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番环罚〔2021〕49 苏英尚(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12xxxxxx).doc
穗番环罚〔2021〕49 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英尚(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12xxxxxx): 2021 年 05 月 27 日、28 日、6 月 1 日环保执法人员调查发 现,你于 2021 年 3 月向二手业主赖新艳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 沙湾镇西村市良路 956 号之 101 的场地(面积约为 400 平方 米) ,建成一个牛仔衣服洗水加工场(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并未办 理工商经营业执照) 。现场检查发现加工场内有以下生产设备:洗 水机 3 台、脱水机 2 台、烘干机 5 台、石油气瓶 15 个等;主要 采用生产工艺流程为:牛仔服装→洗水→脱水→烘干→成品,主 要使用原辅材料为:牛仔服装、清洁剂等;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 机械噪声、粉尘、生产废水等污染物,均没有配套建设环境保护 设施,直接外排污染物。 你经电话及短信通知,均不肯配合到现场做相关笔录,该场 地的业主何其荣及二手业主赖新艳到现场做了相关笔录,确认现 场的相关情况,并提供了《租赁合同》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视频、租赁合同、配合调查通知书及现场送达视频、短信息、 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你没有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直接外排污染物的行为,违 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 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限期 4 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如逾期不缴,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 020-83555988) ,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 西路 213 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建议你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 39 号 — 2 — 联系电话:84620488 邮政编码:51140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7 月 22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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