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 (2017)84 号)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 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国家安全厅、吉林省司法厅《关 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试行)》(吉高法发(2017)4 号)等制度文件规定要求, 决定在全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化依法治国 实践,在推进以軍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建立具有 吉林特色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 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 法保障中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公正。 二、目标任务 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在法 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派驻值班 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提供法律帮助,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 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 职能作用,在我省全面建立机制健全、标准统保障完善、管 理规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三、具体措施 (一)组织机构 1.按照普遍设立要求,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站由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人民法院法律 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 设立;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和 律师资源配置情况由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共同 设立。未设司法行政机关的新区、开发区法院、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看守所商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值 班律师工作站。 2.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应当设在诉讼服 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X 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值班律 师工作站”;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应当设在 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大厅)名称统一为“XX 法律援助 中心驻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工作站”;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 律师工作站应当设在办公区域或者会见室,名称统为“XX 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值班律师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 师工作站均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案件、值班 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值班律师的基本信息、法律援助联系方 式等。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工作站提 供符合条件的办公用房,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 等必要的办公设备,设立指引标识,制作并悬挂标识牌。工 作站要放置法律援助相关业务资料。 4.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授助值班律 师工作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遵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服从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管理。 (二)工作队伍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授助值班律师 工作站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各级司 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相对固定的社会律师或 者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参与值班工作,建立相应的政治可靠、 业务精通、人员稳定的值班律师团队 2.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确定具体负责人和联络 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联系。人民法院具体负责人为立案 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人为 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公安机关具 体负责人为看守所所长,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人为法律援 助机构负责人。 3.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值班 律师团队随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应 当将值班律师名册和人员信息送交或者告知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定期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受援人对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三)工作职责 1.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工作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 (2)受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负责在押人员法律援 助申请的接收、登记、初审,并转交设立工作站的法律援助 机构审查受理。 (3)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工作,值 班律师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 帮助。 (4)对刑讯通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5)开展法治宣传。 (6)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工作职责 (1)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主要包括权利义 务、诉訟风险告知,法律程序、诉讼材料和诉讼调解建议等,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人民法院 同意,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的工作职责。 (2)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3)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授助制度。 (4)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工作,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5)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工作职责 (1)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主要包括权利义 务、诉讼风险告知,法律程序、诉讼材料和诉讼调解建议等,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人民检察 院同意,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的工作职责。 (2)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3)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援助制度。 (4)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工作,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5)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并建立配 套工作机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引 导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值班律 师提供停车、就餐等工作便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按照承担的职责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 的相关工作,将其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好沟通 协调,定期召开或者参加值班律师工作会议。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值 班律师工作统计表(月)(见附件),指定专人负责,各市 (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总辖区内报表,于每月的 20 日 前上报省司法厅。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获 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 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近 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犯罪嫌 疑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按 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 3 日内,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按规 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 3 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告知可以 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应当制作笔录,被告知人 签字入卷。书面告知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告知人当场表 达申请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转交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机构、电话、 地址等信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 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 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监督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援助相关 工作职责以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对未 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告知、通知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提出纠 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服务保障 1.服务方式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的法律咨询需 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律 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 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直接为接受法律帮助的犯罪 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者通知由法律援 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其他 律师办理看守所值班期间转交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2.规范管理 (1)值班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工 作证,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 解答并提供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文明用语,规范服务。 (2)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 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 范围,对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 助。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制作签到簿,建立咨询台账。律师应当记录值班工作情 况,并在值班咨询台账上签字。 3.强化保障 (1)建立值班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和政府购买值班律师 服务机制,确保值班补贴按时发放。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整合律师资源, 组织开展好值班律师工作。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律师资源和法律援助 需求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 常有序开展。 (3)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将值班律师业务培训纳入年度 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 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值班律师的业务水 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4.纪律要求 (1)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 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政策性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履行工 作职责;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和信访;不得利用值班便利招 揽案源,介绍有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外,不 得泄露工作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 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 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 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对律师参与值班表现突出的,作 为推荐担任社会职务和评先表彩、宣传等重要依据,予以优 先考虑。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 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 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合力加 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建设,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 导具体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法律援助值 班律师工作站建设和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 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方案,建立值班律 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协商机制、突发事件协作机 制、日常工作沟通机制,统一规范本地区公示内容、工作制 度、工作纪律,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检查督导、信息统计等 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大力支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 建设工作,为工作站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司法行政机关要 配齐配强工作站值班律师,做好工作站值班律师业务指导、 技能培训、执业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 序,推进工作站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