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2023年1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doc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 号 罪犯黄剑沨,男,汉族,高中文化,1990 年 6 月 30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作出 (2015) 蕉刑初字第 17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剑沨犯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 3620 元,予以没收,上 缴国库。其刑期自 2014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止。 2015 年 7 月 23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7 年 10 月 27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 03 刑更 1060 号刑事 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 年 7 月 31 日,福建 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 03 刑更 739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 2014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剑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4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19 年 5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5335 分,合计获得 5480 分,表扬 6 次、物质奖 励 2 次。间隔期自 2019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 累计获得 4910 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30000 元;原判责 令退出赃款人民币 3620 元,已缴纳人民币 362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剑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建议对罪犯黄剑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剑沨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监减字第 2 号 罪犯郑瀛泽,男,汉族,大学文化,1977 年 5 月 21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鲤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020 年 12 月 28 日 作 出 (2020)闽 0502 刑初 41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瀛泽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赃 款人民币 30 万元赔偿各被害人。其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2021 年 2 月 20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 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瀛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143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被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20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2000 元;原判责令退出 赃款人民币 30 万元,已缴纳人民币 0 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 人民币 5544.01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52.00 元,帐户可用余额人 民币 712.04 元。2021 年 7 月 30 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以(2021)闽 0503 民初 1787 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偿还借款 13 万元,并按年利率 3.85%计付该款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2900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瀛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建议对罪犯郑瀛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 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瀛泽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 号 罪犯范盛有(绰号“阿乐” ) ,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 年 1 月 24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一 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5 月 4 日作出(2012)泉 刑初字第 6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盛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 2011 年 6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6 日止。2012 年 6 月 14 日交付 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5 年 3 月 20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 251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2016 年 9 月 28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 闽 03 刑更 1059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 年 7 月 27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 03 刑更 676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 年 7 月 30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517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1 年 6 月 7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范盛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69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5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890 分,合计获得 3959 分,表扬 6 次。间隔期 自 2020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343.5 分。考核期内违 规 1 次,扣 30 分。其中,自 2020 年 5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 规 1 次,扣 3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无违规。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 万元,已交清。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盛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范盛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 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范盛有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 号 罪犯彭南锋(又名彭涛),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92 年 10 月 14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盗窃 行为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现在第 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2 月 5 日作出(2013)晋刑初 字第 34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南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各自 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 2012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4 日止。2013 年 3 月 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 年 2 月 19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 03 刑更 137 号 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 年 11 月 30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 03 刑更 1185 号刑事裁定 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 年 6 月 30 日,福建省莆 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356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4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350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4185 分,合计获得 4535 分,表扬 7 次。间隔期 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720.5 分。考核期内无 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 1 万元,已交清;退赔各自涉案被害人的经济 损失 9390 元及 4 部无法估价手机,该犯交人民币 4363 元,同案 犯刘科永交人民币 985 元,同案犯白李交人民币 5160 元,因白李 又有另外涉案经济损失 985 元及 1 部无法估价手机,故合计缴纳 人民币 9523 元。该犯考核期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1 月(共 33 个月)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9231.43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79.74 元, 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974.24 元。2022 年 8 月 18 日和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函原审法院协助调查财产刑执行情况和履行能力,至今 均未回函。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 参与作案 6 起,其中 4 部手机无法估价,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彭南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南锋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5 号 罪犯吴江平,男,苗族,文盲,1982 年 12 月 13 日出生,户 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农。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作出(2018)闽 0182 刑初 19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江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 万三千零四十三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23 日止。2018 年 5 月 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2020 年 10 月 30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 更 812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23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222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533.9 分,合计获得 3755.9 分,表扬 5 次、物 质奖励 1 次。间隔期自 2020 年 1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191.9 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交清;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 13043 元,已交清。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吴江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 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江平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 号 罪犯张雄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 年 8 月 1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一监区服 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作出(2016) 闽 01 刑初 11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 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8 日作出(2017)闽刑终 135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和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对扣押 在案物品的处理的判决。2018 年 2 月 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2020 年 9 月 1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 255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42 年 9 月 9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雄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480.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内累计获 3975.5 分,合计获得 4456 分,表扬 7 次。间隔 期自 2020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196.5 分。考 核期内违规 2 次,累计扣 40 分。 其中,自 2020 年 5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2 次,累计扣 40 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 33034.82 元,其中本 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币法院缴纳人民币 500 元,2022 年 6 月 21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回函,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扣划 该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32034.82 元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 所得,未缴纳。该犯考核自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止(共 31 个月)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6373.38 元。其中扣除罚金 500 元,实 际消费人民币 5873.38 元,月均消费 189.46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 民币 261.67 元。 该犯原判无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无具体数额,提请法院酌 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雄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 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创予以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雄创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 号 罪犯方冈,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 年 1 月 9 日出生,户 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3 年 8 月 7 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 年 9 月 29 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一监区 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6 日作出(2020)闽 0582 刑初 215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4 日止。同案 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作出 (2021) 闽 05 刑终 703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述, 维持原判。 2021 年 10 月 1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方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234.1 分,表扬 1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 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方冈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8 号 罪犯陈周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 年 4 月 16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作出(2016) 闽 0302 刑初 6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 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作出 (2016)闽 03 刑终 7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28 日止。2017 年 1 月 11 日交 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 年 4 月 30 日,福建省莆田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 03 刑更 355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 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 年 2 月 26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2021)闽 03 刑更 100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止。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38.5 分, 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213 分,合计获得 3251.5 分,表扬 5 次。间隔 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662.5 分。考 核期内违规 1 次, 其中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1 次,扣 15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清。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 裁定。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周勇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9 号 罪犯郭玉堂,绰号“阿堂”,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 年 5 月 28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 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6 月 11 日作出(2007) 厦刑初字第 4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玉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一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 33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009 年 2 月 1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1 年 5 月 2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执字第 352 号刑事裁 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3 年 10 月 17 日,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 871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 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31 年 12 月 16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 年 2 月 19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 03 刑更 194 号刑事裁 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 年 6 月 29 日,福 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 03 刑更 635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 年 9 月 29 日,福建省莆田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740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 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郭玉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62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395.5 分,合计获得 3457.5 分,表扬 5 次。间 隔期自 2020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2988.5 分。考核 期内违规 1 次扣 2 分,其中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 违规 1 次扣 2 分。 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22583 元、台币 15400 元、美元 257 元、港币 30 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 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600 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8319.36 元(不含中院罚金,书报消费),月均消费 286.87 元,帐 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913.00 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 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提请幅度 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玉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玉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玉堂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0 号 罪犯李英志,男,汉族,高中文化,1975 年 10 月 11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05) 泉刑初字第 19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志犯走私、贩卖毒品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 缴违法所得台币 150 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07 年 7 月 23 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 768 号刑事 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初字第 196 号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英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2007 年 8 月 2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0 年 4 月 29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执字第 185 号刑事裁定书, 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2 年 12 月 24 日,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 941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 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31 年 6 月 23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 年 9 月 23 日,福 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 1287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 年 1 月 31 日,福建省莆 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 03 刑更 14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 年 6 月 30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372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 刑四个月,现刑期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23 日,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英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380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578 分,合计获得 3958 分,表扬 6 次。间隔期 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178 分。考核期内违规 2 次,其中自 2020 年 3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1 次扣 30 分, 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违规 1 次扣 2 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 36800 元,其中本次 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6500 元;追缴违法所得台币 150 万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9691.82 元(不 含中院罚金,书报消费,自费外诊),月均消费 293.69 元,帐户 可用余额人民币 654.94 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 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提请幅度 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英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英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英志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1 号 罪犯李志辉,男,汉族,大专文化,1995 年 5 月 9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作出(2020)闽 0425 刑初 18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 人民币 1250000 元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 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作出(2021) 闽 04 刑终 10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20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2021 年 5 月 20 日交付莆 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5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736.5 分,表扬 1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大田县人民 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00 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250000 元由 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志辉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2 号 罪犯张比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 年 11 月 12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无业。因犯强奸罪,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 年 6 月 12 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被晋江 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在第二监区 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作出(2021)闽 0582 刑初 49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比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8 日止。2021 年 8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 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比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358.5 分,表扬 1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判决前已交清。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比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比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比竹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3 号 罪犯陈明发,绰号“白丁”,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 年 10 月 18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二 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13) 莆刑初字第 2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发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经 济损失人民币 205050.15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 108 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2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8 日止。2014 年 3 月 25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6 年 6 月 30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 03 刑更 735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 年 3 月 29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 03 刑更 260 号刑事裁定 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莆 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 03 刑更 1482 号刑事裁定书,对 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 2012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331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19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578.4 分,合计获得 3909.4 分,表扬 5 次, 物质奖励 1 次。间隔期自 2020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243.4 分。考核期累计违规 4 次,累计扣 63 分。其中,自 2019 年 10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2 次,累计扣 60 分;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违规 2 次,累计扣 3 分。 原判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205050.15 元,已缴纳。 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明发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4 号 罪犯甘文军,男,汉族,文盲,1979 年 12 月 28 日出生,户 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20) 闽 0503 刑初 46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文军犯组织卖淫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止。2021 年 2 月 20 日交付莆 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甘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 获得 2018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甘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甘文军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5 号 罪犯洪国庆,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 年 8 月 10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作出(2019) 闽 0502 刑初 37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国庆犯开设赌场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8164.8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作出(2020)闽 05 刑终 1196 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16 日止。2021 年 3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 级罪犯。 罪犯洪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1931.5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8164.8 元。2021 年 7 月 27 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 该犯已履行完毕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洪国庆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6 号 罪犯林建,男,汉族,高中文化,1985 年 3 月 29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作出(2015) 榕刑初字第 12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 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16) 闽刑终 338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8 年 2 月 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 年 9 月 10 日,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2020)闽刑更 283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 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42 年 9 月 9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201.5 分, 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5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927 分,合计获得 4128.5 分,表扬 6 次。间 隔期自 2020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276 分。考核期 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 1800 元,其中本次向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300 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 人民币 9298.44 元,月均消费 299.95 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 书籍费用) ,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901.52 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原判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额,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林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建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7 号 罪犯郑德珍,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 年 1 月 16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2003 年 7 月 30 日因犯 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有犯罪前科。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作出(2020)闽 0122 刑初 13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德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作出(2020)闽 01 刑终 843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止。2020 年 11 月 1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 级罪犯。 罪犯郑德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2318.5 分,表扬 2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德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德珍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8 号 罪犯陆超,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 年 9 月 1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作出(2018)闽 0581 刑初 133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共同退出 违法所得人民币 144363.32。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19)闽 05 刑终 133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 起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止。2019 年 10 月 23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 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陆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19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824 分,表扬 6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起,扣 15 分。其中自 2019 年 10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1 次扣 1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 元,其中本 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 所得人民币 144363.32,未交。2022 年 9 月 14 日,龙岩市不动产 登记中心提供(NO.G20220914-0008829)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经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查,查询无结果。2022 年 9 月 16 日,福 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复,其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 劵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罪犯陆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罪犯陆 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财产刑义务。2022 年 9 月 19 日,龙岩市交警支队新罗大队函复,经核实,陆超个人名下无登 记车辆。2022 年 11 月 2 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 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罪犯陆超无存续 状态市场主体登记,未发现其被行政处罚记录。该犯考核期内累 计消费人民币 10097.86 元,月均消费 265.73 元(不包括购买药 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819.49 元。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属从严掌握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提 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陆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陆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陆超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19 号 罪犯郭建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 年 6 月 27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9)闽 0582 刑初 250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平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13 日止。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作出(2021)闽 05 刑终 48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2021 年 7 月 20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现 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郭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372 分。表扬 1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郭建平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0 号 罪犯韩飞,男,汉族,大专文化,1986 年 9 月 28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作出(2020)闽 0681 刑初 11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现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11 日 起至 2027 年 5 月 10 日止。2021 年 2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 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113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50000 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 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5000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韩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韩飞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1 号 罪犯何宝军,男,汉族,高中文化,1996 年 6 月 10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捕前系福州轩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业务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作出(2018) 闽 0102 刑初 83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宝军犯诈骗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 人民币 399097 元。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1 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作出(2020)闽 01 刑终 48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2020 年 12 月 21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 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何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167.7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30 分,其中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共违规 1 次扣 3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原判责令共同 退出赃款人民币 399097 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 币 5633.13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34.71 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 311.73 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于 30%,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宝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何宝军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2 号 罪犯黄益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 年 10 月 2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20)闽 0521 刑初 62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益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3 日止。2020 年 12 月 21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 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 为由,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作出(2021)闽 05 刑监 2 号再审决定。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作出(2021)闽 0504 刑再 3 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 0521 刑初 62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益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八年。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13 日止。 现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益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938.5 分。表扬 1 次,物质奖励 2 次。考核期内违规 6 次,累计 扣 90 分,其中,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6 次, 累计扣 90 分;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无违规。 2023 年 2 月 8 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 意〔2023〕3 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犯强奸罪,受害人系七周 岁的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可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 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益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益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黄益奇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3 号 罪犯马晨,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 年 9 月 12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务工人员。2019 年 9 月 12 日 因偷越国边境被罚款二百元。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20)闽 0681 刑初 39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 缴违法所得。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止。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闽 06 刑终 48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2021 年 2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 罪犯。 罪犯马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1989.2 分,表扬 2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3 分, 其中,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无违规;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违规 1 次扣 3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漳州市龙海 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20000 元。 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已交 700 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700 元。该犯考 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5082.19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31.01 元, 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 741.69 元。 该犯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无明确数额,提请法院酌情扣幅 裁定。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马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马晨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4 号 罪犯陈小阳(绰号“阳阿、阿灿”),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 年 10 月 21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9 月 17 日作出 (2008) 丰刑初字第 17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阳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 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自 2007 年 11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7 日止。同案犯不服, 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2008)泉刑终字第 93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 年 4 月 15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2 年 8 月 21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莆刑执字第 1165 号刑事裁 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 年 12 月 15 日以 (2014)莆刑执字第 1419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五个月;2017 年 6 月 16 日以(2017)闽 03 刑更 84 号刑事裁 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 年 3 月 29 日以(2019) 闽 03 刑更 220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 年 2 月 26 日以(2021)闽 03 刑更 113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 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07 年 11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7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小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 427.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2 月起 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976 分,合计获得 3403.5 分。表扬 5 次。间隔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451 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 8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458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600 元。原判共同退 赔人民币 1051895.1 元,已交 774249.21 元(其中该犯已交 7650 元,判决书同案犯账户被扣的 766599.21 元予以抵作赔偿款) 。该 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6092.78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53.87 元,账上可用余额人民币 301.27 元。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该 犯系两罪均被判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小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小阳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5 号 罪犯吴俊杰,男,汉族,文盲,1966 年 6 月 20 日出生,户 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务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 1997 年 1 月 31 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 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万元;因犯盗窃罪,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 4 月 28 日 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被莆田市荔城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 年 3 月 5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四进宫。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作出 (2019)闽 0302 刑初 83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俊杰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 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止。2019 年 12 月 23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19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获 3839 分,获表扬 6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莆田市城厢 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减幅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俊杰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6 号 罪犯蔡祖韦,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 年 5 月 31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三监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20)闽 0122 刑初 18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祖韦犯走私制毒物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继续追缴违 法所得人民币 23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止。2020 年 10 月 19 日交付莆 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祖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476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300 元,予 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2300 元。2022 年 5 月 13 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证明, 被执行人蔡祖韦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 执行完毕。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祖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祖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蔡祖韦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7 号 罪犯肖美德,曾用名肖美良,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 年 7 月 17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因赌 博,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罚款人民币 三百元;因非法运输、买卖成品油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 日、7 月 12 日被莆田市公安边防支队处没收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因 犯盗窃罪,于 2000 年 12 月 26 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 年 10 月 15 日刑满释 放。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19) 闽 0505 刑初 29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美德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 违法所得人民币 79166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 日作出(2021)闽 05 刑终 324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8 日止。2021 年 5 月 2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美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5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702.5 分,表扬 1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违规 2 次,累计 扣 15 分。其中自 2021 年 5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2 次,累 计扣 15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 院缴纳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9166 元(2021 年 3 月 10 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 0505 刑初 115 号 刑事判决中的同案犯对该款项人民币 62470 元承担连带责任) ,已 缴清。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 3977.88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09.36 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272.38 元。 该犯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70%,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3 年 2 月 8 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 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4 号意见书,认为该犯财产刑 数额履行低,悔罪态度差,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二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美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美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肖美德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8 号 罪犯蒋守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 年 4 月 21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 捕前系务工人员。 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7 年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作出(2019)闽 0581 刑初 133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守成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止。 2019 年 12 月 23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2021 年 5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361 号刑事裁 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 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蒋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67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645.6 分,合计获得 2812.6 分,表扬 3 次、物 质奖励 1 次。间隔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2293.7 分。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3 分。其中自 2021 年 12 月起 至 2022 年 11 月止违规 1 次,扣 3 分。 2023 年 2 月 9 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 意〔2023〕5 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原判犯强奸罪,有犯罪前科, 且受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可以从严掌握, 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蒋守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 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守成予以减刑 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守成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29 号 罪犯彭长朝,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87 年 7 月 31 日出 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 罪于 2008 年 7 月 10 日被湖南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刑满释放;因犯 故意伤害罪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刑满释放;因犯 盗窃罪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四进 宫。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作出 (2017) 闽 0902 刑初 9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长朝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犯盗窃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个人赔偿人民币 27552.36 元。其刑期自 2016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 止。2017 年 9 月 8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 年 1 月 21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41 号 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 年 1 月 21 日送 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止。现属 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长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上上次结余 182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19 年 1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4224 分,合计获得 4406 分,表扬 6 次,物质奖 励 1 次。间隔期自 2020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944 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7 次,其中自 2019 年 11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违规 6 次,累计扣 65 分;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 止违规 1 次,扣 3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本次向莆田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 民 币 500 元 , 累 计 缴 纳 人 民 币 2000 元 ; 个 人 赔 偿 人 民 币 27552.36 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 10586.6 元,月均 消费 286.12 元,现账户可用余额 771.46 元。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义 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 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长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长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彭长朝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0 号 罪犯刘国荣,男,汉族,小学文化,1959 年 7 月 4 日出生, 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第三监区服刑。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作 出 (2016)闽 01 刑初 9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荣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 经济损失人民币 429106.31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作出(2017)闽刑终 4 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的判决。撤 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1 刑初 96 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刘国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 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431347.81 元。其刑期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 起至 2030 年 12 月 19 日止。2017 年 4 月 12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 狱执行刑罚。 2020 年 3 月 24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闽 03 刑更 161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 月,现刑期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30 年 9 月 19 日止。现属 宽管级罪犯。 该犯上次结余 322.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19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471 分,合计获得 3793.5 分,表扬 6 次。间隔 期自 2020 年 4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121 分。考核期内 违规 3 次,累计扣 25 分。其中自 2019 年 12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 止违规 3 次,累计扣 25 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431347.81 元 , 已 缴 纳 人 民 币 2000 元 。 该 犯 考 核 期 内 累 计 消 费 人 民 币 8403.08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33.41 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575.23 元。附该犯家属履行财产刑情况说明、罪犯询问笔录、监 区关于该犯履行财产刑的情况说明。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刘国荣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1 号 罪犯舒毫(绰号“阿显”),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 年 11 月 21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 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 年 1 月 25 日刑满释放。现在第三监区 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19)闽 0521 刑初 43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 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 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 万元。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24 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 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19)闽 05 刑 终 191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 年 7 月 20 日交 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舒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296 分,表扬 5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5 分,其中,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共违规 1 次扣 5 分;自 2021 年 12 月起 至 2022 年 11 月止无违规。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 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50000 元。原判罚金人民币 150000 元。 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50000 元。 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000 元。已交清。其中本次向福 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2000 元。 该犯系涉黑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舒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舒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舒毫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2 号 罪犯刘海萍,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 年 7 月 22 日出生 (户籍证明中载明的出生日期为 1989 年 8 月 16 日),户籍所在地 吉林省扶余县,捕前系务工。因犯抢劫罪,于 2009 年 6 月 28 日 被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 (2019)闽 0505 刑初 35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萍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 济损失人民币 1096 元。刑期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4 日止。2020 年 2 月 19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 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海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考核分 3521 分,表扬 5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其中考核期自 2020 年 2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累计违规 2 次,累计扣 25 分;考核期 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3000 元,其中本次 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 济损失人民币 1096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96 元,其中本次向泉州 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96 元。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本次提 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海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 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海萍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3 号 罪犯孙勇均(曾用名孙渝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 年 1 月 10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2005 年 7 月 25 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 年,2013 年 2 月 3 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作出 (2020)闽 0503 刑初 49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勇均犯组织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 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止。2021 年 2 月 19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孙勇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考核分 2013.3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20000 元,其中本 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2000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勇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勇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 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勇均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4 号 罪犯徐青山,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 年 3 月 29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 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18 日转取保候审,同年 12 月 7 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18 日止。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作出 (2018) 闽 0302 刑 初 248 号 刑 事 判 决 , 撤 销 莆 田 市 荔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017)闽 0304 刑初 698 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青山的缓刑部 分判决;以被告人徐青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 万八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6 日作出(2019)闽 03 刑终 265 号刑事判决, 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 2018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止。2019 年 9 月 23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 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19 年 9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考核分 4198.8,表扬 6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其中考核期自 2019 年 9 月起至 2021 年 11 月止累计违规 2 次,累计扣 20 分;考核期 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48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48000 元,其中判 决时已缴纳人民币 8000 元,本次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 民币 4000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青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 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青山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5 号 罪犯郑龙辉,男,汉族,大专文化,1993 年 4 月 23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2020)闽 0503 刑初 40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龙辉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 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203320.5 元。 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止。2021 年 2 月 19 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考核分 1884 分,表扬 2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6000 元,其中本次 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6000 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 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203320.5 元,已缴纳人民币 203320.5 元,其 中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中的人民币 203000 元已折抵赔偿款,本 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20.5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龙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 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龙辉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6 号 罪犯蔡敏,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 年 7 月 30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4 年 7 月 10 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 年,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刑满释放。现在第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作出(2019) 闽 0111 刑初 90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34 年 7 月 5 日止。2020 年 7 月 20 日交付莆田 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605 分,表扬 4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 扣 5 分,其中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5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无违规 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50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500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蔡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敏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7 号 罪犯杨华东,别名阿罗,男,汉族,高中文化,1997 年 2 月 27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四监 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作出(2021)闽 0582 刑初 82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 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21)闽 05 刑 终 81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5 日止。2021 年 8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 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367.5 分,表扬 2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华东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38 号 罪犯简锦瑶,别名阿瑶,男,汉族,大专文化,1959 年 1 月 10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基隆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四监 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4 月 9 日作出(2004)泉 刑初字第 0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锦瑶犯走私、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19 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 37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04 年 12 月 30 日, 届满日期为 2006 年 12 月 29 日。2005 年 1 月 6 日交付莆田监狱 执行刑罚。2007 年 8 月 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 闽刑执字第 421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 年 3 月 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2011)闽刑执字第 341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 2011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30 年 3 月 23 日 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 年 6 月 20 日,福建省莆田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执字第 762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 年 3 月 23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 03 刑更 275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 年 6 月 29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2018)闽 03 刑更 608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 徒刑六个月。2020 年 9 月 29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闽 03 刑更 775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 月,现刑期自 2011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止,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简锦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570.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316 分,合计获得 3886.5 分,表扬 5 次、物质 奖励 1 次。间隔期自 2020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 获得 2913 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4 次,其中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违 规 1 次,扣 1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违规 3 次, 累计扣 7 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 10100 元,其中本次 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2100 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 费人民币 7541.24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60.04 元,账户可用余额 人民币 674.13 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属从 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有明确数额,本次提请未予以扣幅, 请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简锦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简锦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简锦瑶卷宗 1 册 ⒉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39 号 罪犯王文亨,代号亨利,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 年 10 月 9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彰化县,捕前系职员。现在第五 监区服刑。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 作 出 (2009)厦刑初字第 7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亨犯诈骗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 元,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该犯及同案不服,提 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作出(2010) 闽刑终字第 10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 年 6 月 1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3 年 8 月 26 日,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 674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 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7 年 6 月 16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 03 刑更 190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 年 7 月 30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596 号刑事裁定 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31 年 3 月 10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 级罪犯。 罪犯王文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42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5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907 分,合计获得 4049 分,表扬 5 次,物质奖 励 1 次。间隔期自 2020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373 分。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3 分。 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9200 元,其 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500 元;责令退 赔相关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未缴纳。2022 年 11 月 15 日,福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未查询到罪犯王文亨财产性判项 履行的记录。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8898.63 元,月均消 费人民币 287.05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529.35 元。 该犯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 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 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文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文亨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0 号 罪犯施国萍,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 年 9 月 7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渔民。曾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五年,2015 年 6 月 25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五监区 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作出(2018) 闽 05 刑初 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国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 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 提 出 上 诉 。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作 出 (2019)闽刑终 19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 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止。2020 年 2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施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787 分,表扬 6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2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24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100 元;继续追缴违 法所得人民币 15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 年 11 月 16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 05 执 533 号执行情况告知书,经执行立案后,扣划被执行人施国萍银行存 款 11300 元,作为本案罚金缴入国库。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 民币 8823.18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59.51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 币 566.99 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 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 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国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 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施国萍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1 号 罪犯林雄,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 年 4 月 12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 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作出 (2020) 闽 0505 刑初 5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继续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其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7 日止。2021 年 6 月 16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 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689.5 分,表扬 2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罚金人民币 9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90000 元,其中该 犯于案件审理期间预缴人民币 9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00 元,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扣押的人民币 55900 元中予 以抵扣,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雄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2 号 罪犯陈财发,男,汉族,初中文化, 1987 年 11 月 19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17)闽 0524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财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 得人民币共计 399674.8 元发还各被害人,余款暂查无被害人,予 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止。2017 年 11 月 22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 年 8 月 30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 03 刑更 902 号刑事 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 年 3 月 23 日,福建 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224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现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财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555.5 分, 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791.5 分,合计获得 3347 分,表扬 5 次。间 隔期自 2021 年 4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356.5 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其中,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1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2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42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30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 所得人民币共计 399674.8 元发还各被害人,余款暂查无被害人,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人民币 3000 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 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6588.93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86.5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750.79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财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财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财发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3 号 罪犯郑辉煌,男,汉族,高中文化,1986 年 11 月 7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 罪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 年 2 月 8 日解除社区矫正;又因赌博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被泉州市公安局 洛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在第五监区 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作出 (2018)闽 0504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辉煌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责令共同赔偿 被害人人民币 199500 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 70000 元, 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9)闽 05 刑终 21 号刑事判决, 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共同赔偿 被害人人民币 155300 元,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 70000 元 上缴国库。其刑期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止, 2019 年 5 月 23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 年 5 月 25 日,福 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397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287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300.5 分,合计获得 2587.5 分,表扬 4 次。 间隔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1973.5 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3 次。其中,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11 月累计 违规 2 次,累计扣 4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违规 1 次, 扣 2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5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500 元;责令共同退赔 被害人人民币 155300 元,未缴纳;责令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 70000 元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其中同案犯于案件审理期间共 退出人民币 10825 元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该犯考核期 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5779.3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75.2 元,账户可 用余额人民币 407.96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辉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郑辉煌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4 号 罪犯梁建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79 年 4 月 16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捕前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0 年 4 月 5 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 犯强奸罪于 2009 年 1 月 20 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八年,2014 年 10 月 14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五监区 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作出 (2018) 闽 0502 刑初 11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建伟犯合同诈骗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出 违法所得人民币 11051.6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 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8)闽 05 刑终 16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其刑期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止。2019 年 2 月 22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梁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19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4808.6 分,表扬 7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其中,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2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2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责令共同退出 违法所得人民币 11051.6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未缴纳。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10786.95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34.5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774.94 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 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 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建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梁建伟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45 号 罪犯康元杰,男,汉族,中专文化,2001 年 3 月 2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作出 (2021) 闽 0502 刑初 9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元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 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令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253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 期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7 日止。2021 年 6 月 15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康元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608.5 分,表扬 1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1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2253 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履行完毕。2022 年 11 月 22 日,福建 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康元杰已缴纳罚金 10000 元,已退出违法所得 2253 元,执行案件已经结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康元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元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康元杰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47 号 罪犯李忠政,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 年 1 月 31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南投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1 月 8 日 作 出 (2007)思刑初字第 7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政犯非法持有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刑 期自 2006 年 10 月 13 日起至 2008 年 4 月 12 日止。福建省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7 月 5 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 69 号 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漏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与前犯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 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十七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 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07)闽刑 终字第 37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 年 2 月 9 日 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0 年 12 月 28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2010)闽刑执字第 865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 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 201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9 年 7 月 27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 年 5 月 20 日,福建省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执字第 589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 年 6 月 16 日,福建省莆 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 03 刑更 257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 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 年 5 月 27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301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 期徒刑四个月,2020 年 5 月 27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27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普管 级罪犯。 罪犯李忠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 49.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771 分,合计获得 3820.5 分,表扬 6 次。 间隔期自 2020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246 分。 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已缴清;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7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1000 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 法院缴纳人民币 1500 元。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回函“对李忠政涉财产部分判项执行情况核查,未查询 到罪犯李忠政财产刑判项履行的记录” 。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9663.8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76.11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376.76 元。 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属从严掌握减 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忠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李忠政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6 号 罪犯施少雄,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 年 8 月 23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16)闽 0581 刑初 118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少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该 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作出(2017)闽 05 刑终 1669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作出(2018) 闽 0581 刑初 16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少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责 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5035 万元;责令个人 赔偿其他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1965 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 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5 日作出 (2019)闽 05 刑终 23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 期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1 日止。2019 年 7 月 23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施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19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648 分,表扬 5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4 次,其中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累计违规 4 次,累计扣 4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9 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20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2000 元;责令被告人 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5035 万元,未缴纳;责令赔偿其 他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1965 万元,未缴纳。2022 年 6 月 30 日, 石狮市人民法院函复:“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 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施少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罪犯施 少雄未向本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 ; 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回复: “施少雄名下登记有两辆机动车,均已注销。”石狮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回复:“施少雄无权属登记记录” 。考 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10773.84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62.78 元, 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844.38 元。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 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 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 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施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少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施少雄减刑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48 号 罪犯王良妙,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 年 6 月 17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5 日作出(2017)闽 0582 刑初 66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良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 人的违法所得。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作出(2018)闽 05 刑终 471 号刑事判 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及对本案作案工具、涉案赃款赃物的 没收及追缴部分之判决。其刑期自 2016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9 年 5 月 23 日止。2018 年 8 月 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 年 1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74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 年 1 月 25 日 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8 年 11 月 23 日止。该 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王良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70.5 分, 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073 分,合计获得 3143.5 分,表扬 5 次。间隔 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2631 分。考核期内 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累计已缴纳人民币 52000 元,其 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继续追 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本次未缴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回函“经生效判决确认:1.被告人王良妙罚金人民 币 20000000 元 ; 2. 应 收 缴 王 良 妙 与 陈 碧 爱 共 同 非 法 所 得 1237493740 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王良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 段已经明确缴纳的罚金 50000 元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目前已 扣划王良妙、陈碧爱名下的存款、理财款项、支付宝、微信款项 共计 823427815 元,已处置王良妙、陈碧爱名下房产、车辆,由 王良妙用赃款投资的福建沃客生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 款项共计 22039830 元,以上共计 845467645 元。” 考核期内累 计消费人民币 6704.47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68.18 元,账户可用 余额人民币 943.74 元。 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金额达到个人应履行的 50%,未达 到个人应履行的 7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2023 年 2 月 13 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6 号意见书,认为该犯虽已履行一定比例的财产性判项,但还未履 行的数额高达人民币三亿多元,且受害者众多,社会影响恶劣, 对其减刑依法再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良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良妙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49 号 罪犯林修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 年 10 月 7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经商。现在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作出(2018) 闽 05 刑初 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修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百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19)闽刑终 191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10 日止。2020 年 2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 级罪犯。 罪犯林修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 2020 年 2 月至 2022 年 11 月内累计获 3195 分, 表扬 4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已缴 68625.65 元,其中本次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 2500 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回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 划被执行人林修建银行存款 67125.62 元。另外,本院查封了被执 行人林修建名下号牌为闽 A65Y77 车辆(未实际扣押)。” 考核期 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8925.74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62.52 元,账户 可用余额人民币 426.95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修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修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修建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1 号 罪犯张有伟, 化名“林大伟、林忠伟、杨洪伟”,绰号“阿 伟”,男,汉族,高中文化,1975 年 7 月 3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台湾省桃园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作出(2003) 厦刑初字第 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有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 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 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作出 (2003)闽刑终字第 345 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有伟犯走私、 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 年 5 月 27 日交付莆 田监狱执行刑罚。2007 年 1 月 9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6)闽刑执字第 737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9 年 11 月 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 675 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 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28 年 1 月 23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 年 3 月 20 日,福建省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莆刑执字第 348 号刑事裁定书, 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 年 6 月 25 日,福建省莆 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 912 号刑事裁定书,对 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 年 9 月 28 日,福建省莆田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 03 刑更 1005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 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 年 5 月 27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302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 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3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0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4274 分,合计获得 4379 分,表扬 7 次。间隔期 自 2020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3621 分。考核期内无 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 23000 元,其中本次 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6000 元。2022 年 6 月 30 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对张有伟涉财产部分判项执 行情况核查,未查询到罪犯张有伟财产刑判项履行的记录。” 考 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9674.9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76.43 元, 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760.49 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属 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无具体数额,请法院酌情扣幅裁定。2023 年 2 月 13 日,福 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7 号意见书, 认为该犯因犯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性质恶劣, 且该犯还有部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对其减刑依法再从严掌 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有伟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0 号 罪犯孙则辉,曾用名孙则香,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 年 4 月 16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捕前无固定职业。该 犯曾于 2004 年 12 月 22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在第六监区 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作出(2020)闽 0122 刑初 1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则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继续追缴违法 所得人民币 80000 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作出(2020)闽 01 刑终 514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起 至 2025 年 10 月 25 日止。2020 年 7 月 2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 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孙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687.8 分,表扬 4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5 分。其中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5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无 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1808.39 元,其 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300 元;继续追缴违法 所得人民币 80000 元,未缴纳。 2022 年 3 月 14 日,连江县人民 法院反馈函复:“本院刑事审判庭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仅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 银行存款 10508.39 元用于缴纳本案罚金(未足额) ,该案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 民币 6869.86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36.89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 币 733.59 元。 该犯曾有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从严掌握减刑 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 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 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则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则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孙则辉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2 号 罪犯王刚生,男,布依族,初中文化,2000 年 5 月 23 日出 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第六监区服 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3 日作出(2021) 闽 0582 刑初 1383 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个月。其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5 日止。2021 年 11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 犯 考 核 期 自 2021 年 11 月 起 至 2022 年 11 月 止 累 计 获 1206.9 分,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累计扣 5 分。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刚生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3 号 罪犯周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 年 6 月 7 日出生,户 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系经商。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作出(2019)闽 0581 刑初 253 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 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作出(2019) 闽 05 刑终 92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30 日止。2019 年 7 月 23 日交付莆田监 狱执行刑罚。2021 年 10 月 27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闽 03 刑更 770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 月,2021 年 10 月 27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0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21.4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933.4 分,合计获得 2054.8 分,表扬 3 次。间 隔期自 2021 年 1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1439 分。考 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追缴违 法所得人民币 2650 元,已缴纳人民币 265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周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周杰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4 号 罪犯张晓城,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 年 9 月 29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作出 (2020)闽 0505 刑初 163 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止。2021 年 1 月 2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 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晓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978.4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累计扣 1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20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2000 元。已退出的 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 元,发还受害人。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晓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晓城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55 号 罪犯王江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 年 1 月 1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六监区服 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作出 (2019)闽 0503 刑初 450 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 经济损失人民币 379801.53 元。其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止。2020 年 2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031 分,表扬 4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3 次,其中 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累计违规 3 次,累计扣 4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35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000 元,向福建省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500 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 失人民币 379801.53 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9044.27 元,月均消费 266.01 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 代缴罚金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904.38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江海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57 号 罪犯梁炳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 年 1 月 14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 闽 0526 刑初 17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炳申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21)闽 05 刑终 190 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其刑期自 2020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30 日止。2021 年 4 月 2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 犯。 罪犯梁炳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4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039.5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累计扣 30 分。 2023 年 2 月 8 日,福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 〔2023〕2 号意见书,认为该犯实施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犯罪 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予以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 度为五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炳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炳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梁炳申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58 号 罪犯朱毅航,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 年 11 月 29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 (2020)闽 0505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毅航犯聚众斗 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止。2021 年 4 月 2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毅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4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041.1 分,表扬 2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10 分。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毅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毅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毅航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59 号 罪犯林金通,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 年 10 月 1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2020)闽 0503 刑初 40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通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 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203320.5 元。其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27 日 起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止。2021 年 3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 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金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994.1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责令共 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203320.5 元,已缴纳人民币 203320.5 元,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 203000 元抵赔偿款, 同案犯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21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金通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0 号 罪犯明福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 年 11 月 29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作出 (2012) 仓刑初字第 35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 被害人。其刑期自 2011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8 日止。2012 年 8 月 15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因余漏罪,福建省龙海市人 民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2 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 311 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明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加上原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 126483 元,继续追缴违法 所得。其刑期自 2011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8 日止。2015 年 12 月 2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莆刑执字第 1613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7 年 10 月 31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 03 刑更 1149 号 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 年 11 月 29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 03 刑更 1426 号刑事裁 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1 年 9 月 9 日起 至 2023 年 7 月 8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现属宽管 级罪犯。 罪犯明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20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19 年 9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4416 分,合计获得 4436 分,表扬 6 次,物质奖 励 1 次。间隔期自 2019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4091 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累计扣 130 分。其中,2020 年 6 月 22 日因赌博,认错态度好,予以一次性扣 10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5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28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500 元;退赔被害人财 物损失 126483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 元,本次未缴纳;追缴违 法所得,本次未缴纳。2022 年 9 月 19 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人民法院函复,被执行人明福建退赔、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全部未执行到位。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11156.37 元,月 均消费人民币 286.06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942.36 元。 该犯考核期内有一次性扣 100 分违规行为,且累计扣 130 分,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 扣减二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明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明福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明福建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1 号 罪犯张巧志,绰号“小黑”,男,汉族,高中文化,1992 年 2 月 1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捕前系无业。现 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作出 (2019)闽 0105 刑初 1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巧志犯聚众斗 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 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作出 (2020)闽 01 刑终 21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 期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止。2020 年 4 月 21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 年 8 月 31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658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 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巧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36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170 分,合计获得 2306 分,表扬 2 次,物质奖 励 1 次。间隔期自 2021 年 9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 累计获得 1619 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2 次,累计扣 6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交清。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巧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巧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巧志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2 号 罪犯张荣增,男,汉族,高中文化,1996 年 8 月 3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七监区服 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20) 闽 0425 刑初 18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增犯诈骗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 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9 日作出 (2021)闽 04 刑终 73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 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493385 元。其刑期自 2020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止。2021 年 4 月 20 日交付莆 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荣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1 年 4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1973.4 分,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共同退赔 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493385 元,已缴纳人民币 328.96 元。2022 年 8 月 4 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函复,在执行过程中,划拨 的被执行人存款 328.96 元,先行退赔被害人,此外,未发现被执 行人张荣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5793.1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89.66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948.41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荣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荣增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3 号 罪犯朱龙梧,绰号“朱龙武” “牛仔”,男,汉族,小学文化, 1982 年 4 月 28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务农。 曾因伙同他人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于 2015 年 5 月 5 日被泉州市公 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在第 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20) 闽 0521 刑初 42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龙梧犯开设赌场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4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止。2020 年 12 月 21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朱龙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573.6 分,表扬 4 次。考核内累计违规 2 次。其中,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10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违规 1 次,扣 1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30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 4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2022 年 9 月 23 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函复,经查,至今没有执行到(2021) 闽 0521 执 62 号案件款项。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6087.76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53.66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655.54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龙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龙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朱龙梧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64 号 罪犯杨锦哮,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 年 9 月 12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第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作出(2016) 闽 01 刑初 11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锦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 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8 日作出(2017) 闽刑终 135 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杨锦哮犯运输毒品罪,判决有 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 期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止。2018 年 2 月 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 03 刑更 1559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 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 年 5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415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 刑三个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止。 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锦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637.5 分, 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609.7 分,合计获得 3247.2 分,表扬 5 次。间 隔期自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277.7 分。考 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缴人民币 1500 元,其中本次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600 元;继续追缴违法所 得,本次未缴纳。2022 年 9 月 30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 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 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锦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6221.66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96.27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607.79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锦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锦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 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锦哮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65 号 罪犯邹仕发,男,侗族,小学文化,1989 年 9 月 13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监狱七监区服刑。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 作 出 (2016)闽 03 刑初 4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仕发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 1475 元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作出(2016)闽刑终 441 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34 年 1 月 12 日止。2017 年 6 月 23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 年 7 月 30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624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33 年 8 月 28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邹仕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314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5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3970.4 分,合计获得 4284.4 分,表扬 6 次。间 隔期自 2020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553.4 分。 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3 次,累计扣 4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缴人民币 30000,其中本次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29500 元;继续追缴共同 违法所得人民币 1475 元发还被害人,已缴纳人民币 1475 元,其 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475 元。 该犯因犯抢劫罪、绑架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 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 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 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邹仕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仕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邹仕发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6 号 罪犯林江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 年 12 月 6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同年 4 月 20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作出 (2015) 蕉刑初字第 18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江明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 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赃款人 民币三百元。其刑期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 日 止。2015 年 9 月 11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 年 3 月 29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 03 刑更 349 号刑事裁定 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莆 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 03 刑更 1571 号刑事裁定书,对 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1 年 6 月 22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503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 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493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4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141 分,合计获得 2634 分,表扬 4 次 。间隔 期自 2021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1842 分。考核 期内违规 2 次,累计扣 40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 300 元,已交清。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 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林江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 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江明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7 号 罪犯孙志远,绰号“迪迪”,男,汉族,文盲,1993 年 3 月 24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 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作出(2017)闽 0521 刑初 73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非法持有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继续追缴 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 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作出 (2017) 闽 05 刑终 133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止。2017 年 12 月 20 日交付 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2019)闽 03 刑更 1566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 徒刑五个月;2021 年 5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1)闽 03 刑更 421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 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止。现 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孙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270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455 分,合计获得 2725 分,表扬 4 次。间隔期 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109.5 分。考核 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7000 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 币 6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交清。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孙志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 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孙志远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68 号 罪犯杨清池,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 年 8 月 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务工。曾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 二个月。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作出(2018)闽 0581 刑初 172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池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 民币 1970 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 67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作出(2019)闽 05 刑终 640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止。2019 年 6 月 1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 年 5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426 号刑事 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清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318.6 分, 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671.2 分,合计获得 2989.8 分,表扬 4 次。 间隔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325.4 分。 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5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交清;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 币 1970 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 67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已交清。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清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杨清池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69 号 罪犯张文,又名张超、张江福,绰号江湖,男,穿青人,初 中文化,1995 年 4 月 14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 前系农民。曾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 年 10 月 29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18)闽 0582 刑初 1913 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文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止。2018 年 9 月 1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 年 2 月 26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190 号刑事 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4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852.4 分,合计获得 2856.4 分,表扬 4 次。 间隔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2442 分。考 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10 分。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 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张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张文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0 号 罪犯华卫辉,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 年 7 月 17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捕前系务工。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21) 闽 0181 刑初 139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卫辉犯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 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4 日止。2022 年 1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华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2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947.5 分,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1 次,累计扣 2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其中本 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0 元。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华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卫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华卫辉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 71 号 罪犯陈海平,绰号“疯海”,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 1991 年 7 月 26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作出(2019) 闽 0322 刑初 8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平犯敲诈勒索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六万七千元,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 计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作出(2020)闽 03 刑终 8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 起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止。2020 年 6 月 19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 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801.5 分,表扬 4 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 3 次,累计扣 25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责令退赔各被 害人共计人民币 67000 元,本次未缴纳;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共计 人民币 11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1000 元。2022 年 6 月 20 日, 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中队出具查询证明,经公安交通管理 综合应用平台查询, 罪犯陈海平名下无登记机动车信息。 2022 年 6 月 22 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经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 用一体化平台统一登记受理系统查询,该局登记的市场主体中未 有罪犯陈海平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股东(经营者)的相关 公司注册登记信息。2022 年 7 月 20 日,仙游县不动产登记局出 具查询证明,经该局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查,罪犯陈海平在该 局登记有 2 套房产,但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2021 年 8 月 19 日注销。2022 年 11 月 1 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函复,罪犯 陈海平的罚金和责令退赔全部未履行;已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 币 11000 元,履行完毕;目前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 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 8069.68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78.26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729.59 元。 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 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 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 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 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 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海平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2 号 罪犯文三,男,汉族,小学文化,1995 年 8 月 23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2015 年 8 月 15 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 年 2 月 20 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作出 (2019) 闽 0104 刑初 6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 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 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20)闽 01 刑终 566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止。2020 年 7 月 20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 犯。 罪犯文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788 分,表扬 3 次,物质奖励 1 次。考核期内违规 1 次,扣 20 分。 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系累犯,因 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文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文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文三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3 号 罪犯王路,男,汉族,中专文化,1990 年 1 月 25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捕前系福州轩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业务员。现在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作出(2018) 闽 0102 刑初 83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 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 1719624 元, 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作出(2020)闽 01 刑终 488 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9 日止。2020 年 12 月 21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 犯。 罪犯王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内累计获 2219.5 分, 表扬 3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500 元,(本次向莆 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500 元) ,共同退赔人民币 1719624 元,并对总额(未缴纳) 。该犯考核期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消费人民币 4971.58 元,月平均消费 207.15 元,账户可 用余额人民币 864.47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王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路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4 号 罪犯林俊彪,身份证号 35082519911120501X,男,汉族,初 中文化,1991 年 11 月 20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 前系福建信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八部主管。现在莆田监 狱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作出(2018) 闽 0503 刑初 465 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俊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 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 4232800 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0 作出(2019)闽 05 刑终 749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8 年 2 月 10 日止。2019 年 6 月 24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 年 10 月 27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695 号 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10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俊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64.7 分,本轮考核期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内累计获 1801 分,合计获 1965.7 分,表扬 3 次。间隔期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获得 1399 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 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8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3000 元,其中本次 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 损失人民币 4232800 元,已履行人民币 1829450.33 元,其中案件 审理期间该犯退出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30000 元,所在的八部其他成员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424789 元,及扣押在案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163000 元,同案犯 谢聪聪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25000 元, 按原判承担比例可折抵人民币 15994.72 元,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 院共执行主犯袁宾宾及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 2167085.85 元,按原 判承担比例可折抵人民币 1195666.61 元,均可折抵此赔偿款。该 犯考核期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消费人民币 4564.73 元,月平均消费 268.51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 590.82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5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俊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俊彪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5 号 罪犯吴文溪,男,汉族,1976 年 8 月 1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现在九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18) 闽 0581 刑初 108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溪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该犯不服,提 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作出 (2018)闽 05 刑终 169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 刑期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止。2019 年 2 月 22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1 年 1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47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19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文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05.5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1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594 分,合计获得 2699.5 分,表扬 4 次。间隔 期自 2021 年 2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2286 分。考核期内 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文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吴文溪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6 号 罪犯王引全,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 年 8 月 28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捕前系务工。现在九监区服刑。 福 建 省 宁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 作 出 (2015)宁少刑初字第 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引全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刑期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24 日止。2015 年 11 月 25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8 年 4 月 28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 03 刑更 399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 年 3 月 23 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 03 刑更 246 号刑事裁定 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 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引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447.5 分, 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916.8 分,合计获得 3364.3 分,表扬 5 次。间 隔期自 2021 年 4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2391.8 分。考核 期内违规 1 次,扣 15 分。其中,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违 规 1 次,扣 15 分;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无违规扣分。 该犯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 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2023 年 2 月 3 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莆检减提请意〔2023〕 1 号意见书,认为该犯采用暴力行为,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 奸淫,情节恶劣,社会危害程度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引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引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 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王引全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7 号 罪犯林志为,曾用名林志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 年 1 月 17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经商。现在九 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作出(2018)闽 0581 刑初 138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 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元 三角九分。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作出(2019)闽 05 刑终 1365 号刑事判 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该犯的刑事量刑判决,以上诉人林志为犯信 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元。其刑期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30 年 3 月 20 日止。2019 年 11 月 25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志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 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内累计获 3838.3 分, 表扬 6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已缴纳人民币 3000 元,其中本次 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000 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经 济损失人民币 1553874.39 元,未缴纳。2022 年 4 月 20 日,石狮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 15 时,在石狮市 辖区内该犯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2022 年 7 月 18 日,石狮市公 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回复,该犯名下登记有四辆机动车,其中一 辆普通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已 注销;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已注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 查封,达到报废标准。2022 年 4 月 22 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复函,截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共查询到 2 条企业注册登记信 息。其一公司名称为“石狮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其二公司名称为“石 狮市万里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状态 为“确立”。2022 年 5 月 9 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回函,该犯的财 产性判项执行标的为罚金 200000 元。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 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该犯未向本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 2022 年 8 月 12 日,再次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函,通报所查询到 的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情况。2022 年 8 月 30 日, 石狮市人民法院回函,该犯的执行标的为罚金 200000 元。执行过 程中,该犯向本院缴纳罚金 3000 元,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 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犯未向 本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刑义务。该犯考核期内 累计消费人民币 10379.12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280.52 元,账户 可用余额人民币 706.89 元。附有村、镇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间隔期 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 额未达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 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志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林志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 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林志为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8 号 罪犯 JEFRI EKA ADITYA,男,1991 年 1 月 2 日出生,大学文 化,印度尼西亚国籍,捕前系“EN CHENG”轮船长。现在第十监 区服刑。 福 建 省 宁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 作 出 ( 2017 ) 闽 09 刑 初 11 号 刑 事 判 决 , 以 被 告 人 JEFRI EKA ADITYA 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 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作出(2017)闽 刑终 295 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 JEFRI EKA ADITYA 犯走私国家禁 止进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六十万元。其刑期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止。2018 年 6 月 22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20 年 6 月 30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 03 刑更 502 号刑事 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 JEFRI EKA ADITYA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减刑结余 274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0 年 3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4016.5 分,合计获得 4290.5 分,表扬 6 次。间隔期自 2020 年 7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577.5 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6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300 元。该犯考核期内 累计消费人民币 2311.64 元,月均消费人民币 70.05 元,账户可 用余额人民币 117.43 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 30%, 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 JEFRI EKA ADITYA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 JEFRI EKA ADITYA 予以减去有期 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 JEFRI EKA ADITYA 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79 号 罪犯 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生),男,1997 年 9 月 26 日 出生,初中文化,越南国籍,无护照,捕前系无业。现在第十监 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作出(2019)闽 0121 刑初 1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 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19)闽 01 刑终 10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其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9 年 5 月 9 日止。 2019 年 10 月 8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 HA VAN SINH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 2019 年 10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得 3837.6 分,表扬 6 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已缴纳人民币 1000 元,其中本次 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 1000 元。 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从严掌握减 刑对象,因此间隔期已延长,提请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 HA VAN SINH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 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 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生)予以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 HA VAN SINH(中文译名何文生)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莆狱减字第 80 号 罪犯陈超,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 年 5 月 21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捕前系司机。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作出 (2019) 闽 0302 刑初 5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止。2019 年 9 月 23 日交付莆田监狱执 行刑罚。2021 年 8 月 31 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 闽 03 刑更 688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 期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9 日止。现属宽管级罪 犯。 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结余 136 分,本轮考核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累计获 2024 分,合计获得 2160 分,表扬 3 次。间隔期 自 2021 年 9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获得 1624 分。考核期自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11 月止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清。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 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陈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超卷宗 1 册 2.减刑建议书 1 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