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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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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 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 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 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 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 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 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 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 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 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 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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