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black“59 页 2.925 MB下载文档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当前文档共59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ur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DB22/T 5009-2018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18 年 7 月 26 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8·长春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编 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陆 雨 封面设计:崔 楠 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发行 长春市人民大街 7548 号 印 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开 本:850mm×1168mm 印 张:2 邮政编码:130022 1/32 字 数:37.5 千字 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325-9 版 次:2018 年 7 月第 1 版 印 次:2018 年 7 月第 1 次印刷 印 数:1-2000 册子 定 价:22.00 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告 第 480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 5009-2018,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 7 月 26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 标[2017]1号),编制组经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垃 圾分类;5垃圾收集运输;6 垃圾处理;7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8 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 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 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 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jljsbz@126.com),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杨 红 王保军 严业飞 臧 锐 李瑞千 李 伟 蔡 磊 赵 海 薛春雷 姜云海 张富国 厉彦松 刘士丰 高全生 姚文夏 高孟臣 袁 琳 李晓丹 李菁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尹 军 张凤君 陶乐然 周 毅 孙炜宁 王汉席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5 4 垃圾分类 ......................................................................................... 7 5 垃圾收集运输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收集 .......................................................................................... 8 5.3 运输 ......................................................................................... 10 6 垃圾处理 ........................................................................................ 12 6.1 一般规定 ................................................................................. 12 6.2 可回收物处理 ......................................................................... 12 6.3 惰性垃圾处理 ......................................................................... 13 6.4 有毒有害垃圾处理 ................................................................. 13 6.5 易腐垃圾处理 ......................................................................... 13 6.6 其它垃圾处理 ......................................................................... 14 7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15 7.1 一般规定 ................................................................................. 15 7.2 环境保护 ................................................................................. 16 7.3 劳动卫生 ................................................................................. 16 8 运行与维护 .................................................................................... 18 8.1 一般规定 ................................................................................. 18 8.2 运行与维护 ............................................................................. 19 附录 A 收集设施示意图...................................................................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引用标准名录 .................................................................................... 25 附:条文说明 .................................................................................... 27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除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乡(镇)、 村及农户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 1.0.3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垃圾 rural solid waste 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物。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 废弃物和医疗垃圾等。 2.0.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resources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如 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其它类(可利用的废家电)等。 2.0.3 易腐垃圾 putrescible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及自行降解的有机垃圾, 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中的厨余垃圾、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 2.0.4 惰性垃圾 inert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对环境基本无害的垃圾,也称无机垃 圾,包括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瓷、破碗、碎石 块、废砂浆等。 2.0.5 有毒有害垃圾 poisonous and harmful waste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对人 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如过期药品、灯管 灯具、电池、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零散的农药瓶及农药袋、 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 温度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2.0.6 可燃垃圾 combustible waste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燃烧的垃圾。包括植物类垃 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2.0.7 其它垃圾 other waste 2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垃圾,包括 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塑料袋,难以再次利用或被污染的纸张、 塑料、织物等。 2.0.8 垃圾收集设施 waste collection facilities 收集农村生活垃圾的设施,包括垃圾桶(箱)、垃圾池、垃圾 收集房(屋)、垃圾收集站等。 2.0.9 垃圾转运设施 waste transfer station 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垃圾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的垃圾中 转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转运车等。 2.0.10 垃圾处理设施 terminal treatment facilities 市/县/乡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厂、堆肥处理厂、综合处理设施、 一体化处理设备等。 2.0.11 垃圾收集车辆 waste collection vehicle 从农户家庭收集起来的垃圾送往垃圾收集设施或转运设施的 车辆,包括人力车、电动车和小型机动车辆等。 2.0.12 垃圾清运车辆 waste truck transfer vehicle 将垃圾从收集设施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终端垃圾处理设施的车 辆,一般为密闭式专用机动车辆。 2.0.13 垃圾转运车辆 waste transfer vehicle 将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至垃圾处理设施的车辆。 2.0.14 分户处理 household processing 以散户为单位将分类好的垃圾采用喂养家畜或庭院式堆肥等 方法进行处理。 2.0.15 庭院式堆肥 home composting 利用堆肥装置进行堆肥处理,可在田间、屋后分散式开展就地 堆肥。家庭堆肥处理主要以无害化为目的,其产品可作为园林绿地、 填坑或改良土壤用。 2.0.16 集中式堆肥 centralized composting 3 易腐垃圾集中后,采用堆肥或结合粪便、秸杆等农业生产废弃 物进行资源化处理。 4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由县(市、区)统一组织编制规划,并 严格按规划实施。 3.0.2 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生活 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如下的两种模式: 1 “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 2 “村收集、村镇处理”的独立处理模式。 3.0.3 农村生活垃圾禁止采用露天随意堆放、露天焚烧、投放水体 及河道、简易填埋等不规范处理方式。 3.0.4 农村垃圾应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不宜简单照搬城 市模式或标准。 3.0.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 合理、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3.0.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坚持因地制宜,采用成熟、经济、可靠 的处理技术。 3.0.7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与村庄 人口规模相适应,选用的收运体系要与终端处理相衔接。 3.0.8 宜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系和保洁队伍。 1 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应按照“户分 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 2 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村庄,尽量就近减量、无害化处理, 避免二次污染; 3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4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可突破区域限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的共享共建。 3.0.9 有效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应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成熟的 治理技术、稳定的保洁队伍、长效的资金保障、完善的监管制度。 5 3.0.10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源头分类、收集、运输 和终端处理)宜统一接入覆盖村镇、实时监控、快速指挥的物联网 监管系统,实现“互联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高效创新性管理。 6 4 垃圾分类 4.0.1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结合其特性和终端处理方 式,同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4.0.2 采用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 惰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 4.0.3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惰性 (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 4.0.4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惰 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 4.0.5 采用综合处理工艺的区域,宜根据具体的处理工艺合理确定 分类类别。 4.0.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村镇,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 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其管理宜按照现 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 执行。 4.0.7 垃圾分类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0.8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表面宜设 立明显标志,注明垃圾类别,图形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执行。 4.0.9 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进行。 7 5 垃圾收集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且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应混 入其它类型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不 得随意倾倒。 5.1.2 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的生活垃圾宜日产日 清;采用“村收集、村镇处理”模式的生活垃圾宜按垃圾的类型确 定收集运输的频次。 5.1.3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排放量和管 理模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宜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收集运输的主 体宜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主。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 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 进行资源化处理; 2 惰性(无机)垃圾应就地就近利用,不能利用的宜及时清 理; 3 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 宜单独设置收集系统并妥善存储,可按季度或月进行运输; 4 庭院式堆肥处理的易腐垃圾不需建设收集和运输系统;集 中堆肥处理的易腐垃圾应密闭收集运输,宜日产日清; 5 其它垃圾收集及运输设施应密闭化。 5.2 收集 5.2.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居住密度、经 济条件和生活习惯选择采用农户自主投放或保洁员上门收集。 8 5.2.2 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收集和清运,收集容器应密闭、防雨、 防渗、防漏,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推广垃圾袋装化收集方式。 5.2.3 行政村宜建设垃圾固定集中收集点,配备收集车辆,收集车 辆和收集设施宜选用经济环保型,具体建设形式可参照附录 A。 5.2.4 村民自行投放生活垃圾时,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服务 半径不宜超过 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m。 5.2.5 农村家庭应自行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5.2.6 垃圾收集点公共垃圾桶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公共垃圾桶应采用标准垃圾桶,村庄可选用 120L 或 240L, 服务户数不宜超过 10 户,镇(乡)建成区可选用 240L 或 660L; 2 公共垃圾桶的配置及数量应与垃圾分类相适应; 3 公共垃圾桶设置要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 5.2.7 公共场所废物箱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防雨雪、抗冻、抗老化、 防腐、阻燃; 2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并应分类功能; 3 废物箱设置要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CJJ 27 的规定。 5.2.8 垃圾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垃圾收集房(站)应选址在村庄交通较便利地段,方便收 集车辆安全作业,应设置清晰、规范、便于识别的标志; 2 垃圾收集房(站)应密闭,并应有除臭设施,现有敞开式 垃圾收集房(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房(站); 3 宜因地制宜选择垃圾收集房的形式,外形应美观,并应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无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站)的区域可用垃圾桶、 垃圾箱、地埋桶等代替收集房功能,同时应增加垃圾桶、垃圾箱或 地埋桶的数量,以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4 根据垃圾分类模式,垃圾收集房(站)内应设置分类储存 分隔间、隔间内应放置标准垃圾收集桶或垃圾箱; 5 放置垃圾桶(箱)的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和污水收集设 9 施,底部宜进行硬化处理,上部宜设置密闭或密闭构筑物; 6 垃圾收集房(站),应印刷环保公益宣传标语及监督投诉电 话; 7 垃圾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 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79、《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及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 的要求。 5.2.9 收集车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平原、丘陵等道路平坦村庄宜选用人力或电动收集车,山 区等道路起伏较大宜选用机动收集车; 2 生活垃圾收集车的数量应满足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和道路清 扫保洁人员的需要,且垃圾收集车应能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5.2.10 应有专门的保洁队伍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区域的环境 卫生和生活垃圾收运。保洁员数量、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 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 5.3 运输 5.3.1 应根据村庄人口密度、乡镇道路状况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至 市/县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收集运输模 式。 5.3.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至市/县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 距离在 20km 以内可采用直接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在 20km 以外可 采用转运运输,30km 以上宜采用二次转运。 5.3.3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宜以乡镇为单位,相邻乡镇可共建共 享,根据服务镇域的大小、行政村/自然村的分布情况和生活垃圾 产生量,确定转运站设置的数量及规模。 5.3.4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和运距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 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km; 10 3 采用中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 径。 5.3.5 生活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在不大于 20 t/d 时,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压缩式工艺或者非压缩式工艺; 转运站转运能力大于 20 t/d 时, 宜采用压缩式工艺,转运站应配套建设相关建筑、排水设施,避免 露天设置。 5.3.6 生活垃圾清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宜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清运路线应根 据当地村庄分布、道路交通情况、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位置等因素 进行确定; 2 采用直接运输方式的地区,宜采用密闭压缩式清运车运输; 3 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应设置与120L~660L标准垃圾桶配套 的上料机构,垃圾清运车应采用密闭形式,避免垃圾在清运路线沿 途撒漏; 4 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的数量应根据清运频次和运输距离等因 素配置,每个乡镇垃圾清运车辆不应少于1台。清运车辆选型应与 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不宜低于1 t; 5 垃圾清运车辆应有冬季防冻措施,便于冬季装卸料,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CJ/T 127的要求。 5.3.7 生活垃圾转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生活垃圾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 2 生活垃圾转运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QC/T 936等的要求。 5.3.8 生活垃圾收运过程应密闭化,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运设施及 车辆,减少收运过程的二次污染。 5.3.9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艺应结合场地条件和环境要求,应采用经 济、环保、易维护管理的工艺,压缩工艺宜采用水平压缩转运技术。 5.3.10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 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建标 117 等要求。 11 6 垃圾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生活垃圾宜集中处理,单个乡、镇、村不应建设简易垃圾填 埋场和焚烧处理设施。 6.1.2 生活垃圾处理应优先利用市/县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市/ 县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 6.1.3 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单独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建设和环保相关标准。 6.1.4 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结合垃圾分类采用成熟可靠的终 端处理工艺,包括卫生填埋、规模化焚烧、堆肥处理等处理技术。 6.1.5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垃圾 处理设施规划、城乡一体化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 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确定。 6.2 可回收物处理 6.2.1 可回收物处理宜以回收利用为主,不应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处理。 6.2.2 可回收物处理设施宜采取市场运作模式,由企业运作,政府 负责监管和制定合理补贴。 6.2.3 可回收物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再生资源设施相关建设 标准。 12 6.3 惰性垃圾处理 6.3.1 惰性(无机)垃圾应尽可能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就地处置, 或在指定区域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 6.3.2 惰性(无机)垃圾的消纳场应利用价值较低的废弃坑塘、洼 地等,应远离水源地等敏感点,其选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 的相关要求。 6.4 有毒有害垃圾处理 6.4.1 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 6.5 易腐垃圾处理 6.5.1 农村易腐垃圾的主要处理模式有庭院堆肥处理及集中堆肥 处理两种。 6.5.2 易腐垃圾宜与秸秆、畜粪合并处理。堆肥原料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易腐有机物比例不应小于45%; 2 含水率宜为40%~60%。 6.5.3 堆肥堆体内物料温度宜在 55℃以上维持 5d 以上,堆肥时间 不宜少于 2 个月,并用土、腐熟的堆肥土或碎秸秆等覆盖,堆肥产 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 等的 相关要求。 6.5.4 庭院式堆肥围护材料可就地取材,如木条、树木桠枝等材料。 6.5.5 集中式堆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3 1 场址应满足恶臭物质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综合考虑运距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等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 2 宜选用规模小、投资及运行费用低的条堆或条剁式好氧发 酵技术,宜选择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场,自然通风时,堆层高度宜在 1.2m~1.5m,其横截面呈三角形,堆肥时间宜为3~6个月; 3 条件允许的区域建设机械通风静态堆肥场,堆肥时间宜不 少于2个月; 4 规模较大的好氧堆肥场主体工程应包括前处理设施、发酵 设施和后处理设施等。 6.5.6 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或者村庄可以采用小型生化处理机、阳 光棚堆肥等形式。 6.5.7 采用集中堆肥处理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堆肥 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41 等相关要求。 6.6 其它垃圾处理 6.6.1 其它垃圾的终端处理设施采用填埋处理工艺,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生活垃 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建设标准》建标 149 等相关要求。 6.6.2 其它垃圾的终端处理设施采用焚烧处理工艺,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和《生活垃圾焚 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等相关要求。 6.6.3 不具备及时处理其它垃圾的偏远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 运处理。 14 7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 度重视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消除事故 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1.2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7.1.3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废水及其它污染物 的防止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 定。 7.1.4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GBZ 2 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的 相关要求。 7.1.5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并设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有相应 的换气、除臭、灭蚊蝇等措施,在蝇、蚊孽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 杀蚊蝇药物。 7.1.6 应对劳动者进行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培训,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 7.1.7 控制污染的设施,应能正常运行。 7.1.8 保障劳动健康的防护设备、用品应定期检修或更换。 15 7.2 环境保护 7.2.1 生活垃圾的收运设施,应合理布局建(构)筑物,设置绿化 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7.2.2 生活垃圾的收运设施应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 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确定污水排放、处理形式,并应符合当地 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7.2.3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相关要求。 7.2.4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 1 的相关要求。 7.2.5 填埋场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 填埋场污染控制》GB 16889 的相关要求。 7.2.6 垃圾焚烧厂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垃圾焚烧污染控制》GB 18485 的相关要求。 7.2.7 堆肥设施的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 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 的相关要求。 7.3 劳动卫生 7.3.1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以及维 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7.3.2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中使用的车辆设备,其使用应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 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和转运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 装备,如手套、防护镜、防护服、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16 7.3.4 垃圾焚烧工程应设置急冷塔的应急备用喷水系统、二燃室的 防爆阀等应急和防爆设施,应急防爆设施应考虑到工艺特性以及可 靠的开启。作业场所应按规定配置和检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7.3.5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 不应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将 火种带入填埋库区。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 械性能,避免产生火花。 7.3.6 堆肥设施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工艺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在各作 业区设置安全黄线。密闭场所应保证通风顺畅,应有换气措施。 7.3.7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 7.3.8 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的相关要求。 7.3.9 垃圾转运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劳动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47 的相关要求。 7.3.10 操作室和工作岗位应采取采暖、通风、防尘、隔声、除臭 等措施。 17 8 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项目管理机 构,参与设计会审、设备监制、施工质量检查,制定运行和维护规 章制度,组织、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调试和试运行,建立设备安 装及运行档案。 8.1.2 应管理和维护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设备和场 所,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并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 号标准》CJJ/T 125 的相关要求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1.3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有关运行维护和相关 技术规范的规定。 8.1.4 污染治理设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处理效果应满足现行国家 或地方排放标准。 8.1.5 运营单位应设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和必要的设备,制定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的规章制度,主要设备的 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 8.1.6 设施的操作和维护应责任到人。岗位工应通过培训考核上 岗,熟悉本岗位运行及维护要求,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 8.1.7 严格执行交接班工作制度,岗位工人应填写运行记录,运行 记录定期上报企业生产和环保管理部门,并存档。 8.1.8 设施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运营单位按机械设 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 8.1.9 应制定设施大、中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设施检修 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设施系统或设备随时检 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18 8.1.10 应及时处理检测仪器的故障,并定期校准。 8.1.11 加强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对设施的污染物排 放、场址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空气质量以及噪声现状进行监测。 8.1.12 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单位应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 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 应对风险发生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风险各项应急方案能够及时 响应,风险处理完成后编写事故报告,存档备查。 8.2 运行与维护 垃圾桶(箱)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家庭使用垃圾桶一般由居民自行维护; 2 用于户外的公共垃圾桶(箱)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购置并 负责日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村庄负责村镇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 垃圾收集清运,保障生活垃圾收集工作无死角和遗漏; 3 村庄内公共垃圾桶的生活垃圾由保洁人员定期清运; 4 公共垃圾桶(箱)应及时清洗、维护和更换,定期对垃圾 箱及周边进行消杀。 8.2.2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房(站)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 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 如下规定: 1 应制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 格执行; 2 垃圾收集房应定期进行清扫,并喷洒消毒药水,垃圾收集 站区内应定期消杀蚊蝇、鼠类等; 3 垃圾收集站各种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 时修复; 4 操作人员应检查进站垃圾成份,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医 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废物等)进站; 8.2.1 19 5 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理 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针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8.2.3 乡镇垃圾转运站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转运站应制定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并应 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垃圾转运站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3 转运站应建立相应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与维护技术 档案,规范管理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技术资料; 4 制定垃圾转运车辆的使用、维修和保养相关制度,并做好 记录; 5 其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 规程》CJJ 109的相关要求。 8.2.4 堆肥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严禁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以及其它不适合进行 堆肥处理的固体废物进入堆肥处理设施; 2 堆肥处理后的筛余物、残留物,应采用卫生填埋或焚烧的 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3 农村易腐垃圾堆肥原则上应作农用基肥,不作为追肥施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的相关要求; 4 堆肥应采取灭蝇除臭措施; 5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检查、维护; 6 其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 技术规程》CJJ 86的相关要求。 8.2.5 垃圾填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填埋场应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 应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数量、垃圾量、渗沥液产生量、材料 消耗等,记录应完整,统一归档保管;宜采用信息化管理; 3 填埋场内应定期消杀蚊蝇、鼠类等; 20 4 其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 技术规程》CJJ 93的相关要求。 8.2.6 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2 焚烧厂内应定期消杀蚊蝇、鼠类等; 3 焚烧厂内的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应定期维护更新; 4 其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 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相关要求。 8.2.7 环卫工作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行政村区域、人口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环卫 工作人员数量,明确职责; 2 环卫工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本岗位设施、 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工作期间应着统一工作服, 佩戴工作标志; 3 应建立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21 附录 A 收集设施示意图 图1 家用垃圾桶(高密度聚乙烯和不锈钢) 图 2 废旧油漆桶和水桶作为家用垃圾桶 图 3 公共垃圾桶 22 图 4 垃圾收集房 图 5 以垃圾桶、地埋桶替代收集房 图6 以垃圾箱替代收集房 图7 垃圾箱收集房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4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2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 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6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1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12《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1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 1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17《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18《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 19《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 20《压缩式垃圾车》CJ/T 127 2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2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 23《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79 24《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25《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 25 26《车厢可卸式垃圾车》QC/T 936 2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17 28《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1 29《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9 30《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 26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DB22/T 5009-2018 条文说明 27 制订说明 为切实改善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工程进程,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做到规范、长久,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7]1 号),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 为了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农村生活 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 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等同的法律效力,仅 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8 目 次 总则 ................................................................................................ 31 基本规定 ........................................................................................ 32 垃圾分类 ........................................................................................ 34 垃圾收集运输 ................................................................................ 37 5.1 一般规定 ................................................................................. 37 5.2 收集 ......................................................................................... 37 5.3 运输 ......................................................................................... 38 6 垃圾处理 ........................................................................................ 42 6.1 一般规定 ................................................................................. 42 6.2 可回收物处理 ......................................................................... 42 6.3 惰性垃圾处理 ......................................................................... 43 6.4 有毒有害垃圾处理 ................................................................. 43 6.5 易腐垃圾处理 ......................................................................... 43 6.6 其它垃圾处理 ......................................................................... 46 7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47 7.1 一般规定 ................................................................................. 47 7.2 环境保护 ................................................................................. 47 7.3 劳动卫生 ................................................................................. 48 8 运行与维护 .................................................................................... 50 8.1 一般规定 ................................................................................. 50 8.2 运行与维护 ............................................................................. 51 1 3 4 5 29 30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 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 较大进展。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农村环境问题 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 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控制、过程管理、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 运输和处理,做到规范、长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是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符合有 关标准的规定。规定了本标准与其它有关标准的关系。当现行标准 与本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执行。 31 3 基本规定 3.0.1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 主体,为了使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应由地方 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应按严格 规划要求进行实施。 3.0.2 本条是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总体原则。农村生 活垃圾产量相对较小,且应以县市集中处理为主,因此实行垃圾分 类收集、处理,以减少运输量和运输费用,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成 本。 3.0.3 农村生活垃圾采取露天随意堆放、露天焚烧、投放水体(河 流、沟渠、湖泊、水库等)、简易填埋等不规范处理方式,将对村 镇的土壤、空气和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且占用土地、破坏景 观、传播疾病,影响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 3.0.4 源头减量是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循环经 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农村在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 素存在较大差异,使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生活 垃圾的管理方式,而是应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防止简单照搬城市 模式或治理标准“一刀切”。 3.0.5 本条列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的 原则。 3.0.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当地的 处理模式。同时应采用成熟、经济、可靠的处理技术,确保设施建 成后,可以持续稳定运行并能符合环保要求。 3.0.7 要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规模,同时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设备的配置应统筹考虑,避免设施设备浪 费或者收运处理能力不足。 32 3.0.8 “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基本上是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方式向农村的扩展,因村镇收集的垃圾最终全部在县一级设施处 理,是“全集中”处理模式的一种。该模式可基本实现城乡环卫一 体化、垃圾处理专业化、运作模式常态化。 对于已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导产业的村镇,村民与城镇居民的 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基本相似,生活垃圾产生特性和处理条件也基 本趋同,这类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可参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并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根据吉林省的气候特征,考虑到冬季降雪等因素,平原、丘陵 等交通较为便利的地区,距离终端处理设施50km以内的地区,高 寒山区等距离终端处理设施40km以内的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均应 通过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的方式,纳入到县市垃圾处理系统。 对于本县市终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距离较远的乡镇,可将生活 垃圾运往临近县市终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既有设施的共享, 在达到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有利于达到减少运费,节约资金的目 的。 3.0.9 本条列出了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必 要条件。 3.0.1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展,智慧环卫系统目前在不少地方已 经有采用,可实现对人员、车辆、设施的统一管理,并利用大数据 等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对环卫服务进行优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环卫 运营水平。 33 4 垃圾分类 4.0.1 本条列出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我国目前存在 “三分类”和“四分类”等分类方式。 “三分类” 即无机砖石类、可回收类、不可回收类;“四分类”即无机砖石类、 有机垃圾类、可回收类、不可回收类 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农村垃圾分类 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集中处理量,降低收运处理成本,因 此,应加快实施农村垃圾分类。 表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农村生活 垃圾分类 特性 易腐垃圾 易腐、可堆肥或沤 (湿垃圾) 肥 惰性(无 机)垃圾 对环境基本无害的 无机垃圾 可回收物 可循环使用或再生 利用的垃圾 有毒有害 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自然 环境造成直接或潜 在危害的物质 详细内容及示例 1 生厨余垃圾:果皮、蛋壳、茶渣、菜帮 菜叶,肉品及果菜下脚料,内脏; 2 熟厨余垃圾: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 3 动物粪便:家庭庭院中饲养的少量的家 禽及牲畜粪便,如鸡粪、狗粪、牛粪、猪 粪等; 4 花草、枯枝、落叶:庭院中绿化植被修 剪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树干及其他修剪物 等。 垃圾中对环境基本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 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 瓷、破碗、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1 废金属类:废旧五金、金属易拉罐、铁 皮罐头盒等; 2 废纸类:报刊、杂志、黄纸板、包装纸、 其他废纸等; 3 废塑料类:废旧塑料、塑料袋、矿泉水 瓶等; 4 废玻璃类:玻璃瓶等; 5 废其它类:可利用的旧家电、家具、木 竹料、废织物类等。 过期药品、灯管灯具、电池、废日用小电 子产品、废油漆、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 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 银温度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34 续表 1 农村生活 垃圾分类 特性 详细内容及示例 可燃垃圾 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 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其它垃圾 低附加值或混杂、 难以分类的其它类 别垃圾 上述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包括无经济价 值的商品包装物、塑料袋,难以再次利用 或被污染的纸张、塑料、织物等。 4.0.2 本条规定了采用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的分类方式。详见 图 1。 图1 采用焚烧处理地区垃圾分类方式 4.0.3 本条规定了采用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的分类方式。详见 图 2。 图2 采用填埋处理地区垃圾分类方式 35 4.0.4 本条规定了采用堆肥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的分类方式。详见 图 3。 图3 采用堆肥处理地区垃圾分类方式 4.0.5 本条规定了采用综合处理工艺处理生活垃圾区域的分类,应 根据具体的工艺情况,采取与终端处理相适应的分类方式。 4.0.6 本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原则。除了硬件设施要 达到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分类处理的要求外,还应制定垃圾分类 的指南,同时加强对村镇居民和农户实施垃圾分类的教育和管理。 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宣传展板,发放相应的垃圾分类宣传材料,以 达到居民和农户广泛参与的目的,分类才能更有成效。 4.0.7 本条规定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要求。 4.0.8 本条规定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外观要求。 4.0.9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主要有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 资源回收率和终端处置率等。 36 5 垃圾收集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针对不同处理模式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要求。 5.1.2 本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基本原则。由于距离较 近,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宜日产日清,冬季寒冷地区,可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集频次。 5.1.3 本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要求。应按分类垃圾的性 质、垃圾排放量、环境要求、管理模式等因素进行确定。人口密集 及有特殊要求区域的所有生活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其余区域除易 腐垃圾宜做到日产日清外,可根据情况进行收运;收集车要求密闭, 运输过程中无洒、漏、抛现象,车容整洁,车体外无污物、灰垢, 标识清晰;垃圾必须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5.2 收集 5.2.1 一般垃圾收集点有两种布局模式,一是就近设置垃圾收集 点,由农户自行将其投放到垃圾桶;二是在村庄周边,村庄出入道 路旁,村内较大的空闲地等设置较大的垃圾箱、垃圾池、垃圾收集 房等,由村级收集员用车辆(机动车或人力车)上门收集农户垃圾, 送至垃圾收集点。 5.2.2 农村垃圾采取密闭化收集,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 开式收集场所、设施,有利于减少收集、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减 轻环境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露天设置的敞开垃圾收集点无密 闭性,往往存在垃圾散落、污水溢流、蚊虫肆行的恶劣状况,给附 37 近的环境卫生尤其是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此类的垃圾收集 点,应取缔或升级改造。 5.2.3 一般行政村的人数较多,生活垃圾产量较大,因此,宜设置 固定集中的垃圾收集点,有助于村民集中排放生活垃圾,避免过于 分散的点源污染,且有助于后续的垃圾集中清理、运输和处理。 5.2.4 本条规定了村民自行投放生活垃圾时垃圾收集点的服务范 围、服务半径和收集点数的要求。 5.2.5 本条规定了村民家庭垃圾桶的基本要求。村民家庭垃圾桶以 经济、耐用为主,垃圾桶材质应具有较好防腐、阻燃性能,鼓励村 民自备垃圾收集容器,鼓励利用无渗漏水桶、废旧洁净油漆桶作为 垃圾桶。 5.2.6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点村庄公共垃圾桶的基本要求,公共垃 圾桶应采用标准化垃圾桶,以便于与后续的收集运输车辆配套,达 到节约人力、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并且选用垃圾 桶时应考虑冬季防冻。 5.2.7 本条规定了村庄公共场所废物箱的基本要求。 5.2.8 本条规定了村庄垃圾收集房(站)的基本要求。对于经济条 件较好、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可以考虑选用垃圾桶或地埋桶。 5.2.9 本条规定了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车的基本要求。 5.2.10 本条规定了保洁人员的职能、配置要求。 5.3 运输 5.3.1 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各种各样,总体来看,从是否有垃圾中转 可分为直运模式和中转运输模式。收集运输模式详见图 4 和 5,模 式分析见表 2 和表 3。 38 1 直运模式 图4 生活垃圾直运模式工艺路线 2 转运模式 图5 生活垃圾中转模式工艺路线 表2 直运模式分析表 收运方式 收运过程 优点 桶 车 直 运 模 式 垃圾桶→ 压缩车 (或非压 缩车)→ 垃圾场 (1)价格低廉 (2)无需过多 设备投入,不需 建设垃圾收集 或转运站 地上勾臂 厢→勾臂 车→垃圾 场 机动性较强,可 根据需要配置 收集车厢 直运 模式 厢 车 直 运 模 式 地坑式直 运:地埋 桶→非压 缩车→垃 圾场 景观直 运:地埋 桶→压缩 车→垃圾 场 (1)占地面积 小,选址灵活 (2)方便倾倒 垃圾、避免垃圾 异味 (1)方便、美 观、密闭环保 (2)形象非常 好 (3)车辆单次 运输能力比普 通地坑式收集 站高 39 缺点 (1)卫生状 况和形象均 比较差 (2)环境条 件(如街巷宽 度、转弯半 径、停车空间 等)限制转运 车的规模(能 力)发展 由于厢体密 闭性、天气等 因素易散发 臭味、产生渗 沥液污染周 边环境 适用范围 人口密度低、垃 圾产生量小的乡 镇、农村,车辆 可方便进出、收 集点离处理场所 不太远(<15km) 的地区 一般乡镇 运输能力不 高 一般乡镇 (1)投资较 高 (2)车辆体 形较大,收运 过程中对道 路条件要求 较高 道路条件较好的 乡镇、农村地区 表3 收运方式 转运模式 收运过程 优点 缺点 非压 缩转 运模 式 垃圾桶/收集点 →小型收运车 →非压缩中转 站→运输车→ 垃圾场 (1)建设成 本较低 (2)无需过 多设备投入 (1)卫生状 况和形象均 比较差 (2)转运能 力不高 适应性强, 应用广泛, 技术设备成 熟可靠 由于厢体密 闭性、天气 等因素易散 发臭味、产 生渗沥液污 染周边环境 一般乡镇及 农村 压缩 转运 模式 一次压缩转运 模式:垃圾桶/ 收集点→小型 收运车→压缩 中转站→运输 车→垃圾场 二次压缩转运 模式:收集点 →小型收运车 →小型转运站 (一次压缩) →中型运输车 →大型转运站 (二次压缩) →大型运输车 →垃圾场 (1)占地面 积大,选址 不易 (2)建设成 本高 人口密集, 垃圾量很大 的乡镇所在 地及对环境 要求较高的 区域,如旅 游区等。 转运 模式 转运能力 高,收运覆 盖范围大 适用范围 垃圾量不大 的郊区、乡 镇及农村, 且距离转运 终点在10km 内 5.3.2 本条列出了选择收运模式的基本条件,由于吉林省大部分农 村地区人口密度较小,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47 的要求,二次转运站必须是大型规模,即转运规模不小于 450t/d,从省内人口密度来看,大部分地区的转运站规模很难达到 此要求,因此,对于超过 30km 以上区域需要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 行二次转运。 5.3.3 农村生活垃圾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管理模式, 转运站应以乡镇为主,合理规划。原则上每个镇(乡)至少应设置 一座转运站。 5.3.4 本条规定了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5.3.5 本条提出了转运站选取压缩或非压缩工艺的条件。 40 5.3.6 本条规定了垃圾清运车配置的原则。垃圾清运车辆如配备与 120L~660L 标准垃圾桶配套的上料机构,可以减少装运过程中的 人力、降低劳动强度、提升工作效率。 5.3.7 本条规定了垃圾转运车配置的原则。垃圾转运车的装运量应 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和密封不 严,出现抛、撒、滴、漏现象。 5.3.8 敞开式转运是最早的一代垃圾转运技术,生活垃圾主要是通 过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辆直接倒在某一指定地点,然后由其他车辆 将其转运到处理场所。作业过程中,转运场所是敞开或半敞开的, 与之配套的车辆通常也是敞开式的。此种转运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 实现了垃圾的转移和运输操作,但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二次污染, 如垃圾散落、臭气散发,灰尘飞扬、污水泄漏等,污染周边环境, 危害居民健康。目前省内大多数农村地区均是采用敞开式转运方 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提高,这种原始 转运模式的诸多缺陷和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应淘汰这种敞开式收 运车辆,应向封闭转运模式改进,减少运输途中垃圾的散落、灰尘 的飞扬和污水撒漏。 5.3.9 本条提出了转运站选择工艺的原则,由于吉林省乡镇转运站 绝大多数为小型转运站(小于 50 t/d),与其它压缩工艺相比,水 平压缩技术成熟,运行可靠,更易控制渗沥液和臭气产生的环境污 染,因此,在符合场地条件的基础上,推荐采用水平压缩转运技术。 5.3.10 本条规定了转运站选址、建设应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 6 垃圾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农村生活垃圾相对城市而言,产量小、分布散,如果单个乡、 镇、村采取较为简单的、小规模的处理设施,很难保证处理设施的 建设和运行水平,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且也不符合经济规模效益。 因此,原则上农村生活垃圾应集中处理。 6.1.2 本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村镇自行建设填 埋或焚烧处理设施,按照相应的环保要求,其处理成本高、技术管 理相对较大,很难正常运行,通常难以满足无害化处理要求。考虑 到处理设施环保和规模经济性要求,优先利用市/县生活垃圾终端 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是技术经济最优的处理方式。 6.1.3 本条规定了乡镇分散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应符合的相关要求。 6.1.4 本条规定了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的处理技术应成熟 可靠,且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在终端处理设施前端,也可考虑增 加机械分选装置,对收运来的垃圾进一步分选,减少终端处理的压 力。 6.1.5 本条规定了处理设施规模的确定依据,在满足相关规划的前 提下,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且可承受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 半径,预测生活垃圾的产量,确定最终的处理规模。 6.2 6.2.1 可回收物处理 本条规定了可回收物处理原则,应按 3R 原则进行回收利用。 42 6.2.2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减少终端处 理设施的处理量,实现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的减量化,最终实现 降低运费和处理费的目的。 6.3 惰性垃圾处理 6.3.1 由于惰性垃圾本身基本不产生污染,农村具有较大的环境容 量,采用就近填埋处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6.3.2 由于农村村庄惰性垃圾的产量相对较小,且本身污染程度 低,因此,可直接运至利用价值较低的废弃坑塘、洼地等处进行回 填,但回填不应影响防洪及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其选址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 的有关要求。 6.4 有毒有害垃圾处理 6.4.1 按《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有毒 有害垃圾,应该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 6.5 易腐垃圾处理 6.5.1 易腐垃圾可采取庭院式堆肥处理和集中堆肥处理,应优先考 虑庭院式堆肥处理,其次为集中堆肥处理。由于农村居住地区,多 数农户具有菜园等可以用于施肥的土地,这样就解决了堆肥成品的 去处,因此,建议以家庭分户处理为主,堆肥后直接还田。对于农 户宅基地小、居住人口密集的区域,以集中处理为主。 6.5.2 本条规定了易腐垃圾堆肥原料的基本要求。采用高温堆肥等 方式处理人畜粪便、厨余垃圾等有机固体废物是目前农村较为普遍 和适用的垃圾处理方式,污染小、成本低、操作简便易行并具有良 好的资源再利用优势。 43 6.5.3 本条规定了堆肥的温度、覆盖等要求。 6.5.4 为促进发酵过程的自然通风,家庭堆肥可用当地材料(如木 条、树木枝桠、砖石、钢筋或其它材料),围成约 0.5~1m3 的空 间作为垃圾集中堆放地。 图 6 采用木板制作的家庭堆肥装置图 图 7 采用钢筋或铁丝制作的家庭堆肥装置图 本条规定了易腐垃圾集中处理的选址及技术选择要求。 1 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可建设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场,宜 采用条形堆肥,即将垃圾堆为长条形,断面为三角形或梯形,堆高 约1m,断面面积约1m2,条形堆肥长度可根据场地大小确定,间距 以方便翻堆为宜。条形堆肥的发酵腐熟时间宜在2~3个月以上,并 应采用机械或人工手段定期翻堆,增加垃圾堆体的透气性和均匀 性。 6.5.5 44 图8 条形堆肥示意图 2 对于集中处理规模较大或占地相对紧张的区域,可以采用 机械通风静态堆肥。将堆肥原料放置在开放的场地上堆成条垛进行 发酵,通过强制通风方式,供给有机物降解所需的氧气。 3 好氧堆肥场主体工程应包括前处理设施、发酵设施和后处 理设施等,具体如下: 前处理设施:混合垃圾中的不可自然发酵物不仅会影响甚至破 坏自然发酵系统各环节的装、卸料工序,还会影响和恶化自然发酵 工艺条件,如阻碍通风和热量传递等,杂质过多还容易造成自然发 酵成品质量下降,因此,需要对垃圾进行分拣,设置前处理设施。 前处理设施宜包括垃圾给料与输送、人工分选、人工和(或)机械分 选,不设置破碎机。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工艺要求。对于条 垛好氧自然发酵工艺前处理应尽可能采用人工分拣;亦可不经分选 (视产品用途确定) ;若无机物含量超过 60% 时可采用人工和机械 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仓式静态好氧自然发酵工艺前处理工艺宜采用 人工分拣或机械分选方式。对于庭院有机垃圾或分类收集后的适宜 自然发酵的有机垃圾,可不设置前处理设施。前处理建(构)筑物包 含垃圾受料区(斗)和机械设备作业区等。前处理工作环境应良好。 垃圾受料区大小应根据贮存周期确定;其围护结构形式视地区条 件,因地制宜,并应便于进场车辆卸料及前处理机械设备运行,受 料区应有垃圾渗沥液导排设施和通风及事故通风设施。由于吉林省 45 属于冬季寒冷地区,宜采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的垃圾受料区。前处 理建(构)筑物整体结构上应具备防雨、防尘、除臭、防渗等功能。 发酵设施主要包括:与好氧发酵工艺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及相关 建(构)筑物。 后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对发酵稳定后的自然发酵成品进行进一 步处理所需的分选、输送等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后处理设 施应根据产品去向及工艺设计要求合理配置,其建(构)筑物必须具 有防雨雪功能以及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必要的工作通道。 6.5.6 本条规定了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及农村易腐垃圾的处理方 式,如乡镇所在地、学校、旅游村落等,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机加 快易腐垃圾的处理。 在浙江省金华市等地农村地区,采用阳光棚处理易腐垃圾,取 得了不错的效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广金华市农村生活垃 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验的通知》(建村函[2016]297号),要求 全国各县市加以认真学习借鉴。但由于吉林省属于严寒地区,应考 虑冬季的采暖措施,以保证冬季也可以正常运行。 6.5.7 本条规定了堆肥应执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6.6 6.6.1 6.6.2 6.6.3 其它垃圾处理 本条规定了其它垃圾采用填埋工艺处理时应该遵循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其它垃圾采用焚烧工艺处理时应该遵循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偏远村庄不具备处理其它垃圾时的要求。 46 7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7.1 一般规定 7.1.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也要同城镇环卫设施一样, 在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方面,采取相应工程措施,控制污染,消除 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1.2 本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1.3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既是一项市政环卫工程,也是 一项环保工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环保法规,更 不能在收运处理垃圾的同时,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7.1.4 本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设计,应遵守的有关标准。 7.1.5 本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设施中应有环境 保护与劳动卫生措施的规定。 7.1.6 由于环卫工作环境相对恶劣,而环卫工作者多缺乏相关的劳 动安全与卫生防护常识,应加强培训,减少职业病的产生。 7.1.7 为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应保证控制污染的设施正常运行, 且不得随意关停。 7.1.8 本条规定了保障劳动健康的防护设备、用品的要求。 7.2 环境保护 7.2.1 收运设施的四周应设置由多种树种,花木合理搭配形成的环 保隔离与绿化带,以强化其隔声、降噪等环保功能。 7.2.2 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设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水及清洗 车辆、设备的生产污水,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排入临近市 47 政排水管网集中处理;否则,应将其预处理至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 要求后再排入临近市政排水管网或用车辆、管道等将垃圾水等输送 到污水处理厂。 条件许可时,应优先考虑将收运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水排入临 近的市政排水管网后进行集中处理。 如果周边有堆肥设施,也可以用作堆肥补充用水。 7.2.3 本条是关于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的规定。 7.2.4 本条是关于噪声控制与防治的规定。 7.2.5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的规定。 7.2.6 本条是关于垃圾焚烧厂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的规定。 7.2.7 本条是关于垃圾堆肥设施环境污染控制的规定。 7.3 劳动卫生 7.3.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以 及维修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守安全技术规 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7.3.2 目前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中使用的部分车辆设备 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 存在着吨位小,不密闭等因素,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现象严重,因 此,对于此部分车辆设备,应尽快更新。对于更新不及时的仍然采 用敞口式运输车辆(容器)时,应用苫布、网布等进行遮盖,防止抛 洒滴漏。 7.3.3 本条规定了垃圾焚烧工程中劳动安全的防护措施。 7.3.4 本条规定了垃圾填埋工程中劳动安全的防护措施。 7.3.5 本条规定了垃圾堆肥工程中劳动安全的防护措施。 7.3.6 本条规定了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7.3.7 本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7.3.8 本条规定了农村生活转运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48 7.3.9 由于经常有工作人员在操作室和工作岗位,应采取一定的工 程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 49 8 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单位应有专门的项目管 理机构,参与施工、运行管理,并建立档案。 8.1.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设备和场所,建成后 应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并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1.3 本条规定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要求。 8.1.4 为了防止污染,设施应满足处理效果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 标准。 8.1.5 为加强环境保护,本条对生产单位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 规章制定等方面做了规定。 8.1.6 设施的操作和维护应责任到人,运行人员应有一定的操作技 能。 8.1.7 本条规定了交接班制和运行记录的要求。 8.1.8 本条规定设施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应进行一定的 储备,如出故障后,可及时更换,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8.1.9 本条规定了设施应有大、中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 8.1.10 检测仪器应能正常使用,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 8.1.11 本条规定了污染治理设施的监测要求。 8.1.12 运行单位应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的应急预案,避 免造成大的污染事故,同时确保设施停用过程中,农村生活垃圾能 够得到妥善处置。 50 8.2 运行与维护 8.2.1 本条规定了户用和公共垃圾桶(箱)的运行维护要求。 8.2.2 本条规定了村庄垃圾收集站的运行维护要求。 8.2.3 本条规定了乡镇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维护要求。 8.2.4 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集中式简易堆肥 应采取灭蝇措施,根据堆肥场周边的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必要的除臭 设施,但堆肥过程中应用土、秸秆或者腐熟的堆肥成品等对堆肥区 进行覆盖,减少蚊蝇滋生并减少臭味的溢出,堆肥设施应适当分散 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否则可能带来集中污染风险。 8.2.5 本条规定了垃圾填埋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 8.2.6 本条规定了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 8.2.7 本条规定了环卫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5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