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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照花脸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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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对照花脸稿 (黄色底色为修改前内容,蓝色底色为修改后内容)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章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第一章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 质量兴玉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全社会 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 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水 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实 1 现富民强玉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 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 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0〕19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质量强玉战略, 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 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工程质 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 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质量 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 1.根据中央、国务院及自治 区文件精神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 定》(桂政发〔2016〕5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8〕19 号)、《玉林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 政发〔2017〕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1 -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1.《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方案的 通知》(玉政发〔2017〕11 号) 和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玉林市 质量兴玉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玉 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全文“质量兴玉”全部修改为“质量强玉”,不再逐条说 2 明。 第一章第二条 3 本办法所称玉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 修改理由 第一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玉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 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简称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玉林市人民政 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 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 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 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 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 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机构。 第一章第三条 4 第一章第三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 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 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优的原则。 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一章第四条 5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一次,原则上每 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 可以空缺。企业或组织不得连续两次获得该奖项。 - 2 - 第一章第四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每 2 年评审一届, 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原则上每届 市长质量奖名额不超过 3 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 4 家。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1.根据国评组函〔2017〕3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 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桂 政发(2018)19号)增设提名奖, 表彰名额4个;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修改理由 1.删除原第四章评审标准的三条 增加:第一章 第五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 6 第一章 第五条 表述,将相关内容合并到总则中。 用 国 家 标 准 GB/T19580 《 卓 越 绩 效 评 价 准 则 》 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7 第一章 第六条 增加:第一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长质量 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 1.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 第五条 玉林市实施质量兴玉战略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玉 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 8 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 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 范; 第二章 第七条 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提出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二)研究决定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 重大事项。 1.新增第五、六条,条款数顺延。 2.理顺相关工作职能,重要工作 规范由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日常工作如 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玉林 市人民政府批准玉林市市长质量 奖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等具体 工作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承 担。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玉林市政府批准玉 林市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 3 - 序号 原条款 第二章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二章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 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 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 9 政府机关人员等组成。玉林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玉林 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玉林市分管 市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玉林市政府 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分 1.新增第五、六条,条款数顺延。 分管副秘书长和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主任(玉林市质量 管副秘书长和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2.规范表述,避免歧义。 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 室(以下简称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 室(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同)提出名单,报玉林市 员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章 第七条 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具体承担市 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 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奖工作计划,组 10 织开展区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 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 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各 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 4 - 第二章 第九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具体承担玉 林市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 施细则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 专家库,组成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 展区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家 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 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各 1.新增第五、六条,条款数顺延。 2.规范表述,将通则修改为评审 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内容涵盖 细则,因此删除制修定细则的表 述;3.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组” 的描述;4.完善评审日常工作职 能。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议名单; 修改理由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11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建立玉 1.新增第五、六条,条款数 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 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家评审组。 顺延。2.删除评审组组成人数上 各专项评审组由 3-5 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 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家评审组由 3-5 名评 限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 负责制。 审员组成。 审组人数。 第二章 第九条 12 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组织建立玉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玉林市 第二章 第十条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质量兴玉办公室邀请纪律监察部门参与玉林市市长质量奖 市质量强玉办公室邀请纪律监察机关参与玉林市市长质量 评审的监督工作。 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第十条 13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玉林 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在开展玉林 1.新增第五、六条,条款数 顺延。2.规范表述。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应充分发 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玉林市市长质量奖 1.新增第五、六条,条款数 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 评审中的作用。质量强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行业主管 顺延;2.完善表述。3.增加成员 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组织的培育、动员和申报推荐工作; 单位的义务。 宣传、推广行业领域内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 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4 (一)依法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 经营 5 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 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 资格,从事合法经营 5 年以上; (二)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 1.新增第五条、六条,条款 数顺延;2.完善表述,增加对安 全生产方面的要求;3. 进一步 完善技术和质量指标水平的描述; 4. 品牌创建情况已纳入评价标 - 5 -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修改理由 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 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 准范畴,在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出成效; 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中进行评价。为保证公平,删除 (三)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 (三)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 申报条件中关于质量奖励优先的 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 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 表述。5.参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近 3 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玉林市同行业前 近 3 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玉林市同行业前 管理办法,增加五年有效期的规 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事 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定。6.明确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 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自治区同行 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 织不受再次申报的年限限制。 业前列; 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 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广西名牌 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 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近 3 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 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近 3 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 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 客)投诉等突出问题; 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已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奖提名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需满 5 年。 第四章评审标准 1.近年的评审中,评审标准 均直接采用国家标准,因此,删 除第十二、十三条。 删除第四章全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通审通则只对评审程序作 第十五条),其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十五条全部删除, 出规定,并未对评审标准再做说 将十三条内容修改后移至第一章第五条。 明,更名为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更 为规范。该项内容,在第九条第 (一)项作出规定即可。 第十二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 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 15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 标准。评审标准是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 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 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订。 - 6 - 序号 原条款 第十四条 修改后 3.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已 涵盖细则,同时,采用的国家标 准也涵盖了各行业,无需再制定 细则。因此,删除第十四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根据行业 的特点,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重 点在质量管理、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 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各行业的 4.评审标准直接采用国家标 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 准,玉林市层面无法修订。因此, 权威性。 第十五条 修改理由 删除第十五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 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第十六条 16 由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发出申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 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年度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 自愿基础上,按照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 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 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 玉林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玉 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 第五章 第十八条 18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发出申报 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公布,并在规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17 第四章 第十四条 1.第四章整张删除,条款数 调整;2.规范表述。 1.第四章整张删除,条款数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 调整,2.申报材料的要求,在管 自愿基础上,按照当届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 理办法中也没有必要过于明确, 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强(兴)县办公室 规定得过于具体也不利于工作调 或玉林市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 整。可在申报通知中明确;3.理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 顺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评审程 序。 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组织对申 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 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对申 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名 单。 1.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调整。2.简化对申报材料的表述; 3.执行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评比 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要求征求部门 意见,确保评选质量;4.规范资 - 7 -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修改理由 格审查的表述。 第五章 第十九条 19 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组织各专 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 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 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20 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组织各专 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 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 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综合各 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 21 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 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表 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22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各专 1.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 调整。2.避免歧义,明确玉林市 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由玉林市质量强 质量强玉办公室确定现场评审的 玉办公室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 企业或组织名单,而非专家评审 组织名单。 组。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各专 1.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 调整。2.精炼表述;3.简化流程, 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不需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将企业或 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汇总提 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投票产生玉林 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评审委员会在玉林市主要新闻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在市级主要 媒体或网站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 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 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后反映的问 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 题,由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 题,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 核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告,书面征求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 8 - 1.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调整。2.简化流程,强桂办不需 提出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3. 规范表述,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 确定的名单修改为建议名单 1. 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调整。2. 理顺相关工作职能,日 常工作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 承担;3.参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管理办法,依据实际需要,删除 对公示期限的日期界定;4. 规 范表述,公示的名单为建议名单; 5.简化流程,异议处理由强玉办 调查核实后书面征求评审委员会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修改理由 全体委员意见提出处理意见,不 再召开审议会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23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 通过公示的拟奖企业或组织,由 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核,经分管质量工作 专家评审委员会报经玉林市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 的副市长审核,最后由玉林市市长审定签署,由市政府发 呈报玉林市市长审定签署后,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文公告。 1. 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调整。2.理顺相关工作职能,日 常工作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 承担。 1. 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市长向获奖的 24 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和证书,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 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由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 调整。2.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 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并给予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 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 组织一次性质量发展扶持资金15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 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奖金奖励。 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 增加给予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奖励。 3.新增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25 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获 1. 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 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 调整。2.取消玉林市市长质量奖 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奖金,增加质量发展扶持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26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评审玉林市市长质量奖,不向申 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质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玉林市财政统一安排。 量发展扶持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玉林市财政统一安排。 1. 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调整。2.规范表述。 - 9 -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 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 27 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室提请玉林市 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 奖金,并在玉林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 谋取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 5 年内申报 1. 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获市长质量发展奖励的, 调整。2.完善惩罚机制,增加对 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报请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 未获奖企业弄虚作假申报市长质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质量发展扶持奖励资 量奖的处罚规定。 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 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六章 增加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提请自治区政府撤销 其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杯,并向社会公 28 告。 第七章 1. 第四章整章删除,条款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 调整。2.新增退出机制的规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 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29 30 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 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 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 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健康 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 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贡献。 第七章 - 10 - 第六章 增加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 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参加玉林市质量强 玉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广大 1.条款数调整。2.规范表述。 1.新增获奖单位义务的规定。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修改理由 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 水平。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31 32 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 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 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量 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市场 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新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在 33 监管中发现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发生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第七章 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通报玉林市质量强玉 办公室。 1.条款数调整。2.因机构改 革,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1.条款数调整。 1.条款数调整。2.完善监管 机制,及时共享重大监管信息, 实现更有效、更全面的监管。 1.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主 34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 本办法设置本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规定。 删除该条款 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 订)》(桂政发(2018)19号), 删除该条款。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35 室负责解释。 1.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主 本办法由玉林市质量兴玉办公 删除该条款 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 订)》(桂政发(2018)19号), 删除该条款。 - 11 -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玉 36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 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186号)同时废止)。 - 12 - 修改理由 1.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原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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