查方法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件,核实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BU.2.2 人员资质的检查 BU.2.2.1 检查标准 BU.2.2.1.1 三级医院药事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 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二级医院药事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一级医院和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有药师以上(含药 师)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用药人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由具有药士(中药士) 或药学及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担任。 BU.2.2.1.2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 业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BU.2.2.1.3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中药饮片质量验收人员 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承担。 BU.2.2.2 现场检查内容 查看并核实有关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90 DB 3711/T 113.3—2021 BU.2.2.3 现场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方法: a) b) c) d) e) f) BU.3 BU.3.1 查看有关人员是否具备药学专业知识; 询问有关人员了解的药事法规情况; 查看培训档案了解培训情况; 查看直接接触药品的有关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查体,有无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疾 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查看是否建立健康查体档案; 查看新上岗人员是否健康查体合格后上岗。 药品采购与验收的检查 药品购进情况 BU.3.1.1 检查标准 购进药品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 批发企业采购合法药品。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 发企业采购药品。 BU.3.1.2 现场检查内容 BU.3.1.2.1 购进药品应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加盖原印章的相关资质材料料,确认真实、有效,不得从 购货单位购入超出经营范围外的药品。 BU.3.1.2.2 所销售药品的证明性文件以及销售人员持有的企业法人授权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书”原件 和身份证复印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 BU.3.1.3 现场检查方法 BU.3.1.3.1 查看有关材料(包括药品GMP或GSP证书)中各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所供药 品是否在其生产、经营范围内。 BU.3.1.3.2 查看法人授权委托书中各项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授权内容与拟从事业务是否一致,必要时 向授权单位核实销售人员情况。 BU.3.1.3.3 查看供货方资质,对应查找确认有无超范围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BU.3.1.4 BU.3.1.4.1 BU.3.1.4.2 机构制剂。 BU.3.2 常见问题 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 执行验收情况 BU.3.2.1 检查标准 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 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库。 BU.3.2.2 现场检查内容 BU.3.2.2.1 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账、物相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 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 收结论及验收人签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I年,但不得少于3年。 BU.3.2.2.2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 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BU.3.2.2.3 需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 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191 DB 3711/T 113.3—2021 BU.3.2.3 现场检查方法 BU.3.2.3.1 查看有无购进验收制度和验收工作程序。 BU.3.2.3.2 有无专人负责验收工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是否拒收。 BU.3.2.3.3 查看药品验收人员是否负责购进验收记录;查看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BU.3.2.3.4 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制度保证。 BU.3.2.3.5 特殊药品应查看《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确认是否 建立双人验收制度。 BU.3.2.3.6 验收疫苗是否检查供方送货运输工具、保温箱是否符合冷链运输条件,并查看其运输过程 温度记录等。 BU.4 BU.4.1 药品储存与养护的检查 储存情况 BU.4.1.1 检查标准 用药人储存药品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药库;乡级计生服务机构 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置药房或专用药柜(橱)。 BU.4.1.2 现场检查内容 BU.4.1.2.1 药库、药房与生活区、诊疗区、治疗区分开。 BU.4.1.2.2 药库、药房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安全防盗。药房、药库应有保持药品与 地面一定距离的设施;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药品堆垛之间应有一定距离。药品存放区域应有防虫、防鼠、防火、防潮、防冻设施。通风及照明度符 合要求。 BU.4.1.2.3 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BU.4.1.2.4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储存的属性,设冷库或能够保障储存安全的冷藏设施、阴凉间。根据 药品储存的质量要求,设置常温库(10-30℃)、阴凉库(20℃以下)、冷库(柜)(2-10℃),相对 湿度保持在35-75%,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和失效。 BU.4.1.2.5 药房应有冷链和阴凉药品的储存条件。对需要避光、遮光储存要求的药品有保管措施。 BU.4.1.2.6 药品的储存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库应实行色标管理:分别以绿 色区为合格区、黄色为待验区和退货区、红色为不合格区。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 格库(区),按规定处理并有记录。 BU.4.1.2.7 药房应有不合格药品专门存放区域(或专用箱),并有明显的标识。 BU.4.1.2.8 药库、药房陈列药品应有清晰的标识,内服、外用、拆零分开摆放。高危药品、易混淆药 品应有规范统一的标识。 BU.4.1.2.9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 管,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BU.4.1.3 现场检查方法 BU.4.1.3.1 现场查看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药 库;乡级计生服务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设置药房,或者专用药柜(橱);是否配备 相应的设备。 BU.4.1.3.2 查看药品储存场所的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温度条件及药品 标准规定的要求,将药品分别储存在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柜)。 BU.4.1.3.3 查看五区色标管理是否设有相应标志,药品是否按照质量状态分别存放于相应的库(区)。 BU.4.1.3.4 查看是否按要求堆放。 BU.4.1.3.5 查看同库内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是否分开存放,并有标志。 BU.4.1.3.6 查看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是否设专库存放。 192 DB 3711/T 113.3—2021 BU.4.1.3.7 查看特殊药品存放及管理: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 双锁,并且存放区域有报警装置和防盗措施;验收入库记录是否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 号、品名、剂型、规札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购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 和保管人员签字。 BU.4.1.3.8 查看制度中有无规定每天检测、记录的时间区间,按时记录,节假日不间断。温、湿度超 出范围时,有无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如实记录。 BU.4.2 养护情况 BU.4.2.1 检查标准 用药人应定期检查库存和陈列药品的质量,做好检查养护记录。 BU.4.2.2 现场检查内容 BU.4.2.2.1 检查日常养护记录,内容包括:效期、温湿度、避光等。对检查出的过期失效、污染或变 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BU.4.2.2.2 检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高危药品、易混淆药品、储存时间长的药品、近效期药品、有 效期短药品、易潮解毒变和避光储存药品、需冷藏、冷冻药品、中药饮片是否重点养护和检查。库存药 品应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 BU.4.2.3 现场检查方法 查看有无制度规定定期的检查养护时间,并按制度执行。有无明确重点养护品种和重点养护环节, 有无在每年初做计划。对近效期、过期失效、其他不合格药品有无相应的措施。 BU.5 BU.5.1 药品调配管理的检查 检查标准 药品使用单位调配使用的药品应与其许可的诊疗范围相适应。药品发放应当遵“先产先出”“近效 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BU.5.2 现场检查内容 BU.5.2.1 拆零药品(指医疗机构协定处方)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场所或专用操作台,并保持清 洁卫生,有消毒设施。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清洁卫生,分装应有完整记录,包括药品 名称、规格、分装数量、药品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限、清场记录,分拆及复核人员签字。分装后的 药品包装应注明:药品名称、剂量、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限、分装日期、医疗机构名称。分 装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规定(药品失效期一年后,但不少于3年)。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BU.5.2.2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合格的标志和红色检验合格章;中药材包装上应标明药 品生产许可证号、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供货单位等;中药饮片标明品名、 产地、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小包装中药饮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生产日期、生产 企业等。中药配方颗粒按《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BU.5.3 现场检查方法 BU.5.3.1 查看诊疗范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为准。调配、使用药品是否与诊疗范 围相适应,超出范围视为无证经营行为。 BU.5.3.2 查看调配、拆零的是否设专用场所,便于拆零、调配操作,同时可以暂存已拆开包装的拆零 药品。专用场所清洁卫生,能够防止药品污染。 BU.5.3.3 查看是否有拆零记录,是否保存一年。拆零流水记录的内容:拆零时间、品名、规格、批号、 生产厂家、有效期、原包装数量、实际数量、拆零人等。 BU.5.3.4 查看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和调配是否符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要求,不错斗、串斗, 不生虫、霉变。 193 DB 3711/T 113.3—2021 BU.6 BU.6.1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标准 药品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及各主要工作岗位职责及质量责任; ——药品购进管理; ——药品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 ——药品验收管理; ——药品储存管理; ——药品养护陈列管理; ——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 ——药品拆零管理; ——药品出库和发放; ——票据和凭证管理; ——有关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 ——不合格药品管理; ——人员培训和健康查体;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 BU.6.2 检查内容 BU.6.2.1 BU.6.2.2 BU.6.2.3 BU.6.3 药品使用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和考核情况。 发现假劣药品后停用及报告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方法 BU.6.3.1 现场查看有无制度,是否适用。原则是与单位实际相符,有可操作性、实用性。 BU.6.3.2 现场查看有无真实的记录检查和考核情况。 BU.6.3.3 查看在验收中发现假劣药品是否立即封存并报告,有无擅自处理,有无制度规定和相应的操 作程序。 BU.6.3.4 查看有无明确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是否按照制 度定期收集、汇总、报告。 BU.7 检查文书 见表BU.1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194 DB 3711/T 113.3—2021 表BU.1 □重点检查 日照市药品使用监督检查记录表 □随机检查 □有因检查 □符合性检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检查重点内容 序号 发现问题 是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 1 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指定 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2 是否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工作,每年向药监部门提交 自查报告。 是否定期组织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人员进 3 行法律、法规及专业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是否每年组织直接接 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等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购进药品是否查验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 4 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相关资质档案齐全,采购记录内容完 整。 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建立包括 5 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 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 验收结论等内容的验收记录。 6 储存药品是否有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需在急诊室、病区护士 站临时存放药品的、是否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 是否制定并执行药品保管、养护制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设 7 施。避光、通风设备;是否配置空调、冰箱、温湿度计等温湿调 控及测量设备并按要求对温湿度进行记录;采取防潮、防火、防 虫、防鼠及防污染等措施。 药库是否划分区域,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 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区域红色)。是否按照剂型 8 或用途要求分类存放;药品与医疗器械等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 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拆零药品等是否分开存放。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是否专库或专柜存放, 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9 是否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 录。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药品,是否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195 DB 3711/T 113.3—2021 表BU.1(续)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发现问题 是否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10 药品拆零是否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 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行为;调配、拆零场所是否定期清洁消毒,保 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药品拆零操作、记录是否规范。 11 是否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 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清查。 是否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存在安全隐 12 患的药品,是否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保管,及时向所在地 药监部门报告。 1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检查处理 意见 □1、涉嫌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以后严格依法经营使用。 □3、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4、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被检查单位意见: 检查人员: 签名: 年 (公章)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档案,一份由被检查单位保存。 196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V (资料性)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BV.1 工作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督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BV.2 工作流程与程序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必须由至少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程序如图BV.1: 图BV.1 BV.2.1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程序简图 现场监督检查 BV.2.1.1 许可信息确认 确认许可证信息(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许可证 有效期等)与实际的一致性。 BV.2.1.2 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参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企业严格实施 现场检查,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如实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 时,可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 197 DB 3711/T 113.3—2021 查条款和所对应的检查内容,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方式、经 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合理缺项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检查组予以确认。检查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BV.2.2 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 ——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中,经营 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结论为“通过检查”; ——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结论为“限期整改”。 BV.2.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BV.2.3.1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向被检查单位书面提出立即或限期整改,以及按期上报整改情况 的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 BV.2.3.2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BV.3 BV.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一致 检查要求: ——同一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核对许可(备案)记载信息与企业实际是否一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重点检查经营场 所地址、库房地址、经营方式与经营范围。 BV.3.2 所经营产品的首营审核资料 检查要求: ——抽查企业所经营的产品1-2个,核对首营审核相关资料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质量负责人审 批意见; ——重点检查供应商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检查产品供应商资质,关注供应商的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许可证经营范围内; ——检查产品的购货者资质,关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在其购货者的经营范围内,购货者所要求 的送货地址是否与购货者许可证批准的库房地址一致。 BV.3.3 库房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要求: ——库房区域划分是否合理,是否有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和发货区,且各区域标识 标志符合规定要求(待验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查看库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无污染源;库房是否具有货架、垫板,且与周边墙壁、地面离 开一定距离,有温湿度要求的库房是否配备调控自动监测的设施设备及相应的记录(自动监测 设施设备仅限冷链要求的产品); ——库房是否具备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的设施设备;库房是否具有连接企业服务器的计算 机系统终端和网络。 BV.3.4 产品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要求: ——库房储存的产品是否做到分类管理,即器械与非器械分开,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发货 分开,不同名称器械分开、不同规格分开、不同类别分开; ——重点检查库房储存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的储存条件。 BV.3.5 198 库存产品是否合格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要求: ——重点检查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该批次产品是否有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证明文 件; ——产品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 有效期等; ——产品的包装是否存在破损等现象;库存产品包装标识上标示的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储存条件一 致。 BV.3.6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要求: ——抽查已销售的产品1-2个,检查计算机系统在经营全过程(首营、采购、验收、入库、库管、 销售、出库、运输等)每个环节是否纳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打印出相应的表单(关 键记录:验收、销售、随货同行单等且记录项目符合要求)。 ——鼓励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BV.3.7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检查要求: ——抽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包括法规规定要制定的基本制度、制度 要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 ——检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执行,即制度所写的内容是否在平时的操作 中实际做到。 BV.3.8 质量管理记录是否落实 抽查1-2个质量管理记录,核对法规对记录项目的要求,检查企业的相应记录是否项目齐全,记录 内容是否完整。 重点记录包括以下三项: ——验收记录包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 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 验收结果、验收人员姓名、验收日期等内容。 ——销售记录记录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供货 者、购货者名称、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随货同行单记载项目:品名、规格、注册证号、数量、生产厂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企业 名称、购货者名称、送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记录和项目参考GSP有关条款。 BV.3.9 人员与职责是否到位 检查要求: ——查看企业员工花名册、质量管理机构图和人员设置(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人员、验收人员), 检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清楚所担负的职责,相关制度文件是否已明确各类人员职责; ——质量管理人员所担负的职责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抽查质量管理人员相关学历、职称、从业经 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各类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是否落实,可采用问答的方式考核各类人员的实际培训效果。 BV.3.10 企业自查是否落实 检查要求: ——抽查所经营的产品,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销向单位信息填写完整,能达到产品追溯要求;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按时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要求逐项进行全项自查,其相关整改内容是否已经落实。 BV.4 现场检查及执法文书 199 DB 3711/T 113.3—2021 见表BV.1~表BV.6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表BV.1 日照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名称 经营方式 质量负责人 许可:□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许可证编号 备案:□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备案凭证编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证书编号 从事网络销售企业备案 情况 □委托方 受托企业 □受托方 委托企业 委托贮存 检查类别 □监督检查 派出单位: □整改后复查:上次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1 企业(零售)是否按照《规范》第24条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悬挂相关证照。 2 企业(网络销售)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10条规定,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 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 备案凭证。 3 企业(三类)是否按照《规范》第30条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计 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可追溯。 4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5条规定建立采购记录。 5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2条规定,审核并获取加盖公章的采购 产品及其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6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8条规定建立验收记录。 7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39条规定,检查并记录需要冷藏、冷冻 产品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温度记录。 8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19条规定,对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实行分 区管理。 9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3条规定,分开存放医疗器械和非医疗 器械,分开存放自营产品和受托产品。 10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2条规定,在仓库采取避光、通风、防 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200 年 检查 结果 月 日, 问题描述 DB 3711/T 113.3—2021 表BV.1(续) 序号 检查 检查内容 问题描述 结果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2条规定,按照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 11 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企业(批发)是否按照《规范》第23条规定,为需要冷藏、冷冻 贮存的医疗器械配备冷库和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 设备。 12 企业(零售)是否按照《规范》第24条规定,为需要冷藏、冷冻 13 贮存的医疗器械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44条规定,定期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 14 记录。 企业是否按照《规范》第28条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 15 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16 企业(二、三类批发及三类零售,含网络销售)是否按照《规范》 第48条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17 企业(批发)是否按照《规范》第47条规定,建立购货者档案, 核实购货者合法资质。 企业(批发)是否按照《规范》第23条规定,为需要冷藏、冷冻 18 运输的医疗器械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 备。 发现 其他 问题 本次检查发现以上问题,并不能证明受检企业仅存在这些问题。受检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续改进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并维持有效运行。 检查组 意见 □限期整改:受检单位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营产品质量。 负责整改后复查。 □其他: 派出单位 检查组成员 签字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组长 检查日期 协助检查员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受检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组派出单位,一份交协助检查员派出单位,一份交受检单位留存。如是整改后复查, 另外报送最初检查派出机构一份。 201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模板) 结果判定 章节 条款号 2.5.1 2.5.2 职 责 与 制 度 202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查看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的职责权限文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 查看法定代 表人或者负责 人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 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任命文件签发、资源配置批 准、 重大事项决定等)。 查看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 职能、人员职责管理文件; 与员工花名册对照,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部门、岗位、人员配 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 置情况; 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 查看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条 械。 件(如办公室、办公桌、 电话、计算机、网络环境、 传真机、档案柜等)。 *2.6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 任。 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 文件和职责权限文件;查看 质量负责人在质量管理工 作中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2.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 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 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 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规 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 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 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 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 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 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 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 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 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 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查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 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文件; 通过现场谈话等方式了解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职责 的熟悉程度; 抽查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职 权的相关记录(如资质审 核、不良事件收集、不合 格产品确认、质量事故调 查、质量管理培训等)。 符合 不 符 合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职 责 与 制 度 职 责 与 制 度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2.8.1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 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 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 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 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 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 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 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 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 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 查看质量管理制度; 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七)不合 抽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情况。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 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 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一)设施设备 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 记录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 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十三) 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 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 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 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2.8.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 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 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 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 交年度自查报告。 查看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满一年的企业,还应查 看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自 查报告。 2.9.1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 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查看企业质量管理记录制 度(对照2.8.1、2.8.2检 查)。 *2.9.2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抽查采 购、验收记录。 *2.9.3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 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销售记录制度。 查看销售记录制度;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抽查销 售记录。 2.9.4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 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抽查企业采购、验收、销 售记录; 根据相关记录与实物或凭 证核对。 2.9.5 抽查高风险品种进、存、 销账目的平衡性;抽查库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 存货物与账目的一致性; 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核实各项记录的可追溯 性。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查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3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职 责 与 制 度 人 员 与 培 训 204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2.9.6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 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 当永久保存。 查看企业质量管理记录制 度; 在已过有效期的、无有效 期的、植入类的产品中选 取1~2个品种,查看进货查 验和销售记录。 3.10.1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 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3.10.2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 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3.11.1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查看企业质量组织机构 图、员工花名册、质量管 理人员任命文件。 3.11.2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 专业学历或职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 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 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 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 检验学、管理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 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劳 动用工合同或任职证明、 简历、学历或职称等证明 文件。 3.12 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 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 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应当在职在岗。(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 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 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 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 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 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植入和介 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 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 商培训的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 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 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查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 (质量管理、验收、销售 等)劳动用工合同、简历; 查看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 或职称证明,履行职责的 相关记录; 查看验收、售后服务人员 学历或职称证明(从事体 外诊断试剂经营的); 查看经营人员学历或培训 记录(从事植入和介入类 医疗器械经营的); 查看经营人员学历或职业 资格证明(从事角膜接触 镜、助听器等产品经营 的)。 可采取现场询问、答卷等 方式了解相关人员对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 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熟悉 程度。 由监管部门核实或由企业 承诺其相关人员无《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 条、 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情 形。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3.13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 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 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 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 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查看企业售后服务人员的 劳动用工合同、简历、学 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文件和(生产企业、代理 商、专业培训机构等第三 方)技术培训记录等:查 看企业售后服务条件(办 公室、电话、计算机、维 修设备、配件等);查看 售后服务协议(由生产企 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 务支持的)。 3.14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 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对照人员花名册查看相关 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 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 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 考核记录。 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 规程等。 3.15 查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 位人员上年度或本年度的 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 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抽 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 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 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人员的健康档案。 人 员 与 培 训 *4.16.1 4.16.2 设 施 与 设 备 *4.17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 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 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 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查看经营场所、库房的产 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文 件; 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查看经营场所卫生条件。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能防止医疗器 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 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平面布 局图并实地检查库房选 址、设计、布局及其库房 贮存设施设备配置等情 况,确认企业库房是否符 合医疗器械贮存要求并能 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 错或被污损;企业库房贮 存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 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 求。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查看经营场所、库房面积。 205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条款号 4.18 设 施 与 设 备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 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 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 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 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 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 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 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检查要点 重点查看企业不单独设立 医疗器械库房的理由是否 符合上述规定。单一门店零 售企业重点检查其经营场 所陈列条件是否符合其所 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 求、经营场所是否能满足其 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 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企 业重点查看配送协议或相 关证明文件;全部委托其他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 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重点查看受托 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委托贮 存、配送服务协议及其他相 关证明文件;专营医疗器械 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 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 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 备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 点查看其经营范围。 4.19.1 企业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 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 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 查看库房现场分区管理情 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 况。 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 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4.19.2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 查看库房的分区情况。 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4.20 206 条款内容 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库 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二)库房内墙 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三)有防 查看库房现场条件。 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 天气影响的措施;(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 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条款号 4.21 *4.22.1 设 施 与 设 备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企业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 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一)医疗器械与地 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查看库房设施设备。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四) 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五)有特殊要求的医 疗器械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查看库房温度、湿度设置 范围;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 抽查企业经营产品,确认 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 库房温度、湿度与其说明 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 一致。 *4.22.2 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 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查看库房温度、湿度调控 及监测设备;确认相关设 备的运行状态及与库房规 模的匹配程度。 *4.23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 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 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 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 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 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需要进行 运输的企业,应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 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 温箱等设备;(五)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医疗 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查看冷藏、冷冻贮存运输设 施设备; 确认相关设备的运行状态、 功能及与经营规模的匹配 程度。 4.24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医疗 器械范围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配 备陈列货架和柜台;(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 目位置;(三)经营需要冷藏的医疗器械,是 否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四)经 营可拆零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 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 查看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 相关证照; 确认相关设备的运行状 态、功能。 4.25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 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医 疗器械的摆放应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查看医疗器械的陈列及相 (三)冷藏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是否 关记录。 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四)医疗器械与非 医疗器械是否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 目标示。 4.26.1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 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 医疗器械。 查看医疗器械拆零和效期 管理规定;查看医疗器械 定期检查记录。 *4.26.2 零售企业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 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 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查看医疗器械质量投诉、 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 定及相关记录。 207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4.27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 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查看基础设施设备定期检 查、清洁和维护的规定及相 关记录和档案。 4.28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 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 校准或检定记录。 查看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 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相关 规定;查看相关设备的检 定、校准记录或证明(国家 规定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 器具和设备)。 4.29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 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 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 施等,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修订相关质量管理 制度。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 验证。 查看冷藏贮存、运输设施设 备验证管理规定; 看相应设施设备验证形成 的控制文件。 *4.30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 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 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 系统是否具有以下功能:(一)具有实现部门 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 和管理功能;(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 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 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 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 踪的功能;(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 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 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 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 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六)具有 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 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 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查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是否具备上述功能,查看计 算机数据并与相关记录,实 际库存等比对,确认企业的 信息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真 实,有效。 *4.31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 配送服务,应当还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 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二)具有与 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 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 和技术手段;(三)具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四)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查看企业物流储运条件、计 算机管理信息平台功能等。 设 施 与 设 备 208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采 购 收 货 与 验 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5.32.1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 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 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包括:(一)营业 执照;(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 可证或者备案凭证;(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 者备案凭证;(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是否载 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 员的身份证号码。 抽查供货者及所经营产品 的资质审核档案; 抽查所经营产品资质审核 档案。 5.32.2 如有必要,企业应当派人员到供货者进行现场 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发现 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 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查看对供货者现场核查及 质量管理情况评价的相关 记录。 5.33 抽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备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 注:连锁零售门店经营的产 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 品全部由总部配送并由总 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 部统一保留资质的豁免检 单价、金额等。 查。 5.34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 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 后的安全使用。 抽查采购合同或协议。 *5.35 企业采购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 (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单位、数 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抽查采购记录确认内容的 合规性。 5.36.1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 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 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 对。交货和收货双方是否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 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立即报告质量负 责人并拒收。 查看收货管理规定及岗位 操作规程; 通过收货人员实际操作确 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5.36.2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 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 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 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 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查看本企业随货同行单内 容的合规性; 抽查所接收随货同行单的 票样、印章与存档样稿的一 致性。 5.37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 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 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冷藏、冷 冻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通过收货人员实际操作确 认其操作的合规性。 *5.38.1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 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 验收记录。 查看验收管理规定及岗位 操作规程;通过验收人员的 实际操作确认其操作的合 规性。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209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采 购 收 货 与 验 收 入 库 贮 存 与 检 查 210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5.38.2 验收记录应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 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批号或序列号、生产 日期或有效期或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 抽查验收记录确认内容的 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 合规性。 果等内容,记录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 日期。 5.38.3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 施。 查看不合格产品验收记录 确认内容的合规性。 *5.39 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 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 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 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查看冷链产品验收管理规 定。 5.40 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 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 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 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 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查看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委托收货和验收的 服务书面协议; 查看委托方对服务质量监 督的记录。 6.41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 是否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 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 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查看入库管理规定; 抽查入库记录确认操作的 及时性和正确性。 6.42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 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说明书或包装 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二)贮存医 疗器械是否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 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三)搬运和堆垛 医疗器械是否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 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 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 、 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是否分开存 放;(五)医疗器械是否按规格、批号分开存 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 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 是否保持清洁,无破损;(七)非作业区工作 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 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 为;(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 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查看贮存管理规定及其内 容的合规性; 抽查在库产品确认有效执 行管理规定。 6.43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 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 械应当与委托的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查看库区设置确认具备分 开存放条件;抽查在库产品 核实实行分开存放管理。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入 库 贮 存 与 检 查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6.44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 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 检查记录。内容包括:(一)检查并改善贮存 与作业流程;(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 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 行监测记录;(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 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五)对 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查看库房管理规定及其内 容的合规性; 抽查库房检查记录确认有 效执行规定。 6.45.1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 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规定进行销毁,并 保存相关记录。 查看医疗器械效期管理规 定及其内容的合规性;抽查 近效期产品预警情况,超过 有效期产品的存放区域及 处置记录(包括销毁记录), 确认执行规定。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 抽查超过有效期产品的处 置记录及同批产品的采购、 销售记录,确认超过有效期 产品处于禁止销售状态。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 账、货相符。 查看库房管理规定及其内 容的合规性;抽查产品盘点 记录确认帐、货相符。 *6.45.2 6.46 销 售 销 售 出 库 与 运 输 7.47.1 企业应当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 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查看销售管理规定,查看企 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 业销售员授权书内容的合 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 规性。 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7.47.2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 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 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 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7.48.1 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 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建立的销售记录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 查看销售记录确认内容合 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 规性。 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 或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三)生产企 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7.48.2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 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 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查看销售记录确认内容合 规性。 7.49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 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 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 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 便进行质量追溯。 查看销售凭据确认内容合 规性。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查看首次购货者资质证明, 确认购货者合法身份;通过 销售记录抽查购货者资质 档案,确认产品流向合规。 211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条款号 销 售 出 库 与 运 输 售 后 服 务 212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7.50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 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 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查看企业出库管理规定; 处理:(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 通过相关岗位人员实际 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二)标签脱 操作确认与其执行规定。 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 符;(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四)存 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7.51 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 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 查看出库复核记录确认 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 内容合规性。 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 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7.52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 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7.53 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 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 求:(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 查看需要冷藏、冷冻产品 是否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二)是否在冷 装箱、装车操作规程及记 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三)装车 录,确认内容合规。 前是否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 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7.54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 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 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 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查看委托运输协议确认 内容合规; 查看评估考核记录确认 内容合规。 *7.55 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 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 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 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 监测数据的功能。 查看冷藏运输设施设备 温控装置功能,确认其合 规性。 8.56.1 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 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 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查看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售后服务委托协议,确认 售后服务责任界定;查看 售后服务人员接受技术 培训及开展售后服务的 相关记录。 8.56.2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 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 安全使用。 抽查采购合同,确认质量 及售后责任有明确约定。 8.56.3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 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 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要求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 务的部门或人员,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 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经过厂家培训 的人员。 抽查采购合同,确认安 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 的责任有明确约定; 查看售后服务管理人员 及其职责; 查看售后服务人员专业 资质及培训记录。 查看医疗器械拼箱发货 的代用包装箱。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DB 3711/T 113.3—2021 表BV.2(续) 结果判定 章节 售 后 服 务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8.57 查看退货管理制度,确认能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 够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查看退货记录。 8.58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 查看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 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 程; 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 抽查相关工作记录。 后跟踪等。 8.59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 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 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查看售后管理人员配备情 况; 查看客户投诉管理规定及 其相关记录。 8.60 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 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查看售后服务管理档案。 8.61 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查看营业场所,确认其公示 相关内容。 备注:仅从事批发业务的企 业豁免检查。 8.62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 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8.63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问题, 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 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 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 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查看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 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 及相关工作记录。 8.64 企业应当建立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 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 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 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查看召回管理制度及协助 召回记录。 符 合 不 符 合 备注 查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查看企业入网注册信息及 报告信息,确认企业入网并 开展工作。 213 DB 3711/T 113.3—2021 表BV.3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模板)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库房地址 □批发 经营方式 □零售 年 检查日期 □首次许可 月 日 □变更许可 □首次备案 检查类型 □批零兼营 □延续许可 □变更备案 □其他 □其他 □监督检查 □限期整改后复查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序号 不符合项条款号(关键项目 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 不 符 合 项 目 重点项 项,不适用缺项 不符合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一般项 签字 项。 项。 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 检查组成员 项,不适用缺项 %。 组员 组长 观察员 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字(公章) 经营企业确认 检查结果 备注 214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V.4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一、检查组对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评价意见 二、检查组建议: □通过检查 □未通过检查 □限期整改:应在 年 月 月 日 日前完成整改 □其他: 三、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长: 组员: 检查日期: 年 215 DB 3711/T 113.3—2021 表BV.5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整改复查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库房地址 经营方式 □批发 检查日期 年 □首次许可 检查类型 月 □批零兼营 □延续许可 □其他 日 □变更许可 □首次备案 □零售 □变更备案 □其他 □监督检查 □限期整改后复查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序号 不符合项条款号(关键项目 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 不 符 合 项 目 重点项 项,不适用缺项 不符合项:重点项 项,一般项 项,一般项 项。 项。 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 检查组成员 项,不适用缺项 %。 组员 签字 组长 观察员 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字(公章) 经营企业 确认检查 结果 备注 216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表BV.6 日照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执业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等级 □三级□二级□一级□其它 执业范围 存在问题描述 检查重点 检查目的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存供 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 格证明文件,进货记录、查 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是否实行统一采购;是否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 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长期使用的大型医疗器械使 用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是否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 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 条件以及温湿度记录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 数量相适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 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 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 度、湿度等数据。 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工作情况 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时 上报并妥善处理发现的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自查 报告 是否配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 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每年 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不断修改完 善质量管理措施。 现场检查情况综述: 以上发现问题整改意见: 被检查人意见: 被检查人签名: (单位加盖公章)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17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W (资料性) 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业务指导书 BW.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可用于指导日照市内化妆品经营现场的检查工作,旨在帮助化妆品监管人员加强对化妆品 经营合法合规要求的把握,提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和 单位依法经营合法合格产品提供参考。 BW.2 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指南》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BW.3 BW.3.1 检查人员 基本要求 现场检查至少2名持执法证人员,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 b) 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c) 熟悉化妆品经营环节的基本常识; d) 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较准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 e)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BW.3.2 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 a) 尊重企业权利,遇到争议问题要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 b) 对企业秘密应予保密,如非取证需要,不得复制企业文件; c) 廉洁自律; d) 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BW.4 BW.4.1 218 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 DB 3711/T 113.3—2021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监督检查。 BW.4.2 有因检查 针对某个或者多个问题开展的检查,包括根据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发现 的问题或者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开展的检查。 BW.4.3 飞行检查 针对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检查。 BW.4.4 随机抽查 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开展的检查。 BW.4.5 跟踪检查 针对被检查单位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的检查。 BW.5 实施检查 BW.5.1 进入企业现场后,首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 利义务,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BW.5.2 了解情况: a) 了解产品近期经营状况及质量体系运行、人员变化情况; b) 了解近期企业经营规模和销售情况; c) 产品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d) 产品抽验情况:企业过往存在缺陷项目和整改落实情况; e) 监管部门稽查和处罚情况; f) 消费者投诉处置情况; g) 了解企业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设。 BW.5.3 在企业相关人员配合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件记录、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BW.5.4 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经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 认。必要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BW.5.5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检查意见。与企业沟通,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相关检查文书。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 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意见,根据企业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 查。要求企业负责人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由至少2名 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BW.5.6 及时将现场检查有关情况录入监管系统,并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 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BW.5.7 现场检查流程图见图BW.1: 219 DB 3711/T 113.3—2021 图BW.1 BW.6 BW.6.1 现场检查流程图 检查要点 资质证明文件 检查内容: a) 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b)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 c)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 d) 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BW.6.2 标签标识 检查内容: a)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b)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定; c) 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d) 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 称和地址; e) 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f) 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g)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产品批准文号; h) 是否存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症、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 220 DB 3711/T 113.3—2021 i) j) BW.6.3 是否有虚假夸大内容; 相关产品是否标注警示用语。 购货验收 检查内容: a) 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b) 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 料; c) 是否索取供货商的内容齐全的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d) 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e) 是否建立购货台账,台账内容是否齐全。 BW.6.4 储存卫生 检查内容: a) 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 b) 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c) 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d) 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e) 抽查化妆品是否过期。 BW.6.5 产品宣传 检查内容: a)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 b)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 c)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d)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e) 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BW.6.6 网络销售 检查内容: a) 是否存在违法产品; b) 是否存在违法产品信息; c) 是否存在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 BW.7 工作文书 见表BW.1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221 DB 3711/T 113.3—2021 表BW.1 日照市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随机抽查 被查单位 负责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经营类型 □有因检查 电话 普通经营 批发配送 使用单位 网络经营 交易市场 详细 单位地址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1 经营场所及仓库是否内外整洁,是否具有通风、防尘、防 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 2 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是否存在更改使用期限、生产批号的化妆品。 *3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销售 记录真实完整并按要求保存记录及凭证。 4 是否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保证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 可追溯。 5 是否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协助调查等义务。 *6 产品标签是否有禁止标注的内容;标注内容是否齐全;产 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定。 7 进口化妆品是否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化妆品是 否贴有符合要求的中文标签。 *8 9 10 发现问题 是否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 案,是否有宣称特殊功能的内容。免费试用、赠予、兑换 的化妆品是否合法。 化妆品经营宣传中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虚假宣称功效或夸大宣传。 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是否在其服务场所内公示其经营使 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并按照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 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选 填 项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履行审查、 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准确。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展示了禁止经营的化妆品的相 关信息。 其他 违法 行为 检查 处理 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1.涉嫌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市场监管局。 被检查单位意见: 签名: 检查人员: (公章) 月 日 年 222 XXX市场监管局 年 月 日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X (资料性)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检查业务指导书 BX.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BX.2 BX.2.1 检查程序与流程 出示证件 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X.2.2 检查告知 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BX.2.3 现场调查 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有关情况。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 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或者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 名或者盖章。 制作现场笔录,载明现场的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 BX.2.4 交换检查意见 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价格行为是否存在不规范或者涉嫌违法的事 实;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对证据方面的意见。 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重复BX.2.3与本条程序进行核实。 BX.2.5 形成检查结果 根据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事实及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 BX.3 BX.3.1 检查内容与要求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BX.3.1.1 是否存在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 BX.3.1.1.1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查看营业执照、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根据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或)省发改委公布的需要履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及产品目录,查看 经营者及其销售产品是否属于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范围。 BX.3.1.1.2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检查经营者公示的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交易合同、 223 DB 3711/T 113.3—2021 结算系统、财务票据等,查验经营者是否有过提价行为和调价行为。 BX.3.1.1.3 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 行申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否批准提价;对实行调价备案制度的,经营者调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政府部门认为调价不当责令改正的,经营者是否执行。 BX.3.1.1.4 发现涉嫌存在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提取交易合同、财务票 据以及履行申报备案程序的有关文件等证据材料。 BX.3.1.2 是否存在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违法行为 BX.3.1.2.1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查看营业执照、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根据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或)省发改委公布的需要履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及产品目录,查看 经营者及其销售产品是否属于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范围。 BX.3.1.2.2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检查经营者公示的目录内商品、服务价格信息、交易合同、 结算系统、财务票据等,查验经营者是否有涉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 最低保护价的违法行为。 BX.3.1.2.3 发现涉嫌存在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违法行 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 材料。 BX.3.2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 BX.3.2.1 是否存在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违法行为 BX.3.2.1.1 在实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期间,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或)省发改委公布的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产品和服务,查看经营者 是否经营上述商品或者服务。 BX.3.2.1.2 在实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期间,检查经营者公示的集中定价权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 交易合同、结算系统、财务票据等,查验经营者是否涉嫌存在不执行集中定价而自行定价的违法行为。 BX.3.2.1.3 发现涉嫌存在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 服务的范围、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X.3.2.2 是否存在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违法行为 BX.3.2.2.1 在实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期间,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或)省发改委公布的冻结价格措施的产品和服务,检查经营者是否经营 上述商品或者服务。 BX.3.2.2.2 在实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期间,检查经营者公示的冻结价格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交 易合同、结算系统、财务票据等,查验经营者是否涉嫌存在不执行冻结价格而自行定价、随意调价等违 法行为。 BX.3.2.2.3 发现涉嫌存在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 的范围、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X.4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224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Y (资料性)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业务指导书 BY.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央定价目录》 《山东省定价目录》 BY.2 BY.2.1 检查程序与流程 出示证件 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Y.2.2 检查告知 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BY.2.3 现场调查 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有关情况。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 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需由当事人或者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 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现场笔录,载明现场的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 BY.2.4 交换检查意见 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价格行为是否存在不规范或者涉嫌违法的事 实;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对证据方面的意见。 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重复BY.2.3与本条程序进行核实。 BY.2.5 形成检查结果 根据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事实及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责人批准。 BY.3 BY.3.1 检查内容与要求 是否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BY.3.1.1 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央定价目录》、《山东省定价目录》,核对是否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 BY.3.1.2 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检查经营者明码标价时公示的商品、服 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检查交易合同、结算系统数据、财务票据等材料,查明实际成交价格、收费标准。 BY.3.1.3 对照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针对相应商品和服务制定的定价文件,核对经营者明码标价的 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否与定价文件规定的价格一致(政府定价类)或者在定价文件确定的价格范围之 225 DB 3711/T 113.3—2021 内(政府指导价类)。 BY.3.1.4 发现涉嫌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当调 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Y.3.2 是否存在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自立收费项目或 者自定标准收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 BY.3.2.1 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央定价目录》、《山东省定价目录》,核对是否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 BY.3.2.2 核查有权定价部门针对相应商品和服务是否制定定价文件,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相应的定价文 件和定价依据,其向有权定价部门提交的申请定价、审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请材料、批复材料等。 BY.3.2.3 核验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验是否存在没有定价文件、有关部门越权定价、政 府已经明令取消了该项收费项目、未经有权定价部门正式批准或者发文定价等情况。 BY.3.2.4 发现涉嫌存在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自立收费 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 服务的范围、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Y.3.3 是否存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 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BY.3.3.1 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服务种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 价目录》、《山东省定价目录》,核对是否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 BY.3.3.2 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检查经营者明码标价时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检查交易合同、结算系统数据、财务票据等材料,查明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BY.3.3.3 查明经营者每一收费项目实际提供了哪些服务,具体的内容、方式、对象、范围、数量、质 量、标准、计费单位等与收费相关事项。 BY.3.3.4 查阅相应的定价文件关于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明确文件规定的某项收费对应的服务事 项,包括:具体的内容、方式、对象、范围、数量、质量、标准、计费单位等。 BY.3.3.5 对照定价文件,核查经营者实际收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分解收费项目(将项 目已包含的服务内容拆分另行收费等)、重复收费(某项收费项目和内容包涵另一项目的,同时对两个 项目收费;通过变更计费单位收费,如将每天改为每小时、将每人改为每人次等)、扩大范围收费(对 收费的对象、收费的时间、收费的前提条件有限定,突破相应的限定进行收费的等)、不按照规定提供 服务而收费(未按文件规定的与收费数额关系密切的数量、质量、标准和方式等要求提供服务)等。 BY.3.3.6 发现涉嫌存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 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服务的范围、持续期间、涉案金 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Y.3.4 为 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违法行 BY.3.4.1 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服务种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 价目录》、《山东省定价目录》,核对是否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 BY.3.4.2 核查是否针对上述服务违规收取了保证金、抵押金,并且不予退还,或者设置苛刻的条件导 致实际难以符合的;核查是否所有的服务项目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的情况。 BY.3.4.3 发现涉嫌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持续期间和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 的证据材料。 BY.3.5 是否存在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其他违法行为 BY.3.5.1 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央定价目录》、《山东省定价目录》,核对是否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 BY.3.5.2 核查有权定价部门针对相应商品和服务制定的定价文件,查明相应价格的具体数额和执行的 226 DB 3711/T 113.3—2021 起止时间。 BY.3.5.3 核对经营者实际执行价格与执行时间与定价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提前或者推迟执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情况。 BY.3.5.4 发现涉嫌存在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 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Y.4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227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BZ (资料性) 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书 BZ.1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 BZ.2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BZ.3 BZ.3.1 检查程序与流程 出示证件 现场检查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应当岀示行政执法证件。 BZ.3.2 检查告知 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BZ.3.3 现场调查 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有关情况。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 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需由当事人或者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 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现场笔录,载明现场的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 BZ.3.4 交换检查意见 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价格行为是否存在不规范或者涉嫌违法的事 实;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对证据方面的意见。 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重复BZ.2.3与本条程序进行核实。 BZ.3.5 形成检查结果 根据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事实及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责人批准。 BZ.4 BZ.4.1 检查内容与要求 是否存在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 BZ.4.1.1 228 检查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或者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公示的商品、服务交易价格以及标示的原价, DB 3711/T 113.3—2021 交易结算系统数据,财务票据等材料,查明实际成交价格。 BZ.4.1.2 核实经营者对外标示的原价是否符合“原价”的法定含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 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 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原价”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a) 时间要件:“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最近一次交易时间为 准; b) 地点要件:本交易场所; c) 成交要件:达成交易且有交易票据; d) 价格要件:“最低”交易价格。 注:“原价”仅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注了“原价”字样。 BZ.4.1.3 发现涉嫌存在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持续 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Z.4.2 是否存在违法价格比较的行为 BZ.4.2.1 检查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或者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公示的商品、服务交易价格,被比较价格的含 义和解释,交易结算系统数据,财务票据等材料,查明实际成交价格。 BZ.4.2.2 核实经营者标示的被比较价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是核实标明的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是否准 确,二是核实被比较价格是否真实、有依据。 BZ.4.2.3 经营者采用价格比较手段,但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在调查中应当通过笔录等形式固定 其对被比较价格含义的解释,再行判断依据是否属实。 BZ.4.2.4 发现涉嫌存在违法价格比较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持续期 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Z.4.3 是否存在虚假优惠折价的违法行为 BZ.4.3.1 检查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或者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公示的商品、服务交易价格,标示的打折幅度, 交易结算系统数据,财务票据等材料,查明实际成交价格。 BZ.4.3.2 检查经营者是否准确标明用以计算折价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是否真实有依据。如果没有标 明折价的基准价格,或者基准价格含义不确切,则应以“原价”作为计算折价的基准价格。 BZ.4.3.3 发现涉嫌存在虚假优惠折价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 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Z.4.4 是否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BZ.4.4.1 检查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或者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公示的商品、服务交易价格,涉及商品、服务 价格具体承诺的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交易结算系 统数据,财务票据等材料,查明实际成交价格。 BZ.4.4.2 核实经营者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的实际成交价格与对外承诺的价格是否一致。 BZ.4.4.3 发现涉嫌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应当调查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和服务的范围、 持续期间、涉案金额等问题,并提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BZ.5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229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A (资料性) 超市/便利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CA.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超市/便利店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食品、产品质量、化妆品、 物价、商标、广告、合同、计量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CA.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CA.3 CA.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A.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超市/便利店,掌握其业 态组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A.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230 DB 3711/T 113.3—2021 CA.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CA.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A.3.2 现场检查 CA.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A.3.2.2 CA.3.2.2.1 检查重点 食品经营 CA.3.2.2.1.1 许可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证照有效。食品经营单位应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应一致,实际经营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品种应与行政许可核准的一致,发生 改变后应主动报告监管部门。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b) 亮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c) 监督公示。监督公示牌标识应真实、醒目易见。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县区局统一印制的“三高一多”食品警示标识、致食品经营者的一封信,不售卖“三高一多” 食品。 CA.3.2.2.1.2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食品经营 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营业时在岗管 理;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b)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食品经营单位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直接接触 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的日期、内容、授课人员和 课时、考核等情况;记录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检查日期、地点、医院和结果;现场抽查食品 从业人员询问有关食品安全知识,查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卫生 疾病的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调离相应岗位;落实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晨检制度,实施动态健康 状况管理; c)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食品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CA.3.2.2.1.3 索证索票和食品追溯 检查内容: a) 供货者资质证明。建立食品供货者资质查验制度,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采购除外,其他食 品供货者必须具有有效食品许可证(复印件),并建立台账; b) 食品合格证明。釆购的食品应每批都具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肉类食品具有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进口食品具有卫生检验合格证书,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至 保质期后60天或者2年;应保留供货商每批食品的购销凭证;有关证明应装订成册,有条件的, 建立电子台账; c) 索证索票记录。现场抽查食品索证索票的记录。 CA.3.2.2.1.4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231 DB 3711/T 113.3—2021 a) b) c)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标识、感官、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内 容: 1) 食品包装: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包装应完整; 2) 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 及相关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货架上食品标识内容应齐全;食品 添加剂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3) 感官检查:不应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 感官性状异常; 4) 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和公示应符合要求。 违禁食品。不得存在经营使用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结果超标、过期食品、未检疫或检疫不合 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和水产、有毒动植物,以及其他禁止食品品种。 散装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贮存要求:应设立专区或者专柜销售;应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 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2) 经营规范: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 要求;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CA.3.2.2.1.5 食品的贮存 检查内容: a) 贮存场所。应用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应有防止鼠蝇等“四害”侵入的装 置;库房场所环境应清洁;库房制冷设备运转及维护情况。库房温度应符合贮存食品温度要求; b) 食品的存放。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 害物品不应混放,不应存放非法添加物质; c) 废弃物品的存放。应设置废弃食品暂存标识和区域,应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 食品添加剂; CA.3.2.2.1.6 现制现售的检查 检查内容: a) 场所设置: 1) 周边环境:经营场所25m内是否有因环境改变导致的污染源,必要时可询问周边人员; 2) 加工场所:设置的食品加工操作功能场所是否改动或是否满足加工供应需要,各场所均应 设在室内。如发现可疑,可查阅发证档案核对原始图纸; 3) 专用场所:核查应配有相应的专间或专用场所。 b) 场所布局: 1) 场所面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场地布局。如发现可疑,可查阅发证档案核对原始图纸; 2) 食品加工流程: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应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c) 围护设施: 1) 地面:粗加工、切配、烹饪等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的材 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等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平整,无破损、 积水、积存污垢及废弃物残渣。 2) 排水: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等场所应设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畅 通;排水系统的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应有 可拆卸的盖板,出口处有金属网罩。 3) 墙壁:食品处理区的墙壁应釆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易清洗的墙裙; 粗加工、切配、烹饪等场所的墙裙瓷砖不得有脱落、破损;烹饪等场所的墙壁不应有霉斑、 积油腻、污垢。 232 DB 3711/T 113.3—2021 4) d) e) f) g) h) 门窗:室内窗台应下斜大于45°或采用无窗台结构;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 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 有防蝇纱网或空气幕;门窗、防蝇纱网等设施不应有破损、发霉和变形;空气幕应能正常 使用。 5) 天花板: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釆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表面光洁、耐腐蚀、 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应有一定弧度;食品处理区及其 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 顶;食品处理区天花板不应有脱落、变形、霉斑、积油腻、污垢;在烹饪等场所不应有凝 结水滴落。 6) 通风排烟: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设施并能满足需要;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及 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工用具、容器和设备: 1) 设备配置:配备的工用具容器设备应能满足加工需要;工用具、容器、设备应便于清洗消 毒。 2) 设备材质:工用具、容器、设备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工用具容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应正确。 3) 设备标识: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容器、设备应有区分标识;不同用途的工用具、 容器、设备应分开定位存放。 4) 卫生状况:工用具及容器、设备应完好;工用具、容器、设备应按区分标识使用;待用的 工用具、容器、设备应洗净、消毒,必要时可开展ATP快检和实验室抽检。 粗加工及切配: 1) 清洗水池。应有足够的畜禽肉类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清洗水池;水池应标识区分, 实际用途与标识应相符合。 2) 操作过程。粗加工、切配、存放过程应符合要求;加工所用的工用具应清洁、定位存放, 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区分使用;应配置厨余垃圾容器并加盖。厨余垃圾应及时收集及清理。 烹饪加工: 1) 加工过程。食品热加工过程应符合要求,应烧熟煮透。必要时感官检查或测温;煎炸油脂 使用应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快速检测极性组分、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菜品装饰用的 围边、盘花、雕刻等物品应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应有污染食品;需要冷藏的熟制品 应冷却后及时冷藏;应配置厨余垃圾容器并加盖,厨余垃圾应及时收集、清理。 2) 食品存放。食品烧熟后至食用前,在10℃~60℃条件存放不应超过2h;食品存放不应受到 污染,防止冷凝水、灰尘、虫害、地面污物、照明设备及消毒剂、杀虫剂等污染食品及食 品接触面;食品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专间操作: 1) 专间设置。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应设置食品专用操作间,包括冷食类食品、 生食类食品、裱花操作等;专间紫外线灯安装方位应正确、数量充足、正常运转;专间应 配备工用具消毒液;专间内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应正常启动,专间温度计或用 环境温度计测量专间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必要时,用余氯测试纸测试消毒液浓度是否 符合要求。 2) 食品加工。熟食品不应存在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询问熟食品加工时间,制作好的熟食品 应尽量当餐用完;净水设施设备应正常使用,有净水滤芯更换记录;专间内应由专人负责 食品加工制作。 3) 食品存放。专间内应有生食品存放专用冰箱,专用冰箱应处冷藏状态;熟食品贮存不应存 在交叉污染。专间内不应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等以及未经清洗的蔬菜水果。 4) 生食海产品的加工。生食海产品应选择深海生长品种,如三文鱼、龙虾、象拔蚌等;加工 时应对水产品表面进行消毒;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h;生食海产品应放置在 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 1) 设施设备。加工用具清洗水池数量应满足需要,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釆用合适的消毒方 式、配有相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转,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和标准;密闭保洁 233 DB 3711/T 113.3—2021 2) 设施应满足需要、标识清晰、符合相关要求。 清洗消毒。所有与食品接触的加工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洗,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和工用具还应进行严格消毒;清洗消毒过程应规范,消毒温度、消毒药物浓度、消毒时间 应符合要求,可快检测定消毒药物浓度、消毒温度;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后应存放在指定的 清洁保洁柜中。待用加工用具应清洁,必要时用ATP检测仪快速检测待用工具或抽检待用 工具。 CA.3.2.2.1.7 临近保质期(临保)食品检查 检查内容: ——根据食品的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冷藏、冷冻、常温区域(专柜),有醒目标志,提醒消费者在保 质期内食用; ——检查临保食品(柜)内的食品是否符合临保界定,是否过期(临保质期界定:食品保质期1年 以上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20 天;食品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15天;食品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 天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10天;食品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5天; 食品保质期3天以上少于15天的对应不低于期满之日前2天)。 CA.3.2.2.1.8 过期食品及餐厨废弃油脂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 a)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过保质期下架责任; b)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过保质期食品销毁退市责任; c) 查看是否与正规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协议; d) 检查是否安装油水分离设施以及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e) 查看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台账记录和留存三联单票据。 CA.3.2.2.2 产品质量 CA.3.2.2.2.1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查阅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要求企业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CA.3.2.2.2.2 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 CA.3.2.2.2.3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CA.3.2.2.2.4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CA.3.2.2.2.5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34 DB 3711/T 113.3—2021 CA.3.2.2.2.6 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抽样检验,要求企业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CA.3.2.2.3 化妆品 CA.3.2.2.3.1 化妆品合法性与索证索票管理 检查内容: a) 国产化妆品来源渠道: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 照、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章),是否向供货商索取 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 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b)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 (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章); c) 进口化妆品资质证件: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章); d) 进口化妆品合法入境证明: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进口化妆品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 疫证明所标示的入境日期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 CA.3.2.2.3.2 化妆品标识标签 检查内容: a) 化妆品质量合格标记:检查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具备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b) 产品名称合法规范:检查化妆品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上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 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c) 化妆品标签的企业相关要素完整性:检查化妆品标签、包装上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 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 地址; d)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标示:检查化妆品的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是否 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日期; e) 国产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标示:检查国产化妆品标签、包装上是否标明化妆品生 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2017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 号); f) 化妆品文号标示:化妆品文号标示检查要求:检查化妆品标签、包装上是否标示批准文号(国 产特殊用途、进口特殊用途)或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 CA.3.2.2.3.3 进货验收与台账管理 检查内容: a) 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和相关档案收集:检查企业制度文件、索证索票执行情况和供货商档案收 集、整理情况; b) 购货台账: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如实以书面或计算机系统的方式登记以下信息:化妆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台账记录是否 按品种、供应商等分类管理,且保存期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c) 销售台账:检查化妆品批发企业是否如实以书面或计算机系统的方式记录化妆品流向信息:化 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下游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CA.3.2.2.3.4 贮存管理、有效期管理与卫生情况 检查内容: a) 化妆品贮存设施设备和场所:检查经营单位库存化妆品是否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离地、隔 墙放置,并定期检查和记录。贮存条件是否与标签说明书所标示的条件一致。经营场所是否保 持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的设施; 235 DB 3711/T 113.3—2021 b) c) d) 化妆品有效期:抽查经营场所待销售的和仓库合格区的化妆品是否有过期产品; 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处置:仓库是否设立不合格区和合格区,是否有明显标示。不合格产品 是否按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开封使用的化妆品管理情况:检查已经开封使用的化妆品(美容场所给顾客使用的、销售场所 供顾客试用的)是否做好防污染措施,防止产品变质和污染。 CA.3.2.2.4 物价 CA.3.2.2.4.1 是否明码标价 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CA.3.2.2.4.2 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应当做到价签和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 及时调整。 a) 销售商品明码标价(非降价促销):商品零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 格等主要内容,商品规格、等级、质地等因素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也应标明。 除“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 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等 特殊情况。 b) 降价促销要素标示:降价销售商品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歇 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销售现价、降价时限等。 c) 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情形。 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 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 2) 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 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2) 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釆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 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 效实施的。 CA.3.2.2.4.3 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是否与实际相符 检查内容: a) 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 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b)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应真实明确; c) 商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应真实、有依据; d)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应与实际相符; e) 商品标示的“原价”应真实,并符合原价的相关要求。 CA.3.2.2.5 计量 检查内容: a) 检查是否建立了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 台账; b) 检查是否根据销售产品的不同类型(价格)配备了满足条件的计量器具; c) 检查管理资料、宣传标语、价格标签等是否都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 d) 检查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备用)是否依法申请强制检定,是否在明显位置粘贴有 效的强检合格标志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236 DB 3711/T 113.3—2021 e) f) 检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去皮称重或者短缺量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CA.3.2.2.6 商标 检查人员检查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违法行为。 CA.3.2.2.7 广告 户外广告、印刷品、商品包装物等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种行为,是否存在虚 假违法广告。 CA.3.2.2.8 合同 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检查经营场所内的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发现格式条款内容违法违规的,或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立案查处。 CA.3.2.3 结果评判 按照上述各项目符合情况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超市/便利店)》,并填写检查情况 汇总和处理意见,由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一般或较差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 况进行现场处置。 CA.3.3 现场处置 CA.3.3.1 证据收集 可釆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A.3.3.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CA.3.3.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采样送检。其中: a)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釆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b)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c) 釆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 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CA.4 CA.4.1 后续处置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A.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A.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237 DB 3711/T 113.3—2021 CA.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者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A.5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CA.6 综合检查表 见表CA.1。 238 DB 3711/T 113.3—2021 表CA.1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超市/便利店)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类别 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 手机号码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 否(×) 食品经营 证照是否有效 许可资质情况 亮证经营是否符合要求 监督公示牌、警告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从业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机构人员情况 人员健康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供货者资质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索证索票和 食品追溯 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索证索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台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散装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保健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要求 经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违禁食品是否存在 临保及过期食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贮存 贮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制售 场所布局是否符合要求 基础设施通风排烟是否符合要求 239 DB 3711/T 113.3—2021 表CA.1(续) 工用具、容器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粗加工及切配是否符合要求 烹饪加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制售 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专间设置及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过期食品及餐厨废弃油脂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 进货检查验收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和其他标识 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产品销售 是否存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情况 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情况 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 化妆品经营 化妆品合法性与 索证索票管理 化妆品标识标签 进货验收与 台账管理 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国产(或进口)特殊 用途化妆品批件、国产(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凭证、化妆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书、标签的 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是否具备进货查验记录并如实登记以下信息:化妆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 方式、进货日期等 是否按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进行保存;待售的化 贮存管理、有效期管理与 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处置是否按 卫生情况 时处理并记录等 物价 商品标价签是否醒目、字迹是否清晰、货签是否对位 明码标价 商品标价签是否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以 及规格、等级、质地等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降价销售商品是否标明降价原因(如临近保质期;换季; 库存积压;歇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 销售现价、降价时限等 价格欺诈 240 商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 等价格表示是否真实、有依据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是否与 实际相符 DB 3711/T 113.3—2021 表CA.1(续) 商品标示的“原价”是否真实 价格欺诈 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是否真实明确(如比较价格) 计量 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计量器具配备 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粘贴有效强检合格标识或 提供有效检定证书 强制检定 零售商品是否去皮称重或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 商品量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其他 是否亮照经营 证照管理 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管理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广告管理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有关规定 合同监管 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 检查情况汇总(含其他违 法违规情况) 处理意见: 被检查人意见:(以下部分由被检查人填写或必要时由见证人填写) 检查结果: 合格 限期整改□ 被检查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不合格 立案查处□ 见证人(必要时):(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备注: 241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B (资料性) 农贸市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CB.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食品、特种设备、物价、计量、 认证、商标、广告、合同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CB.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CB.3 CB.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B.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农贸市场,掌握其业态组 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B.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42 DB 3711/T 113.3—2021 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CB.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CB.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B.3.2 现场检查 CB.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B.3.2.2 CB.3.2.2.1 检查重点 食品经营 CB.3.2.2.1.1 制度建设 应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并查验入场 经营食品相关证明材料;应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应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 品安全协议。 CB.3.2.2.1.2 入场查验 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 明;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快检结果应及 时在市场公示。 CB.3.2.2.1.3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查 检查内容: a)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标识、感官、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内 容: 1) 食品包装: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包装应完整。 2) 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相关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盛 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货架上食品标识内容应齐全;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 字样,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3) 感官检查:不应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 4) 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和公示应符合要求。 b) 违禁食品。不得存在经营使用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结果超标、过期食品、未检疫或检疫不合 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和水产、有毒动植物,以及其他禁止食品品种。 c) 散装食品: 1) 贮存要求:设立专区或者专柜销售;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 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2) 经营规范: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 求;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 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 直接入口食品。 243 DB 3711/T 113.3—2021 CB.3.2.2.1.4 食品的贮存 检查内容: a) 贮存场所。用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有防止鼠蝇等“四害”侵入的装置; 库房场所环境清洁;库房制冷设备运转及维护情况。库房温度符合贮存食品温度要求。 b) 食品的存放。食品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 物品不混放,不存放非法添加物质。 c) 废弃物品的存放。设置废弃食品暂存标识和区域,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添加剂。 CB.3.2.2.1.5 现制现售的检查 检查内容: a) 米、面及其制品类场地和设施要求: 1) 米、面加工制作场所为封闭式经营房,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l0m2;米、面制品加工制作场 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4m2,经营场所应接入城市管网水; 2) 米、面加工制作场所地面应当釆用耐磨、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墙壁应用无毒、无 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材料构筑,并设高度为1.5m以上光滑、易清洗的材料制 成的墙裙。 b) 肉制品类场地和设施要求: 1) 肉及肉制品类加工制作场所应当为封闭式经营房。超市内肉及肉制品类加工制作场所的使 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经营场所内接入城市管网水并安装水池,水池数量应不少于2个, 其中至少1个为洗手水池;集贸市场内肉及肉制品类加工制作场所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4m2。 2) 加工制作场所地面应当釆用耐磨、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 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材料构筑。 3) 采用冷藏(保温)展示柜销售非直接入口现场制售的肉制品,做到专柜专用。 CB.3.2.2.1.6 过期食品及餐厨废弃油脂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 a)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过保质期下架责任; b)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过保质期食品销毁退市责任。 CB.3.2.2.2 特种设备 CB.3.2.2.2.1 检查重点 主要涉及的特种设备,电梯: a) 电梯标识标志:查看电梯是否有使用标志,查看使用标志是否固定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 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查看电梯是否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是否悬挂或张贴在显著部位。查看电梯内“96333”标志是否悬挂或张贴在显著位置; b) 电梯安全装置:查看电梯在关门的过程中,触碰触板或遮挡光幕,电梯门是否重新开启。自动 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查看红色急停开关是否有效。按电梯内应急报警装置,电梯应急报警装置 是否畅通,有人接听报警电话; c) 维护保养:查看电梯维保合同是否在维保有效期内。查看电梯维保记录是否有维护保养人员和 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查看电梯是否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d) 管理制度预案: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相关文件,查看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证件 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查看是否有电梯 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查看是否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有应急演练相关见证材料(包 括文字材料、图片、影像资料等); e) 安全技术档案:查看是否按台(套)建立技术档案。查看电梯是否有定期检验报告,核实电梯 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f)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查看电梯是否加入安全责任保险。 244 DB 3711/T 113.3—2021 CB.3.2.2.2.2 结果评判 按照上述各项目符合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填写检查情况汇总和处理意见,由被检查单位 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一般或较差的可开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 令书》,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处置。 CB.3.2.2.3 物价 集贸市场销售农副产品及其他商品,是否执行商品零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CB.3.2.2.4 计量 检查内容: a) 检查是否建立了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 台账; b) 检查是否根据销售产品的不同类型(价格)配备了满足条件的计量器具; c) 检查管理资料、宣传标语、价格标签等是否都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d) 检查市场是否设置公平秤并且按规定申请了强制检定; e) 配备的自助式公平秤是否经过强制检定; f) 检查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备用)是否依法申请强制检定,是否在明显位置粘贴有 效的强检合格标志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g) 检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去皮称重或者短缺量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h)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CB.3.2.2.5 认证标识检查 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机码检查,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a) 核实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是否经过相应认证; b) 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 检查是否存在冒用、伪造认证证书情况; d) 检查是否存在冒用有机码情况。 CB.3.2.2.6 商标 承运的货物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各种行为。 CB.3.2.2.7 广告 户外广告、印刷品、商品包装物等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种行为,是否存在虚 假违法广告。 CB.3.2.2.8 合同 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检查经营场所内的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发现格式条款内容违法违规的,或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立案查处。 CB.3.2.3 结果评判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初步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违法情况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 据情况进行处置。 CB.3.3 现场处置 CB.3.3.1 证据收集 可釆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B.3.3.2 责令改正 245 DB 3711/T 113.3—2021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B.3.3.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采样送检。其中: a)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釆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b)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c) 釆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 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CB.4 CB.4.1 后续处置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B.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B.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B.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者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B.5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246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C (资料性) 大型卖场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CC.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大型卖场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食品、化 妆品、物价、计量、商标、广告、合同、消费维权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CC.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47 DB 3711/T 113.3—20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CC.3 CC.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C.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大型卖场,掌握其业态组 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C.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CC.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CC.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C.3.2 现场检查 CC.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C.3.2.2 CC.3.2.2.1 检查重点 大型卖场公共区域 检查内容: a) 商场大屏幕、大堂、茶水间、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的广告宣传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b)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c) 是否存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 d) 是否存在商标使用违法行为; e) 是否建立消费维权工作机制; f) 在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强制检定,自包装商品是否做到去皮销售,是否使用法定计量 单位。 CC.3.2.2.2 特种设备 CC.3.2.2.2.1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b)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d)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e)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48 DB 3711/T 113.3—2021 f) g) h)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CC.3.2.2.2.2 电梯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有使用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b)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c)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d)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e)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f)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g)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h)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是否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i) 是否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CC.3.2.2.2.3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b)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c)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d) 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和座舱的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e) 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CC.3.2.2.2.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b)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c) 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d)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e)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f) 倒车镜是否完好; g)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CC.3.2.2.3 产品质量 CC.3.2.2.3.1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查阅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要求企业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CC.3.2.2.3.2 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 CC.3.2.2.3.3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249 DB 3711/T 113.3—2021 d) e)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注: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CC.3.2.2.3.4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要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 CC.3.2.2.3.5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CC.3.2.2.3.6 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抽样检验,要求企业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CC.3.2.2.4 食品流通 检查内容: a) 证照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许可证核定地址相符合; b) 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项目是否符合; c)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有有效健康证; d) 贮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e) 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是否符合要求; f) 预包装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无异常,散装食品的感官无异; g)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实行专区(柜)销售,并设立指示牌; h) 保健食品是否实行专区(柜)销售,并设立指示牌及提示标语; i) 保健食品批件与产品标签信息是否相符; j) 保健食品标示名称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k)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内容与批准证书一致,标识项目齐全; l) 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货架上的食品标识内容是否齐全; m) 散装食品是否按规定的环境设备要求存放、销售; n) 食用农产品的感官无异常; o)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是否设置临保食品区域或专柜; q) 是否履行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责任; r) 是否履行过保质期食品销毁退市责任。 s) 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快检结果 应及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CC.3.2.2.5 餐饮 检查内容: a) 证照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b) 是否存在超核准范围经营; c) 员工健康证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d) 员工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e) 经营场所是否满足经营范围要求,是否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开; f) 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是否符合要求; g) 食品贮存是否符合要求; h) 不同用途的工用具、容器、设备是否区分使用; 250 DB 3711/T 113.3—2021 i) j) k) l) m) 专间、专用场所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生进熟出是否符合要求; 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通风排烟是否符合要求; 餐饮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CC.3.2.2.6 化妆品 CC.3.2.2.6.1 化妆品合法性与索证索票管理 检查内容: a) 国产化妆品来源渠道。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 照、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公章),是否向供货商索 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 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b)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 (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公章); c) 进口化妆品资质证件。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公章); d) 进口化妆品合法入境证明。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进口化妆品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 疫证明所标示的入境日期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 CC.3.2.2.6.2 化妆品标识标签 检查内容: a)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检查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具备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明; b) 产品名称合法规范。检查化妆品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上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 规定》、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 规定; c) 国产化妆品标签的企业相关要素完整性。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 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d)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标示。检查化妆品的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是否 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日期; e) 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2017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 标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f) 特殊用途化妆品文号标示。检查化妆品标签、包装上是否标示批准文号(国产特殊用途、进口 特殊用途)或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 CC.3.2.2.6.3 进货验收与台账管理 检查内容: a) 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和相关档案收集。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 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 货台账。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如实以书面或计算机系统的方式登记以下信息:化妆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台账记录是否按 品种、供应商等分类管理,且保存期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b) 检查化妆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检查化妆品批发企业是否如实以书面或计算机管理系 统的方式记录化妆品流向信息: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下游企业名 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CC.3.2.2.6.4 贮存管理、效期管理与卫生情况 检查内容: a) 化妆品贮存是否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并符合化妆品贮存要求。检查经营单位库存化妆品 251 DB 3711/T 113.3—2021 b) c) d) 是否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离地、隔墙放置,并定期检查和记录。贮存条件是否与标签说明 书所标示的条件一致。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的设施; 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抽查经营场所待销售的和仓库合格区的化妆品是否有过期产 品。 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处置是否合理。仓库是否设立不合格区和合格区,是否有明显标示。不 合格产品是否按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已经开封使用的化妆品管理情况。检查已经开封使用的化妆品(美容场所给顾客使用的、销售 场所供顾客试用的)是否做好防污染措施,防止产品变质和污染。 CC.3.2.2.6.5 店内宣传和广告行为 检查宣传资料和广告是否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有效,是否宣传疗效、适应症, 是否使用医疗术语宣传预防、治疗疾病功能。 CC.3.2.2.6.6 化妆品管理相关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化妆品经营质量相关制度。检查企业制度文件,制度应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台账管理、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处理、人员培训、不良反应上报等内容。 CC.3.2.2.6.7 其他违法行为 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 CC.3.2.2.7 物价 CC.3.2.2.7.1 是否明码标价 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CC.3.2.2.7.2 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应当做到价签和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 及时调整。 a) 销售商品明码标价(非降价促销):商品零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 格等主要内容,商品规格、等级、质地等因素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也应标明。 b) 除“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 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等特 殊情况。 c) 降价促销要素标示:降价销售商品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歇 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销售现价、降价时限等。 d) 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情形。 e) 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 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 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 2) 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 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2) 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釆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 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 效实施的。 CC.3.2.2.7.3 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是否与实际相符 检查内容: a) 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 252 DB 3711/T 113.3—2021 b) c) d) e) 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应真实明确; 商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应真实、有依据;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应与实际相符。 商品标示的“原价”应真实,并符合原价的相关要求。 CC.3.2.2.8 计量 检查内容: a) 检查是否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门计量器具管理人员; b) 检查在用电子秤是否登记造册; c) 检查电子秤是否有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志; d) 使用标准秩码检查电子秤是否准确; e) 检查电子秤的铅封是否破坏,若铅封已破坏,应打开电子秤面板,检查内部是否有多余的器件, 如接收装置等; f) 检查电子秤的单价显示窗口是否贴胶布遮盖缩位显示; g) 检查电子秤是否具有作弊功能; h) 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i) 定量包装(零售预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规定; j) 净含量标注是否正确。 CC.3.2.2.9 其他事项 检查内容: a) 是否有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b) 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 明的费用;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 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c) 产品是否有相关认证证书或质量报告,如儿童玩具、小家电等是否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电热毯等是否具有工业产品许可证书;床上用品、服装等是否有产品质量报告; d)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 是否存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 f) 是否存在商标使用违法行为; g) 是否存在广告宣传违法行为; h) 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商标)、销售假冒专利、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CC.3.2.3 结果评判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初步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违法情况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 据情况进行处置。 CC.3.3 现场处置 CC.3.3.1 证据收集 可釆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C.3.3.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C.3.3.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采样送检。 a)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釆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253 DB 3711/T 113.3—2021 b) c) CC.4 CC.4.1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釆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 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后续处置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C.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C.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C.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者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C.5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254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D (资料性) 药店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CD.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各市场监管所针对药店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 物价、计量、商标、广告、合同、消费维权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CD.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 《山东省计量条例》 CD.3 工作内容与要求 255 DB 3711/T 113.3—2021 综合执法活动中应列出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内容,并明确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计划、人员、执 法文书和检查表单、装备等)、现场检查(告知、检查重点、结果评判等)、现场及后续处置等要求。 CD.3.1 准备工作 CD.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药店,掌握其业态组成和 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D.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CD.3.1.3 准备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 表(药店)》、《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 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CD.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D.3.2 现场检查 CD.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D.3.2.2 CD.3.2.2.1 检查重点 药品经营 CD.3.2.2.1.1 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检查内容: a) 有无许可证、营业执照; b) 是否超范围经营; c) 企业提供数据资料等有无虚假、欺骗的行为; d) 有无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CD.3.2.2.1.2 执业药师在岗情况 检查内容: a) 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公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否与实际相符; b) 《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是否注册在本单位且在有效期内; c) 执业药师是否履行审方职责,处方上是否有执业药师审核的签字。 CD.3.2.2.1.3 营业场所与许可条件匹配情况 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实际经营活动是否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CD.3.2.2.1.4 设施与设备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b) 营业场所布局是否合理;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是否分开; c) 营业场所是否有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影响;室、内外 是否有污染源影响药品质量; 256 DB 3711/T 113.3—2021 d) e) f) g) 温湿度是否与所经营药品要求相符;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是否定期校准或检定; 经营中药饮片的,是否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是否经营需要阴凉或冷藏的药品,是否设置阴凉展柜、冷藏箱(柜),看其显示的温度是否符 合药品存放要求,设备空间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阴凉或冷藏药品的储存需要; 是否设置拆零专柜(专区),拆零药品是否存放在拆零专柜(专区),调配工具及包装用品是 否符合规定。 CD.3.2.2.1.5 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制定了追溯体系建设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操作。 CD.3.2.2.1.6 质量管理体系与职责情况 检查内容: a) 是否按《规范》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文件是否覆盖企业各经营环节、文件与实际经营状况 是否相适应、是否定期审核,依据现行规定及时修订更新,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质量管理活 动; b) 是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否 有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计算机系统; c) 企业负责人有无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质管人员能否有效行使职责,有关人员是否能顺利完 成岗位操作等。 CD.3.2.2.1.7 人员管理与人员培训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b) 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企业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 知识与技能等内容;培训内容是否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培训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应包括培训计 划、培训通知、培训教材、人员签到簿、课件、考卷、培训证书、考核评价结果等; c) 企业销售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是否接受相应培训,是否掌 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d) 企业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是否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 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是否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CD.3.2.2.1.8 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 a)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是否与药店经营质量管理相一致;关键质量管理环节 是否有操作规程,规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文件配套的相应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质量文件 修订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b)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在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相关记录的签名是否一致; c) 操作规程的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 CD.3.2.2.1.9 计算机系统运行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正常使用,实现药品可追溯。 CD.3.2.2.1.10 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药品是否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对供货单位、所购入药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 法性进行审核; b) 企业采购药品是否与供货单位签订合法、有效、完整的质量保证协议。 CD.3.2.2.1.11 购进票据保留情况 检查内容: a) 采购药品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的发票、发票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b) 采购发票或应税劳务清单所载内容应与采购记录、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是否保持一 257 DB 3711/T 113.3—2021 致。 CD.3.2.2.1.12 购进验收情况 检查内容: a) 采购记录与采购订单是否相符,票、账、货是否相符; b) 企业是否按制度进行验收,并记录。 CD.3.2.2.1.13 药品分类、分区陈列及养护情况 检查内容: a) 查验药品是否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 b) 检查在柜陈列药品的有效期,有无过期药品陈列,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c) 查看企业养护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养护。 CD.3.2.2.1.14 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的陈列、储存管理情况 企业有无相应经营范围,是否按要求设置专柜、专区等。 CD.3.2.2.1.15 药品销售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销售药品是否开具销售凭证;凭证内容是否齐全、准确;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等; b) 是否按要求设置拆零专柜、拆零销售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拆零 销售是否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拆零销售期间是否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等; c) 处方是否经执业药师审核、核对后销售等。 CD.3.2.2.2 医疗器械经营 CD.3.2.2.2.1 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一致 检查内容: ——查阅同一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核对许可(备案)记载信息与企业实际是否一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重点检查经营场 所地址、库房地址、经营方式与经营范围。 CD.3.2.2.2.2 所经营产品的首营审核资料 抽查企业所经营的产品1~2个,核对首营审核相关资料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质量负责人审批意 见。检查内容: a) 重点检查供应商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b) 检查产品供应商资质,关注供应商的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许可证经营范围内;检查产品的购货 者资质,关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在其购货者的经营范围内,购货者所要求的送货地址是否 与购货者许可证批准的库房地址一致。 CD.3.2.2.2.3 产品贮存是否符合要求 库房区域划分是否合理,是否有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和发货区,且各区域标识标志 符合规定要求(待验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检查内容: a) 查看库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无污染源;库房是否具有货架、垫板,且与周边墙壁、地面离 开一定距离,有温湿度要求的库房是否配备调控自动监测的设施设备及相应的记录(自动监测 设施设备仅限冷链要求的产品); b) 库房是否具备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的设施设备;库房是否具有连接企业服务器的计算 机系统终端和网络。产品贮存是否做到分类管理,即器械与非器械分开,待验、合格、不合格、 退货、发货分开,不同名称器械分开、不同规格分开、不同类别分开;重点检查库房贮存的产 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的贮存条件。 CD.3.2.2.2.4 258 所经营产品是否合格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内容: a) 重点检查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该批次产品是否有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证明文 件; b) 产品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 有效期等;检查产品的包装是否存在破损等现象。 CD.3.2.2.2.5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已销售的产品1~2个,检查计算机系统在经营全过程(首营、采购、验收、入库、库管、销售、 出库、运输等)每个环节是否纳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打印出相应的表单(关键记录:验收、 销售、随货同行单等,且记录项目符合要求)。鼓励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 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CD.3.2.2.2.6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检查内容: a) 抽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包括法规规定要制定的基本制度、制度 要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 b) 检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执行,即制度所写的内容是否在平时的操作 中实际做到。 CD.3.2.2.2.7 质量管理记录是否落实 抽查1~2个质量管理记录,核对法规对记录项目的要求,检查企业的相应记录是否项目齐全,记录 内容是否完整。 重点记录包括以下三项: a) 验收记录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 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 收结果、验收人员姓名、验收日期等内容。 b) 销售记录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供货者、 购货者名称、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c) 随货同行单记载项目:品名、规格、注册证号、数量、生产厂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企业 名称、购货者名称、送货地址、联系方式等。 CD.3.2.2.2.8 人员与职责是否到位 查看企业员工花名册、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明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 人员、验收人员),检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清楚所担负的职责,相关制度文件是否已明确各类人员职责; 质量管理人员所担负的职责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抽查质量管理人员相关学历、职称、从业经历是否符 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 案。各类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是否落实,可采用问答的方式考核各类人员的实际培训效果。 CD.3.2.2.2.9 企业自查是否落实 抽查所经营的产品,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销向单位信息填写完整,能达到产品追溯要求。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按时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要求逐项进行全项自查,其相关整改内容是否已经落实。 检查人员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 检查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后的现场核查,并根据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 定合理缺项项目。经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结论为“通过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结论 为“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 CD.3.2.2.3 化妆品经营 CD.3.2.2.3.1 化妆品合法性与索证索票管理 检查内容: 259 DB 3711/T 113.3—2021 a) b) c) 国产化妆品来源渠道。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 照、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公章),是否向供货商索 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 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b)国产特殊用途化妆 品批件。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复印件应加盖化妆 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公章); 进口化妆品资质证件。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公章); 进口化妆品合法入境证明。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进口化妆品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 疫证明所标示的入境日期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 CD.3.2.2.3.2 化妆品标识标签 检查内容: a)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检查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具备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明。 b) 产品名称合法规范。检查化妆品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上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 规定》、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 规定。 c) 国产化妆品标签的企业相关要素完整性。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 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d)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标示。检查化妆品的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是否 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日期; e) 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2017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 标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f) 特殊用途化妆品文号标示。检查化妆品标签、包装上是否标示批准文号(国产特殊用途、进口 特殊用途)或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 CD.3.2.2.3.3 进货验收与台账管理 检查内容: a) 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和相关档案收集。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 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 货台账。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如实以书面或计算机系统的方式登记以下信息:化妆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台账记录是否按 品种、供应商等分类管理,且保存期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b) 检查化妆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检查化妆品批发企业是否如实以书面或计算机管理系 统的方式记录化妆品流向信息: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下游企业名 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CD.3.2.2.3.4 贮存管理、效期管理与卫生情况 检查内容: a) 化妆品贮存是否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并符合化妆品贮存要求。检查经营单位库存化妆品 是否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离地、隔墙放置,并定期检查和记录。贮存条件是否与标签说明 书所标示的条件一致。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的设施; b) 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抽查经营场所待销售的和仓库合格区的化妆品是否有过期产 品; c) 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处置是否合理。仓库是否设立不合格区和合格区,是否有明显标示。不 合格产品是否按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d) 已经开封使用的化妆品管理情况。检查已经开封使用的化妆品(美容场所给顾客使用的、销售 场所供顾客试用的)是否做好防污染措施,防止产品变质和污染。 CD.3.2.2.3.5 260 店内宣传和广告行为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宣传资料和广告是否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有效,是否宣传疗效、适应症, 是否使用医疗术语宣传预防、治疗疾病功能。 CD.3.2.2.3.6 化妆品管理相关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化妆品经营质量相关制度。检查企业制度文件,制度应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台账管理、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处理、人员培训、不良反应上报等内容。 CD.3.2.2.3.7 其他违法行为 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 CD.3.2.2.4 保健食品 CD.3.2.2.4.1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 a) 检查是否有以下相应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 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 b) 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CD.3.2.2.4.2 标识标签 检查内容: a) 抽查若干保健食品,检查标识标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b) 是否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CD.3.2.2.4.3 产品保质期 抽查保健食品是否过期。 CD.3.2.2.4.4 供货商及产品资质 检查有无供货商及产品资质。(连锁企业或统一配送企业由总部统一收集) CD.3.2.2.4.5 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 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 CD.3.2.2.4.6 产品台账 检查有无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是否真实,保存期限是否少于2年。 CD.3.2.2.4.7 从业人员体检情况 抽查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 CD.3.2.2.4.8 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 检查内容: a) 现场查看经营场所卫生、储存环境: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是否符合要求; b) 检查产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 CD.3.2.2.4.9 库房卫生和储存环境 检查内容: a) 现场查看库房卫生、储存环境: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是否符合要求; b)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无库房可不查) CD.3.2.2.4.10 店内宣传 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CD.3.2.2.5 食品经营 261 DB 3711/T 113.3—2021 CD.3.2.2.5.1 许可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证照有效。应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应一致,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品种应与行政许可核准的一致,发生改变后应主动 报告监管部门。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b) 亮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CD.3.2.2.5.2 索证索票和食品追溯 检查内容: a) 供货者资质证明。建立食品供货者资质查验制度,食品供货者必须具有有效食品许可证(复印 件),并建立台账; b) 食品合格证明。釆购的食品应每批都具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具有卫生检验 合格证书,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 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至保质期后60天或者2年;应保留供 货商每批食品的购销凭证;有关证明应装订成册,有条件的,建立电子台账; c) 索证索票记录。现场抽查食品索证索票的记录。 CD.3.2.2.5.3 食品的检查 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感官、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内容: a) 食品包装:包装应完整; b) 标签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相关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c) 感官检查:不应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 官性状异常。 CD.3.2.2.6 物价 检查内容: a) 明码标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 其他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D.3.2.2.7 计量 检查内容: a) 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强制检定合格; b) 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外的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或校准。 CD.3.2.2.8 商标 承运的货物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各种行为。 CD.3.2.2.9 广告 户外广告、印刷品、商品包装物等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种行为,是否存在虚 假违法广告。 CD.3.2.2.10 合同 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检查经营场所内的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发现格式条款内容违法违规的,或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立案查处。 CD.3.2.3 结果评判 按照上述各项目符合情况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药店)》,并填写检查情况汇总和处 262 DB 3711/T 113.3—2021 理意见,由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一般或较差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进行现 场处置。 CD.3.3 现场处置 CD.3.3.1 证据收集 可采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D.3.3.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CD.3.3.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采样送检。其中: a)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采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b)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c) 采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 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CD.3.4 后续处置 CD.3.4.1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D.3.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D.3.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D.3.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CD.4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CD.5 综合检查表 综合检查表适用于市场监管所日常综合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对部分不适用项目, 可不予填写。(见表CD.1) 263 DB 3711/T 113.3—2021 表CD.1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药店) 被检查企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许可证名称 许可证 编号 生产地址 负责人 手机号码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人员及 执法证号 药品经营 序 号 检查项目 条款 是否超范围经营 1 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企业提供数据资料等是否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是否有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执业药师是否在岗 公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否与实际相符 2 执业药师在岗情况 《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是否注册在本单位且在有效期内 执业药师是否履行审方职责 3 营业场所与许可条 件匹配情况 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实际经营活动是否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营业场所布局是否合理 营业场所或店堂门口是否无违法违规宣传广告 4 设施与设备情况 温湿度是否与所经营药品要求相符 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是否定期校准或检定 经营中药饮片的,是否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经营拆零药品是否符合规定 5 264 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是否制定了追溯体系建设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操作 发现问题 DB 3711/T 113.3—2021 表CD.1(续) 是否按《规范》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 6 质量管理体系与职责 情况 是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企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是否能有效履职,顺利完成岗位操作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企业培训计划接受培训 人员管理与人员培训 7 情况 培训内容是否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培训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企业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是否建立 健康档案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8 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关键质量管理环节是否有操作规程,规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与文件配套的相应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是否在岗并履行职责 9 计算机系统运行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正常使用 企业药品是否建立采购管理制度 是否对供货单位、所购入药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企业采购药品是否与供货单位签订合法、有效、完整的质量保证协议 10 药品采购情况 采购药品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的发票、发票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 求 发票与随货同行单内容是否一致 采购记录与采购订单是否相符,票、账、货是否相符 企业采购药品是否按制度进行验收,并记录 药品是否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 药品分类、分区陈列 11 及养护情况 是否有过期药品陈列 是否按规定进行养护并制作养护记录 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是否按要求设置专柜、专区 企业销售药品是否开具销售凭证,凭证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13 药品销售情况 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处方是否经执业药师审核、核对后销售 265 DB 3711/T 113.3—2021 表CD.1(续) 柜斗谱的书写是否使用国家药典规定的正名正字 14 中药饮片管理 中药饮片装斗前是否有质量复核,斗内中药饮片没有错斗、串斗等混 药现象 经营中药饮片是否设专库存放 医疗器械经营 序 号 条款 检查项目 1 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2 法定代表人是否擅自变更 企业负责人是否擅自变更 3 4 经营许可证(备案 凭证)记载的信息 注册地址是否擅自变更 5 经营地址是否擅自变更 6 仓库地址是否擅自变更 7 是否超经营范围经营 8 许可证是否过期失效 9 是否提供供应商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 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10 经营产品的首营 审核 供货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收集是否齐全,产品是否在其 批准的许可证经营范围内 11 购货者有效资质证明收集是否齐全,企业提供的产品 是否在其购货者的经营范围内 12 产品有效资质证明收集是否齐全 13 库房区域划分是否合理,各区域标识标志是否符合规 定要求 14 库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无污染源 15 库房是否具有货架、垫板,且与周边墙壁、地面离开 一定距离 16 17 产品贮存 有温湿度要求的库房是否配备调控自动监测的设施设 备及相应的记录 库房是否具备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的设施设 备 产品是否做到分类管理(器械与非器械分开,待验、 18 合格、不合格、退货、发货分开,不同名称器械分开、 不同规格分开、不同类别分开) 19 266 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的贮存条件 不适用 否 是 (—) (×) (√) DB 3711/T 113.3—2021 表CD.1(续) 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注册证 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和中 20 所营产品 文说明书 21 产品是否有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证明文件 22 产品的包装是否存在破损 是否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鼓励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 23 计算机信息管理 系统 业使用) 在经营全过程(首营、采购、验收、入库、库管、销 售、出库、运输等)每个环节是否纳入企业计算机信 24 息管理系统,并能打印出相应的表单 25 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质量管理制度 26 制度内容是否在平时的操作中实际做到 27 产品验收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28 产品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质量管理记录 29 产品随货同行内容是否完整 30 产品质量跟踪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1 质量管理人是否在职在岗 角膜接触镜零售店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相应培训并 32 取得证书 人员与职责 是否按规定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 及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年体检工作 33 计划、体检证明原件) 人员的培训是否落实 34 所经营的产品,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销向单位信 35 产品追溯和 企业自查 息是否填写完整,是否能达到产品追溯要求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按时提交企业年度自查 报告,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36 逐项进行全项自查,其相关整改内容是否已经落实 化妆品经营 序 项目 检查项目 号 是 否 (√) (×) 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国产(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1 2 3 化妆品合法性 与索证索票管理 化妆品标识标签 进货验收与台账 管理 批件、国产(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化妆品合格的证 明文件等 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书、标签的内容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等 是否具备进货查验记录并如实登记以下信息:化妆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267 DB 3711/T 113.3—2021 表CD.1(续) 4 贮存管理、效期管理 是否按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进行保存;待售的化妆品是否在 与卫生情况 有效期内;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处置是否按时处理并记录等 检查宣传资料和广告是否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 5 店内宣传和广告 行为 化妆品管理相关 6 7 制度 其他违法行为 其有效,是否宣传疗效、适应症,是否使用医疗术语宣传预防、治疗 疾病功能 检查企业制度文件,制度是否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管理、 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处理、人员培训、不良反应上报等内容 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是否 违法销售肉毒毒素、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食品经营 序 号 项目 1 2 3 检查项目 索证索票和食品 追溯 (×) 是 否 (√) (×) 索证索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 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6 散装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7 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和食品 添加剂 保健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要求 10 经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11 违禁食品是否存在 12 临保及过期食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13 (√) 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台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9 否 供货者资质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4 8 是 食品贮存 14 贮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物价 序 号 1 2 3 268 项目 明码标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 价的价格执行情况 其他价格行为 检查项目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B 3711/T 113.3—2021 表CD.1(续) 计量 序 项目 号 1 计量单位 2 计量器具配备 3 强制检定 4 检查项目 是 否 (√) (×) 是 否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粘贴有效强检合格标识或提供有效 检定证书 零售商品是否去皮称重或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 商品量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5 其他 序 号 项目 检查项目 是否亮照经营 1 证照管理 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2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 商标管理 4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5 广告管理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6 合同监管 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 检查情况汇总(含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处理意见: 检查结果: 被检查人意见:(以下部分由被检查人填写或必要时由见证人填写) 合格 □ 限期整改 □ 不合格 □ 被检查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检查人员:(签名) 年 见证人:(必要时)(签名)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综合检查表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综合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对部分不适用项目,可不予 填写。 269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E (资料性) 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CE.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药品、 医疗器械、食品、特种设备、物价、计量、广告等跨业务融合的日常综合监督管理。 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内设医疗机构、农村卫生室。 民办医疗机构包括民办医院、民办门诊部、诊所。 CE.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计量条例》 CE.3 CE.3.1 270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DB 3711/T 113.3—2021 CE.3.1.1 落实安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医疗机构,掌握其业态组 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E.3.1.2 指派人员 以“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为主,确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 监督检查。 CE.3.1.3 准备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综合检查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 机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查 封(扣押)通知书》等。 CE.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E.3.2 现场检查 CE.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E.3.2.2 CE.3.2.2.1 检查重点 药品经营 CE.3.2.2.1.1 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检查内容: a) 有无许可证、营业执照; b) 是否超范围经营; c) 企业提供数据资料等有无虚假、欺骗的行为; d) 有无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CE.3.2.2.1.2 执业药师在岗情况 检查内容: a) 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公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否与实际相符; b) 《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是否注册在本单位且在有效期内; c) 执业药师是否履行审方职责,处方上是否有执业药师审核的签字。 CE.3.2.2.1.3 营业场所与许可条件匹配情况 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实际经营活动是否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CE.3.2.2.1.4 设施与设备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b) 营业场所布局是否合理;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是否分开; c) 营业场所是否有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影响;室、内外 是否有污染源影响药品质量; d) 温湿度是否与所经营药品要求相符;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是否定期校准或检定; e) 经营中药饮片的,是否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271 DB 3711/T 113.3—2021 f) g) 是否经营需要阴凉或冷藏的药品,是否设置阴凉展柜、冷藏箱(柜),看其显示的温度是否符 合药品存放要求,设备空间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阴凉或冷藏药品的储存需要; 是否设置拆零专柜(专区),拆零药品是否存放在拆零专柜(专区),调配工具及包装用品是 否符合规定。 CE.3.2.2.1.5 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是否制定了追溯体系建设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操作。 CE.3.2.2.1.6 质量管理体系与职责情况 检查内容: a) 是否按《规范》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文件是否覆盖企业各经营环节、文件与实际经营状况 是否相适应、是否定期审核,依据现行规定及时修订更新,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质量管理活 动; b) 是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是否 有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计算机系统; c) 企业负责人有无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质管人员能否有效行使职责,有关人员是否能顺利完 成岗位操作等。 CE.3.2.2.1.7 人员管理与人员培训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b) 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企业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 知识与技能等内容;培训内容是否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培训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应包括培训计 划、培训通知、培训教材、人员签到簿、课件、考卷、培训证书、考核评价结果等; c) 企业销售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是否接受相应培训,是否掌 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d) 企业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是否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 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是否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CE.3.2.2.1.8 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 a)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是否与药店经营质量管理相一致;关键质量管理环节 是否有操作规程,规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文件配套的相应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质量文件 修订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b)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在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相关记录的签名是否一致; c) 操作规程的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 CE.3.2.2.1.9 计算机系统运行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正常使用,实现药品可追溯。 CE.3.2.2.1.10 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药品是否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对供货单位、所购入药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 法性进行审核; b) 企业采购药品是否与供货单位签订合法、有效、完整的质量保证协议。 CE.3.2.2.1.11 购进票据保留情况 检查内容: a) 采购药品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的发票、发票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b) 采购发票或应税劳务清单所载内容应与采购记录、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是否保持一 272 DB 3711/T 113.3—2021 致。 CE.3.2.2.1.12 购进验收情况 检查内容: a) 采购记录与采购订单是否相符,票、账、货是否相符; b) 企业是否按制度进行验收,并记录。 CE.3.2.2.1.13 药品分类、分区陈列及养护情况 检查内容: a) 查验药品是否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 b) 检查在柜陈列药品的有效期,有无过期药品陈列,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c) 查看企业养护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养护。 CE.3.2.2.1.14 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的陈列、储存管理情况 企业有无相应经营范围,是否按要求设置专柜、专区等。 CE.3.2.2.1.15 药品销售情况 检查内容: a) 企业销售药品是否开具销售凭证;凭证内容是否齐全、准确;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等; b) 是否按要求设置拆零专柜、拆零销售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拆零 销售是否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拆零销售期间是否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等; c) 处方是否经执业药师审核、核对后销售等。 CE.3.2.2.2 医疗器械 CE.3.2.2.2.1 基本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 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鼓励医 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b)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立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 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c)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CE.3.2.2.2.2 采购检查 检查内容: a)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 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b)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 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c)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CE.3.2.2.2.3 验收检查 检查内容: a)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 1) 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 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3) 生产企业的名称; 4) 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5)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包括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表; 273 DB 3711/T 113.3—2021 b) c) 6) 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表。 保存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 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 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 永久保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 追溯性;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CE.3.2.2.2.4 贮存检查 检查内容: a)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 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 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b)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 查并记录。 CE.3.2.2.2.5 使用检查 检查内容: a)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 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 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b)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和介入 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 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c)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 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d) 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使用 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无菌医疗器械。 CE.3.2.2.2.6 维护检查 检查内容: a)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 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 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 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 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b)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 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 械进行维护维修; 如委托维护的,即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 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 如自行维护的,即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 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CE.3.2.2.3 食堂 检查内容: a) 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与核准的类别、经营品种、供应数量是否一致, 有无擅自改变经营类别,有无擅自供应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有无在申请许可证时承 诺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但实际进行原料粗加工;店招、广告是否存在违规; 274 DB 3711/T 113.3—2021 b) c) d) e) f) g) h) i) j) k) l) 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相关人员是否持 有有效健康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穿戴统一工作衣帽上岗); 场所设置布局是否合理。周边25m内是否有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是否有改动或是否能满 足加工供应量需求;是否配有专间或专用场所;加工操作布局是否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 向,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是否合理;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墙壁、天花板是否有脱落,门窗防蝇设备是否有破损,通风排烟是否 良好,地面是否平整有无积污,工用具、容器具、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器具与食 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一般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查看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是否完整是否 符合要求,有包装破损外溢、霉变、腐败,有无过保质期、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产品标签不 全,是否有违禁食品品种在供应。餐饮单位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采购及贮存。采购及贮存是否索证索票、台账记录齐全;贮存场所温度和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存放;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是否 混放,是否存放非法添加物质; 粗加工。粗加工切配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畜禽肉类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清洗水池(因 带菌不同,加工烧制方法不同,故水池应分开设置,以免交叉污染); 烹饪加工。食品热加工烹饪过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烧熟煮透,必要时感官检查或测温(中心 温度不低于70°C);煎炸油脂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快速检测极性组分、酸价、过 氧化值等指标; 专间。专间应独立隔间,是否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专间不得有排水阴沟, 紫外线灯应悬挂距地面2m以内高度,专间温度控制在25°C以下。改刀凉菜制作后供应不得超 过2h,熟食是否未用保鲜膜或密闭容器存放而叠盆摆放; 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专用,餐具清洁消毒后是否存放于保洁柜中,清洗消毒过程是否 规范,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用具是否具有经营资质; 留样管理。集中用餐单位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是否在125g以上,留样食 品是否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留样时间是否达到48h,留样食品容 器外面是否有标签; 废弃物处置。餐饮单位是否与正规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废弃垃圾油脂收运处置协议,油水分离器 运转正常使用。 CE.3.2.2.4 特种设备 检查内容: a)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b)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是否建立预案并进行演练; c) 设备档案是否齐全; d) 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 e) 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 f) 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g) 作业人员培训是否有记录。 CE.3.2.2.5 物价 检查内容: a) 明码标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 其他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E.3.2.2.6 计量 检查内容: a) 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强制检定合格; b) 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外的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或校准。 275 DB 3711/T 113.3—2021 CE.3.2.2.7 广告 检查内容: a) 设置、摆放、张贴、悬挂、散发、播放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b)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是否经审查发布。 CE.3.2.3 结果评判 按照上述各项目符合情况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并填 写检查情况汇总和处理意见,由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一般或较差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处置。 CE.3.3 现场处置 CE.3.3.1 证据收集 可采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E.3.3.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E.3.3.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送检。其中: a)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采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b)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c) 抽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对质量可疑样品进行抽检,制作《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CE.3.4 后续处置 CE.3.4.1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E.3.4.2 行政处罚 检查内容: a)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 b) 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 c) 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E.3.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E.3.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外省市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CE.4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CE.5 276 综合检查表 DB 3711/T 113.3—2021 综合检查表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综合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对部分不适用项 目,可不予填写。(见表CE.1) 277 DB 3711/T 113.3—2021 表CE.1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被检查企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许可证名称 许可证 检查时间 编号 生产地址 负责人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人员及 执法证号 序 号 条款 检查项目 药品使用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配制制剂是否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是否有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药事部门负责人是否由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 格的人员担任 1 单位及人员资质 其他用药人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是否由具有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及相 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担任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是否接 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是否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中药饮片质量验收人员是否由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饮片 鉴别经验的人员承担 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合法药品 2 药品采购与验收 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账、物相符 是否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用药人储存药品是否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 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 药库、药房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是否光洁、平整、安全防盗 3 药品储存与养护 药房、药库是否配备保持药品与地面一定距离的设施 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是否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 是否不小于10厘米,药品堆垛之间是否有一定距离 278 是 否 (√) (×) DB 3711/T 113.3—2021 表CE.1(续) 药品存放区域是否有防虫、防鼠、防火、防潮、防冻设施 药库、药房通风及照明度是否符合要求 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是否分开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药品储存与养护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是否有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是否根据药品储存的属性,设冷库或能够保障储存安全的冷藏设施、阴 凉间 药房是否有冷链和阴凉药品的储存条件 3 药品的储存是否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是否按规定处理并有记录 药房是否有不合格药品专门存放区域(或专用箱),并有明显的标识 药库、药房陈列药品是否有清晰的标识,内服、外用、拆零是否分开摆 放 高危药品、易混淆药品是否有规范统一的标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否专库或专 柜存放,是否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4 养护情况 用药人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和陈列药品的质量,是否做好检查养护记录 药品使用单位调配使用的药品是否与其许可的诊疗范围相适应 药品发放是否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拆零药品(指医疗机构协定处方)是否根据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场所或 专用操作台,并保持清洁卫生,是否有消毒设施 5 药品调配管理 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是否清洁卫生,分装是否有完整记 录 分装后的药品包装是否注明规定信息 分装记录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是否有包装,并附有合格的标志和红色检验合格章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包装上是否标明规定信息 6 制度建设与执行 情况 药品使用单位是否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疫苗贮存、运输管理、异常反应报告制度 是否建立购进、贮存、分发、供应记录 7 疫苗质量管理 是否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 单位、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机构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验收时是否索取疫苗《药品注册证》或《进口注册证号》等相关资质文 件 购进或接收疫苗时是否索要并核对疫苗贮存、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 录,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运输过程记录内容是否全面 279 DB 3711/T 113.3—2021 表CE.1(续) 是否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 接种单位是否有专人对疫苗贮存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建立设施设备档 案 对验收合格的疫苗,是否按照其温度要求贮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 7 疫苗质量管理 是否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是否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使用、供应或分发疫 苗 是否定期对贮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 医疗器械 序 号 1 2 条款 人员配备和制度 建设 检查项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 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3 自查报告 是否定期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 成自查报告 4 医疗器械不良事 件监测 是否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 疑不良事件 5 6 采购检查 7 是否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指定的部门或者 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 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 械 是否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 凭证等证明文件 8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9 购进医疗器械,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 验收记录事项是否全面 11 验收检查 12 13 14 贮存检查 进货查验记录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保存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按产品说明书和标 签标示的要求核实储运条件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 种、数量相适应 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 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 15 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监测和记 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16 是否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 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17 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18 使用检查 19 20 280 使用医疗器械前,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 检查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是否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 装及其有效期限 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是 (√) 否 (×) 不适用 (—) DB 3711/T 113.3—2021 表CE.1(续) 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并永久保 存 21 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22 使用检查 23 是否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 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4 是否使用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 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无菌医疗器械 25 是否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26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 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 养、维护并记录 维护检查 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是否对从事医疗器械 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27 食品 序 号 条款 1 2 检查项目 否 (×) 不适用 (—) 亮证经营(许可亮证、监督公示) 许可证照 证照有效(证照一致、地址相符、核查效期、验证真伪) 3 经营范围★(核准类别、经营品种、供餐数量份/餐) 4 聘用培训(管理人员、禁聘人员、培训考核、内部培训) 5 是 (√) 机构人员 6 健康管理(健康证明、动态健康) 个人卫生(衣帽口罩、手部卫生、行为卫生) 7 场所设置(周边环境、加工场所、专间、专用场所) 设置布局 8 场所布局(场所面积、生进熟出) 9 围护设施★(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通风 排烟) 设施设备 10 工用具、容器和设备★(设备配置、材质、标识;卫生 状况) 1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标签标识、 感官检查、添加剂使用) 12 违禁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超标、过期食品、 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和水产,以 及其他违禁食品等) 食品检查 13 致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一封信及县区局统一印制的 承诺书、“三高一多”食品警示标识 14 索证索票(资质证明、合格证明、采购凭证) 15 台账记录(书面记录、溯源系统) 采购贮存 16 贮存场所★(防四害设施、环境卫生、贮存温度) 17 食品存放★(分类分架、有毒物品、废弃物品) 18 粗加工切配 清洗水池(水池配置、标识区分) 281 DB 3711/T 113.3—2021 表CE.1(续) 19 粗加工切配 20 烹饪加工 操作过程(加工过程、工具卫生、垃圾清理) 加工过程★(烧熟煮透、煎炸油脂、菜肴饰品、冷却冷 藏、垃圾清理) 21 食品存放(时间控制、防污措施、分类存放) 22 硬件条件(许可资质、场所条件) 23 环境条件★(空气消毒、工用具消毒、手部消毒、环境 温度°C) 专间操作 24 加工过程(食品感官、净水检查、专人操作) 25 食品存放(冰箱存放、防污措施、备餐时间) 26 设施设备(清洗设施、消毒设施、保洁设施) 清洗消毒 27 28 食品留样 29 废弃物 30 特殊环节 31 快速检测 32 其他 餐具卫生★(洗消过程、餐具保洁)集中消毒餐具★(执 照证明、餐具包装、餐具卫生),供应商名称 留样制度(制度落实);留样设施(冰箱、容器); 留样管理(数量、时间、标签、记录) 废弃物处置(处置协议、台账记录、设施配置) B1现制饮料;B2生食海产品 快检食品件,合格件;快检环节件,合格件; 现场监督抽检采样单编号: 特种设备 序号 项目 检查项目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1 组织机构及人员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2 3 管理制度 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 是否建立预案 4 应急预案 是否进行演练 5 6 设备档案 是否齐全 7 设备定期 检验 是否在有效期内 8 日常维护 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 9 管理及作业人员 是否具有效证件 10 作业人员培训 是否有培训记录 282 是 否 (√) (×) DB 3711/T 113.3—2021 表CE.1(续) 物价 序 号 项目 1 明码标价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政府定价、政府指 导价的价格执行 情况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其他价格 行为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检查项目 是 否 (√) (×) 计量 序 是 项目 号 检查项目 1 计量单位 2 计量器具配备 3 强制检定 否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粘贴有效强检合格标识或提供有效检定 证书 广告 序 项目 号 1 检查项目 广告管理 是 否 (√) (×)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情况汇总(含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处理意见: 检查结果: 被检查人意见:(以下部分由被检查人填写或必要时由见证人填写) 合格 □ 限期整改 □ 不合格 □ 被检查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见证人:(必要时)(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综合检查表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综合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对部分不适用项目,可不予 填写。 283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F (资料性) 学校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CF.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学校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食品、特种设备、药品、物价、计量、 广告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CF.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山东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CF.3 CF.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F.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学校,掌握其业态组成和 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F.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遵循组长负责制的原则。 CF.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 表(学校)》、《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现 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 284 DB 3711/T 113.3—2021 等。 CF.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F.3.2 现场检查 CF.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F.3.2.2 CF.3.2.2.1 检查重点 食品 检查内容: a) 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与核准的类别、经营品种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改变经营 类别,有无擅自供应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有无在申请许可证时承诺全部使用半成品 加工,但实际进行原料粗加工;店招、广告是否存在违规; b) 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有有效健 康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穿戴统一工作衣帽上岗); c) 场所设置布局是否合理。周边25m内是否有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是否有改动或是否能满 足加工供应量需求;是否配有专间或专用场所;加工操作布局是否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 向,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是否合理; d)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墙壁、天花板是否有脱落,门窗防蝇设施是否有破损,通风排烟是否 良好,地面是否平整有无积污,工用具、容器具、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器具与食 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一般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e) 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查看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是否完整是否 符合要求,有无包装破损外溢、霉变、腐败,有无过保质期、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产品标签 不全,是否有违禁食品品种在供应。餐饮单位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f) 采购贮存。采购贮存是否索证索票、台账记录齐全;贮存场所温度和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 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存放;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是否混放, 是否存放非法添加物质; g) 粗加工。粗加工切配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畜禽肉类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清洗水池(因 带菌不同,加工烧制方法不同,故水池应分开设置,以免交叉污染); h) 烹饪加工。食品热加工烹饪过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烧熟煮透,必要时感官检查或测温(中心 温度不低于70°C);煎炸油脂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快速检测极性组分、酸价、过 氧化值等指标; i) 专间。专间应独立隔间,是否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专间不得有排水阴沟, 紫外线灯应悬挂距地面2m以内高度,专间温度控制在25°C以下; j) 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专用,餐具清洁消毒后是否存放于保洁柜中,洗消过程是否规范,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用具是否具有经营资质; k) 留样管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是否在 125g以上,留样食品是否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留样时间是否达到 48h,留样食品容器外面是否有标签; l) 废弃物处置。餐饮单位是否与正规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废弃垃圾油脂收运处置协议,油水分离器 运转正常使用; m) 校内超市。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县区局统一印制的“三高一多”食品警示标识、致食品经 营者的一封信,不售卖“三高一多”食品。 CF.3.2.2.2 特种设备 检查内容: 285 DB 3711/T 113.3—2021 a) b) c) d) e) f)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是否建立预案并进行演练; 设备档案是否齐全; 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 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作业人员培训是否有记录。 CF.3.2.2.3 学校医务室 检查内容: a) 是否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b) 购进药品时是否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c) 是否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认真如实做好记录; d) 是否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贮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CF.3.2.2.4 物价 检查内容: a) 明码标价:各项收费是否明码标价; b) 政府定价的价格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收取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公 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 c) 其他价格行为:盈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各类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退还。 CF.3.2.2.5 计量 检查内容: a) 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b) 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强制检定合格。 CF.3.2.2.6 广告 设置、摆放、张贴、悬挂、散发、播放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CF.3.2.3 结果评判 按照上述各项目符合情况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学校)》,并填写检查情况汇总和处 理意见,由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一般或较差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进行现 场处置。 CF.3.3 现场处置 CF.3.3.1 证据收集 可采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F.3.3.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F.3.3.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采样送检。其中: a)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采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b)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286 DB 3711/T 113.3—2021 c) 采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 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CF.3.3.4 行政处罚 检查内容: a)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 b) 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 c) 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司法衔接。 CF.3.4 后续处置 CF.3.4.1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F.3.4.2 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依法立案。 CF.3.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F.3.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F.4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CF.5 综合检查表 综合检查表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综合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对部分不适用项 目,可不予填写。(见表CF.1) 287 DB 3711/T 113.3—2021 表CF.1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 (学校) 被检查学校(单位)名称 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证照管理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条款 检查项目 食品 亮证经营(许可亮证、监督公示) 1 2 许可证照 证照有效(证照一致、地址相符、核查效期、验证真伪) 3 经营范围★(核准类别、经营品种、供餐数量份/餐) 4 聘用培训(管理人员、禁聘人员、培训考核、内部培训) 5 机构人员 健康管理(健康证明、动态健康) 个人卫生(衣帽口罩、手部卫生、行为卫生) 6 场所设置(周边环境、加工场所、专间、专用场所) 7 设置布局 场所布局(场所面积、生进熟出) 8 围护设施★(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通风排烟) 9 设施设备 工用具、容器和设备★(设备配置、材质、标识;卫生状况) 10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感官 11 检查、添加剂使用) 违禁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超标、过期食品、未检疫 12 食品检查 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和水产,以及其他违禁食 品等) 致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一封信及县区局统一印制的承诺书 13 “三高一多”食品警示标识 索证索票(资质证明、合格证明、采购凭证) 14 台账记录(书面记录、溯源系统) 15 采购贮存 16 贮存场所★(防四害设施、环境卫生、贮存温度) 17 食品存放★(分类分架、有毒物品、废弃物品) 清洗水池(水池配置、标识区分) 18 粗加工切配 19 288 操作过程(加工过程、工具卫生、垃圾清理) 是(√) 否(×) DB 3711/T 113.3—2021 表CF.1(续) 20 烹饪加工 加工过程★(烧熟煮透、煎炸油脂、菜肴饰品、冷却冷藏、 垃圾清理) 21 食品存放(时间控制、防污措施、分类存放) 22 硬件条件(许可资质、场所条件) 23 环境条件★(空气消毒、工用具消毒、手部消毒、环境温度 (℃)) 专间操作 24 加工过程(食品感官、净水检查、专人操作) 25 食品存放(冰箱存放、防污措施、备餐时间) 26 设施设备(清洗设施、消毒设施、保洁设施) 清洗消毒 27 28 食品留样 29 废弃物 30 快速检测 餐具卫生★(洗消过程、餐具保洁)集中消毒餐具★(执照 证明、餐具包装、餐具卫生),供应商名称 留样制度(制度落实);留样设施(冰箱、容器);留样管 理(数量、时间、标签、记录) 废弃物处置(处置协议、台账记录、设施配置) 快检食品件,合格件;快检环节件,合格件; 现场监督抽检采样单编号: 31 其他 特种设备 32 组织机构及人员 33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34 35 36 37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 是否建立预案 应急预案 是否进行演练 设备 使用 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 设备档案 是否齐全 单位 38 设备定期检验 39 日常维护 40 41 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 管理及作业人员 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作业人员培训 是否有培训记录 药品(学校医务室药品) 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 42 药品 药品釆购管理 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 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43 药品验收管理 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认真如实做好记录 289 DB 3711/T 113.3—2021 表CF.1(续) 44 药品养护管理 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 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湿度 物价 明码标价 45 政府定价的价格 46 执行情况 各项收费均需明码标价 按规定收取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民办 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 47 其他价格行为 盈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各类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 按规定收取、退还 计量 48 计量单位 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9 计量器具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强制检定合格 其他 设置、摆放、张贴、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悬挂、散发、播放的 有关规定 各种广告宣传 50 重点项目具体 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情况汇总 (含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检查结果: 被检查人意见:(以下部分由被检查人填写或必要时由见证 合格口 人填写) 限期整改口 不合格口 立案查处口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必要时):(签名) 年 月 日 注:综合检查表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综合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对部分不适用项目,可不予 填写。 290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G (资料性)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综合检查工作手册 CG.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日常综合检查工作,包 括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商标、广告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CG.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CG.3 CG.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G.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291 DB 3711/T 113.3—2021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掌握 其业态组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G.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CG.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 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 押)通知书》等。 CG.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G.3.2 现场检查 CG.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G.3.2.2 检查措施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釆取下列措施: a) 进入办公地、生产场地、成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 必要时,对获证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检查、抽样检验; c)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其对有关检查 事项作出说明; d)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 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手段收集或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f)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CG.3.2.3 CG.3.2.3.1 检查重点 证照检查 检查内容: a) 营业执业是否有效检查; b)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检查; 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和使用登记、检验标志是否在有效期检查; d)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有效检查。 CG.3.2.3.2 生产列入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检查内容: a) 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情况; b) 获证后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c) 委托加工情况; d) 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e) 获证产品抽样检测情况; f) 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 g) 出厂检验情况; h) 产品包装情况; i) 其他情况。 检查方法见表CG.1。 292 DB 3711/T 113.3—2021 表CG.1 序号 检查项目 生产许可 1 证标识、标 注情况 获证后生 2 产条件变 化情况 委托加 3 4 工情况 产业政策 执行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现场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应 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准予许 检查企业成品仓库的获证产品的许可证标识、编号与证 可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产品的特 书是否一致 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 标注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应 当齐全,计量器具应当有定期检定、 校准计划并按规定执行。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 手续 根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现场核对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 检测设备。查看计量器具有定期检定、校准计划并出具有 效的检定、校准证书(数量大的可以抽查部分器具)。生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变化,是否按照 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对照营业执照,查看企业名称是 否变化 如果有委托加工行为,被委托方应取 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许 可,并按照规定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的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关信息进行 标识标注 查产品包装以及加工合同,看是否有委托加工行为。如果 有,查被委托方是否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许 可,是否按照规定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标志、编 号和有关信息进行标识标注 企业生产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根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查企业生产设备、工艺、产能等 规定 是否有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形 获证产品 5 抽样检测 检查方法 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对企业获得生产许 企业应当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记录抽样检验结论 情况 原辅材料 6 进货验收 情况 出厂检验 7 情况 产品包 8 9 装情况 其他情况 查看企业是否有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和进厂验收验证制度, 应当有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和进厂验 查企业是否有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记录。原材料属于生产 收验证制度和记录,有不合格原材料 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范畴的,查看企业保留的生产许 的处理记录 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 企业应有产品出厂检验规定;按产品 标准、获证产品实施细则等对出厂产 品进行检验把关,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应当和产品标准和细则要求的一致; 应当有检验记录并存档 抽查近半年内生产的不同品种、规格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各 1份,对照产品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查企业产品出厂检 验项目,看是否齐全、规范,检验记录是否及时归档。检 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按规定处置防止出厂 产品包装上的企业厂名厂址应当真 在生产车间、成品仓库查看产品上标识的企业厂名厂址是 实有效,且与许可证证书一致;不存 否真实有效,是否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书一致;是 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是否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列入目录产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 的行为;以往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可查阅、复制有 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 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企业是否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是 否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等的行为;查最近一次监督检查或发证现场 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93 DB 3711/T 113.3—2021 CG.3.2.3.3 质量检查(不包括生产列入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 CG.3.2.3.3.1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 CG.3.2.3.3.2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 d)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e)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f)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CG.3.2.3.3.3 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检查产品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 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 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CG.3.2.3.3.4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照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要求生产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CG.3.2.3.3.5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照企业所取得的认证证书,要求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 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CG.3.2.3.3.6 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生产流水线,或者通过抽样检验,要求生产企业生 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CG.3.2.3.4 特种设备检查 检查内容: a)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b)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是否建立预案并进行演练; c) 设备档案是否齐全;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 d) 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人员培训是否有记录。 CG.3.2.3.5 标准化检查 检查内容: a) 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b) 是否按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c) 制定的标准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94 DB 3711/T 113.3—2021 d) 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标准进行编号。 CG.3.2.3.6 计量检查 检查内容: a)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强制检定合格; b)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外的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或校准。 CG.3.2.3.7 商标 检查内容: a) 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b) 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c) 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d) 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e) 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规定”情况; f) 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 商标”字样。 CG.3.2.3.8 广告检查 应围绕被检查场所利用户外广告牌、印刷品、音视频、互联网、产品包装物等各种媒介和形式张贴、 悬挂、摆放、播放、散发的各种广告,对相应的广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的要求。 CG.3.2.4 结果判定 按照上述各项目符合情况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学校)》,并填写检查情况汇总和处 理意见,由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一般或较差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进行现 场处置。 CG.3.3 现场处置 CG.3.3.1 证据收集 可釆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G.3.3.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G.3.3.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釆样送检。其中: a)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采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b)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c) 采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单》,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分物品作 为样品进行检验。 CG.3.3.4 信息录入 将检查信息及时录入钉钉三级风险防控系统。 CG.3.4 后续处置 CG.3.4.1 归档 295 DB 3711/T 113.3—2021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G.3.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G.3.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G.3.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者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G.4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CG.5 综合检查表 见表CG.2。 296 DB 3711/T 113.3—2021 表CG.2 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检查表(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类别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 证照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 手机号码 生产列入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许可证名称 许可证 编号 获证产品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及规格型号 编号 条款 1 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2 获证后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3 委托加工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4 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5 获证产品抽样检测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6 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7 出厂检验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8 产品包装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9 产品质量 10 产品标识情况 11 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情况 包装质量及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2 产品产地真实性情况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3 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情况 检查项目 是 (√) 否 (×) 成品是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烟 检测,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97 DB 3711/T 113.3—2021 表CG.2(续) 14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情况 列入目录内产品是否取得能源效率产品认证证书 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15 产品生产的诚信情况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产品质量问题,必要时,进行抽样 送检 特种设备 16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组织机构及人员 17 18 是否专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 19 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 是否建立预案 应急预案 20 是否进行演练 21 设备档案 22 设备定期检验 23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4 管理及作业人员 是否有有效证件 25 作业人员培训 是否有培训记录 是否齐全 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 标准化 26 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执行标准 27 是否按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制定的标准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8 企业标准 29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标准进行编号 计量 30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强制检定合格 计量器具 31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外的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或校准 商标 32 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33 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4 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35 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298 DB 3711/T 113.3—2021 表CG.2(续) 36 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规定”情况 37 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 广告 38 设置、摆放、张贴、悬挂、散发、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 播放的各种广告宣传 重点项目具体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情况汇总 (含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处理意见: 检查结果: 被检查人意见:(以下部分由被检查人填写或必要时由见 证人填写) 合格□ 限期整改□ 不合格□ 被检查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立案查处□ 见证人(必要时):(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99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H (资料性) 工业品专业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CH.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工业品专业市场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转 供电、商标、物价、广告、不正当竞争、合同、计量、认证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本工作手册所指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 CH.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CH.3 CH.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H.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工业品专业市场,掌握其 业态组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H.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300 DB 3711/T 113.3—2021 CH.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CH.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H.3.2 现场检查(市场开办者) CH.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H.3.2.2 CH.3.2.2.1 检查重点 证照 CH.3.2.2.1.1 证照有效 市场开办者是否取得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登记证、营业执照是否一致,证照是否在 有效期内。 CH.3.2.2.1.2 经营范围 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品种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发生改变后是否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CH.3.2.2.2 特种设备 CH.3.2.2.2.1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b)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d)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e)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f)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g)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 h)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CH.3.2.2.2.2 电梯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有使用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b)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c)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d)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e)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f)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g)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h)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是否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i) 是否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CH.3.2.2.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 301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内容: a)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b)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c) 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d)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e)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f) 倒车镜是否完好; g)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CH.3.2.2.3 转供电收费检查 存在转供电的市场,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按转供电电价政策和电价优惠政策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是否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电价是否进行了公示。 CH.3.2.2.4 合同 检查内容: a) 是否按照合同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是否存在随意摊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况; b) 通过检查入场管理合同或场租合同等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 单据等格式条款,查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CH.3.2.2.5 不正当竞争 检查市场开办者在招商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CH.3.3 现场检查(场内经营者) CH.3.3.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H.3.3.2 CH.3.3.2.1 检查重点 市场准入 CH.3.3.2.1.1 证照有效 市场经营者应取得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登记证、营业执照应一致,证照应在有效期 内。 工作要求:营业执照、许可证。 CH.3.3.2.1.2 经营范围 检查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项目和品种是否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一致, 发生改变后是否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CH.3.3.2.2 亮照经营 场内经营者是否持照、亮照经营。 CH.3.3.2.3 产品质量 CH.3.3.2.3.1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查阅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要求企业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CH.3.3.2.3.2 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 302 DB 3711/T 113.3—2021 CH.3.3.2.3.3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CH.3.3.2.3.4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CH.3.3.2.3.5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CH.3.3.2.3.6 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抽样检验,要求企业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CH.3.3.2.4 价格 CH.3.3.2.4.1 是否明码标价 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CH.3.3.2.4.2 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应当做到价签和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 及时调整。 a) 销售商品明码标价(非降价促销):商品零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 格等主要内容,商品规格、等级、质地等因素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也应标明; b) 除“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 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等特 殊情况; c) 降价促销要素标示:降价销售商品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歇 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销售现价、降价时限等。 d) 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情形: e) 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 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 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 2) 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 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2) 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釆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 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 效实施的。 CH.3.3.2.4.3 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是否与实际相符 303 DB 3711/T 113.3—2021 检查内容: a) 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 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b)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应真实明确; c) 商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应真实、有依据; d)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应与实际相符; e) 商品标示的“原价”应真实,并符合原价的相关要求。 CH.3.3.2.5 计量 检查内容: a) 检查是否建立了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 台账; b) 检查是否根据销售产品的不同类型(价格)配备了满足条件的计量器具; c) 检查管理资料、宣传标语、价格标签等是否都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 d) 检查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备用)是否依法申请强制检定,是否在明显位置粘贴有 效的强检合格标志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e) 检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去皮称重或者短缺量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f)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CH.3.3.2.6 认证认可 CH.3.3.2.6.1 强制性产品认证 检查内容: a)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 b) 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销售的情况; c) 伪造、冒用CCC证书。 CH.3.3.2.6.2 自愿性认证: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 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行为 CH.3.3.2.7 不正当竞争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混淆行为。 CH.3.3.2.8 商标 承运的货物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各种行为。 CH.3.3.2.9 广告 户外广告、印刷品、商品包装物等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种行为,是否存在虚 假违法广告。 CH.3.3.2.10 合同 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检查经营场所内的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发现格式条款内容违法违规的,或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立案查处。 CH.3.4 结果评判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初步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违法情况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 据情况进行处置。 CH.3.5 现场处置 CH.3.5.1 304 证据收集 DB 3711/T 113.3—2021 可釆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H.3.5.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H.3.5.3 紧急控制 紧急控制方法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采样送检。其中: ——证据登记保存: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釆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七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查封扣押: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 押)通知书》,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釆样送检: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 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CH.4 CH.4.1 后续处置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H.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H.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H.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者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H.5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305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I (资料性) 农资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CI.1 适用范围 按照部门分工,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的监管主要是化肥、农膜和农机具的产品质量问题。本工 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合同、知识产权、 广告、计量、认证、物价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本工作手册所指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 CI.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CI.3 CI.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I.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农资市场,掌握其业态组 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I.3.1.2 306 指派人员 DB 3711/T 113.3—2021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CI.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CI.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I.3.2 现场检查(市场开办者) CI.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I.3.2.2 CI.3.2.2.1 检查重点 证照 CI.3.2.2.1.1 证照有效 市场开办者是否取得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登记证、营业执照是否一致,证照是否在 有效期内。 CI.3.2.2.1.2 经营范围 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品种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发生改变后是否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CI.3.2.2.2 特种设备 CI.3.2.2.2.1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b)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d)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e)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f)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g)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 h)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CI.3.2.2.2.2 电梯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有使用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b)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c)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d)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e)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f)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g)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h)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是否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i) 是否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307 DB 3711/T 113.3—2021 CI.3.2.2.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b)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c) 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d)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e)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f) 倒车镜是否完好; g)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CI.3.2.2.3 转供电收费检查 存在转供电的市场,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按转供电电价政策和电价优惠政策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是否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电价是否进行了公示。 CI.3.2.2.4 合同 检查内容: a) 是否按照合同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是否存在随意摊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况; b) 通过检查入场管理合同或场租合同等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 单据等格式条款,查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CI.3.2.2.5 不正当竞争 检查市场开办者在招商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CI.3.3 现场检查(场内经营者) CI.3.3.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I.3.3.2 CI.3.3.2.1 检查重点 市场准入 CI.3.3.2.1.1 证照有效 市场经营者应取得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登记证、营业执照应一致,证照应在有效期 内。 工作要求:营业执照、许可证。 CI.3.3.2.1.2 经营范围 检查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项目和品种是否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一致, 发生改变后是否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CI.3.3.2.2 亮照经营 场内经营者是否持照、亮照经营。 CI.3.3.2.3 产品质量 CI.3.3.2.3.1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查阅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要求企业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CI.3.3.2.3.2 是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了解企业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持销 308 DB 3711/T 113.3—2021 售产品的质量。 CI.3.3.2.3.3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CI.3.3.2.3.4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CI.3.3.2.3.5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要求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CI.3.3.2.3.6 是否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抽样检验,要求企业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CI.3.3.2.4 价格 CI.3.3.2.4.1 是否明码标价 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CI.3.3.2.4.2 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应当做到价签和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 及时调整。 a) 销售商品明码标价(非降价促销):商品零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 格等主要内容,商品规格、等级、质地等因素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也应标明。 除“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 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等 特殊情况。 b) 降价促销要素标示:降价销售商品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歇 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销售现价、降价时限等。 c) 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情形。 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 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1) 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 2) 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 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2) 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釆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 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 效实施的。 309 DB 3711/T 113.3—2021 CI.3.3.2.4.3 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是否与实际相符 检查内容: a) 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 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b)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应真实明确; c) 商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应真实、有依据; d)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应与实际相符; e) 商品标示的“原价”应真实,并符合原价的相关要求。 CI.3.3.2.5 计量 检查内容: a) 检查是否建立了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 台账; b) 检查是否根据销售产品的不同类型(价格)配备了满足条件的计量器具; c) 检查管理资料、宣传标语、价格标签等是否都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 d) 检查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备用)是否依法申请强制检定,是否在明显位置粘贴有 效的强检合格标志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e) 检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去皮称重或者短缺量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f)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CI.3.3.2.6 认证认可 CI.3.3.2.6.1 强制性产品认证 检查内容: a)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 b) 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销售的情况; c) 伪造、冒用CCC证书。 CI.3.3.2.6.2 自愿性认证: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 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行为。 CI.3.3.2.7 不正当竞争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混淆行为。 CI.3.3.2.8 商标 承运的货物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各种行为。 CI.3.3.2.9 广告 户外广告、印刷品、商品包装物等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种行为,是否存在虚 假违法广告。 CI.3.3.2.10 合同 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检查经营场所内的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发现格式条款内容违法违规的,或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立案查处。 CI.3.4 结果评判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初步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违法情况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 据情况进行处置。 CI.3.5 310 现场处置 DB 3711/T 113.3—2021 CI.3.5.1 证据收集 可釆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I.3.5.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I.3.5.3 紧急控制 CI.3.5.3.1 证据登记保存 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釆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七 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CI.3.5.3.2 查封扣押 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对相关 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CI.3.5.3.3 釆样送检 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分物品作为样品 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CI.4 CI.4.1 后续处置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I.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I.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I.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者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I.5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311 DB 3711/T 113.3—2021 附 录 CJ (资料性) 物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CJ.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市场监管所针对物流专业市场的日常综合检查,包括市场准入、特种设备、产品 质量、物价、计量、合同、商标、广告等跨业务融合的监督管理。 本工作手册所指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 CJ.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CJ.3 CJ.3.1 工作内容与要求 准备工作 CJ.3.1.1 制定计划 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及市场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监管频次的要求或举报投诉处置、与 专项检查等任务结合的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物流市场,掌握其业态组 成和市场监管风险,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CJ.3.1.2 指派人员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可由相关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CJ.3.1.3 准备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现场检查需要用到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312 DB 3711/T 113.3—2021 《抽样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 CJ.3.1.4 准备装备 现场检查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装备:执法工具箱、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手提电脑等。 CJ.3.2 现场检查(市场开办者) CJ.3.2.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J.3.2.2 CJ.3.2.2.1 检查重点 证照 CJ.3.2.2.1.1 证照有效 市场开办者是否取得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登记证、营业执照是否一致,证照是否在 有效期内。 CJ.3.2.2.1.2 经营范围 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品种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发生改变后是否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CJ.3.2.2.2 特种设备 CJ.3.2.2.2.1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b)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d)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e)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f)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g)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 h)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CJ.3.2.2.2.2 电梯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是否有使用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b)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c)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d)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e)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f)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g)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h)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是否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i) 是否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CJ.3.2.2.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b)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313 DB 3711/T 113.3—2021 c) d) e) f) g) 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倒车镜是否完好;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CJ.3.2.2.2.4 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 a)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b)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c)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 d) 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 e)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CJ.3.2.2.3 转供电收费检查 存在转供电的市场,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按转供电电价政策和电价优惠政策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是否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电价是否进行了公示。 CJ.3.2.2.4 合同 检查内容: a) 是否按照合同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是否存在随意摊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况; b) 通过检查入场管理合同或场租合同等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 单据等格式条款,查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CJ.3.2.2.5 不正当竞争 检查市场开办者在招商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CJ.3.3 现场检查(场内经营者) CJ.3.3.1 告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 关记录。 CJ.3.3.2 CJ.3.3.2.1 检查重点 市场准入 CJ.3.3.2.1.1 证照有效 市场经营者应取得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登记证、营业执照应一致,证照应在有效期 内。 工作要求:营业执照、许可证。 CJ.3.3.2.1.2 经营范围 检查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项目和品种是否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一致, 发生改变后是否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CJ.3.3.2.2 亮照经营 场内经营者是否持照、亮照经营。 CJ.3.3.2.3 产品质量 检查内容: a) 承运的货物是否是失效、变质的产品; 314 DB 3711/T 113.3—2021 b) c) d) e) f) 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各种行为。 CJ.3.3.2.4 价格 CJ.3.3.2.4.1 是否明码标价,公开标示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CJ.3.3.2.4.2 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a) 应当做到价签和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 应当及时调整; b) 降价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 正常价格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c)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 格、服务价格等。 CJ.3.3.2.4.3 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是否与实际相符: a) 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b) 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应真实明确; c)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服务,其折扣幅度应与实际相符; d) 服务标示的“原价”应真实,并符合原价的相关要求。 CJ.3.3.2.5 计量 检查内容: a) 检查是否建立了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 台账; b) 检查是否配备了满足条件的计量器具; c) 检查管理资料、宣传标语、价格标签等是否都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 d) 检查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备用)是否依法申请强制检定,是否在明显位置粘贴有 效的强检合格标志或者能够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CJ.3.3.2.6 不正当竞争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混淆行为。 CJ.3.3.2.7 商标 承运的货物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各种行为。 CJ.3.3.2.8 广告 户外广告、印刷品、商品包装物等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种行为,是否存在虚 假违法广告。 CJ.3.3.2.9 合同 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检查经营场所内的格式合同以及商业广告、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发现格式条款内容违法违规的,或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立案查处。 CJ.3.4 结果评判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初步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违法情况的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 据情况进行处置。 CJ.3.5 现场处置 315 DB 3711/T 113.3—2021 CJ.3.5.1 证据收集 可釆用拍照、摄像、调阅或复制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 关证人。 CJ.3.5.2 责令改正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 CJ.3.5.3 紧急控制 CJ.3.5.3.1 证据登记保存 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各类书面凭证原件釆用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七 日内对相关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CJ.3.5.3.2 查封扣押 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对相关 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CJ.3.5.3.3 釆样送检 根据综合检查的需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分物品作为样品 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CJ.4 CJ.4.1 后续处置 归档 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CJ.4.2 行政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 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需及时进行行刑衔接。 CJ.4.3 追踪检查 对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CJ.4.4 信息通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外区或者外省市的,及时书面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CJ.5 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执法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及《特种设备现场 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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