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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一 一 年 度 进 一 步 贸 易 开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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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二零一一年度进一步开放措施 引言 特 区 政 府 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在《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安 排 》 )下 , 进 一 步 加 强 两 地 经 贸 合 作 和 交 流 的 最新情况,详情见下文。 背景 2. 内地与香港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签订《安排》的 主 体 部 分 ,并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签 署 六 份 附 件 。其 后 双 方 根 据《 安 排 》第 三 条 ,通 过 不 断 扩 大 相 互 之 间 的 市 场 开 放 措 施 ,增 加 和 充 实《 安 排 》的 内 容 ,先 后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零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安排》的七份补充协议。 3.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于本年八月十七日访港期间,宣布 了 一 系 列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香 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措 施 ,当 中 明 确 表 示 会 进 一 步 对 香 港 扩 大 及 深 化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并 于 年 内 签 署《 安 排 》第 八份补充协议。 4. 我们与中央人民政府就《安排》的进一步开放于年中展 开 磋 商 ,并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在 香 港 签 署《〈 安 排 〉补 充 协议八》。协议文本可参阅工业贸易署有关《安排》的网页 [http://www.tid.gov.hk/s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 下 文 第 5 至 14 段 撮 述 《 〈 安 排 〉 补 充 协 议 八 》 的 主 要 措 施 。 详情 《〈安排〉补充协议八》 5. 《〈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八 》共 有 3 2 项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和 便 利 贸 易 投 资 的 措 施 ,当 中 包 括 16 个 服 务 领 域 的 23 项 开 放 措 施 ;以 及 加 强 两 地 在 金 融 、旅 游 和 创 新 科 技 产 业 等 领 域 的 合 作 。双 方 并 同 意 完 善 货 物 贸 易 原 产 地 标 准 和 放 宽“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定 义 及 相 关 规 定 。在 这 32 项 措 施 中 ,共 有 15 项 是 落 实 副 总 理 李 克 强 八 月 访 港 时所宣布的措施。 各项措施撮述如下。 6. 货物贸易 7. 在 货 物 贸 易 下 , 部 分 香 港 产 品 须 符 合 「 从 价 百 分 比 」 1的 要 求 ,业 界 方 可 受 惠 于《 安 排 》的 零 关 税 措 施 。《〈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八 》容 许 业 界 把 原 产 自 内 地 的 原 料 及 组 合 零 件 价 值 计 算 在「 从 价 百分比」内,而纳入计算的价值可达「从价百分比」的一半。有关 措施有助业界利用《安排》给予香港货物零关税的优惠。 服务贸易 (i) 开 放 措 施 8. 在《〈安排〉补充协议八》下,在法律、建筑、技术检 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人员提供与安排、分销、保险、银行、证券、 1 目前的「從價百分比」指完全在香港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的 合 計 佔 出 口 製 成 品 離 岸 價 格 ( FOB) 的 比 值 應 大 於 或 等 於 3 0 %。 在 《 安 排 》 下 已 制 定 的 1 , 6 3 3 項 原 產 地 標 準 中 , 共 有 2 1 3 項 ( 即 1 3 % ) 採用了「從價百分比」標準。 2 医 院 、旅 游 、公 路 运 输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1 3 个 原 有 领 域 作 进 一 步 开 放 ,并 在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与 实 验 开 发 服 务 、与 制 造 业 有 关 的 服 务 、和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等 文 化 服 务 3 个 新 领 域 加 入 开 放 措 施 。 计 至 《 〈 安 排 〉 补 充 协 议 八 》 , 双 方 已 在 47 个 服 务 贸 易 领 域 公 布 301 项 开 放 措 施 。《 〈 安 排 〉 补 充 协 议 八 》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A. 法 律 — 进 一 步 密 切 内 地 与 香 港 律 师 业 的 合 作 ,探 索 完 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 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 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B. 建筑 —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 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 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并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 筑师或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 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 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C. 医 院 — 在 上 海 市 、重 庆 市 、广 东 省 、福 建 省 、海 南 省 的基础上,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 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D. 银行 — 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 同基金销售业务。 E. 证券 — 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 港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 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 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F. 保险 —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 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 圳),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 务 1 0 年 以 上 ;提 出 申 请 前 3 年 的 年 均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收 入 不 低 于 5 0 万 港 元 ,提 出 申 请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末 总 资 产 不 低 于 5 0 万 港 元 ;提 出 申 请 前 3 年 无 严 重 违 规 和 受 处 罚 记 录 ; 3 及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G. 旅 游 — 优 化 现 有 的 广 东 省“ 1 4 4 小 时 便 利 签 证 ”政 策 , 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并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 定的要求。 H. 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 — 扩大经香港特区政府认 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 CCC ) 制 度 相 关 产 品 检 测 能 力 的 香 港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CCC 认 证 检 测 任 务 的 范 围 至 现 行 所 有 需 CCC 认 证 的 香 港本地加工产品。 I. 分销 —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 铺 超 过 3 0 家 、销 售 来 自 多 个 供 货 商 的 不 同 种 类 和 品 牌 的 产品(包括粮食),允许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及 J. 个体工商户 — 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到 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并放宽香港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限制:即从业 人 员 数 目 将 由 不 超 过 8 人 放 宽 至 1 0 人 ,而 在 个 别 行 业 的 营 业 面 积 则 由 不 超 过 300 平 方 米 放 宽 至 500 平 方 米 。 9. 根据《安排》附件 4 第五条,凡属《安排》涵盖的服务 领 域 ,香 港 对 有 关 的 内 地 服 务 及 内 地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增 加 任 何 限 制 性 措施。这项承诺也适用于《〈安排〉补充协议八》涉及的开放服务 贸易措施的领域。 (ii) 放 宽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 定 义 10. 《〈安排〉补充协议八》放宽了「香港服务提供者」定 义 中 有 关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 的 判 断 标 准 , 把 《 安 排 》 附 件 5 下 第 三 条 ( 一 ) 2 款 第 ( 1 ) 项 的 条 文 ,即 "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应 包 含 其 拟 在 内 地 提 供 服 务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 修 改 为 "拟 在 内 地 提 供 服 务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应 符 合 附 件 4、 本 附 件 的 规 定 , 内 地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对 外 商 投 资 主 体 的 业 务 性 质 和 范 围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换 言 之 ,除 个 别 C E P A 4 措施或内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有关业务性质和范围作特定规 定 外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 可 向 内 地 申 请 使 用 《 安 排 》 优 惠 措 施 的 范围,不受其在香港经营的范围限制。 金融合作 11. 金融合作方面,《〈安排〉补充协议八》明确支持内地 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并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 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 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旅游合作 12. 双方同意加强旅游合作,措施包括联合提升内地与香港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共 同 推 动 内 地 赴 港 旅 游 市 场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推 进 内 地 与 香 港 旅 游 海 外 联 合 推 广 工 作 ,联 合 开 发 内 地 与 香 港“ 一 程 多 站 ” 旅 游 精 品 线 路 ,进 一 步 密 切 两 地 海 外 旅 游 办 事 处 的 合 作 ;鼓 励 和 引 导 内 地 与 香 港 旅 游 企 业 和 社 会 资 本 互 相 进 入 对 方 市 场 ,重 点 支 持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旅 行 社 ;并 加 大 力 度 支 持 以 香 港 为 母 港 的 邮轮旅游发展等。 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合作 13.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 检 疫 、食 品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领 域 的 合 作 ;以 及 加 强 两 地 在 创 新 科 技 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香港的科技创新。 14. 《〈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八 》下 有 关 完 善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措 施 , 放 宽“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定 义 及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各 项 服 务 贸 易 措 施会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5 总结 15. 《〈安排〉补充协议八》的签署充分反映中央政府对特 区 的 支 持 。协 议 涵 盖 了 货 物 贸 易 、服 务 贸 易 和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的 优 惠 措 施 。货 物 贸 易 方 面 有 关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措 施 容 许 香 港 生 产 企 业 把 原 产 于 内 地 的 原 料 和 组 合 零 件 计 算 在「 从 价 百 分 比 」内 ,有 助 进 一 步 完 善《 安 排 》原 产 地 标 准 ,使 更 多 香 港 产 品 得 以 享 受 零 关 税 优 惠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增 加 产 品 于 内 地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有 助 吸 引 和 鼓 励 制 造 业 的 多 元 化 和 持 续 发 展 ;而 涉 及 香 港 多 个 支 柱 行 业 和 优 势 产 业 的 开 放 和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措 施 ,对 加 快 推 动 香 港 服 务 业 拓 展 内 地 市 场 起 了 积 极 作 用 ,并 能 大 大 帮 助 香 港 具 优 势 的 服 务 行 业 持 续 发 展 ,以 及 促 进 两 地 的 经 贸 融 合 及 专 业 交 流 ;有 关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措 施 扩 大 了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改 善 了 经 营 条 件 ,有 助 香 港 的 中 小 企 业 在 内地拓展业务,扩大《安排》的受惠面;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 定 义 中 有 关 "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 的 判 断 标 准 ,令 港 商 可 更 灵 活 和 更 多元化地在内地拓展业务,让《安排》的效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查询 16. 如就有关《安排》方面的查询,可透过以下联络方法向 工业贸易署的有关组别查询: 事 项 一般查询 查 询 原 产 地 规 则 、原 产 地 证 书及工厂登记 《 安 排 》货 物 贸 易 的 一 般 查 询 查询《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联 络 方 法 电话 传真 电邮 2398 5667 3525 0988 cepa@tid.gov.hk 电话 传真 电邮 3403 6432 2787 6048 cepaco@tid.gov.hk 电话 传真 电邮 2398 5676 2398 9973 ma_registry@tid.gov.hk 电话 传真 电邮 3403 6428 3525 0988 hkss@tid.gov.hk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6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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