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doc
依申请公开 特 急 佛卫〔2017〕22 号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 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实施 计划(2016—2020 年)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广东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 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实施计划(2016-2020 年)》(粤卫〔2016〕 148 号)和佛山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关于 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佛发〔2016〕13 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卫生计 生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实施计划(2016-2020 — 1 —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 年 2 月 27 日 — 2 — 佛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个五年实施计划(2016—2020 年) 为促进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发挥法治宣传教育 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全面 增强卫生计生法治观念,提高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 为“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 据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广东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 个五年实施计划(2016-2020 年)》(粤卫〔2016〕148 号)和佛 山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佛发 〔2016〕13 号),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市“十三五”时 期卫生计生发展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 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要求,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体系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和卫生计生法治实践相结合, 深入开展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依 — 3 — 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 促进佛山卫生计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城 市、建设卫生强市和“健康佛山”、“幸福佛山”营造良好的法治 环境。 (二)主要目标。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大法治宣传 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和卫生计生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全体人员 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依法治 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的能力,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形成自 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卫生计生工作改革 发展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满足卫生计生人员和广大人民群 众的法治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增强卫生计生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坚持学用结合,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坚持 改革创新,不断丰富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 论述。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论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深入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 4 — 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促使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了 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 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把学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普遍开 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提供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深 入学习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 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等宪法基本内容。认真组织好本系统“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 传活动,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全系统各级领导干 部和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 大力宣传以宪法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 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 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学习宣传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行政法规,推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牢固 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依法履行卫 生计生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深入学习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 大力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 条例》等规范医疗服务提供和服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 业,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大力宣传《传染病 — 5 — 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精神卫生 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和增 进群众健康。大力宣传《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 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促进母婴健康。 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高群众依法维护生育权 益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推动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和安全。 大力宣传《中医药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广东省发展 中医条例》等,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大力宣传卫生 标准,重点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 卫生标准宣传培训,推动各项强制性卫生标准全面、正确实施。 (四)深入学习宣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适应我市获得地方立法的新形势,加强我市地方立法的学 习宣传。宣传地方立法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和实施 方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我市颁布的《佛山市历 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 例》和《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 通过省人大审议后相继实施,要充分利用电视、媒体、报纸、网 络等媒介,采取条款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大对 全体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的宣传力度,增强对我市地方性法规 — 6 — 和政府规章的理解和掌握,促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全面有 效实施,提升地方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五)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条例。 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党章的宣传教育,引导广 大党员尊崇党章,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重点加强《中国共产 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的宣传,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 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 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 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 开展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党规的宣传教育和反腐倡廉专项法制 宣传教育、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反腐倡 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大力宣传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 围绕解决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 严重的问题,开展以保障医疗服务、血液安全、职业卫生、传染 病防治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预防、 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有 关法律法规,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 识。大力宣传侵权责任、医疗纠纷调处、疫苗异常反应和职业病 诊断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利, 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宣 — 7 — 传《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和震慑 力度,维持正常医疗秩序。 (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不断满足法 治文化需求。 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 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卫生计生行业文 化融合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使法治宣传教育与 卫生计生系统职工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 式。发挥公共场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结合卫生计生 行业特点,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和大医精诚精神,践行新时期 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倡导良好医德医风。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 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 家庭责任。 (八)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律条文变成引导、 保障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规则,深化卫生计生系统依法 治理和依法行政。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 年),贯彻落实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和《佛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健全卫生计生行政 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执法责任制、执 — 8 — 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 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围绕卫生计生工作重点,深入 开展卫生计生行业专项治理活动。要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系统实 施法治建设“双十示范工程”项目,引导和推动全系统法治建设的 整体协同发展。支持各类卫生计生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 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 维护等作用。 三、对象和要求 重点加强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医疗卫生人员 及广大群众、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一)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要带 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专题学法不少于 2 次,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 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严格执行公务员晋升依法 行政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领导干部和 公务人员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章 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 标准,自觉远离违纪红线。 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 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 — 9 — 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课程 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法律知识占业务培训比例不低于 10%。加 强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 员每人每年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促进严 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健全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机制,认真组织卫生 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普法部门组织的学法考 试,切实执行网上(微信)学法日常考核和积分管理机制。健全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卫生计 生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者聘用法律顾 问,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上的优势作用。探索建立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把法治观念、法 治素养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 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将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纳入上岗人员培训、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中,学习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 士条例》、中医药法律法规等与其执业行为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 法规。继续开展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岗人员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 政策学习,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执业 和依法履职。加强反腐倡廉和治理商业贿赂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的宣传学习,增强廉洁行医自觉性。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 — 10 — 法的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竞聘 上岗等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开展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 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以《职 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为 重点,加强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 观念。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依法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载体建设,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向群 众和社会宣传科学就医、依法维权理念,加大遵纪守法和依法表 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引导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 纷。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单位等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 其树立诚信守法、爱岗敬业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 法管理能力。加强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 四、普法工作步骤与安排 我市卫生计生系统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 2016 年 开始实施,到 2020 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 年)。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在认真总结 “六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计划和当地的普法 工作实际,制订“七五”普法实施计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 — 11 — 实施工作。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市直属医疗卫计生单位的 “七五”普法实施计划,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局 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 年至 2020 年)。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认真抓好普 法实施计划的落实,制定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 度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检查,认真 执行普法主要任务,确保普法工作健康发展。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市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于每 年 11 月底前将当年的普法工作总结报市卫生计生局。 2018 年,市卫生计生局将在适时开展对各区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及市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七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 年下半年)。 2020 年第三季度,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计划, 对本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普法工作进行 全面检查验收,并于 2020 年 8 月底将“七五”普法工作总结报 送市卫生计生局;2020 年 9 月,市卫生计生局将对各区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开展普法工作进行检查 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 生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组成, — 12 — 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 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引 导社会各类组织和公民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成立佛山市卫生计生局“七五”普法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与监督科。法规与监督科负责制 定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七五”普法实施计划和开展全市卫生计生 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配合各科室做好专业法律宣传工作。人事 科负责公务员普法工作的考核;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卫生计生专业 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卫生计生法治培训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局 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责任科室相 应的普法工作。 (二)做好工作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 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普 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普法工作的指导,并每年将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党委(党组)报告。根据 不同对象的法律需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断增强卫生计生 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积极解决问题。 认真总结推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 和带动作用,推进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 生单位要继续加强普法机构的建设,支持本单位普法工作的开展, — 13 — 保障普法工作必要的经费。完善卫生计生普法工作责任制,明确 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 入“七五”普法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 附件:佛山市卫生计生局普法责任清单 — 14 — 附件 佛山市卫生计生局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负责科室 1 办公室 普法工作分工 负责保密法、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 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负责制订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普法实施计划和普法工作的具体组织,配合各科 室做好专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牵头制定局机关普法责任清单。负责行政复 2 法规与监督科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以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宣传。 3 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4 信息与统计科 负责统计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5 医疗体制改革科 负责医改政策文件的宣传。 6 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传染 病防治法等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 15 —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 7 疾病预防控制科 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 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以及相关配套 文件的宣传。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8 医政科 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体器官 移植条例、护士条例、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 置办法等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乡村 9 基层指导与妇幼 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 健康服务科 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配套文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涉及本科室职责内容的宣传。 10 11 考核评价科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涉及本 科室职责内容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流动人口与家庭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 发展科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涉及本科室职责内容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面向社 12 科技教育宣传科 会和公众的卫生计生普法工作,重点通过各种媒体广泛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 规知识。 — 16 — 13 14 15 人事科 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公务员法治培训考核工作以及落实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重点 宣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重点负责党内法规及配套文件 办公室 的宣传。 中医科 负责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 — 17 —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市普法办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