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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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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推进气瓶质量 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管局拟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 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 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 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 〔2019〕69 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 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 〔2021〕26 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重庆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辖区内各气瓶制造、充 — 1 — 装、检验单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质量追溯体系基本构架。按照总局要求,采用国 家相关标准,统一气瓶信息化追溯编码编制规则,保障气瓶追溯 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拓展气瓶追溯信息价值。重庆市气瓶质量安 全追溯体系建设采用“1+N”模式实施,“1”表示全市建设一个 系统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监察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N” 表示各气瓶相关单位自主采用的气瓶终端控制信息化追溯平台。 信息技术要求气瓶相关单位的追溯平台建设,应采用二维码、射 频(FIRD)技术,对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和管理,实现气瓶充 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连锁控制,并能够与全市 1 系统进行对接 和数据交换。 (二)进度安排。全市各气瓶相关单位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 系建设分类分步实施。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气、 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追 溯信息网站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完成追溯平台建设;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 建设,上传充装数据;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市燃气气瓶、 车用气瓶、氢气气瓶、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检验 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全市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1 年 5 月底 —2— 前试点完成以气瓶使用登记为重点的系统功能建设;2021 年 8 月 底前完成与燃气气瓶制造、部分充装、检验单位已建成追溯平台 对接;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与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 氮)气瓶的制造单位追溯平台对接;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全 市气瓶相关单位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全市在用气瓶进入全市 1 系 统管理。 (三)明确气瓶可追溯标志。以气瓶产品编码或气瓶可追溯 性唯一编号(镂空码)作为气瓶可追溯标志。充装单位在办理气 瓶使用登记时,气瓶出厂有镂空码的,应在“产品编码”栏中优 先选择录入,并上传对应的镂空码图片。 (四)电子识读标志。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 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 子识读标志。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 120用透明纤 维缠绕覆盖 3 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 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 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 并且确保在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 当能够通过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信息数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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