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京业〔2023〕4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 年 8 月 修订说明 修订时间 主要修订内容 配合北交所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对资金交收及股份 2023 年 8 月 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修订。 配合全面注册制改革调整指南上位依据;取消发行承销 2023 年 2 月 协议;调整发行中止或失败处理的表述;取消申请材料 中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修改指南名称;调整指南中的“全国股转系统” 、 “全国 股转公司”相关表述,调整指南上位依据;明确公开增 发网下发行方式的股份登记安排及资金结算职责;明确 2021 年 11 月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涉及的主承销商超额配 售选择权专用账户与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的非交易过 户税费问题;调整其他相关表述。 2020 年 3 月 首次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发行人业务办理指南 ...........................................2 2.1 公开发行股份登记 .................................................... 2 2.2 超额配售股份登记 .................................................... 4 第三章 主承销商业务办理指南 .........................................7 3.1 准备工作 ............................................................ 7 3.2 公开发行工作 ........................................................ 7 3.3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开立(如有) .................................. 7 第四章 结算参与人业务办理指南 .......................................9 4.1 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公开发行 .................................... 9 4.2 通过网下方式进行的发行 ............................................. 10 4.3 发送股份登记数据 ................................................... 10 第五章 发行失败或中止的处理 ........................................12 5.1 T 日日终前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 12 5.2 T 日日终至 T+1 日日终前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 12 5.3 T+1 日日终起至完成上市手续前中止发行 ............................... 12 第六章 附则 ....................................................... 14 附件 1:北交所股票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流程表 .......................15 附件 2: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增发) ...............................16 附件 3: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17 附件 4:股票公开发行申购资金不足申报表 .............................18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 定本指南。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上位业务规则发生冲 突,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上位业务规则为准。 1.2 北交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涉及的 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规定的,参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其他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1.3 相关市场参与者应按照本指南及《北交所股票公 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流程表》 (见附件 1)的要求办理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 1 第二章 发行人业务办理指南 2.1 2.1.1 公开发行股份登记 发行前提交登记申请 (一)发行人应在北交所对发行方案无异议并选择发行 代码后,按本指南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应在 T-1 日前(T 日为申购日,下同)通 过本公司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填报北 交所要求限售的股东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发行人关于暂停办理影响股份登记的其他业务的承 诺书; 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 加盖骑缝章。 2.1.2 发行结束股份登记 (一)填报余股登记信息(如有) 采用包销方式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后如有余股,发行 人应在 T+2 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业务平台填报余股登记信息。 (二)填报战略配售股份登记信息(如有)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应在 T+2 日通过本公 司网上业务平台填报战略配售股份登记信息。 (三)填报网下方式发行股份登记信息(如有)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2 若存在通过网下方式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通 过本公司网上业务平台填报网下发行股份登记信息。 (四)确认股份登记数据 1.交易系统发行的股份 对于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根据无效 申购处理后的配售结果进行股份登记。 2.发行人申报限售的股东 对于发行人申报限售的股东,本公司根据发行人填报的 限售股东名单对相应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3.包销的余股、战略配售股份和网下发行股份(如有)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余股、战略配售股份、网下发行 股份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本公司出具余股、战 略配售股份、网下发行股份申报明细清单。发行人对上述清 单中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证件号码、登记股数、 股份性质、托管单元等信息进行确认。发行人确认无误的, 本公司据此进行股份登记。 (五)缴纳股份登记费 1.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无误后,应根据本公司出具的付 款通知缴纳股份登记费。 2.在确认款项到账后,本公司开具发票并邮寄至发行人, 邮寄地址为发行人在中国结算网站“增值税发票信息”中填 报的地址,若发生变更请及时更新。 3 (六)发行人信息披露 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无误并缴纳股份登记费后,根据北 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查看股份登记结果 发行人可于 L 日(L 日为新增股份上市交易日)通过中 国结算网站查看股份登记结果文件。 (八)收费标准 本业务指南所涉业务收费标准,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 的《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 费标准。 2.2 2.2.1 超额配售股份登记 发行人增发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增发股票的,发行人应 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 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增发)(见附件2); (二)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电子数据文件以EXCEL表 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 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股份登记电子数据 接口(适用于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DJxxxxxx; 4 (三)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的延期交付股票协议复印 件; (四)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使 用虚拟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提交本材料);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2.2 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购买股票的情 形 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以竞价 方式购买股票的,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 购买股票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三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本公司审核 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如下: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见附件 3) ; (二)股份过户登记明细数据:电子数据以 EXCEL 表格 形式提交,并提交加盖主承销商公章的纸质打印件。数据文 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 规范—北京市场—证券过户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CSPLW; (三)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的延期交付股票协议复印 件; 5 (四)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 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主承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虚拟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主承销 商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2.3 收费标准 发行人增发股票的,本公司按照证券登记业务收费标准 收取相关费用;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并交付给同 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不收取过户费 及印花税。具体收费标准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北京市 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访问路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6 第三章 主承销商业务办理指南 3.1 准备工作 确认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承销业务前,主承销商 应确认已在本公司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 户,下同)。未开立的,应按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进行 开立,详见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 算与交收—北京市场。 3.2 3.2.1 公开发行工作 T 日前报备账户信息 T 日前,主承销商向北交所提交发行相关申请时,应同 时报备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信息,用于认购资金的划付。 3.2.2 T+2 日划付认购资金 T+2 日,主承销商应通过 CCNET 终端将认购资金款项由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指定收款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完成认购资金款项划转后,本公司根据主承销商申请发 送《关于 XXXX 发行认购资金划款的通知》。 3.3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开立(如有)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 场以竞价方式购买股票的,应当在买入前,向本公司临柜申 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账户,并提交以下材 7 料: (一)《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名称填写“主 承销公司全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一码通 账户号码填写主承销商自营账户的一码通账户号码,需加盖 主承销商公章); (二)主承销商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加载了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 (三)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四)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 第四章 结算参与人业务办理指南 4.1 4.1.1 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公开发行 T 日申购资金清算 T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北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计算各 结算参与人应付申购资金金额。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公司发送 的申购清算数据全额冻结投资者应付申购资金。 4.1.2 T+1 日申购资金冻结 (一)本公司对股票公开发行业务提供非担保交收服务。 股票公开发行业务的申购资金冻结,在完成当日担保业务交 收后、其他非担保业务交收前进行。 (二)T+1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综合结算 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股份申购资金冻结。如资金不足 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付足额申购 资金,汇款应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并及时跟踪款项到账情况。 (三)T+1 日日终,本公司在结算参与人综合结算备付 金账户中记减申购冻结资金金额。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不 足以完成股票申购的资金交收,本公司记减申购资金直至账 户余额为零,资金不足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四)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做前端控制,保 证其在 T+1 日日终有足额资金用于公开发行的股份申购。投 资者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与本公司结算业务部联 系,并于 15:30 前向本公司申报资金不足的投资者相关信息 9 (《股票公开发行申购资金不足申报表》见附件 4)。 (五)本公司依据结算参与人资金缺口、结算参与人申 报的投资者无效申购信息以及北交所发送的配售结果数据, 对投资者的申购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无效处 理。 (六)T+1 日日终,本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数据、无效 申购数据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4.1.3 T+1 日认购资金交收 T+1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无效申购处理后的配售结果数 据扣除配售部分对应认购资金,将剩余资金予以解冻,并将 申购资金解冻数据及无效申购处理后的配售结果数据发送 结算参与人。 4.1.4 T+2 日划回申购余款 T+2 日,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本公司 CCNET 终端划回申购 余款。 4.2 通过网下方式进行的发行 投资者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网下方式参与发行 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行与投资者进行资金结算,本公 司不负责资金结算。 4.3 发送股份登记数据 10 股份登记当日日终,本公司将股份登记数据发送结算参 与人。 11 第五章 发行失败或中止的处理 确认出现股票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以下统称“中 止发行”)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尽快向本公司提交关于 股票中止发行的材料。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后,涉及返还投 资者本金和利息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委托退款授权书和公告等材料;涉及需注销已登记到账股份 的,书面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注销已登记到账股份的内容。 5.1 T 日日终前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T 日日终之前,若北交所确认本次发行失败或中止,本 公司日终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申购清算数据。结算参与人可 于 T 日日终将冻结的客户资金予以解冻。 5.2 T 日日终至 T+1 日日终前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T 日日终至 T+1 日日间,若北交所确认本次发行失败或 中止,本公司于 T+1 日日终解冻冻结的结算参与人资金,并 将资金解冻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T+2 日,结算参与人应向 投资者返还解冻资金。 T+2 日后,主承销商应协助发行人向投资者返还冻结资 金的利息。本公司根据主承销商申请,将冻结资金利息返还 结算参与人,并由结算参与人返还投资者。 5.3 T+1 日日终起至完成上市手续前中止发行 T+1 日日终起至完成上市手续前,发行人因突发事项需 中止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要求, 12 协助发行人向投资者返还冻结资金的利息。本公司根据主承 销商申请,将冻结资金利息返还结算参与人,并由结算参与 人返还投资者。 13 第六章 附则 6.1 解释主体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 及时修订本指南,并在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更新。 6.2 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 时废止。 附件 1:北交所股票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流程表 时间 发行人 主承销商 T-1 日前(T 日为申 购日) 向本公司提交新股发 行登记申请材料。 向北交所报备自营 结算备付金账户信 息。 结算参与人 T日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申 报,足额冻结其申购资 金。 T+1 日 15:30 前,向本公司书 面申报申购资金不足的 客户信息。(如有) 16:00 前,将足额申购 资金存入在本公司开立 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 户。 接收申购资金冻结及解 冻数据,无效申购数据 及无效申购处理后的配 售结果数据。 T+2 日 T+2 至 L-2 日 (L 日为新增股份 上市交易日) L日 将认购资金款项由 填报余股登记信息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 (如有) 、战略配售股 户划至指定收款账 份登记信息(如有)、 户,并按约定划至发 网下发行股份登记信 行人指定的银行账 息(如有)。 户。 1、确认股份登记数据 并缴纳股份登记费; 2、在北交所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新股发行提 示性公告。 查看股份登记结果。 根据认购资金扣划及申 购资金解冻信息,划回 相应资金至指定收款账 户。 附件 2: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增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我公司(证券简称: 发行中授权主承销商 证券代码: )于本次新股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现我公司向贵公司申请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结果登记(以股份增 发方式),我公司承诺申报信息已经由主承销商确认,并保证申报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申请。 发行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 3: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码: ;证券代 )于本次新股发行中授权我公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我公司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购 买了发行人股票,现申请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我 公司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过户的信息以股份过户登记明细数据为准,请贵公司根据明 细数据办理过户。 特此申请。 主承销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 4:股票公开发行申购资金不足申报表 1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发行代码 证券简称 申购日期 备付金账号 结算账号 成交号码 无效股数(股) 2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发行代码 证券简称 申购日期 备付金账号 结算账号 成交号码 无效股数(股) ……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发行代码 证券简称 申购日期 备付金账号 结算账号 成交号码 无效股数(股) 申报的结算参与人(盖章) : 申报日期:…年…月…日 (本次发行的 T+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