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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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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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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规〔2022〕005-城管局 001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件 市城管发〔2022〕101 号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局、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总 队及局属其他执法单位,机关各处室: 《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已经 市城管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登记编号,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 7 月 29 日 — 1 — 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全市各级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处罚裁量权概念】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 是指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 节、手段、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处罚种类、处 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 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本规定。 上级行政机关对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裁量权的原则和规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遵守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同时,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 2 —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法律适用】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根据下 列规定选择适用法律: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效力较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 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 新的规定。 第六条【裁量基准制度】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 3 — 实践,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 规定的原则性或者具有一定弹性限度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 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七条【制定裁量基准的基本要求】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应当参考既往行政处罚案例,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 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 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 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 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阶次;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评估修改】 市城管执法部 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规定进行 梳理,区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制定 《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变化和本市城管执法实际,适时对《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进行评估、修订。 第九条【同时适用】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同时适用本 — 4 — 规定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裁量阶次一 般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五个阶次。 (一)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 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 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 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 (四)一般处罚,是指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时,对其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 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 限这一幅度中的 30%至 70%部分;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 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 30%部分。 第十一条【不予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5 —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 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法 律未作其他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不予处罚教育要求】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监护人加 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6 — (五)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 形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 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一年内因三次或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 罚,屡教不改的; (六)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拒不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一)实施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 为的; — 7 —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 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 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轻重情节兼有的裁量】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 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罚款的裁量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 一定幅度罚款的,罚款数额以最低罚款数额(以A表示)与最高 罚款数额(以B表示)的差值为基准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减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不含 本数),即 0 到 A 以下。 (二)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 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即 A 至“A+(B-A)30%”。 (三)一般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 30%至 70%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即“A+(B-A)30%”以上至 “A+(B-A)70%”以下; (四)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在最高罚款数额下浮基准值的 30% 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即“A+(B-A)70%至 B。 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 — 8 — 额的,最低罚款数额以零计算。 以上计算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构成犯罪情形】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吊销许可证件】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 许可证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件。 第二十条【证据采集】 城管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 应当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和情形,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 证据。 第二十一条【裁量审核制度】 简易程序案件中,由办案人 员直接按照相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阶次。 普通程序案件中,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城管执法办案人员应 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根据违法事实,结合收集的证据材料,提 出给予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 重处罚的具体建议,并说明理由。 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实施法制审核时,应当针对裁量意见 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对于案件调查报告中未说明裁量理 由并随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要求 补正。 第二十二条【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案件,应当由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 — 9 — 定: (一)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拟从重处罚的; (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四)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 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实施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 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说理依据】 本规定及《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用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解释说理,不得单独 作为处罚依据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如果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特殊,不宜适用裁量 基准的,经法制部门审核、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以不适用裁量 基准。 第二十四条【纠错要求】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 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 动纠正。 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 督检查、行政执法投诉处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等形式, 对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 10 — 第二十五条【过错追究】 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和《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同时 废止。 — 11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 12 — 2022 年 8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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