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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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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1 2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 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及企业违反规定印 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违 法行为的处罚 综合科 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科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2020 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七 十一、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 、七十八、八十二条;《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 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六十八 、六十九、七十四条;《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年3 月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 74号)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第 三十六条;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 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 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 七、四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轻微 1、初次违反; 1、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2、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 。 工具。 一般 1、再次违反;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 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 款。 撤职处分。 严重 1、多次违反;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模较小,且采购金 额较小; 警告。 4、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低 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产品质量优良、服务良好;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 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一般 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2、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模较大或采购金额 较大; 3、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 1.警告; 高于或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且质量和服务较好 2.可以并处罚款。 ;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 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严重 1、多次实施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为; 2、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书面警示或劝阻 ,仍实施违法活动; 3、擅自采购采购规模巨大或采购金额巨大; 1.警告; 4、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高 2.并处罚款。 于市场平均价格,质量或服务较差;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 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3 4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 罚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 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科 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科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七 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 第74号)第五十四条;《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 月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 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 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 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政 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山东省政府采 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 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 第五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轻微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提供的虚假材料数量较少; 3、提供的虚假材料对投标结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并未中标或 入围; 5、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提供的虚假材料数量较多; 2、提供的虚假材料对投标结果具有较大影响;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已中标或入围,但并未 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4、供应商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 1、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2、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书面警示或劝阻 ,仍实施违法行为; 3、提供的虚假材料数量特别多; 4、提供的虚假材料严重影响投标结果; 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已中标并签定政府采购 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轻微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违法行为未对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 质影响。 1、警告; 2、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对投标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 影响。 1.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2、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书面警示或劝阻 ,仍实施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对投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 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 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5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 有利害关系未依法 回避的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 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 条。 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科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私设会计帐簿的 6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 款。 对责任人的处罚 轻微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未对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产生实质性影 响; 3、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1.警告; 2.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违法行为未对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产生较大影响 ; 2、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警告; 2.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 2、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书面警示或劝阻 ,仍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警告; 2.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 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 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五 款。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 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财政监督科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 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6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 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 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六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七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八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九 款。 对责任人的处罚 不予处罚。 6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 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九 款。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 7 8 对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 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为的处罚 财政监督科 财政监督科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 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 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十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通报; ,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通报;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通报;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通报; ,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通报;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通报;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9 10 对授意、指使、强 令会计机构、会计 人员及其他人员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故意销 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为的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私自接受委托从 事业务、收取费用 等处罚 财政监督科 会计科、财 政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 )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 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 号,2019年1月修订)第十、十一 、六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初次违反; 2.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警告; 2.可以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3.没收违法所得。 11 12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 用开展业务之便, 谋求不正当利益等 的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 按要求备案等的处 罚 会计科、财 政监督科 会计科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 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 号,2019年1月修订)第十一、十 五、十六、六十二条。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 )第四十七、四十九条;《资产 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 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二十七、 六十五条。 轻微 1.初次违反; 2.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警告; 2.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 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1.警告; 2.可以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 款。 轻微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的。 1.警告; 2.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警告。 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予处罚。 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13 14 15 16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 估中未依法选择评 估机构等的处罚 对资产评估行业协 会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 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等的处罚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 产评估机构授权范 围内从事业务等的 处罚 17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 取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代理 记账资格的处罚 18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 经营期间达不到设 立条件的处罚 会计科 会计科 会计科 会计科、财 政监督科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 主席令第46号)第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 )第五十三条;《资产评估行业 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 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 )第六十六条。 轻微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首次被发现。 1.予以警告; 2.责令改正。 严重 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 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 ,2019年1月修订)第十七、十八 、十九、二十、二十八、三十一 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 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 ,2019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十 四条。 会计科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 98号修改)第十九条。 会计科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 98号修改)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轻微 1.初次违反; 2.没有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警告; 3.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有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警告; 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予以警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 告。 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有违法所得; 3.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 2.警告; 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予以警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 告。 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撤销资格; 2.警告。 轻微 首次被发现 责令在60个工作日内整改。 严重 未在6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予以警 告。 警告。 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19 2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 其负责人、主管代 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规定出具虚假申请 材料或者备案材料 的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 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中违反法律法规损 害国家和委托人利 益的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 9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会计科 会计科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私设会计帐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 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 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 定的 20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 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中违反法律法规损 害国家和委托人利 益的处罚 会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警告。 警告。 不予处罚。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 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 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20 中违反法律法规损 序号 害国家和委托人利 违法行为 益的处罚 会计科 责任科室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子项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 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 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 的 20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 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 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 规定的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 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中违反法律法规损 害国家和委托人利 益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会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七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 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 的 20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 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中违反法律法规损 害国家和委托人利 益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 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 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的 20 处罚标准 对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不予处罚。 会计科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 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 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中违反法律法规损 害国家和委托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七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1.多次被发现; 严重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会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八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九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十款;《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 9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 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予以通报; 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予以通报;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处罚标准 序号 20 违法行为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 业人员在办理业务 中违反法律法规损 害国家和委托人利 益的处罚 责任科室 违法行为子项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的 21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 9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违法程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 9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违法情节 对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予以通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2.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 。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予以通报; 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予以通报;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 2.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1.予以通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2.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 。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轻微 1.首次被发;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再次被发现; 2.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多次被发现; 2.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 告的 对拒绝、阻碍监督 检查或者拒不提供 监督检查有关资料 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 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 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 为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 9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 有关资料的处罚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 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 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 条。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阻挠、拖延财 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的;不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的;对监督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的处罚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 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 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 条。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财政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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