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doc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06〕70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 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 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 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 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 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 《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 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 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 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 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 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2-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 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 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 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 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 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 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 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 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 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 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3-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 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 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 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 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 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 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 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 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 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 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 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 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控制。 -4-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 体控制目标为 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 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 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 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 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 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 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 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 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 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 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 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 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 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 -5-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 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 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 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 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 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 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 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 -6- 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 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 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 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 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 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 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 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 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 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 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 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7-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 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 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 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 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 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 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 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 -8- 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 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 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 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 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 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 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 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 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 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 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 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 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 -9- 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 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 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 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 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 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 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 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 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 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 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 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 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 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 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 - 10 - 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 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 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 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 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 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 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 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 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 、 - 11 - 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 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 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 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 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 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 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 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 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 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 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 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 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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