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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创赢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B款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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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创赢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 B 款人民 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订立: 甲方(变更前)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王文静 联系电话:0532-82910512 甲方(变更后) :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联系人: 王文静 联系电话: 0532-66723806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吕家进 联系人:张珏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鉴于: 甲(变更前)乙两方于 2020 年 1 月签署了《青岛银行海融财富· 创 赢系列“天天开薪-货币式”净值型 B 款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协 议》(以下简称“原托管合同”)。原托管合同项下青岛银行理财产品 的管理人由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 就原托管合同签订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原托管合同项下青岛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由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原托管合同“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条款进行 如下修改: “4.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通过指定邮箱发送给乙方, 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开户 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 基金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通过指定 邮箱发送给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 单发送给乙方。”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证券账户的开立、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原托管合同“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 执行”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深证通、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甲方发出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进行电话 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 向乙方提供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 有效印章)及原托管合同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 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天支付的划款 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 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 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3:00 点前 将相关指令发送至乙方。” 第四条,原托管合同“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 算”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现金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公募基金、资管计划以 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等。 6.2.3 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 资管理的资金消算交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 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如有)相应的《信托合同》、 《资 产管理合同》的电子版,《投资管理合同》及资产要素信息等投资确 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 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 、 《资产管理合 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 署《资产管理合同》 、 《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 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 “6.2.4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产要素信 息及相关投资的合同的电子版,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 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五条,原托管合同“第七章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条款进行如 下修改: “第七章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7.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7.1.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理财 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 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 的价值。 本产品通过每日计算理财收益并进行份额结转的方式,使理财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计算理财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7.1.2 乙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法规或 理财文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7.2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2.1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7.2.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他资产及负 债。 7.2.3 估值方法 7.2.3.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对于交易所及银行间上市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计划需要同时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资产净值作为影子定价依据。 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资产管理计划待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认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托管人应当同步监控 上述偏离度,使得资产净值能更准确得反应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资产净值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净值偏离度=( “ 影子价格”确定的资产净值-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资产净值)/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 3)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 ,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 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 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 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 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 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 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估 值技术估值。 乙方按照甲方每日提供的减值信息、场外净值行情进行估值,若 因减值信息、场外净值行情错误给委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予以免 责。 5)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 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 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 错误处理。 7.2.3.2 估值错误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协商解决。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 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 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7.2.4 暂停估值的情形 7.2.4.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 易日; 7.2.4.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 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7.2.4.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 他情形发生。 7.2.5 理财产品账务核对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通过 深证通电子对账或指定邮箱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于每个工作日对当 日资金净值进行估值甲方于每个工作日将当日估值表通过深证通电 子对账或指定邮箱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反馈给甲方。对于 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 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2.6 特殊情况的处理 7.2.6.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 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 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6.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 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六条,原托管合同“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 查”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9.2.1 本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40%;本产 品不允许出现同日价格不同的反向交易;本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产品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券。 ” 第七条,新增“9.8 托管报告”条款内容如下: “托管人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应向管理人提交托管报告(托管 报告格式见附件一),管理人应将同期管理报告提交给托管人复核。 托管人应在托管的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 机构报告,每年初 30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年度托管报告,半年 度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半年度托管报告。管理人负责办 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 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原托管合同“第十章 费用”修改为“第十章 费用及税 费”并进行如下修改: “10.1.2 支付方式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产品托管费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从产品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支付日期。 ” “10.2.2 支付方式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末向 乙方发送产品管理费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依据划款指令将管理费划 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或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支付日期。管理费由 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收取,管理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802020200916988 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10.3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 支并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 品资产中直接扣除,但托管人需提供相关费用扣款凭据;其他费用支 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 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 的,由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 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 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 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 “10.4 产品应付税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等,依据税法要求定期 缴纳。 “10.5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构成原托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二者约定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按照原托管 合同执行。 第十条,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 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变更前)甲(变更后)乙 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创赢系列“天天开薪-货币 式”净值型 B 款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甲方(变更前)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变更后) :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托管报告 xxxx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报告期: 报告期内,托管人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地履行了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资产净值的计算、收 益的计算、理财产品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 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持仓份额, 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托管人:xx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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