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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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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 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 生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在 6 个月内不具有申请“三好 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资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在一年内不具有申 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资格。 (二)受违纪处分前申报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 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表彰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所获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 违纪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为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的,或由一个违纪行为引发另一个违纪 行为的,按多个违纪行为处分中较重的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 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察看期满 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及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未 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组建非法社团或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 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故意损毁等侵害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 赔偿损失外: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 网络安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 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持有、吸食、贩买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其他非法商业活动,不 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四)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寻衅滋事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及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各类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一)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二)盗用、涂改、伪造各种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涂改、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或使用违章电器的: (一)在学生宿舍持有或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 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项 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四条 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60 学时的(擅自离校的,旷课一天按 实际授课时累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校内公共场所携带播放工具、通讯 设备影响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纪行为、作弊行为以 及作弊行为严重的认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有规定者的,可参照以上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及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本科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处;研究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 生院。 (二)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院(系)讨论决定,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记过、 留校察看的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授权的东南大学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院(系)协同处 理。 (五)适用第十至第二十四条的,由保卫处协同院(系)调查,适用第二十 五至第二十八条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同院(系)调查,认定其性质。 (六)处分决定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十至第二十四条的报保卫 处备案,犯有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开除学籍的处 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 批。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 文书档案。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 所在地,在 15 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及其代理人可在 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 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处分生效。 第四章 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为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 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 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决议机构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 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依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东南大学非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违章电器指《关于限定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种类的通 知》(校通知<2008>161 号)中规定的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之外的其他电器。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 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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