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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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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13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 1 —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全面注册制改革,新增开立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账户 与战略配售投资者账户业务。 2023年2月 2. 新增新股暂停、暂缓、中止、恢复发行相关情行下,发 行人、主承销商及结算参与人相关工作。 1.优化了主承销商对发行事项的委托方式; 2019年11月 2.将存托凭证纳入首次公开发行限制申购条件。 1.结合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改革,修订网上发行关于放弃 认购、无效认购部分内容。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下IPO申购电子平台的功能升 2017年9月 级,更新网下查询新股申购资金到账情况的查询方式; 3.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 专户信息在中国结算网站的存放目录。 根据2015年1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以及2016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修订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 2016年1月 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 则》 ,在原《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 行业务指南》基础上,补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相关 内容,制订本指南。 — 2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1.1 制定目的及依据 ................................................4 1.2 适用范围 ......................................................4 第二章 准备工作 .....................................................4 2.1 发行人工作指引 ................................................4 2.2 主承销商工作指引 ..............................................4 2.3 配售对象工作指引 ..............................................6 2.4 战略配售投资者工作指引 ........................................6 2.5 结算银行工作指引 ..............................................6 2.6 暂停、暂缓、中止、恢复发行所需材料 ............................7 第三章 资金结算 .....................................................8 3.1 网上发行的资金结算 ............................................8 3.2 网下发行的资金结算 ...........................................12 第四章 股份登记 ....................................................18 4.1 网上发行股份登记 .............................................18 4.2 网下发行股份登记 .............................................19 4.3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登记 .......................................19 4.4 战略配售股份登记 .............................................19 4.5 中止发行相关股份注销 .........................................20 第五章 相关数据接口 .................................................20 第六章 附则 .........................................................20 附表: ..............................................................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流程 表 ..................................................................21 — 3 —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及依据 1.1.1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登记规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交易 系统向网上投资者发行新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向网下投资者发行新股以及战略配 售股份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规定的,参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本公司” )其他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准备工作 2.1 发行人工作指引 2.1.1 发行人相关工作,按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 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 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 人业务指南》”办理。 2.2 主承销商工作指引 2.2.1 委托事项 主承销商须在初步询价截止日前,通过 PROP 系统(PROP — 4 — 综合业务终端-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业务-新股网下发行 信息申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发行相关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网下发行认购的 相关结算内容。 2.2.2 确认自营结算账户 主承销商办理承销业务前,应确认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开立自营结算账户。未开立的,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 要求开立相关结算账户。 2.2.3 核查并公告网下发行专户信息 (一)主承销商应在网下发行公告中,注明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及相关网下认购资金划款说明。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 专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网站中“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 账户信息表”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 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 QFII 结算银行 托管的 QFII 划付相关资金。 2.2.4 开立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 首次公开发行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安排的,主承销商应当 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通过本公司柜台或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业务在线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5 — 的专门账户。开立专门账户的具体申请材料请参见本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 指南》第二章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相关要求,其中《证 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表中名称栏应填写为“主承销公 司全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一码通号应填写 主承销商自营账户的一码通编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主承销商 的自营清算编号,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2.3 配售对象工作指引 2.3.1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 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 ,应当符 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网下投资者及配 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2.3.2 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 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上交所申购平台 CA 证书。同时 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 2.4 战略配售投资者工作指引 2.4.1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 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可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需要新开立证券 账户的,可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在线平台申请开立相关 账户。 2.5 结算银行工作指引 2.5.1 参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上、网下发行资金结算 的银行,须具备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 — 6 — 2.5.2 符合相关标准的银行,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 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具体格式见中国结算网 站 http://www.chinaclear.cn—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 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6 暂停、暂缓、中止、恢复发行所需材料 2.6.1 T 日上午 9 点前,决定新股暂停、暂缓发行的,本 公司根据上交所函件或通知单进行处理。T 日上午 9 点以后, 决定新股中止发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 证券中止发行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已发布关于中止发行相关 事宜的公告及已向本公司提交的业务办理材料作废的相关表 述。 2.6.2 中止发行涉及投资者认购资金返还的,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还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申请协助办理返还投资者认购 资金本金及利息的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公告等材料。 主承销商应当对资金返还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6.3 中止发行涉及已登记股份注销的,前述材料中应当 包括申请注销已登记股份相关内容。 2.6.4 决定恢复新股发行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通知单、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交的恢复发行的说明等材料进行后续处 理。 — 7 — 第三章 资金结算 3.1 网上发行的资金结算 3.1.1 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引 (一)T 日市值申购 1.网上申购日(T 日)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根据其网上 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 新股。 2.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可用于新股申购。 3.证券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投 资者进行新股申购。 4.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 资金交收日前(含 T+3 日) ,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 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二)T+1 日终接收中签数据,并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 金 1.T+1 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中签 结果进行汇总后清算,并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 交收通知(见 jsmx 结算明细文件) 。T+3 日放弃认购申报和资 金交收将按 T+1 日交收通知中的清算编号(jsmx 文件中 jshy 字段的内容)和资金账户进行。 2.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中签投资者及时准备认购资金, 提醒督促中签投资者及时缴纳中签认购款。 (三)T+3 日日间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 8 — 1.T+3 日 8:30-15:00,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综合业务 终端(证券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网上放弃认购申报、网上放 弃认购申报查询)或 PROP 通用接口软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发起放弃认购的实时申报、修改和查询。放弃认购的最小 单位为 1 股。结算参与人应当认真核验,并如实申报投资者放 弃认购数据。相关数据接口说明详见中国结算网站 (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 规范—上海市场—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并以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最新版本为准。 2.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 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 科创板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 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科创板存托凭证、可转债、可 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3.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 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科 创板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 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 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 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 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 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4.若结算参与人未对投资者放弃认购信息进行申报,则视 — 9 — 同投资者已全额缴款,在结算参与人完成日终交收后,相应的 股票将登记至该投资者名下。 5.T+3 日 15:00-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 与人已成功申报的有效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 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四)T+3 日 16:00 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 1.T+3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资金实 行非担保交收。 2.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担 保资金交收账户(即担保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 收,并应保证在 T+3 日 16:00 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 交收。 3.如果结算参与人在 T+3 日 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 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 科创板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 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科创板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 换债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 进行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 位为 1 股。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 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 其他方式处理。 4.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其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以及包括新 — 10 — 股中签认购应付款在内的各类交易清算应付资金情况,及时安 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 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T+3 日日间查询资金账户余额时, 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新股网上有效中签款并根据放 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 (五)T+3 日终确认有效认购 T+3 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结算明细文件(jsmx) 及资金变动文件(zjbd)、证券变动文件(zqbd),获得有效认购 数据及资金交收和股份交收数据。 (六)中止发行相关工作 1.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中止发行的相关通知及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关于协助办理返还投资者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的申请, 将投资者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返还至结算参与人。 2.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相关公告,根据投资者实际缴款情况准确计算并按时返还投 资者的网上发行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 3.1.2 主承销商工作指引 (一)网上发行实际到位认购资金的划付 1.T+3 日 16:00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实际扣划的新 股网上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2.T+4 日 8:30 后,主承销商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PROP 终端, 将网上认购实际到位资金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 户划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人发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网上发行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如有)部分股票的查 — 11 — 询及资金划付 T+3 日终, 主承销商可根据证券余额(zqye)文件中主承 销商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余额,确定网上发行业务部分中,因投 资者放弃认购或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 交收而被视为无效认购(如有)、需要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的股票数量。该 部分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由主承销商自行划入发行人募集资 金银行账户。 (三)中止发行相关工作 如认购资金已划付至主承销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本 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主承销商须配合我公司扣 回相关资金。 3.2 网下发行的资金结算 3.2.1 主承销商工作指引 主承销商应通过申购平台,及时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 对象信息、网下获配数据、最终配售结果数据,并可通过 PROP 终端及时查询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 (一)T-1 日提供配售对象信息 T-1 日当日的 15:00 前,主承销商将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 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 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 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向 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 款账户。 — 12 — (二)T 日接收配售对象信息核查结果 T 日,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 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可于 T 日 17:00 后,通过 PROP 信箱接收新股网下发行账户关系结果 文件(wxzhgxjg)文件。该文件中: 1.“结果代码”(JGDM)字段为“0000”的记录,代表该 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及证券代码有效,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 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据此对配售对象资金入账的合规性 进行检查,对于配售对象划入网下认购资金的银行付款账户与 上述配售对象信息中的银行收付款账户一致的,结算银行将予 以办理入账;对信息不符的,结算银行将予以原路退回; 2.“结果代码”(JGDM)字段非“0000”的记录,代表该 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或证券代码错误,登记结算平台将不向结 算银行转发该配售对象的账户信息、结算银行将不受理该配售 对象本次新股发行的网下认购资金入账。 3.相关数据说明详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 lear.cn)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登记 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并以登记结算数据接口 规范(结算参与人版)最新版本为准。 (三)T+1 日提供网下获配数据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 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 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转发 至登记结算平台。 — 13 — (四)T+2 日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及查询网下认购款 到账情况 1.主承销商应于 T+2 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2.T+2 日 9:00-16:30,主承销商可通过 PROP 终端系统实 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明细情况,并可据此提醒投资者 按规定时间足额划款。 3.T+2 日 17:30 后,主承销商可通过其 PROP 信箱接收配 售对象资金到账通知文件(psdxzjdztz),获取各配售对象最 终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五)T+3 日提交最终配售结果 T+3 日 14:00 前,主承销商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 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 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上交所申购平台,并由申购 平台转发至登记结算平台。 (六)T+4 日收取网下发行募集款 T+4 日 10:00 前,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 T+3 日 14:00 前向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最终配售结果数据,将主承销商承 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以及各配售对象多余或无效认 购认购款应退款金额(如有),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 为单位,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主承销商应及时通过收款银行 查看网下发行募集款到账情况,并按承销协议将该资金扣除相 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 (七)中止发行相关工作 1.涉及投资者认购资金返还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向 — 14 — 本公司提交关于协助办理返还投资者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的 书面申请、关于返还投资者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相关事宜的公 告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2.如认购资金已划付至主承销商提供的银行账户,主承销 商需及时将资金原路返还至本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 发行专户。 3.2.2 配售对象工作指引 配售对象应根据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通过其在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账户信息中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及时 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办理 网下认购资金的划付。 (一)完成缴款信息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12:00 前已 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获配数据的查询 各配售对象可于 T+1 日 15:00 后,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 下获配应缴款情况,也可于 T+2 日,通过主承销商发布的公告 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并相应准备认购资金。 (三)T+2 日划付认购款 1.T+2 日 8:30-16:00,各配售对象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 况,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2.配售对象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 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 行专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 — 15 — 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网站中“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 户信息表”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 。其中,“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网下 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 QFII 结算银行托管 的 QFII 划付相关资金。 3.配售对象划款时,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 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 划款失败。配售对象必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 账户划出认购款,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付款,否则结算 银行将予以原路退回。 4.配售对象认购资金划出后,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其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配售对象应及时跟踪资金到账情况,确 保认购资金于 16:00 前记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 户。 (四)T+4 日查收多余或无效认购款 如配售对象 T+2 日划入的获配认购资金超过主承销商最 终确定的该配售对象实际获配认购款项,T+4 日 10:00 前,登 记结算平台将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最终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 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 通过 PROP 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据此办理退款。配 售对象可通过其收款银行及时查看退款到账情况。 3.2.3 结算银行工作指引 — 16 — 结算银行应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配售对象信息中的银行 收付款账户信息,对配售对象资金入账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 及时办理相应资金的划付。 (一)T 日接收配售对象账户信息 T 日 17:00 后,结算银行应通过 PROP 信箱及时接收主承 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 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 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上述配售对象 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 据,结算银行负责据此对配售对象资金入账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二)T+2 日办理配售对象认购款入账 1.T+2 日 8:30-16:00,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 售对象账户信息中的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及其划款指令,将 认购款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 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入账通知 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 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2.对于配售对象划入网下认购资金的银行付款账户与主 承销商提供的配售对象信息中的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不符的, 结算银行予以退回。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 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 (三)T+4 日及时办理主承销商网下募集款划付及配售对 象多余或无效认购款退款 — 17 — 1.T+4 日 10:00 前,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最 终配售结果数据,将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 以及各配售对象多余或无效认购款应退款金额(如有),以各 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 PROP 提供给相关结算 银行。 2.结算银行应于 T+4 日当日及时办理相应资金的划付。对 于主承销商募集款,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 银行账户办理划付;对于配售对象的退款(如有),根据原留 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予以原路返回。 (四)中止发行相关工作 结算银行根据我司发送的相关网下认购资金返还通知,及 时、准确按照网下配售投资者原缴款路径返还网下发行认购资 金及利息。 第四章 股份登记 4.1 网上发行股份登记 4.1.1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 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网上发行过程中,因投资者放弃 认购,以及截至 T+3 日 16:00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 足需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 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 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 的登记。 — 18 — 4.2 网下发行股份登记 4.2.1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主承销商 T+3 日申报的 最终网下配售数据办理股份登记。如因配售对象账户资料修改 等原因,造成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和主承销商报 送的证件代码不一致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主承销商 的委托修改主承销商报送的配售对象证件代码信息,以确保配 售对象证券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与主承销商报送的证件代码 一致。 4.2.2 主承销商应保证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 确、完整。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初 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4.2.3 对于未在 T+2 日 16:00 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 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主承 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 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4.3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登记 4.3.1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登记,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提供拟登记股东数据清单的方式进行办理,具体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 务指南》办理。 4.4 战略配售股份登记 4.4.1 战略配售股份的登记,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 — 19 — 公司提供拟登记股东数据清单的方式进行办理,具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办理。 4.5 中止发行相关股份注销 4.5.1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中止发行的相关通知及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的相关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 第五章 相关数据接口 5.1 结算参与人(包括主承销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之间的数据接口,参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 版)》。该文档可以通过登录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 aclear.cn) ,在“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栏目中下载,也可在 PROP 的“A 股公告板—技术文档”栏目 中下载。 5.2 结算银行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的数据接口,参 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银行版)》 。 第六章 附则 6.1 本指南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实施,本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同步废止。 — 20 — 附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 算业务流程表 单 主承销商 投资 位 配售对象 结算参与 者 结算银行 人 时间 初步 与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发行 询价 人业务部联系咨询,并通过 截止 PROP 系统向中国结算上海分 日前 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相关信息,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网下 发行认购的相关结算内容 T-1 15:00 前, 通过申购平台向登 查询网 查询相关网站是否 日终后接收 日 记结算平台提供网下配售对 上可申 进入有效报价配售 上交所发送 象账户信息 购额度 对象名单。 的网上发行 可申购额度 数据 T日 通过 PROP 接收配售对象账 网上申 户信息核查结果 购 网下申购 1、网上发行 17:00 后,接收 申购的前端 配售对象账户 监控。 信息 2、日终后接 收上交所发 送的网上发 — 21 — 单 主承销商 投资 位 配售对象 结算参与 者 结算银行 人 时间 行配号数据。 T+1 15:00 前, 通过申购平台向登 查询配 日终结算后, 日 记结算平台提供网下获配应 号结果 接收网上发 缴款数据 行中签清算 数据,并通知 中签投资者 准备认购资 金 T+2 1、通过 PROP 日间实时查询 查询中 8:30-16:00,从证券 提醒督促中 监控和及时办 日 网下认购款到账情况,据此 签 结 业协会备案的银行 签投资者确 理网下认购资 提醒网下投资者缴款; 果,缴 账户将认购资金划 保日终前资 金入账 2、日终后通过 PROP 信箱收 纳认购 至本公司网下发行 金账户上有 取配售对象资金到账数据 资金 专户。可通过上交所 足额认购资 申购平台查询资金 金 到账情况。 T+3 14:00 前, 通过申购平台向登 1、15:00 前, 日 记结算平台提供网下发行最 进行放弃认 终配售结果 购申报; 2、16:00 前 向备付金账 — 22 — 单 主承销商 位 投资 配售对象 者 结算参与 结算银行 人 时间 户划付网上 认购资金; 3、日终结算 后,接收网上 发行有效认 购数据。 T+4 及时通过自营备付金账户划 可通过备案账户开 及时办理主承 日 出网上认购资金,通过各结 户行查询多余或无 销商网下募集 算银行收取网下认购资金, 效认购资金退款。 款划付,以及配 并转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 售对象多余及 户。 无效认购款(如 有)的退款 上市 根据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情 前 况,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 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备注:发行人相关工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办理。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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