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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罚〔2023〕1–08号(云南恒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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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1–08 号 云南恒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7HWPLB1C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春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传明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 情况 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 公司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春明路 4 号的中心厨房项目餐具清 洗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池处理后,经设置于厂区南侧的排放口排入厂 外春明路配套雨水管网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四)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2023年2月1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玉环罚告字〔2023〕1–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 2023年2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对《告 知书》中的认定无陈述及申辩意见,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 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 第 1 页 共 2 页 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 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 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 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起 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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