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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9部分:星级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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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9部分:星级饭店

ICS 13.100 C 65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22.49—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9 部分:星级饭店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9: Star-rated hotels 2018 - 04 - 04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322.49—2018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评定内容........................................................................... 2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4.12 5 基础管理要求................................................................... 2 场所环境....................................................................... 2 生产设备设施................................................................... 5 特种设备....................................................................... 6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用电........................................................................... 8 消防........................................................................... 8 危险化学品..................................................................... 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0 治安技术防范................................................................. 10 评定细则..........................................................................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1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4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0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1 附录 M(规范性附录) 治安技术防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5 I DB11/T 1322.49—2018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 ——第49部分:星级饭店; ……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4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启迪智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艳、王鹏飞、宋宇、周卫民、赵广朝、崔言超、张靖、李辉、李化、陈学友、 彭丽丽、陈薇、常莎、邓兵兵、邓艾、王文斌、翟蕊。 II DB11/T 1322.49—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9 部分:星级饭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星级饭店(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7000.21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895.19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 游泳场所 GB/T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 28755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 DB11/T 1322.49—2018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YC/T 384.2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 DB11/ 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 527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596 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星级饭店 star-rated hotel 依据GB/T 14308评定的饭店,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等 五个等级。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2 场所环境 4.2.1 建筑物 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2 室外区域 4.2.2.1 4.2.2.2 4.2.2.3 4.2.2.4 道路路基应牢固,路面平坦,无坑沟;盖板齐全,坡度适当。 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 不应有危险建构筑物。 区域内设置的花木及其他景观,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方法。 4.2.3 前厅 4.2.3.1 出入登记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宾客主动出示有 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4.2.3.2 前台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服务区域应 24 h 有人值守; 2 DB11/T 1322.49—2018 b) c) d) e) f) g) 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 24 h 在岗值班; 应在服务区域配备计算机、地图、各服务联系电话单等相应资料; 服务区域应妥善处理住宿客人来电报修、报换等要求,及时联系相关维修、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服务区域或客房应建立宾客意见建议登记本,记录客人提出关于安全、卫生等意见建议; 四星级以上饭店还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企业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 置应安全、隐蔽; 客人存放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凭牌存取。 4.2.4 公共区域 4.2.4.1 人行自动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4.2.4.2 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目标志。 4.2.4.3 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应能被手动打开。 4.2.4.4 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复位型紧急停止按钮。 4.2.4.5 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m;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 的,应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4.2.5 客房区域 4.2.5.1 客房环境应符合 GB 9663 的规定。 4.2.5.2 应定期进行客房空气质量检测。 4.2.5.3 卫生间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浴缸及淋浴间应配有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并有提 醒客人小心滑倒的安全警示标志。 4.2.5.4 卫生间应有完好、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浴缸和淋浴间应有单独照明且 照明度良好。 4.2.5.5 照明灯具应防水、防尘。 4.2.6 餐饮环境 4.2.6.1 餐饮环境应符合 GB 16153 的规定。 4.2.6.2 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2.6.3 室内通风良好,不应有异味;设置抽风(扇)系统并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通风及空调新风口 滤网、风扇有清洗记录。 4.2.6.4 生产、加工、就餐场所内环境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4.2.7 游泳池、沐浴桑拿场所、健身房 4.2.7.1 应在游泳池、沐浴桑拿场所进口处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宾客安全须知及有关警示牌。 4.2.7.2 通风良好。室内游泳池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过滤材料应定期 清洗或更换。 4.2.7.3 浴区地面应防滑、无毒;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 4.2.7.4 照明开关不应设置在浴室内,如在浴室内应使用防水开关;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 全电压。 4.2.7.5 健身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 于 10 m;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 2.6 m;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 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4.2.7.6 器材、场地、更衣室(柜)、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3 DB11/T 1322.49—2018 4.2.7.7 开放期间不应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4.2.8 娱乐场所 4.2.8.1 娱乐场所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2 4.2.8.2 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应小于 1.5 m ;核定人数在 500 人 以上的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4.2.8.3 应配备保安人员值班,不应从事非法活动。 4.2.8.4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4.2.8.5 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2.8.6 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消防防火和健康环保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 入使用后不应有异味。 4.2.8.7 不应在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4.2.8.8 KTV 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距地面 1.2 m 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 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 0.4 m,宽度不小于 0.2 m,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不应设置内 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应设置可调灯光。 4.2.8.9 KTV 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4.2.8.10 提供客人使用的食品、饮料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茶具和餐具等应定期消毒。 4.2.9 库房 4.2.9.1 现场应设专人管理;不需值班的库房应定期巡查,保存巡查记录。 4.2.9.2 实施定置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绘制定置图或在现场标识; b) 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对库房内物品分区、分类储存,并堆码整齐。 4.2.9.3 应保持库房内通道畅通。 4.2.9.4 不应在库房内吸烟和明火作业。 4.2.9.5 不应在库房内使用电热器具以及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4.2.9.6 不应在一般库房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4.2.9.7 库房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完好、有效。 4.2.10 安全警示标志 4.2.10.1 场内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5768.2 和 GB 5768.3 的规定。 4.2.10.2 下列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 a) 库房、客房、餐饮等场所; b) 存放和使用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c) 变配电室、锅炉房、计算机房、会议厅、歌舞厅等消防重点部位; d) 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场所。 4.2.10.3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施工现场、水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 无人值守的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安全警示标志应有夜间照明设施。 4.2.10.4 应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4.2.10.5 安全警示标志应固定牢固、醒目,不应破损、变形、褪色。 4.2.11 建筑物防雷 4 DB11/T 1322.49—2018 4.2.11.1 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其设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4.2.11.2 防雷装置的管理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 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b)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应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4.3.1.2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大于 2 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 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4.3.1.3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4.3.1.4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4.3.1.5 钢直梯、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 GB 4053.1 和 GB 4053.2 的规定。 4.3.1.6 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 4.3.2 客房 4.3.2.1 4.3.2.2 4.3.2.3 4.3.2.4 4.3.2.5 4.3.2.6 4.3.2.7 4.3.2.8 4.3.2.9 客房设施应符合 GB 9663 和 GA 654 的规定。 客房设施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客房门应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 客房窗户应加装限位器。 如铺设地毯,应符合阻燃性要求。 配置的电器用品完好、有效、安全、可靠,并有“3C”认证标志。 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应有安全的内容。 淋浴房玻璃应防爆碎或粘贴防爆膜。 浴缸上方应安装扶手,且完好、牢固。 4.3.3 餐饮 4.3.3.1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检查、巡视和安全信息公示等应符合 DB11/450 的规定。 4.3.3.2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b)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c)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 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e) 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 f) 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g) 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3.3.3 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配电间、电缆沟、烟道等地方,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 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b) 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用气设备应符合 DB11/ 450 的规定; 5 DB11/T 1322.49—2018 液化石油气瓶应符合 DB11/ 450 的规定; d) 不应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 5 kg 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 e) 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 1 次; f)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 1 m 范围 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 60 日至少清理 1 次,清理完成后应 进行检查验收,应保存记录;宜根据每日中餐烹调频次确定排油烟管道清理周期,每日三餐的 宜每 30 日至少清理 1 次。 4.3.3.4 冷库应符合 GB/T 28009 的规定。 4.3.3.5 食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专人操作,不应乘人; b) 构成特种设备的,应定期检验,检验记录和标志在有效期内。 c) 4.3.4 沐浴桑拿 4.3.4.1 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公用拖鞋等应进行清洗消毒;修脚工具应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 或高压消毒装置进行消毒。 4.3.4.2 浴池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并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 行清洗、消毒、补水换水,并保持记录。 4.3.5 游泳池 游泳池应符合GB 19079.1的规定。 4.3.6 健身房 4.3.6.1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4.3.6.2 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 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 4.3.7 洗涤 4.3.7.1 4.3.7.2 4.3.7.3 4.3.7.4 4.3.7.5 4.3.7.6 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防护层。 洗衣机应设置急停开关。 高速旋转的甩干设备盖、机应有联锁装置。 洗涤操作的容器应加盖密封且盖、机联锁。 洗烫设备应设置防烫安全警示标志。 潮湿场所的电气开关和线路,应有防潮措施。 4.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GB 28755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 梯》(TSG T7001)的规定。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 锅炉房 4.5.1.1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 于 5 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 1 次,并保存记录。 4.5.1.2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6 DB11/T 1322.49—2018 4.5.1.3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用锅炉每月进行 1 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 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 1 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 1 次自动排气试验, 并做好运行记录; c) 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 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 1 次的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d) 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4.5.1.4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 施。 4.5.2 维修设备 4.5.2.1 金属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b)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c)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缺失、滑扣等现象; d)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e) 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f) 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4.5.2.2 砂轮机的防护罩、砂轮卡盘、托架等应符合 GB 4674 的规定。 4.5.2.3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 GB 15578 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 GB 9448 的规定; b) 设备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c) 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4.5.2.4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 GB 3883.1 和 GB/T 3787 的规定; b) 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电动工具和电焊机台帐,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 阻检测情况等。 4.5.3 停车场所 停车场所应符合GB 50067和DB11/T 596的规定。 4.5.4 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符合GB 9237、GB 50365、AQ 7004和YC/T 384.2的规定。 4.5.5 污水处理系统 4.5.5.1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并配有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4.5.5.2 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药剂罐 区应有防泄漏围堰。 4.5.5.3 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 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4.5.5.4 在进入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应急救援设备。 4.5.5.5 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7 DB11/T 1322.49—2018 4.5.5.6 对生产中易造成化学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设备和喷 淋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洗眼设备。 4.5.5.7 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4.5.5.8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5.5.9 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 安全警示标志;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4.5.6 其他设备 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常压锅炉、小型储气罐、工业管道、电动葫芦等设备分别参照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不需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但设备的安全阀和压力表 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 4.6 用电 4.6.1 用电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4.6.2 变压器的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运行要求、通风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 GB 50053 和 DL 408 的规定。 4.6.3 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安全运 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 GB 50053、DB11/527 和 DL 408 的规定。 4.6.4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4.6.5 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功能时, 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否则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 4.6.6 水中设备电气和照明应符合 GB 7000.218 和 GB/T 16895.19 的规定,自电源引入灯具、电气设 备的导管应采用绝缘导管,不应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4.6.7 发电机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测试; b) 使用的油品应单独设置储油桶、罐,室内仅可允许发电机自带的储油装置内存放油品; c) 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 d) 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e) 机房内应配备吸油砂; f) 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6.8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设备铭牌应完好、清晰; b) 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 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c)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设置临时护栏,运转时不应移动。 4.7 消防 4.7.1 4.7.2 4.7.3 4.7.4 8 消防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张贴重点部位标志。 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应每月至少对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 1 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DB11/T 1322.49—2018 4.7.5 应指定专人或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系统、自动灭 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 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4.7.6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应急照明灯、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7.7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 1 次质量,宜用称重法检查,并应符合 GB 4351.1 的规定。 4.7.8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4.7.9 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改造时应重新进 行防火分区设计; b) 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 c) 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 4.7.10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还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 4.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4.9.1 职业病危害告知 4.9.1.1 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清单。 4.9.1.2 应及时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9.2 职业病危害控制 4.9.2.1 产生高温的场所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4.9.2.2 不应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10.1 配备要求 4.10.1.1 电焊作业时应使用防护眼镜或面罩。 4.10.1.2 污水处理作业应配备防毒面具、安全带、绳索等应急防护用品。 4.10.1.3 干洗作业人员应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和橡皮手套。 4.10.2 购买、发放和报废 4.10.2.1 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 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10.2.2 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原件或复印件。 4.10.2.3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并作好登记。 4.10.2.4 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据 GB/T 11651 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安全 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 效使用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强制报废。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9 DB11/T 1322.49—2018 4.11.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4.11.1.1 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工作服; b) 进入作业区域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 作业开始前,应查阅交接班记录,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 即排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按流程开始作业; d) 作业过程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巡查等作业,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e) 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 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安全警示标 志。 4.11.1.2 客房服务活动操作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在窗台上擦外层玻璃应系好安全带,且牢固有效; b) 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警示牌; c) 服务人员应每日检查电器完好状态。 4.11.2 危险作业 4.11.2.1 危险作业一般要求应符合 GB 30871 的规定。 4.11.2.2 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 b) 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 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 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4.11.2.3 危险作业交底与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前,应由交底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 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并保存记录; b) 监护人应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危险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 4.11.2.4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交底; b)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对其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c)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包括应急措施或单独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d) 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资质、方案内的作业程序、作业位置、检测仪器、现场专用防护用具和电 气照明、现场通风、现场警戒、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e) 应建立并保存作业记录,包括作业前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情况,作业前氧气、可燃性 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通风情况,作业中检测情况,作业后清点人数情况等。 4.12 治安技术防范 4.12.1 应建立治安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 4.12.2 应安装门禁系统,且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 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4.12.3 应安装门锁系统,且备用钥匙应设置专人保管。 4.12.4 应安装梯控系统,且设置专人负责旅客会客验证登记。 4.12.5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0 DB11/T 1322.49—2018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的治安状况进行适时监视;下列部位应设置监视摄像头:前 台、出入口、主要通道;重要物资储存部位;电梯轿箱内;停车场;治安风险较大的场所;本 企业确定的相关治安重点部位等; b) 应定期对各部位设置的摄像头进行保养、检查; c) 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应设置在控制室内,对视频监控图像进行 24 h 监视,录像资料应保存至少 30 天备查; d)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 e) 视频监控系统的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f) 设置监视摄像头的部位,应设置标识。 4.12.6 治安巡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组成治安巡逻队伍,明确负责人和队员及巡逻的频次、路线、巡查内容、紧急处置、巡查记 录等; b) 应配备治安巡逻所需的装备、工具和物资,确保完好、有效; c) 治安巡逻人员应经过本企业组织的相关培训或保安公司培训后派遣,方可从事巡逻工作; d) 每班巡逻人员至少 2 人,填写并保存巡逻记录。前厅、客房、餐饮、娱乐等营业区域至少每 2 h 巡逻 1 次。 a) 5 评定细则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5.14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求见附录 H。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I。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J。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K。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L。 治安技术防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M。 11 DB11/T 1322.49—201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企业未按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为否决: a)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使用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即为否决。 4.1 3 4 5 6 12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应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4.1 4.4.1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4.7.1 企业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否决。 4.8.1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4.8.1 DB11/T 1322.49—2018 B 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50分。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1 1.1 1.1.1 1.1.2 评定内容 评定 评定 评定 要素 细项 条款 分值 分值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评定 扣分 对应条款 得分 说明 编号 4.1 20 4.1 10 1)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缺少一处扣 2 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缺少一个部 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3 分; 4.1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的,扣 3 分。 4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 2)缺少一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 3 分; 3)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 2 分; 4.1 4)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2 分。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 1.1.4 企业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 1)未定期评审、更新责任制的,不得分; 2)其他不符合一处扣 2 分。 缺少部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行情况考核奖惩记录的,扣 2 分。 4.1 4.1 13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2 1.2.1 14 评定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 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 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 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 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 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 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 求; 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 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危险作业(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 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 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 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 场管理、应急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j)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 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k)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l)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 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 评定 评定 评定 要素 细项 条款 分值 分值 分值 评分标准 40 评定 扣分 对应条款 得分 说明 编号 4.1 25 1)一处规章制度中未包含上述内容的(如企业 不涉及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内容) ,扣 5 分; 2)一处制度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扣 3 分; 3)一处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 或未保存三年的,扣 5 分。 4.1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m)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 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n)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 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o)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 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p)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2.2 企业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 要求。 5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 人员。 5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 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 3 年。 2 1.3 1.3.1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未明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 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 2 分;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要求不相符,一处扣 1 分。 1)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署公布 批准实施的,不得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 2 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扣 2 分; 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一人次扣 1 分。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修订的,不得分; 2)修订记录未存档的,扣 1 分。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未存档, 不得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保存期限 小于三年,扣 1 分。 20 4.1 4.1 4.1 4.1 4.1 5 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操作规程” 评定要素不得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位数量不符的, 缺少一个扣 2 分。 4.1 15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10 1)岗位操作规程内容缺少一处,扣 2 分; 2)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每个扣 3 分。 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 人员。 3 1.3.4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 记录。 2 1.4 1.4.1 1.4.2 1.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a)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 从业人员 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企业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4.1 4.1 4.1 6 1)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2)配备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扣 3 分。 4.1 4 1)未建立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扣 4 分; 2)少一个层级,扣 2 分。 4.1 40 4.1 1.5.1 企业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5 1.5.2 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 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 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10 16 1)主要负责人未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签署公布 批准实施的,扣 3 分; 2)操作规程未发放至岗位的,扣 2 分; 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一人次扣 2 分。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评审、修订、更新 的,扣 2 分; 2)该修订而未修订的,一处扣 1 分; 3)无相关记录资料的,扣 1 分。 评定 得分 1)未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扣 5 分; 2)计划内容不完善,扣 3 分。 1)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扣 10 分; 2)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培训内容相同,扣 5 分; 3)培训内容不全,缺少一处扣 3 分。 4.1 4.1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评定内容 安全生产和培训学时要求应符合: a)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2 学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2 学时; 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企业(厂) 、部门(车间) 、基层(班组) ”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8 学 时;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16 学时,每年 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8 学时; 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8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 不应少于 4 学时。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规定,经 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期参加复训和 复审。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 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 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 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 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8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 培训的,扣 5 分;培训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 3 分; 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企业(厂) 、部 门(车间) 、基层(班组)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的,扣 5 分;培训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 3 分;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 3 分;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其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 3 分。 4.1 4 每有一类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 取证或证书过期的,扣 2 分。 4.1 3 未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 全培训的,不得分。 4.1 3 未及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 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 4.1 4 3 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提 供培训记录的,不得分。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评 定要素不得分; 2)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记录内容不 详实、学时不足的,扣 2 分; 3)培训资料不全的,扣 2 分; 4)培训材料未保存三年的,扣 2 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4.1 17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6 1.6.1 评定内容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评定 要素 分值 50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5 1.6.1.2 企业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5 应急预案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按要求配备应急管理人 员的,不得分。 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专职救 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的,扣 2 分。 25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4.1 4.1 1.6.2.1 企业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 1.6.2.2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 生的事故类型确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可 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应急预案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综合应急预案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 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 内容; b)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c)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 产经营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 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d)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 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8 1.6.2.3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便于携带。 2 18 评定 得分 4.1 4.1 10 1.6.1.1 1.6.2 评分标准 未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不得 分。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应急救援”评定 要素不得分; 2)应急预案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 不得分; 3)应急预案未涵盖本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的, 缺一处扣 2 分; 4)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或缺少具 体落实措施的,扣 2 分; 5)缺少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 或与本企业应急能力不相符的,扣 2 分; 6)应急保障措施未明确的,扣 2 分; 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不齐全完整的,扣 3 分;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不能相互衔接的, 扣 2 分。 重点岗位未张贴岗位应急处置卡,扣 1 分。 4.1 4.1 4.1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2 1)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 的,或未提供记录的,扣 2 分; 2)主要负责人未对应急预案签署公布批准实施 的,扣 2 分; 3)所查岗位未存放应急预案现行版本的,扣 2 分。 4.1 4.1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6.2.4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企业 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1.6.2.5 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三年应实现 对本企业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应急演练内容应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 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处置和其 他应急功能。 4 1)无演练记录视同未开展,扣 4 分; 2)演练频次不足的,扣 3 分; 3)演练记录不全的,扣 3 分; 4)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 2 分。 1.6.2.6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 1)未定期评估的,不得分; 2)未有修订记录的,不得分。 4.1 1.6.2.7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 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内容通常包括: a)演练基本情况:演练的组织及承办企业、演练形式、演练模拟的事故名 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过程的情景描述、主要应急行动等; b)演练评估过程:演练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和主要工作安排; c)演练情况分析:依据演练评估表格的评估结果,从演练的准备及组织实 施情况、参演人员表现等方面具体分析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演练目 标的实现、演练成本效益分析等; d)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演练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e)评估结论:对演练组织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价,并给出优(无差错地完成 了所有应急演练内容) 、良(达到了预期的演练目标,差错较少) 、中(存 在明显缺陷,但没有影响实现预期的演练目标) 、差(出现了重大错误,演 练预期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演练被迫中止,造成应急行动延误或资源浪费) 等评估结论。 5 1)无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的,扣 3 分; 2)评估报告内容不全的,缺一处扣 2 分。 4.1 1.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0 4.1 19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6.3.1 1.6.4 1.6.4.1 1.7 1.7.1 1.7.1.1 1.7.1.2 1.7.2 1.7.2.1 1.7.2.2 1.7.2.3 20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应急响应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危险源辨识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 企业应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对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 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企业应包括地质灾害。 企业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 、 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台账。 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 各专业共同参与。企业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 度不少于 1 次; 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 所、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 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10 1)无应急物资管理档案或台账的,扣 2 分; 2)应急设施、装备、物资配备不全的,扣 2 分; 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无专人维护的,扣 2 分; 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无维护保养记录的, 扣 2 分。 5 未按要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不得分。 5 50 10 8 2 1)未建立本企业危险源清单的,不得分; 2)危险源辨识不全的,缺一处扣 2 分。 未提供危险源评审、更新记录的,不得分。 15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4.1 4.1 4.1 4.1 4.1 4.1 4.1 4 1)未制定隐患排查清单的,不得分; 2)隐患排查清单覆盖不全的,缺一处扣 2 分。 4.1 5 1)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的,扣 2 分; 2)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不得分。 4.1 4 1)隐患排查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2)隐患排查内容不完善的,扣 2 分; 3)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1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7.2.4 1.7.3 1.7.3.1 1.7.3.2 1.7.3.3 1.7.4 评定内容 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 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排查; d)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 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 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当发生下列情形,企业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a)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重新修订; b)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c)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事故隐患治理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7.4.1 企业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 施等信息。 1.7.4.2 ★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 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 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评分标准 2 未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的, 不得分。 6 1)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不得分;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未建立隐患治理方 案的,扣 3 分; 3)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不全的,扣 3 分。 4.1 6 未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并 提供相应记录的,不得分。 4.1 3 未提供登记和效果评估记录的,不得分。 15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 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 人和完成期限。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4.1 10 10 1)未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的,不得分; 2)重大隐患消除前,未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 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不得分。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 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 改情况等内容的, “隐患排查和治理”评定要素 不得分。 4.1 4.1 4.1 4.1 21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1.8 相关方安全 企业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企业、承包(承租)企业,对供应企业选 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对承包(承租)企业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 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1.8.1 1.8.2 1.8.3 1.8.4 1.8.5 1.9 评定 要素 分值 20 企业应与供应企业、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 内。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到本企业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企业: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 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理要求; b)对房屋租赁企业: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 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企业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 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对发现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 行整改。 劳动防护用品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6 未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企业、承包(承租) 企业的,不得分。 4.1 4 1)未签订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处扣 2 分;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已失效,一处扣 2 分。 4.1 2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1 3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1 5 1)未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安全检查的,扣 5 分; 2)现场发现安全问题的未督促相关企业整改 的,扣 2 分。 4.1 10 4.1 1.9.1 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 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3 1.9.2 企业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3 1.9.3 企业应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 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22 评分标准 1)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的,扣 1 分; 2)未提供危险有害因素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评估记录的,扣 1 分。 未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一处扣 1 分。 1)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一人扣 1 分; 2)未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 品的,或未提供相关记录的,扣 1 分。 4.1 4.1 4.1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2 1.9.4 1.10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安全 1.10.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10 1.10.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b)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保存检 查记录,记录保存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b)电梯日常维保企业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c)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 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2 1.10.3 1.10.4 1.10.5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1.11 1.11.1 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按 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及时更新信息。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1.11.1.1 1.11.2 1.11.2.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 1 次职业病危害 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评分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或超期使用的,不得分。 30 1)特种设备未登记的,不得分; 2)特种设备未检验的,扣 10 分。 未建立特种设备台帐的,不得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4.1 4.1 4.1 10 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不得分;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善的,扣 5 分。 4.1 3 1)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的,不得分; 2)未保存特种设备检查记录的,扣 2 分; 3)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不完善的,扣 1 分。 4.1 5 1)未定期校验、检修的,不得分; 2)未保存校验检定和检修记录的,扣 2 分。 4.1 30 4.1 4.1 3 3 未及时、如实申报的,或未及时更新信息的, 不得分。 5 1)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扣 5 分;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扣 5 分;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未提供职业病危 害现状评价报告的,扣 3 分; 4)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扣 3 分。 5 4.1 4.1 4.1 23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1.11.3 职业健康监护 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 察。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建 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 健康资料。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不应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 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建 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d)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e)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 况记录; f)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职业病危害告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与从业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 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 应急处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1.11.3.1 1.11.3.2 1.11.3.3 1.11.3.4 1.11.4 1.11.4.1 1.11.4.2 24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5 1)每遗漏一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 2 分; 2)检查项目不全或周期不符的,扣 2 分。 4.1 4 1)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不得分;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遗漏一人次,扣 2 分;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全的,扣 2 分。 4.1 3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1 3 1)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不得分; 2)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内容不全的,缺一处扣 2 分。 4.1 7 4.1 2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的,不得分; 2)告知内容不全的,扣 1 分。 4.1 2 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宣传的,不得分。 4.1 DB11/T 1322.49—20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11.4.3 1.12 1.12.1 评定内容 企业应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 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 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 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 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 同时”管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3 评分标准 1)未设置公告栏的,不得分; 2)公告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缺少一处扣 1 分。 30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 4.1 30 1)建设项目未按照“三同时”进行管理的,不 得分; 2)一处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扣 5 分。 4.1 注:二级否决条款用“★”予以标出。 25 DB11/T 1322.49—2018 C B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C.1给出了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90分。 表C.1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2 2.1 场所环境 建筑物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b)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1.1 2.2 2.2.1 2.3 2.3.1 26 室外区域 评定 要素 分值 90 评定 细项 分值 出入登记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宾客主动 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2 4.2.1 10 10 一处不符合扣 4 分。 5 室外区域应符合下列要求: a)道路路基应牢固,路面平坦,无坑沟;盖板齐全,坡度适当; b)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 c)不应有危险建构筑物; d)区域内设置的花木及其他景观,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方法。 前厅 评定 条款 分值 4.2.1 4.2.2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10 4.2.2.1 4.2.2.2 4.2.2.3 4.2.2.4 4.2.3 5 一处不符合扣 3 分。 4.2.3.1 DB11/T 1322.49—2018 表C.1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2.3.2 前台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服务区域应 24 h 有人值守; b)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 24 h 在岗值班; c)应在服务区域配备计算机、地图、各服务联系电话单等相应资料; d)服务区域应妥善处理住宿客人来电报修、报换等要求,及时联系相关维修、服 务人员上门服务; e)服务区域或客房应建立宾客意见建议登记本,记录客人提出关于安全、卫生等 意见建议; f)四星级以上饭店还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企业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 险箱,保险箱位置应安全、隐蔽; g)客人存放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凭牌存取。 2.4 2.4.1 公共区域 公共区域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自动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b)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 目标志; c)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应能被手动打开; d)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复位型紧急停止按钮; e)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m;对可能 影响行人安全的,应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 恢复原貌。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5 评分标准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5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2.3.2 4.2.4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2.4.1 4.2.4.2 4.2.4.3 4.2.4.4 4.2.4.5 27 DB11/T 1322.49—2018 表C.1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2.5 客房区域 客房区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客房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入使用后不 应有异味; b)客房空气质量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 c)卫生间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浴缸及淋浴间应配有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 并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安全警示标志; d)卫生间应有完好、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浴缸和淋浴间应有单 独照明且照明度良好; e)照明灯具应防水、防尘。 餐饮环境 餐饮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规定人员座位位置,并限定人数;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应低于 1.85 ㎡; b)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c)室内通风良好,不应有异味;设置抽风(扇)系统并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通风及空 调新风口滤网、风扇有清洗记录; d)生产、加工、就餐场所内环境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游泳池、沐浴桑拿场所、健身房 游泳池、沐浴桑拿场所、健身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游泳池、沐浴桑拿场所进口处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宾客安全须知及有关警示牌, 包括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 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不应入场,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陪伴下游泳; b)通风良好。室内游泳池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过滤材 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 c)浴区地面应防滑、无毒;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 d)照明开关不应设置在浴室内,如在浴室内应使用防水开关;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 使用 36 V 安全电压; e)健身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 差不应大于 10 m;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 2.6 m;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 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 2.5.1 2.6 2.6.1 2.7 2.7.1 28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2.5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5 4.2.5.1 4.2.5.2 4.2.5.3 4.2.5.4 4.2.5.5 4.2.6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2.6.1 4.2.6.2 4.2.6.3 4.2.6.4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2.7.1 4.2.7.2 4.2.7.3 4.2.7.4 4.2.7.5 4.2.7.6 10 10 DB11/T 1322.49—2018 表C.1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2.8 2.8.1 2.9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评定内容 坦,有一定弹性; f)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g)开放期间不应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歌舞厅、演艺厅、KTV 等不应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位置;设在地下一 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10 m; 2 b)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应小于 1.5 m ;核定人数 在 500 人以上的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应超过 额定人数; c)应配备保安人员值班,不应从事非法活动; d)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e)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f)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消防防火和健康环保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 达标,投入使用后不应有异味; g)不应在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h)KTV 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距地面 1.2 m 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 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 0.4 m,宽度不小于 0.2 m,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 域整体环境;不应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应设置可调灯光; i)KTV 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j)提供客人使用的食品、饮料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茶具和餐具等应定期消毒。 库房 现场应设专人管理;不需值班的库房应定期巡查,保存巡查记录。 实施定置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绘制定置图或在现场标识; b)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对库房内物品分区、分类储存,并堆码整齐。 应保持库房内通道畅通。 不应在库房内吸烟和明火作业。 不应在库房内使用电热器具以及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不应在一般库房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5 4.2.8.1 4.2.8.2 4.2.8.3 4.2.8.4 4.2.8.5 4.2.8.6 4.2.8.7 4.2.8.8 4.2.8.9 4.2.8.10 1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2.9 4.2.9.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2.9.2 1 1 0.5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2.9.3 4.2.9.4 4.2.9.5 4.2.9.6 5 29 DB11/T 1322.49—2018 表C.1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2.9.7 2.10 库房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完好、有效。 安全警示标志 场内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区门口、危险路段应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其最高车速宜规定为 5 km/h; b)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则应设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 于观察道路盲区,避免道路盲区和死角; c)场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d)在场区设置禁止标志,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跨越、禁止攀登、 禁止入内、禁止通行等; e)在场区的危险部位、施工部位、交通要道等处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触 电、当心坠落、当心坑洞、 当心滑跌、当心车辆、前方检修绕行等警告标 志。 下列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 a)库房、客房、餐饮等场所; b)存放和使用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c)变配电室、锅炉房、计算机房、会议厅、歌舞厅等消防重点部位; d)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施工现场、水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无人值守的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安全警示标志应有夜间 照明设施; c)未开发区域应设置区域标识或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应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应固定牢固、醒目,不应破损、变形、褪色。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30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1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 号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2.9.7 4.2.10 2 一处不符合扣1分。 4.2.10.1 3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2.10.2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2.10.3 2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2.10.4 4.2.10.5 10 DB11/T 1322.49—2018 表C.1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2.11 建筑物防雷 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符合下列要求: a)镀层或涂漆应完好,各处明装导体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 b)避雷针(带)与引下线的接地装置连接采用焊接,保证完好、可靠;标识完好; c)引下线接地完好,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约 1.7 m 至地下 0.3 m 的一 段采取保护性措施,无损坏的情况; d)防雷装置采用多根引下线时,设置可供检测用压接端子形式的断接卡,断接卡 有防腐蚀保护措施;断接卡无接触不良的情况; e)所有防雷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出入口距离大于 3 m,并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措施 与标识;与其他接地网和金属物体的间距大于 3 m;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网与建筑 物入口处及人行道间距大于 3 m。 防雷装置的管理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b)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防雷接地 网与电子设备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时,电阻值应小于 1 Ω;采用独 立设置的防雷接地网不应超过 10 Ω,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设计值。 2.11.1 2.11.2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0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2.11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2.11.1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2.11.2 31 DB11/T 1322.49—2018 D C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D.1 表D.1给出了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75分。 表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3 3.1 3.1.1 3.1.2 评定内容 生产设备设施 一般要求 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 备设施进行检修。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大于 2 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 、 网或防护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评定 要素 分值 75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3 10 4.3.1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3.1.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3.1.2 3.1.3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3.1.3 3.1.4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3.1.4 3.1.5 钢直梯、钢斜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直梯踏棍的位置、距离、供踩踏表面的内侧净宽度等符合要求;梯段高 度大于 3 m 时,宜设置安全护笼;钢直梯单梯段高度大于 7 m 时,应设置安全 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 7 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 7 m 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b)钢斜梯的扶手、中间栏杆、立柱等符合以下要求:梯宽不大于 1100 mm:两 侧封闭的斜梯,至少一侧装扶手;一侧敞开的斜梯,至少在敞开一侧装有扶手; 两边敞开的斜梯,两侧均需装扶手;梯宽大于 1100 mm,不大于 2200 mm 的斜 梯,均需两侧装扶手;梯宽大于 2200 mm,两侧应装扶手,梯子宽度中线处设 置中间栏杆;梯子扶手中心线与梯子的倾角平行,封闭梯子扶手高度由踏板突 缘到扶手上表面垂直距离不小于 860 mm,不大于 960 mm;敞开边扶手高度应 符合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3.1.5 32 DB11/T 1322.49—2018 表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3.1.6 3.2 3.2.1 评定内容 走台、平台栏杆高度要求; c)钢斜梯踏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 走台、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 m 及其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 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b)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设置带踢 脚板的防护栏杆;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 100 mm,其底部 距地面应不大于 10 mm; c)平台、通道的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 1 m;在扶手 与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其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 于 500 mm; d)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 2 m 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900 mm;距基准 面高度大于等于 2 m 并小于 20 m 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050 mm;距基 准面高度大于 20 m 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200 mm。 客房 客房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被套、枕套(巾) 、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宾客的床上卧具 至少一周一换; b)客房内饮水机应定期消毒,保持记录;茶具应每天消毒; c)客房设施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d)客房门应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 e)客房窗户应加装限位器; f)如铺设地毯,应符合阻燃性要求; g)配置的电器用品完好、有效、安全、可靠,并有“3C”认证标志; h)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应有安全的内容; i) 淋浴房玻璃应防爆碎或粘贴防爆膜; j)浴缸上方应安装扶手,且完好、牢固; k)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l)应在客房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请勿卧床吸烟”标识、宾客安全须知等安 全提示标识;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2 评分标准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15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3.1.6 4.3.2 1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3.2.1 4.3.2.2 4.3.2.3 4.3.2.4 4.3.2.5 4.3.2.6 4.3.2.7 4.3.2.8 4.3.2.9 33 DB11/T 1322.49—2018 表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3.3 3.3.1 3.3.2 3.3.3 3.3.3.1 34 评定内容 m)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并通过标识或服务指南提示具体位置; 高层饭店的客房应配备发生火灾时逃生使用的防烟面具及使用说明。 餐饮设备设施 燃气使用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每次换气后,应对 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管护方式为托管的,受 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 签字确认; b)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本企业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负责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企业信息,安全检 查记录等; c)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b)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 防护装置; c)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e)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 辅助工具; f)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g)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燃气设施及其作业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配电间、电缆沟、烟道等地方,专用的封闭式 燃气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25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3.3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3.3.1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3.3.2 4.3.3.3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3.3.3 DB11/T 1322.49—2018 表 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3.3.3.2 瓶组气化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设置瓶组气化间,存储的气瓶总容积应 3 在 1 m 以下(约 8 个 50 kg 气瓶) ; b)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 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地窖等通风不良场所及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标准;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 4)瓶组间室温范围为 0℃~40℃。 c)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化间应为高度不低于 2.2 m 的独立房间, 其建筑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标准;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 4)瓶组间室温范围为 0℃~40℃; 5)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D.2 的要求。 d)采用自然通风的瓶组间和气化间,其下通风式百叶窗应不少于 2 个,气瓶间 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 0.03 ㎡,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 距室内地坪宜在 0.2 m 以下,采用独立的强制通风方式的瓶组间和气化间,其 通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锁并符合防爆要求; e)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应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 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f)瓶组间和气化间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g)瓶组间和气化间应配备干粉灭火器,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h)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其他明火,不应堆放易燃、易 爆物品,不应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i)瓶组气化间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2 评分标准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3.3.3 35 DB11/T 1322.49—2018 表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3.3.3.3 3.3.3.4 3.3.3.5 36 评定内容 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瓶供气时,气瓶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b)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可燃气体探测 器联锁及符合防爆要求; c)供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且应采用硬连接方式; d)管道穿过建筑物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e)管道系统为法兰连接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并接地; f)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g)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具有防止擅自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的可靠措施, 调压器应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使用。瓶组供气系统应选用非家用调压器,调压器 应有警示色。 用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 用液化石油气; b)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净高度不应低于 2.2 m,并应配备数量不少于 2 个干 粉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 c)用气设备前连接管宜选用金属管道硬连接方式,当局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2)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 1.2 m 到 2.0 m 之间且没有接口,软管不应穿越墙壁、顶棚、窗门等; ; 3)瓶组供气管道到达用气场所的用气设备前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的 长度不应超过 1 m。 d)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应使用其它火源; e)用气设备房间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气瓶与灶具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 m,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应超 过 2 m。软管应经常检查,若出现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多个支管;不应穿过墙、 楼板、顶棚、门窗。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3.3.3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3.3.3 3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3.3.3 DB11/T 1322.49—2018 表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3.3.3.6 3.3.3.7 不应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 5 kg 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 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 1 次。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 入口处 1 m 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 60 日至少清理 1 次,清理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应保存记录;宜根据每日中餐 烹调频次确定排油烟管道清理周期,每日三餐的宜每 30 日至少清理 1 次。 冷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冷库内不应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b)冷库应有安全警铃或可以从内部打开的保护装置;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 c)库内使用的工具、垫木、冻盘等设备,应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发霉、 生锈; d)冷库应及时清除冰、霜、凝结水,库内排管和冷风机等要及时除霜; e)冷库内作业人员应有良好的防寒措施,应携带照明用具,不应带水作业。 食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专人操作,不应乘人; b)构成特种设备的,应定期检验,检验记录和标志在有效期内。 沐浴桑拿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公用拖鞋等应进行清洗消毒;修脚工具应配置专用 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进行消毒; b)浴池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并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 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补水换水,并保持记录。 3.3.3.8 3.3.4 3.3.5 3.4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5 评定 条款 分值 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3.3.3 4.3.3.3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3.3.3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3.3.4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3.3.5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3.4 37 DB11/T 1322.49—2018 表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38 序号 评定内容 3.5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地面应防滑;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 设置有效、独立的排风装置; b)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c)游泳池应规定定期测试水温的频次,水温应不低于 26℃; d)应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e)游泳场所应设专人在开放时间定时进行水质监测,泳池水离余氯应保 持在 0.3 mg/L~0.5 mg/L,并保存检测记录; f)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 2 g)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 2.5 m ; h)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安全警示标志或深浅 水区隔离带; i)开放夜场应有应急照明灯; j)游泳池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 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有条件的宜配备游泳池水下救生监控 系统; k)游泳池营业期间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救生人员;水面面积在 250 2 2 m 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 3 人;水面面积在 250 m 以 2 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 250 m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游泳 救生员; l)应设置醒目的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 全警示标志。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10 10 评分标准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3.5 DB11/T 1322.49—2018 表D.1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3.6 3.7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5 5 健身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健身房的健身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b)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 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 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 洗涤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防护层; b)洗衣机应设置急停开关;汽、水管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密闭;安全阀、 调压阀启闭灵活,性能可靠; c)高速旋转的甩干设备盖、机应有联锁装置; d)洗涤操作的容器应加盖密封且盖、机联锁; e)洗烫设备应设置防烫安全警示标志; f)潮湿场所的电气开关和线路,应有防潮措施。 5 5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3.6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3.7.1 4.3.7.2 4.3.7.3 4.3.7.4 4.3.7.5 4.3.7.6 D.2 表D.2规定了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D.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道路(路边) 项目 防火间距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 民用建筑 10 主要 10 次要 5 39 DB11/T 1322.49—2018 E D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E.1 表E.1给出了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60分。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4 4.1 4.1.1 4.2 4.2.1 4.2.2 4.2.3 4.2.4 4.2.5 40 评定内容 特种设备 通用要求 评定 要素 分值 60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4 4.4.1 10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 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 用。 锅炉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 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安全阀外观完好,经校验后,应加锁或者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做好 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压力表外观完好,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持铅封完好。 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用 气体作燃料时,应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b)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c)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评定 条款 分值 10 1)有一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超过有效期或未张挂, 且设备仍运 行的,扣 5 分; 2)每有一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未固定在显著位置上的,扣 2 分。 10 4.4.1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2 1)水位表未设置有指示最高、最低 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的, 扣 2 分; 2)玻璃管式水位表无防护装置的, 4.4.1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d)水位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 6000 mm 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者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4.2.6 4.2.7 4.3 4.3.1 4.3.1.1 4.3.1.2 应在锅炉相应部位应装设温度测点。 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基本要求: a)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能够区 分)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 t/h 的锅炉,还应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 装置,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b)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6t/h 的锅炉,应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 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c)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 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 统应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d)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配备超压(温)联 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e)B 级承压热水锅炉及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 MW 的 C 级承压热水 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层燃锅炉应装设当锅炉的 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 转时,能够自动切断鼓风、引风的装置; f)对于有分汽缸的蒸汽锅炉,分汽缸底部应装设疏水器,应根据蒸汽设 备或蒸汽管道的冷凝水量选用疏水器规格,且疏水器应装上旁路水阀门。 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企业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 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除气瓶以外的压力容器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本体应无变形、无开裂; b)外表面无腐蚀情况; c)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无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 1 2 评分标准 扣 2 分; 3)无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 水管的,扣 1 分;表的安装位置不 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未设置温度测点的,扣 1 分。 1)相应规格的锅炉未装设相应的安 全装置的,扣 2 分; 2)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15 评定得 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4.1 4.4.1 4.4.1 4.4.1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4.1 41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4.3.1.3 4.3.1.4 评定内容 过热现象; d)工卡具无焊迹、电弧灼伤; e)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完好; f)支承、支座或者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g)地脚螺栓完好。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 ; b)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应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c)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 应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 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者调节阀的低压侧,应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装有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4.1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1)没有划出工作压力红线的,不得 分; 2)没有注明下次校验日期的,不得 分; 3)压力表没有铅封的,不得分。 1)液位计安装位置不合理的,不得 分; 2)没有高低位液位标志的,不得分; 3)大型压力容器没有集中控制的设 施和警报装置的,不得分。 未安装测温仪表或者测温仪表没有 定期校检的,不得分。 4.4.1 4.3.1.5 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 持铅封完好。 0.5 4.3.1.6 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 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 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0.5 4.3.1.7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应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者温度计) 。 测温仪表应定期校检。 0.5 42 评分标准 4.4.1 4.4.1 4.4.1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4.3.2 气瓶 气瓶的泄压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单独装设安全阀; b)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应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c)盛装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 应装设两级安全阀;盛装其他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应装设爆破片和 安全阀。 气瓶产品的制造过程应由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应对经 监督检验合格的气瓶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 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产品不应出厂、销售和充装。 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有明显的标志。 气瓶应有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的颜色标志应符合 E.2 的规定,且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 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气瓶的瓶帽和保护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5 L 的钢质无缝气瓶,应配有螺纹连接的快装式瓶帽 或者固定式保护罩; b)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10 L 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 ,应配有不 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c)瓶帽应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应用灰口铸铁制造。 不能靠瓶底直立的气瓶,应配有底座(采用固定支架或者集装框架的气瓶除 外) 。 4.3.2.1 4.3.2.2 4.3.2.3 4.3.2.4 4.3.2.5 4.3.2.6 4.3.2.7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43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4.3.2.8 4.3.2.9 4.4 4.4.1 4.4.2 44 评定内容 气瓶的使用应遵循下列要求: a)不应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瓶除 外) ,不应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b)瓶装气体经销企业和消费者应经销和购买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 体,不应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 c)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 阀、止回阀、 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气瓶的 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 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留 有不少于 0.5% ~ 1.0%规定充量的剩余气体; d)装卸气瓶时,应配戴好气瓶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 瓶装气瓶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温度不应超过 40℃,否则应采用喷淋等冷 却措施; b)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c)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 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d)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 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压力管道 管道外观完好,无锈蚀、泄漏。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应符合下列要求: a)规定了各类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具体应符合 表 E.3 的要求; b)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应从下列五种方法中选择: 1)管道全长上标识; 2)在管道上以宽为 150 mm 的色环标识;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5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4.4.3 4.4.4 4.4.5 评定内容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识别符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应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b)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c)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a)设计压力小于系统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 和管道系统; b)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c)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 气相管道系统; d)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e)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设有切断阀或者调节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 者调节阀之间的管道; f)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 汽化的管道系统; g)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h)凝汽式汽轮机的蒸汽出口管道; i)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的出口管道系统; j)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 k)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l)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 m)设计认为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下列放空或者排气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阻火器: a)闪点低于或者等于 43℃,或者物料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物料闪点 的储罐的直接放空管(包括带有呼吸阀的放空管道) ; b)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c)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管道。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45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4.4.6 4.4.7 4.4.8 4.4.9 4.5 4.5.1 46 评定内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在管道系统的指定位置设置管道阻火器: a)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者爆轰的混合气体管道; b)输送能自行分解导致爆炸,并且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管道; c)与明火设备连接的可燃气体减压后的管道(特殊情况可设置水封装置) ; d)进入火炬头前的排放气管道。 可燃介质的管道,应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 质引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安全阀的状态符合下列要求: a)在有效检测期内,且铅封完好; b)阀芯和阀座密封面完好; c)导向零件、调节圈无锈蚀; d)阀芯与阀座工作正常,弹簧无腐蚀、生锈。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采取静电接地 措施。 电梯 电梯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梯的运营使用企业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b)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 实现有效联系; c)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企业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企业名称 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d)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 e)电梯停层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轿厢门应开启灵敏,防夹人安全装置完 好有效;层门、轿门的门扇之间,门扇与门套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门的间隙 不大于 6 mm,货梯不大于 8 mm。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15 4.4.1 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4.5.2 4.5.3 评定内容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不小于 0.6 m,高度应不小于 1.8 m,并且门不应向 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 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b)机房(机器设备间)应专用,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c)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 m 时,应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设 置护栏; d)机房内应有消防设施; e)在机房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f)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 、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 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 、改造企业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g)层门和轿门釆用玻璃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商标、玻璃的型式等玻璃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 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 置。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 b)自动扶梯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 c)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 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之间,应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 于 0.30 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 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 25 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 400 mm 的除外) ;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4.1 3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4.1 47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4.5.4 48 评定内容 d)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正常站立;为防止人员跌落,在自 动扶梯的外盖板上应装设防爬装置; e)在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拉住小孩; 2)应抱住宠物; 3)握住扶手带; 4)不应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f)应至少在自动扶梯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 标识: 1)制造厂的名称; 2)产品型号; 3)产品编号; 4)制造年份。 杂物电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房应专用,不应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b)杂物电梯的机房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或者有其他类 似警示标志; c)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杂物电梯, 铭牌上应标明改造企业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d)每个层门外或者其附近位置,应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 进入轿厢”字样或相应的符号。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4.1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4.1 DB11/T 1322.49—2018 表E.1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4.6 4.6.1 简易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的操作装置应设置在货厢外,货厢内不应设置任何操作按钮。 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a)曳引式、强制式和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停层保护装置,且应 灵活可靠、无卡阻现象; b)除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外,其他型式的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下行 超速保护装置; c)强制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悬挂装置松弛时的安全装置,当货厢向下运 行受到阻碍时能及时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 d)曳引式、强制式和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下限位开关,直 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限位开关; e)曳引式、强制式和齿轮齿条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下极限开关,直 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极限开关; f)货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 g)各层站、地坑和货厢顶部应设置停止装置; h)应在货厢顶部设置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装置; i)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限流或切断装置或措施; j)应设置超载保护装置; k)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接近的旋转部件应提供有效的防护。 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8 mm。 每层站明显部位应设置“严禁载人运行”的警示标志和额定起重量标志。 简易升降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载人运行; b)每天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空载试运行及层门、货厢门的电气联锁和机械 联锁的检查,确认状况良好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c)不应超载运行; d)简易升降机使用完毕后,应将货厢停靠在基站。 4.6.2 4.6.3 4.6.4 4.6.5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5 评定 条款 分值 0.5 评分标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4.1 4.4.1 2 4.4.1 1 0.5 4.4.1 4.4.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4.1 49 DB11/T 1322.49—2018 E.2 表E.2规定了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 表E.2 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 序号 1 2 3 充装气体名称 瓶色 乙炔 白 氧 淡兰 氮 黑 液化 工业用 棕 4 石油 民用 银灰 气 注1:色环栏内的 P 是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注2:序号 5,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上的字样应排列成二行。 颜色编号 YR05 字样 乙炔不可近火 氧 氮 液化石油气 字色 大红 黑 淡黄 白 B04 液化石油气 大红 PB06 色环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E.3 表E.3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表E.3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及颜色标准编号 50 物质种类 基本识别色 颜色标准编号 水 水蒸气 空气 气体 可燃液体 其他液体 氧 艳绿 大红 淡灰 中黄 棕 黑 淡蓝 G03 R03 B03 Y07 YR05 PB06 DB11/T 1322.49—2018 E F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F.1 表F.1给出了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85分。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5 5.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锅炉房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 不应设置在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 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b)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 t/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 2.8 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4 t/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 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 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 级耐火等级; 2)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的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 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的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 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 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c)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 12 m,且 5.1.1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85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5 4.5.1 15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1.1 51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2 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 m 时,其出入口可设 1 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应有 1 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 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 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d)锅炉房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 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 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2)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 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 要求。在锅筒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0.7 m; 3)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F.2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 6 t/h 的蒸 汽锅炉或大于 4.2 Mw 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 室的净距可减为 3 m; ——当锅炉安装或检修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 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 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e)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内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内应设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2)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3)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通风量应符 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 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 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f)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不应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 或等于 0.75 的气体燃料; 52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g)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1)油箱的总容量,轻柴油不应超过 1 m ; 2)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3)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 30 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 21 Mw 时,室内油 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4)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 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5)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 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 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 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h)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 3 的总容积应小于 1 m ; i)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不应设有能通 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j)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所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 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k)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 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l)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 面积 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应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 也不应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 足泄压面积的要求。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 (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m)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 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 的固定窗; n)锅炉房的燃气调压间、油泵间及燃气锅炉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 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53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5.1.2 燃气、燃油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 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 2 台或 2 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 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b)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 台,其中 1 台备用。采用机械雾化 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 滤器; c)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 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d)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 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 2 m 以上。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 或火炬排放; e)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 (井) 、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 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 f)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 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 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 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 g)燃气管道与附件不应使用铸铁件; h)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 5 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 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 1 次,并保存记录。 5.1.3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5.1.4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用锅炉每月进行 1 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 1 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 1 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c)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 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 1 次的锅炉检查记录、事 件事故记录; d)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54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2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1.1 1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5.1.2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1.3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5.1.5 5.2 5.2.1 5.2.1.1 5.2.2 5.2.2.1 评定内容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应运行正常,水质应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 安全冲洗设施。 维修设备 金属加工设备 金属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应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 应紧密协调; b)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应齐全有效; c)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应齐全完好,螺丝无缺失、破损等现象; d)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e)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f)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 脱位; g)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砂轮机 砂轮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罩应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b)砂轮防护罩上修整用开口处应设有防护装置; c)砂轮防护罩开口的上端部位应设有可以调整的护板,护板应固定在砂轮防护罩上, 护板的宽度应大于砂轮防护罩外圆部分的宽度; d)砂轮防护罩在砂轮主轴中心线水平面以上的开口角度小于30°时,可不设护板; e)砂轮圆周表面与可调护板边缘之间的间隙应小于6 mm;安装设计允许的最厚砂轮 时,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隙应小于15 mm;环带式砂轮防 护罩内壁与砂轮圆周表面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15 mm;砂轮防护罩在砂轮主轴中心线 水平面以上的开口角度小于30°,可以不保证6 mm间隙的规定; f)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 g)在一个砂轮卡盘上同时安装多于一片的砂轮时,砂轮之间允许使用隔离片隔开, 隔离片的直径以及与砂轮压紧面尺寸应与砂轮卡盘相等;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2 评分标准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25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5.1.4 4.5.2 4.5.2.1 3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2.1 4.5.2.2 10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2.2 55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5.2.3 h)砂轮与工件托架之间的距离应小于被磨工件最小外形尺寸的1/2,最大不超 过3 mm; i)砂轮卡盘的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1/3,切断砂轮机卡盘的直径不得小于 砂轮直径的1/4; j) 砂轮卡盘与砂轮两侧面的非接触部分应有足够的间隙, 其最小尺寸为 1.5 mm; 砂轮卡盘的各表面应平滑、无锐棱; k)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应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 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应在砂 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 1.8 m 高度的防护挡板。 电焊机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并完好可靠; b)焊机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应连接良好,禁 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c)焊机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 MΩ; d)设备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 地方; e)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 施。 5.2.3.1 56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5.2.2 4.5.2.3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2.3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5.2.4 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无松动; b)开关灵敏、可靠。能及时切断电源,无缺损、破裂; c)电源插头不应有破裂及损坏,规格应与工具的功率类型相匹配,而且接线 正确; d)Ⅰ类电动工具绝缘线应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 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PE线; e)电源线按出厂长度,不随意接长或拆换,中间无接头及破损;不应拖地或 接触尖锐物品; f)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年应进行1次绝缘电阻的测量,并在检测合格工具的 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识;电动工具使用500 V兆欧表测量,电阻值应不小于表 F.3规定的数值; g)在一般作业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在一般场所使用Ⅰ类工具时,应在电气 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工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 器等保护措施; h)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 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 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工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i)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电动工具和电焊机台帐,登记种类、数量、保 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5.2.4.1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5.2.4 7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2.4 57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5.3 停车场所 停车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标牌、公示牌; b)停车场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 c)停车场出入口前 5 m 范围内不应停车,并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当出入口停止使 用时,停车场应在停用的出入口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 d)停车场出入口坡道应进行路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e)车辆驾驶者视线死角区的对面相应位置应设置反光镜; f)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g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汽车库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的汽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h 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Ⅳ类汽车库可设 1 个; i)汽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j)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下列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防火分类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车库的防火分类划分应符合表 F.4 的要求; 2)停车数超过 10 辆的地下汽车库。 k)汽车库应配置灭火器。 5.3.1 58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5.3 15 一处不符合扣 3 分。 4.5.3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5.4 空调系统 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系统日常运行中,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锈蚀,绝 热层无脱落和破损,无跑、冒、滴、漏、堵现象。设备、管道及附件的绝热 外表面不应结露、腐蚀或虫蛀; b)风管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非金属风管不应出现龟裂和粉化现象。风管内 不应有其他管线穿越。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不应固定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c)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应良好; d)电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的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 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应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4)电加热器与系统送风动力回路联锁。 e)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调试与维修人员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 2)应对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巡检; 3)钢瓶允许充装量应标在钢瓶上;制冷剂钢瓶不应倒置; 4)不应带压拆修管道、阀门等设备;对无逆止装置的通风机,应待风道 回风消失后方可检修;设备运行时不应打开检修门; 5)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应在作业中对含氧量进行检测, 并现场配备空气呼吸器;电焊作业前后应清理现场可燃物。 5.4.1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0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5.4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5.4 59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5.4.2 5.4.3 5.4.4 60 评定内容 安全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机组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 并应设置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 b)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 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 并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醒目,油位正常; c)制冷机组附属的压力表、安全阀应铅封; d)机房内所有机械外露传动部位应装防护罩; e)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附近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2)冷却塔梯台完好; 3)在冷却塔上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拆除易燃材料或隔离、喷雾等措施。 制冷剂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冷剂管道周围应有构件维修通道,且不能堵塞; b)易燃、有毒制冷剂的管道应向安全场所设置排气口; c)处于自由通道的管道、阀门和其他管件应安装在高于地面2.2 m处或靠近在天花 板处,对架空管道应可靠定位。 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处于设备下方的过道,净空高度不能低于2 m; b)机房中制冷剂的储存量不应超过150 kg。机房中不应储存易燃、易爆的制冷剂; c)机房门应向外开; d)机房内应有防冻措施,不应明火采暖; e)安装直燃机组的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5.4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5.4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5.4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5.4.5 5.5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评定内容 现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冷系统应在现场明显位置安装永久性的标志,内容包括: 1)安装商的名称和地址。 2)制冷剂的名称和数量。 3)润滑剂的名称和数量。 4)系统试验压力。 b)机房及室外辅助设备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志。 c)制冷装置中不常使用的充氨(氟)阀、排污阀和备用阀,平时均应关闭并挂牌说 明或将手轮拆下;常用阀门启闭要灵活。 污水处理系统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并配有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 药剂罐区应有防泄漏围堰。 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 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在进入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应急救援 防护用品。 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对生产中易造成化学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设 备和喷淋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洗 眼设备。 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 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警 示标志。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 4.5.5.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2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3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4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5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6 1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7 4.5.5.8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5.9 10 4.5.4 61 DB11/T 1322.49—2018 表F.1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5.6 计算机房 环境、设施和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计算机机房环境应避开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应避开产生粉尘、油烟、 有害气体源以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 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b)分电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无关的管路和电气线路不宜穿过机房; c)当计算机机房为独立建筑物时,建筑物应做防雷措施;机房位于建筑物内 时,应采取有效隔离和防雷保护措施; d)机房装修材料应使用难燃材料和非燃材料,应能防潮、吸音、不起尘、抗 静电等,活动地板应是难燃材料或非燃材料,机房应尽量不使用地毯; e)计算机机房内所使用的纸、磁带和胶卷等易燃物品应放置于金属柜内; f)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在机房内易燃物附近部位应设置烟、温感探测器; g)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指示灯; h)计算机机房应单独配置灭火器。 未经管理人员允许,非专业维护人员不应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涉及电工 作业的维修应由电工进行。 其他设备 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常压锅炉、小型储气罐、工业管道、电动葫芦等设备分别 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不 需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但设备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 5.6.1 5.6.2 5.7 5.7.1 62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5.6 4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5.6.2 5 4.5.7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5.7 DB11/T 1322.49—2018 F.2 表 F.2 规定了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表F.2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单台锅炉容量 蒸汽锅炉(t/h) 1~4 6~20 ≥35 炉前(m) 燃气(油)锅炉 2.50 3.00 4.00 热水锅炉(Mw) 0.7~2.8 4.2~14 ≥29 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 0.80 1.50 1.80 F.3 表 F.3 规定了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值。 表F.3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值 测量部位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绝缘电阻应使用 500 V 兆欧表测量。 F.4 绝缘电阻/MΩ Ⅱ类工具 7 Ⅰ类工具 2 Ⅲ类工具 1 表 F.4 规定了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F.4 车库的防火分类 名称 汽车库 停车场 Ⅰ Ⅱ Ⅲ Ⅳ >300 151~300 51~150 ≤50 或总建筑面积(m ) >10000 5001~10000 2001~5000 ≤2000 停车数量(辆) >400 251~400 101~250 ≤100 停车数量(辆) 2 63 DB11/T 1322.49—2018 G F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G.1 表G.1给出了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75分。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6 6.1 6.1.1 评定内容 用电 变配电系统 设备设施 6.1.1.1 ★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逐步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6.1.1.2 6.1.1.3 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 3C 认证的产品。 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工器具: a)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 ; b)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非金属材质梯子等; c)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刀、电工钳等; d)测量仪表:红外温度测试仪、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表等。 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 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部分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专用支架上,不应与墙或地面接触; 6.1.1.4 6.1.1.5 64 评定 要素 分值 75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 号 4.6 4.6.1 4.6.1 25 1 1 未逐步淘汰落后的电气 设备,“用电”评定要素 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4.6.1 4.6.1 2 未按要求配置安全工器 具的,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1.1.6 6.1.1.7 6.1.1.8 6.1.1.9 6.1.1.10 6.1.1.11 6.1.1.12 6.1.2 6.1.2.1 评定内容 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开存放,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 c)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或专用袋内。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应按表 G.2 的规定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和防 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应按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应根据设备污秽情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工作。 自备应急电源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 验,并做好记录; b)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发电机接线方式; c)应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反送电,不应自行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 失效。 地下变配电室的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装置; b)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照明装置; c)室内地面的最低处应设有集水坑并配有自动排水装置。 环境要求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b)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应完好; c)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照明时间应大于 30 min; d)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巡视道路畅通; e)设备构架、基础无严重腐蚀,房屋不漏雨,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 f)电缆沟盖板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设置的防水、排水、防小动物措施 完好有效; g)室内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和使用寝具、明火灶具; h)设备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6.1 4.6.1 4.6.4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65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6.1.2.2 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出入口的门为防火门,向外开启,并应装锁,且门锁应便于值班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打开; b)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启。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 应向低压间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c)地面变配电室的通往室外的门、窗应装有纱门且门上方应装设雨罩; d)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通风管道、桥架、电缆保护 管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e)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 mm 的防小动物挡板。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6.1.2.3 标志标识应齐全、清楚、正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标示牌的悬挂位置和式样要求应符合表 G.3 的规定; b)每面配电盘柜应标明路名和调度操作编号,双面维护的配电盘柜前和盘柜后均应 标明路名和调度操作编号,且路名、编号应与模拟屏、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 保持一致; c)配电装置前应标注警戒线,警戒线距配电装置应不小于 800 mm; d)设备上不应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志,不应悬挂、堆放杂物; e)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i)设备区域内应配有温、湿度计; j)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配备专用电话,电话畅通,时钟准确。 66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1.3 6.1.3.1 6.1.3.2 6.1.3.3 6.1.4 6.1.4.1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运行要求 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10/6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设备设施的检修、改装、调整、试验、校验工 作,应填写工作票; b)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的电气负责人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 格并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的电气负责人签发; c)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 操作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10/6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运行中,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或电气设备改变其 工作状态时,应填写操作票; b)操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c)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写,每张票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d)操作执行结束,在最后一步下方加盖“已执行”章,章印不应掩压步骤项。作废 操作票应在作废页“操作任务”栏内盖“作废”章,并在作废操作票首页“备注”栏 内注明作废原因。 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每班应至少巡视检查 1 次; b)无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根据电气运行环境、电气设备运行工况、负载等具体情 况安排巡视检查,每周至少 1 次。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6.1 1 1)无工作票的,扣 1 分; 2)工作票的填写一处不 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4.6.1 1 1)无操作票的,扣 1 分; 2)操作票的填写一处不 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4.6.1 1 1)巡视检查周期不符合 要求的,扣 1 分; 2)无巡视检查记录的, 视同未进行巡视检查,扣 1 分。 4.6.1 1 1)一人未持合格有效证 件的,扣 1 分; 2)操作证原件未随身携 带或由企业统一保管的, 扣 0.5 分。 人员要求 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操作证原件由电工人员上岗时随 身携带或由企业统一进行管理。 评定 得分 4.6.1 4.6.1 67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6.1.4.2 值班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35 kV 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10/6 kV 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在 630 kVA 及以上的 主变配电室,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 2 人,且应明确其中 1 人为值长; b)10/6 kV 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在 500 kVA 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可不设专人值班, 但应由电工人员负责运行检查工作。 1 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 4.6.1 6.1.4.3 值班人员上岗期间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且不应有下列行为: a)接班前及当班期间饮酒; b)当班期间睡觉; c)擅自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d)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 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 4.6.1 变压器的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运行要求、通风要求、安全标志等应符合下 列要求: a)变压器安装地点附近,应挂有明显醒目的“高压危险”警示标志; b)油浸变压器,应设置贮油池; c)油浸变压器应安装在独立的变压器间;油浸式变压器上方的防爆隔膜完整并符合 要求,吸湿剂无明显受潮变色;变压器不漏油,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 油温指示清晰,上层温度低于 85 ℃,具有超温报警装置的,应确保完好有效;冷却 设备完好; d)油浸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高度不小于 1.7 m 的固定遮栏,固定遮栏网孔不应大于 40 mm×40 m; e)干式变压器应设置有金属外罩,外罩应接地、高压侧、低压侧应留有检修门;高 压侧的门应设有电气联锁,即变压器高压电源开关不断开,变压器高压侧的门打不开; 变压器的温度控制器应装置在变压器低压侧门的左侧或右侧; f)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 1.7 m 的固定遮栏, 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0 m; g)当高压母线排距地面高度低于 1.9 m 时,应加遮栏或装设护罩隔离;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6.2 序号 评定内容 6.1.5 68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1.6 评定内容 h)变压器运行时,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内 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i)变压器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应高于 45℃,进风 和排风的温差不应大于 15℃,且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 安全运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屋外配电装置无遮拦裸导体至地面的最小安全净距,10 kV 应为 2.7 m;35 kV 应 为 2.9 m;屋外配电装置场所宜设置高度不低于 1.5 m 的围栏;屋内配电装置的无遮 拦裸导体至地(楼)面的最小安全净距,10 kV 应为 2.5 m;35 kV 应为 2.6 m; b)当高、低压设备设在同一室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 距不应小于 2 m; c)变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等应符合规范要求;成排布置的配电屏, 其长度超过 6 m 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 间的距离超过 15 m 时,其间应增加出口; d)变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柜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应铺有符合标准的绝缘垫或绝缘毯; e)裸露的带电体上方不应敷设照明线路、动力线路、信号线路或其他管线;所有瓷 瓶、套管、绝缘子应安装牢固、清洁无裂纹、无放电闪络痕迹; f)母排应清洁整齐,间距合格;相序包括 N 排、PE 排标识应明显,漆色无变色或变 焦现象;接点连接应良好,无烧损痕迹; g)变配电装置运行在允许范围内;计量、指示仪表显示符合实际情况;安全联锁装 置、继电保护、灯光信号等显示正常有效,无异常气味和声响; h)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室,应装设强制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 部;应在低位区安装缺氧和 SF6 气体泄漏报警仪器,并定期检验,保持完好有效。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6.3 69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2 6.2.1 6.2.1.1 6.2.1.2 6.2.1.3 6.2.1.4 70 评定内容 用电场所 固定电气线路 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 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 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G.4 的规定; b)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 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 m 的部分应 穿管保护; c)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 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d)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 在建筑物顶棚内; e)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 物时,应采用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G.5 的规定; b)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5 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 低于 1.8 m; c)所有线槽或桥架 PE 线连接可靠。 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 配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G.6 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 导线截面积应与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4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6.1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6.2.2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装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b)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c)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 kW 及以上者, 由相关方编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企业每月应不少于 1 次进行现场检查 和确认,并记录结果。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避开易撞、易碰、地面通道、热力管道、浸水场所等易造成绝缘损坏的危险地 方,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应在有爆炸等危险的环境中架设临时电气线 路; b)危险区域或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施工现场有电气裸露时,应设置围栏 或屏护装置,并装设警示标志; c)沿墙架空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 2.5 m,室外应大于 4 m; d)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 0.3 m;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 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e)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应成束架空敷设,不应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 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应穿管,管内不应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f)装设临时电气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其截面按固定线路要求执行; g)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柜)和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 电,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 h)所有用电设备、插座电路、移动线盘等的保护线应与主干 PE 线连接可靠。 6.2.2.1 6.2.2.2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5 1)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扣 5 分; 2)应编制用电设计方案 而未编制的,扣 3 分; 3)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6.1 5 1)在易燃易爆场所架设 临时电源线的,扣 5 分; 2)采取的架空保护措施 未完全满足要求的,一处 扣 3 分; 3)临时电气线路架设不 符合要求的,一处扣 3 分; 4)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 的,扣 2 分。 4.6.1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71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2.3 6.2.3.1 评定内容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2 1)一处未张贴警告标志、编号、 标识的,扣 2 分; 2)张贴的警告标志编号、标识不 清晰、醒目的,扣 1 分; 3)无电气控制线路图的,一处扣 2 分,电气控制线路图不符合要求 的,一处扣 1 分。 4.6.1 2 1)一处箱(柜)门拆卸的,扣 2 分;一处箱(柜)门盖不严的,扣 1 分; 2)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未进行可 靠跨接的,一处扣 2 分。 4.6.1 2 1)配电箱(柜)存在遮挡的,一 处扣 2 分;箱前存放可燃物品的, 扣 2 分; 2)落地式配电箱(柜)安装位置 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 2 分; 3)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6.1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箱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b)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 置整定值等; c)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 ,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 且用途标识应齐全清晰。 6.2.3.2 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 PE 线应进行可靠跨接。 6.2.3.3 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固定式配电箱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4 m ~ 1.6 m; b)配电箱(柜)前方 1.2 m 范围内应无任何妨碍操作与维修的物品,如因工艺 布置、设备安装确有困难时可减至 0.8 m,但不应影响箱门开启和操作; c)配电箱(柜)周边 0.3 m 内不应有可燃物,箱(柜)体内和下方不应搁置和 堆放可燃物; d)箱(柜)内应安装防止操作时触电的隔绝板(二次板) ,防止带电部位裸露 在外; e)落地式配电箱(柜)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 mm, 室外不应低于 200 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 动物进入箱(柜)内。 72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6.1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2.3.4 6.2.3.5 6.2.3.6 6.2.3.7 6.2.3.8 评定内容 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出导线应套管或用橡胶圈进行防护,不应与金属尖锐端口直接接触; b)导线不应卡在电气箱柜的金属外壳上,致使盖板无法盖上; c)导线应成束固定在箱内,不应贴近具有不同电位和容易发热损坏绝缘层的带电部件, 或贴近、穿越带有尖角的裸露带电部件边缘; d)箱内导线的颜色应符合要求,任何情况下颜色标记不应混用和互相代用: 1)相线 L1、L2、L3 的绝缘层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 2)N 线的绝缘层颜色为淡蓝色; 3)PE 线的绝缘层颜色为绿/黄双色。 配电箱(柜)内 N 线和 PE 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箱(柜)内应安装专用的 N 线端子排和 PE 线端子排,N 线端子排应与金属电器 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排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b)PE 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等侵入的措施。 末端电气设备上应按下列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并定期测试: a)下列电气设备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6)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7)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8)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b)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参数应与使用场所相一致: 1)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 mA 无延时 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对应条款 扣分说明 编号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6.1 2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6.1 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4.6.1 2 1)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的,未安装的,一 处扣 2 分; 2)未对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进行定期试验的, 或者试验周期不符合要 求的,扣 2 分; 3)N、PE 线通过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错 误的,一处扣 2 分; 4.6.1 73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2.3.9 6.2.4 6.2.4.1 6.2.4.2 6.2.4.3 6.2.4.4 74 评定内容 c)用于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在每次 使用前进行试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应每月按动按钮 1 次,检查其动作 特性是否正常; d)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时,应严格区分 N 线和 PE 线,三极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剩 余电流保护装置的 N 线应接入保护装置。通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 N 线,不应作为 PE 线,不应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PE 线不应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 功能时,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否则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 器或熔断器。 电网接地系统 TT 系统供电部分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 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TN 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线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设备 PE 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 PE 线与 L 线使用相同材料时,PE 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G.7 的规定,当采用铜芯 2 2 导线时,最小截面为:有机械性防护为 2.5 mm ,无机械性防护为 4 mm 。从接地网直 接引入配电箱或用电设备时,应接至主 PE 端子排; b)PE 线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作 PEN 线或作为正常时载流导体; c)用电设备接入处 PE 标识应明显;PE 线和 N 线不应存在漏接、错接、混装、串接等 现象; d)不应使用易燃易爆管道、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蛇皮管等作为 PE 线使用。 接地网(接地装置)应统一编号,设置接地标识牌,注明编号、检测数据等,且应定期 检测。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 符的,扣 2 分; 5)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1 分。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5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6.2.5 6.2.5.1 照明灯具 I 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 PE 线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灯具与可燃物品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a)普通灯具不应小于 0.3 m; b)高热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 0.5 m; c)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泡表面不应小于 0.5 m; d)当容量为 100 W ~ 500 W 的灯具不应小于 0.5 m; e)当容量为 500 W ~ 2000 W 的灯具不应小于 0.7 m; f)当容量为 2000 W 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 1.2 m。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b)碘钨灯、卤钨灯和超过 60 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在库房内装设; c)大于 0.5 kg 的灯具采用吊链时,其软电线应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插座、开关 插座、开关应有 3C 认证标志,且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应及时更换。 插座内的 L 线、N 线、PE 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 L 线连接,左孔应与 N 线连接; b)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 N 线端子连接; c)L 线与 N 线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供接电。 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插座安装盒应固定牢固,不应将安装盒吊挂着使用; b)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插座; c)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且用配线接线盒; d)插座及其电源线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不应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插头在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插头和插座应配套使用。I 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 b)插头与插座之间的插接应到位; c)一个插头内不应连接两个及以上回路的导线,为两个及以上回路或电器同时进行供 电。 6.2.5.2 6.2.5.3 6.2.6 6.2.6.1 6.2.6.2 6.2.6.3 6.2.6.4 6.2.6.5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75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6.2.6.6 移动式插座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多功能移动插座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绝缘无磨损,导线无外露现象; b)应具有保护接地线(PE 线) ; c)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 d)不应串接使用; e)不应超负荷使用; f)插孔的双头插头和三头插头应分开。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6.1 6.2.7 水中设备电气和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游泳池及各种水中的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应按 0 区、1 区、2 区的要求执行; b)游泳池及各种水中的照明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的Ⅲ类灯具,其内部和外部线路的工 作电压应不超过 12 V; c)游泳池及各种水中电气线路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 d)游泳池及各种水中的照明灯具防水和防尘等级与池、槽的水接触时应为加压水密型 (IP8) ,不与池、槽的水接触时应至少为防尘和防溅型(IP54) ; e)自电源引入灯具、电气设备的导管应采用绝缘导管,不应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 导管。 5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6.6 76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DB11/T 1322.49—2018 表G.1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6.3 评定内容 发电机设备及机房 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 期进行运行测试; b)使用的油品应单独设置储油桶、罐,室内仅可允许发电机自带的储油装置内存 放油品; 6.3.1 c)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 d)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e)机房内应配备吸油砂; f)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电机设备铭牌应完好、清晰; b)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 6.3.2 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c)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设置临时护栏,运转时 不应移动。 注:二级否决条款用“★”予以标出。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3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6.6 2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6.7 77 DB11/T 1322.49—2018 G.2 表G.2规定了安全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和试验周期。 表G.2 安全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和试验周期 序号 器具 1 电容型验电器 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3 4 5 6 7 8 绝缘杆 绝缘胶垫 绝缘靴 绝缘手套 绝缘夹钳 绝缘绳 试验项目 启动电压试验 工频耐压试验 成组直流电阻试验 操作棒的工频耐压试验 工频耐压试验 工频耐压试验 工频耐压试验 工频耐压试验 工频耐压试验 工频耐压试验 试验周期 1年 1年 不大于 5 年 5年 1年 1年 半年 半年 1年 半年 G.3 表G.3规定了安全标示牌悬挂位置和式样要求。 表G.3 安全标示牌悬挂位置和式样要求 名称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 止 步, 高压危险! 从此上下! 在此工作! 已接地 78 使用方法 式样 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设备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 线路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把手上 白底,红色圆形斜杠,黑色禁止标志 符号 黑字 白底,黑色正三角形及标志符号,衬 底为黄色 黑字 衬底为绿色,中有白圆圈 黑字,写于白圆圈中 衬底为绿色 黑字 高压配电装置构架的爬梯上,变压器、电抗器等设备的爬梯上 施工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遮栏上;室外工作地点的围栏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高压试验地 点;室外构架上;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梁上 工作人员可上下的铁架、爬梯上 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悬挂在已接地线的隔离开关操作手把上 DB11/T 1322.49—2018 G.4 表G.4规定了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表G.4 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单位为米 布线方式 最小距离 2.5 2.7 1.8 2.7 屋内 屋外 屋内 屋外 水平敷设 垂直敷设 G.5 表G.5规定了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表G.5 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 单位为米 热力管道 管道类别 一般工艺管道 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 有保温层 无保温层 平行净距 0.4 0.5 0.5 1.0 交叉净距 0.3 0.5 0.3 0.5 G.6 表G.6规定了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表G.6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单位为平方毫米 布线系统形式 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性连接 线路用途 电缆和照明线路 信号和控制线路 电力(供电)线路 信号和控制线路 任何用途 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铜导体 1.5 0.5 10 4 0.75 0.75 铝导体 2.5 —— 16 —— —— —— 79 DB11/T 1322.49—2018 G.7 表G.7规定了设备PE线的最小截面。 表G.7 设备 PE 线的最小截面 单位为平方毫米 相线芯线截面 S S≤16 16<S≤35 35<S 80 PE 线截面 S 16 S/2 DB11/T 1322.49—2018 H G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H.1 表H.1给出了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165分。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7 7.1 7.1.1 消防 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 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 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企业应定期进行日常消防巡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7.1.2 7.1.3 评定 要素 分值 165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 4.7.1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1)未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帐 或清单的,扣 5 分; 2)消防重点部位不全的,扣 2 分; 3)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1)未对消火栓、灭火器进行检查 的,扣 3 分; 2)现场未悬挂保存月度记录的, 扣 1 分。 4.7.1 30 7.1.4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张贴重点部位标志。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客房区域、配套的歌厅和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经常使用 燃气或汽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变配电室、锅炉房及其他火灾危险较大的场 所。 5 7.1.5 应每月至少对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 1 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 记录。 3 7.1.6 应指定专人或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供水、消防供电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 灯、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保 存记录。 5 1)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扣 5 分; 2)未保存记录的,扣 2 分。 4.7.2 4.7.4 4.7.5 81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7.2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 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 m 范 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 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b)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吊门、转门或者侧拉门,不应安装 栅栏、卷帘门;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 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c)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 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 数不超过 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走道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走道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b)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 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防火分区和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丙 2 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50 m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时,可 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b)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吊门、转门或者侧拉门, 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c)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 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 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d)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 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e)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 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人员密集场所或有门禁的, 仅要求从内开);设置在疏散走道上、并设有出人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 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7.2.1 7.2.2 7.2.3 82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7.5 4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7.1 4.7.9 4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7.5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7.2.4 7.3 7.3.1 7.3.2 评定内容 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 改造时应重新进行防火分区设计; b)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 c)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 消火栓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m 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住宅建筑;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的 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 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3)建筑高度大于 15 m 或体积大于 10000 m 的办公建筑。 b)本规范第a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a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 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3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 m 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 3 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5000 m 的戊类厂房(仓库) 。 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b)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设置门锁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以及能 被击碎的透明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 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c)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应影响室内消火栓的正常 使用; d)室内消火栓水带外观应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绑扎牢固; 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e)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 m 范围内不应设置 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f)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3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7.8 3 消火栓设置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3 分。 4.7.1 2 1)消火栓上锁扣 2 分; 2)箱内设备不齐全,不完好则扣 2 分; 3)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7.1 5 83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7.4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 相容的灭火器; b)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 2)B 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 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B 类火灾的水型灭 火器。极性溶剂的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 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C 类火灾(气体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 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4)D 类火灾(金属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5)E 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 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应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 火器。 c)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最大 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H.2 的规定; 2) 设置在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H.3 的规定; 3)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 灾的规定。 d)灭火器的配置的一般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 灭火器的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点张贴标识,标明灭 火器编号、类型、使用方法、责任人等,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 用的现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b)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7.4.1 7.4.2 84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0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3 1)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未采用 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扣 3 分; 2)灭火器类型配置不正确,扣 2 分; 3)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符合要 求,扣 2 分; 4)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7.1 3 1)灭火器未定点存放或取用不方 便的,扣 3 分; 2)未按要求张贴标识,扣 2 分; 3)标识内容不完善,缺少一处扣 1 分; 4.7.1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7.4.3 7.4.4 7.4.5 7.5 7.5.1 7.5.2 7.5.3 评定内容 c)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箱内应干燥清洁; d)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 不大于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规定; e)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 f)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 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应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灭火器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b)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无损坏或遗失; c)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d)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 区内。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或符合其 他维修条件的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归档。正常情况下灭火 器的维修周期应符合表 H.4 的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1次质量,宜用称重法检查,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应 大于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或50 g(取两者的小值)。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a)安全出口; b)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c)超过 20 m 的走道、超过 10 m 的袋形走道; d)疏散走道拐弯处; 2 e)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 m 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 2 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 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 门; f)避难层(间)。 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室内疏散 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每层应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4)灭火器箱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5)灭火器箱未保持干燥清洁,一 处不符合扣 2 分; 6)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2 1)未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的, 扣 2 分; 2)检查内容不全的,扣 1 分。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7 2 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而未设 置的,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10 85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7.5.4 7.5.5 7.5.6 86 评定内容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疏散走道转角区域 1 m 范围 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 m 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 10 m;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 20 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 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 2.2 m ~ 2.5 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 距不应小于 3 m,且不应超过 5 m。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 0.2 m;非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 2 m,不应大于 3 m;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示 设施;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置 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 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0.3 m。在远离安全出 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应指向最近的 安全出口。 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 成的保护罩。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标志不应被遮挡,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且疏散标 志保持完好; b)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 进行 1 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光报警功能,并做记录存档备查;有损失、损 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 1 次,有损失、损坏或不能 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3 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1 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或不 完好的,一处扣 1 分; 2)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查的,扣 1 分; 3)未保存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善 的,扣 0.5 分; 4)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 4.7.1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7.6 消防应急照明灯 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 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b)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 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b)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应牢固,工作正常,定期进行测试。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 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b)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 施; c)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的完好性,并保存记录; d)消防水池应设有下列设施: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 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5)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 术措施。 7.6.1 7.6.2 7.6.3 7.7 7.7.1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6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3 1)未采取防冻措施的,扣 2 分; 2)未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 蓄水设施的,扣 2 分; 3)消防水池内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的,一处扣 2 分; 4)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1 分。 4.7.1 3 87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7.8 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 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b)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2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 的餐饮和旅馆建筑; 2 2)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 的办 公建筑等;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 2 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 m 的地上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防烟和排烟设施 a)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m 的公共建筑、仓库,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 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 b)仓占地面积大于 1000 m 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7.8.1 7.9 7.9.1 88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0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10 未设置自 动灭火 系统 的,扣 10 分。 4.7.1 5 未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扣 5 分。 4.7.1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5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7.10 7.10.1 7.11 7.11.1 评定内容 c)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2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 m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2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 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2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 m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 20 m 的疏散走道。 2 d)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m 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 施。 火灾报警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2 2 a)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 的旅馆建筑; b)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c)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2 d)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 m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的营业厅; e)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f)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 火系统等需与火灾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g)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b)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 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c)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 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50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7.1 50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扣 5 分; 2)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的,扣 5 分。 4.7.1 3 1)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扣 3 分; 2)未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 扣 2 分; 3)配电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扣 2 分。 4.7.1 3 89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7.12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 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50 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 c)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d)应安装备用照明; e)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f)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 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 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g)不应有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h)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保存下列资料: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 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b)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c)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 内容; d)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e)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f)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g)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 护保养制度等;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7.12.1 7.12.2 90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1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3 1)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符合要 求的扣 3 分,位置设置不符合要 求的扣 3 分; 2)联动控制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 状态的,扣 3 分; 3)控制设备处在手动状态,扣 3 分; 4)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7.1 2 消防控制室资料,一处缺失不符 合,扣 1 分。 4.7.1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4 1)值班人员数量和值班时间不符 合要求, “消防”评定要素不得分; 2)未见值班记录表,扣 2 分; 3)一处值班记录表不全或者不完 善的,扣 2 分; 4)室内堆放杂物,扣 1 分。 4.7.1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 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 4.7.1 7.12.5 7.12.6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 24 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应 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b)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 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应每 2 h 记录 1 次消防控制室内消 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室内不应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 进。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1 1 4.7.1 4.7.8 7.12.7 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3 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1)未设置应急广播,扣 3 分; 2)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7.13 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隔墙和 1.5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开向疏散 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 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 m 的地下楼层; c)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d)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e)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 m; f)应设备用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g)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应跨越时,应 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7.12.3 7.12.4 7.13.1 4.7.3 4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91 DB11/T 1322.49—2018 表H.1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内容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 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 1 次,并应检查 7.13.2 供电电源的情况。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 1 次, 且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次数等 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7.13.3 消防水泵房门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 消防水泵房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 7.13.4 应标明类别、编号、控制区域和系统、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水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 7.13.5 护及清洁清扫,并保存记录。 注:二级否决条款用“★”予以标出。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7.1 H.2 表H.2规定了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表H.2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为米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92 灭火器型式 手提式灭火器 15 20 25 推车式灭火器 30 40 50 DB11/T 1322.49—2018 H.3 表H.3规定了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表H.3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为米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9 12 15 18 24 30 H.4 表H.4规定了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表H.4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维修期限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出厂期满3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93 DB11/T 1322.49—2018 I H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I.1给出了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20分。 表I.1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8 8.1 8.1.1 8.1.2 8.1.3 8.1.4 评定内容 危险化学品 一般要求 评定 要素 分值 20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8 4.8 13 采购无相关资质企业危险化学 品的,“危险化学品” 评定要 素不得分。 有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的, “危 险化学品”评定要素不得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 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 场所内,不应露天存放。 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储存室: a)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0.5 t 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b)氧化性物质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 0.5 t 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下列情况应设置气瓶间: 3 a)易燃气体存放总量 36 Nm (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6 瓶) 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3 b)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 60 Nm (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10 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评分标准 4.8 4.8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8.1.5 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单一包装不宜超过 50 L 或 50 kg。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8.1.6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内应张贴企业安全部门负 责人、安全责任人、应急中控室、急救室的电话和消防队、医院、公安局等 应急服务机构地址和电话。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94 DB11/T 1322.49—2018 表I.1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8.1.7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1.8 8.1.9 8.1.10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保留与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应包括危险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 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包装或 容器的明显位置; b)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包括 16 项信息: 1)化学品及企业标示; 2)危险性描述; 3)成分/组成信息;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泄漏应急处理; 7)操作处置与储存; 8)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9)理化特性; 10)稳定性和反应性; 11)毒理学信息; 12)生态学信息; 13)废弃处置; 14)运输信息; 15)法规信息; 16)其他信息。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应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1 1)无明显标志的,扣 1 分; 2)安全标志缺失、不清楚、 安装位置不明显的,一处扣 0.5 分。 4.8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1 1)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 明书的,扣 1 分; 2)安全标签内容不符的,或 未置于明显位置的,一处扣 0.5 分; 3)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 4.8 1 随意更换包装的,或在储存场 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 改装的,不得分。 4.8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95 DB11/T 1322.49—2018 表I.1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8.1.1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 所内应有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应检 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0.5 8.1.12 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 1 m 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 8.1.13 8.1.14 8.1.15 8.1.16 8.1.17 96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8 1)未按要求分区、分类、分库 存放的,扣 1 分; 2)能混存但间距不足的、包装 容器不完整的,一处扣 0.5 分。 4.8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1 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库房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 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b)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c)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 境; d)氯酸盐类等应专库储存。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不应摔、碰、撞击、拖拉、摩擦、 倾倒和滚动。装卸搬运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机械和工具应选用 防爆型。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 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 负责,定期检查。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为作业人 员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有毒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 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 15 m。 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危 险化学品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评定 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 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 评分标准 DB11/T 1322.49—2018 表I.1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8.1.18 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8.1.19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0.5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8.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8 2 8.2.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应存放与作业无关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8.2.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 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对安全设 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8.3 8.3.1 8.3.2 8.3.3 8.3.4 8.3.5 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专用储存 2 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但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m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 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专用储存 室和气瓶间如设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 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不应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泄 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其设置应避开人 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 除器。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内电气设备应符 合防爆要求。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的门窗、地面应符 合下列要求: a)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b)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c)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 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8 5 1 1 0.5 耐火等级和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 求的, “危险化学品” 评定要素不 得分。 4.8 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如与食堂、 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贴 邻,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的, “危险化学品”评定要素不得分。 4.8 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的或不符 合要求的,扣 1 分。 电气设 备不符 合防爆 要求 的 不得 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4.8 4.8 97 DB11/T 1322.49—2018 表I.1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评定内容 序号 8.3.6 8.3.7 8.3.8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 施, 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 /h;并应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内应设置气体浓度检 测报警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 列要求: a)检测比空气重的易燃或毒性气体的检测器应安装距地坪或楼地板 0.3 m ~ 0.6 m; b)检测比空气轻的易燃或毒性气体的检测器应安装在高处释放源 0.5 m ~ 2 m 处; c)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 0.3 m 的净空; d)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专用存储室和气瓶间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 室内。 气瓶间内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分区标志,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 燃烧、爆炸的气瓶,应分室存放;气瓶放置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注:二级否决条款用“★”予以标出。 98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8 1 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设置不符合 要求的,不得分。 4.8 1 1)空瓶与实瓶未分开分区放置的; 扣 1 分; 2)无明显分区标志的,一处扣 0.5 分; 3)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 爆炸的气瓶,未分室存放的,扣 0.5 分; 4)气瓶放置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 一处扣 0.5 分。 4.8 0.5 DB11/T 1322.49—2018 I J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J.1给出了职业病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10分。 表J.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9 9.1 9.1.1 9.1.2 9.2 9.2.1 评定内容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职业病危害告知 评定 要素 分值 10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应及时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 职业病危害控制 产生高温的场所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温作业区域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 等措施,使温度不大于 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4℃~ 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b)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 措施; c)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不小于 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 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d)不应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在 33℃以上的工作 场所作业。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9 4.9.1 5 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清单。 评定 得分 3 1)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清单 的,扣 3 分; 2)清单内容不全的,扣 2 分。 4.9.1.1 2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9.1.2 5 4.9.2 5 一处不符合扣2分。 4.9.2 K 99 DB11/T 1322.49—2018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K.1给出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10分。 表K.1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10 10.1 10.1.1 10.1.2 10.1.3 10.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配备要求 电焊作业时应使用防护眼镜或面罩。 污水处理作业应配备防毒面具、安全带、绳索等应急防护用品。 干洗作业人员应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和橡皮手套。 购买、发放和报废 10.2.1 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0.2.2 10.2.3 10.2.4 100 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购买,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 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 及时更换,并作好登记。 a)劳动防护用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所选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2)所选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所从事的作业类型不匹配; 3)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5)所选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经定期检验和抽查不合格; 6)当发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 b)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 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强制报废。 评定 要素 分值 10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5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0 4.10.1 4.10.1.1 4.10.1.2 4.10.1.3 4.10.2 2 2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2 1)未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 扣2分;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缺项或不 符合要求的,扣1分。 4.10.2.1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10.2.2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10.2.3 1 一处不符合,不得分。 4.10.2.4 5 DB11/T 1322.49—2018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L.1给出了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5分。 表 L.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11 1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入作业区域应穿工作服; b)进入作业区域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作业开始前,应查阅交接班记录,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 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按流程开始作业; d)作业过程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巡查等作业,不应从事与操作无 关的活动; e)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 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 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客房服务活动操作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在窗台上擦外层玻璃要系好安全带,且牢固有效; b)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警示牌; c)服务人员应每日检查电器完好状态。 11.1.1 11.1.2 评定 要素 分值 35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1 4.11.1 10 5 一处不符合扣2分。 4.11.1.1 5 一处不符合扣2分。 4.11.1.2 101 DB11/T 1322.49—2018 表 L.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11.2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 b)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危险作业交底与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由交底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存 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 施等,并保存记录; b)监护人应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危险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 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b)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 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 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c)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 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d)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在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储罐、管道等密闭空间内动火等,应制定动火 方案。 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人员应配戴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30 m以 上高处作业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b)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c)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脚手架等; 11.2.1 11.2.2 11.2.3 11.2.4 102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25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1.2 5 1)作业前未审批的,扣5分; 2)其他一处不符合扣3分。 4.11.2.2 5 1)作业前未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 底,扣5分; 2)交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3)监护人未全称监护的扣5分; 4)其他一处不符合扣2分。 4.11.2.3 5 1)未制定动火方案的,扣 5 分; 2)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11.2.1 5 1)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正 确的,扣 3 分; 2)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4.11.2.1 DB11/T 1322.49—2018 表 L.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1.2.5 评定内容 d)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应有防滑措施; e)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 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暴雨后,应对 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f)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 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 防坠落措施; g)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 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h)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i)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j)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交底; b)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对其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培训,其中监护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c)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包括应急措施或单独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d)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资质、方案内的作业程序、作业位置、检测仪器、现场专用 防护用具和电气照明、现场通风、现场警戒、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e)应建立并保存作业记录,包括作业前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情况,作业前 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和通风情况,作业中检测情况,作业后清点 人数情况等; f)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g)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h)应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5 1)未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 交底的,扣 5 分; 2)作业前未制定作业方案的,扣 4 分; 3)未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的, 扣 5 分; 4)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的, 扣 5 分; 5)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3 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1.2.1 4.11.2.4 103 DB11/T 1322.49—2018 表 L.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 分析; 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 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1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 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i)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 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j)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保持联络; k)有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 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l)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m)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n)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 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 空气;离开有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o)作业结束后,景区和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 可封闭受限空间; P)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 24 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104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DB11/T 1322.49—2018 L J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治安技术防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M.1给出了治安技术防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25分。 表 M.1 治安技术防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12 治安技术防范 应建立治安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治安重点部位应包括前厅、客房区域、配套 的歌舞厅和其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宾客接待场所及其他治安风险较大 的场所。 应安装门禁系统,且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 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12.1 12.2 评定 要素 分值 25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2 2 5 12.3 应安装门锁系统,且备用钥匙应设置专人保管。 5 12.4 应安装梯控系统,且设置专人负责旅客会客验证登记。 5 12.5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的治安状况进行适时监视;下列部位应设 置监视摄像头: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重要物资储存部位;电梯轿箱内; 停车场;治安风险较大的场所;本企业确定的相关治安重点部位等; b)应定期对各部位设置的摄像头进行保养、检查; c)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应设置在控制室内,对视频监控图像进行 24 h 监视,录 像资料应保存至少 30 天备查; d)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设置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 和结果等; 5 1)未建立治安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 的,扣 2 分; 2)清单内容不全的,扣 1 分。 1)未安装门禁系统的,扣 5 分; 2)门禁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扣 2 分。 1)未安装门锁系统的,扣 5 分; 2)备用钥匙保管不当的,扣 2 分。 1)未安装梯控系统的,扣 5 分; 2)未执行旅客会客验证登记的,扣 2 分。 1)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扣15 分; 2)重点部位未设置监视摄像头的, 一处扣2分; 3)监视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4)录像资料保存不符合要求的,扣 5分; 5)视频监控系统的主电源未采用消 防电源的,扣5分; 4.12.1 4.12.2 4.12.3 4.12.4 4.12.5 105 DB11/T 1322.49—2018 表 M.1 治安技术防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12.6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e)视频监控系统的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f)设置监视摄像头的部位,应设置标识。 6)未设置监视摄像头标识的,扣 3 分; 7)其他一处不符合扣 2 分。 治安巡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组成治安巡逻队伍,明确负责人和队员及巡逻的频次、路线、巡查内容、 紧急处置、巡查记录等; b)应配备治安巡逻所需的装备、工具和物资,确保完好、有效; c)治安巡逻人员应经过本景区组织的相关培训或保安公司培训后派遣,方可从 事巡逻工作; d)每班巡逻人员至少 2 人,填写并保存巡逻记录。前厅、客房、餐饮、娱乐等 营业区域至少每 2 h 巡逻 1 次。 1)未组织治安巡逻的,扣5分; 2)未明确巡逻频次等要求的,扣2 分; 3)未配备治安巡逻物资的,扣3分; 4)每班巡逻人员不足两人的,扣3 分; 5)其他一处不符合扣1分。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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