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公路学院附件3: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自然科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pdf
长 安 大 学 文 件 长大科〔2019〕145 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自然科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自然科学类项 目管理实施细则》经校务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现予印 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9 年 4 月 29 日 - 1 -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资金自然科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实施学校“卓越科研提升计划”,有力支撑 学校“双一流”建设,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能力,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 号)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 助的自然科学类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开展自主选题研究,重点支持 40 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及教辅人员提升基本科研 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 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 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明确 目标,公开公正、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合理安排,目标考核、 严格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自然科学类项目主要 分为基础研究支持计划、高新技术研究支持计划、卓越人才培养 - 2 - 计划、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五大类。 1.基础研究支持计划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培育项目。 基础研究培育项目:支持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 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培育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支持力度 5 万元/项,分 2 年执行。 2.高新技术研究支持计划包括高新技术研究培育项目、高新 技术研究支持项目两类。 高新技术研究培育项目:支持瞄准科技发展前沿、学术思想 新颖、符合国家创新发展目标和行业重大需求、针对国家重大工 程开展的创新性、前瞻性研究,支持力度 15 万元/项,分 1~2 年 执行。 高新技术研究支持项目:支持我校主持完成并获得省部级科 技一等奖的项目开展深化拓展研究并申报国家科技奖励,以及我 校主持完成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水平提升研究并申报省部级 科技一等奖。重大科研成果提升项目分为国家科技奖培育项目和 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培育项目。国家科技奖培育项目支持力度 20 万元/项,分 1-2 年执行;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培育项目支持力度 10 万元/项,分 1-2 年执行。 3.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包括优秀博士毕业生项目、卓越青年培 育项目、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和领军人才项目四类。 优秀博士毕业生项目:支持学校新引进的在编在岗海内外优 秀博士毕业生。支持力度 8 万元/项,分 2 年执行。 卓越青年培育项目:支持我校在编在岗、有较高科研素质和 较强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员,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 - 3 - 础研究的高层次、创新型、精英型青年科技人才,申报各类国家 级人才项目。支持力度 30-60 万元/项,采取滚动资助方式,第一 阶段 30 万元/项,分 2 年执行;阶段考核优秀后进行滚动资助, 第二阶段 30 万元/项,分 2 年执行。 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支持具有国际视野、有发展潜力的青年 拔尖人才。支持力度 20-100 万元/项,分 3-5 年执行。该项目采 取滚动资助方式,每年根据绩效考核决定后续是否资助及资助经 费。 领军人才项目:支持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 支持力度 30-200 万元/项,分 3-5 年执行。该项目采取滚动资助 方式,每年根据绩效考核决定后续是否资助及资助经费。 4.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包括创新团队培育项目和创新团队 支持项目两类。 创新团队培育项目:支持以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 的优秀研究群体开展探索性、前瞻性研究及青年人才培养,推动 科研团队进入国家级和省部级层次的创新团队行列。申请人为研 究团队负责人,支持力度 60-90 万元/项,分 3 年执行。 创新团队支持项目:支持已获批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团队, 以及我校一流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建设,进一步提升创新团队 的能力与水平。申请人为研究团队负责人或团队骨干,支持力度 为 30-50 万元/年,采取滚动资助方式,每年根据绩效考核决定后 续是否资助及资助经费,最多资助 3 年。 5.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和 重点科研平台水平提升项目两类。 - 4 - 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支持重点科研平台开放课题研 究。支持力度 3-5 万元/项,分 2 年执行。 重点科研平台水平提升项目:支持已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 部级重点科研平台进一步提升研究水平,以及一流学科重点研究 平台建设。申请人为科研平台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支持力度 30 万元/项,1 年执行。 第六条 围绕一流学科建设的 5 个重大研究方向、4 个科研水 平发展与促进计划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创新性、前瞻性研究和 重大科技成果深化拓展研究,3 个重点研究平台提升科研创新能 力与水平和培育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2 个协同创新研究团队开 展创新性研究和培育国家级与省部级创新团队,在相应类别项目 中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海内外优秀博士毕业 生开展创新研究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项目、青年拔尖 人才项目和优秀博士毕业生项目中组织实施。校内优秀青年科技 人才的培育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卓越青年培育项目中组织实 施,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 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其 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任务书》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 2.在项目实施中按时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 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 5 - 4.接受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 检查、统计及验收评估,准确并及时提供、填报相关数据和资料; 5.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 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 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 的费用。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主要是研究 所需必要材料,不包括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生产性材料、基建 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等。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 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 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 用。测试实验委托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 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用等。差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 6 -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 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严格 执行《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和《长安大学学术交流活 动及学术团体管理办法》。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参加与 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 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 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长 安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包括一般 办公软件、广告费、移动电话和座机等普通通信费。专用软件购 买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 法》。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 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 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 执行。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不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 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相 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方式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7 - 其它费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 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该严格执行立 项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 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1.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 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2.项目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 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 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 /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 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同一 类预算额度内,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调剂使用。 3.项目负责人调整预算需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 表》,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军工科研项目报 科技处保密办公室审批),审核通过后项目按照调整后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为了简化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流程,规范科研经费使 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审批报销: 1.单笔支出不超过 5 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审 核报销; 2.单笔支出 5 万元(含)~50 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 学院(部)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3.单笔支出 50 万元(含)~100 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 - 8 - 技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4.单笔支出超过 100 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 院(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审核,校务会审批,计划财务处审 核报销。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 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 设备(含与其他项目经费合并购置)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 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电费);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 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 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 号)规定,实行“公务卡” 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单笔超过 10 万元(含)的项目外协外购经费支出、 单价超过 10 万元(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支出等信息,在 学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通知栏公开。 第十五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 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 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 9 - 第四章 项目组织程序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科技处统一 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 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 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未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团 队成员在此后的 3 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 40 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 年教师及教辅人员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基础研究支持计划项目申 请人应为本校具有博士学位的 40 岁以下青年教师及教辅人员,高 新技术培育项目和创新团队培育项目申请人应为本校 45 岁以下 中青年教师及教辅人员。 2.结题验收优秀或近三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基础 研究培育项目负责人,可以再次申请基础研究培育项目;高新技 术研究培育项目申请者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青年科学基金以上(含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高 新技术研究培育重大工程预研项目申请者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应获 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以上(含青年科学基金)等国 家级项目资助或主持(参与)完成过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关键技术 研究工作;创新团队培育项目申请者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应获得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上(含面上项目)等国家级项目资助。 各类项目中资助的学科建设项目申请者也按以上标准执行。 3.除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外的项目申请者,应为长安大学 - 10 - 在岗在编的人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工作。 4.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申请者应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中 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的非本平台固定人员。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 1.申请者根据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 在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编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 2.申请者所在学院(部)负责在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对申报 项目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在线审核,并将审核通过项目 《申报书》纸质版报送科技处。 3.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由各科研平台依据平台建设需 要自行发布申报指南进行征集,所征集的项目经科研平台学术委 员会评审排序,报送至科技处。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 1.科技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 科技处组织专家以系统在线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 2.科技处汇总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学科建设部意见,确 定拟支持项目及资助额度,并报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 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3.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由科技处依据基本科研业务费 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按照科研平台评审排序报长安大学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 1.科技处根据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 - 11 - 组审定意见,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支持计划,在全校范围内 公示支持项目(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对存在质疑的项目,组织专 家进行调查和复议。 2.立项项目负责人填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项目绩效考核 与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立项项目基本信息、经费预算与核拨情况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化 平台系统通知栏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对 在研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必 须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如遇项目预期目 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 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科技处 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处组织专 家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出项目处理意见(包括终止或撤销): 1.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动(如调离等),致使项目无法正 常进行; 2.项目执行期绩效考核不合格; 3.项目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4.项目负责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项目执行中存在其 - 12 - 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项目处理意见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通知栏公开。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完成项目研究内容的基础上, 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之前 2 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 有关验收资料、数据和成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的,由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之前 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通 过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审批。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任务书》规 定执行期终止后 2 个月内完成。 科技处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并提出意见,并 将材料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组审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专家组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 方式。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结题验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础研究支持计划 基础研究培育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中的 A 中任 意一条或 B 中的任意两条: A.资助期科研项目 (1)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 部级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1 项; (2)项目组成员获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子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1 项。 B. 资助期成果与奖励 (1)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 SCI 或 2 篇 EI 论文; - 13 - (2)项目组成员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3)项目组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奖励 1 项; (4)项目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完成被省部级或国家行业协会认 可采纳的成果(行业标准、实验样机等)1 项。 二、高新技术研究支持计划 1.高新技术研究培育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中的 A 中任意一条或 B 中的任意两条: A.资助期科研项目 (1)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1 项; (2)项目组成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批资助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计划项目 1 项。 B.资助期成果与奖励 (1)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 2 篇 SCI 或 4 篇 EI 论文; (2)项目组成员授权发明专利 2 项; (3)项目组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奖励 2 项; (4)项目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完成被省部级或国家行业协会认 可采纳的成果(行业标准、实验样机等)2 项。 2.高新技术研究支持项目结题验收要求: 国家科技奖培育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第一项或 其他任意两项: - 14 - (1)资助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2)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 项或省 部级重大计划项目 2 项; (3)项目组成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批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 2 项; (4)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 3 篇 SCI 或 6 篇 EI 论文; (5)项目组成员授权发明专利 3 项。 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培育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第 一项或其他任意两项: (1)资助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 项或省 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2 项; (3)项目组成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批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 2 项; (4)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 2 篇 SCI 或 4 篇 EI 论文; (5)项目组成员授权发明专利 2 项。 三、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1.优秀博士毕业生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中的 A 中任意一条或 B 中的任意两条: A.资助期科研项目 (1)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 部级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1 项; (2)项目组成员获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子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1 项。 - 15 - B.资助期成果与奖励 (1)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 SCI 或 2 篇 EI 论文; (2)项目组成员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3)项目组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1 项; (4)项目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完成被省部级或国家行业协会认 可采纳的成果(行业标准、实验样机等)1 项。 2.卓越青年培育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第一项或 其他任意两项: (1)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 国家级人才项目资助; (2)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项; (3)项目负责人以核心成员身份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2 项; (4)项目负责人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4 名或获得省部 级科技奖一等奖(主持); (5)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 检索论 文 6 篇且影响因子合计在 12.0 以上; (5)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 《Science》正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3.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任意两 条: (1)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 16 - 项; (2)项目负责人以核心成员身份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2 项; (3)项目负责人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5 名,二等奖前 4 名或获得省部 级科技奖一等奖(主持); (4)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 检索论 文 8 篇且影响因子合计在 15.0 以上; (5)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 《Science》正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4.领军人才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任意两条: (1)项目负责人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 项; (2)项目负责人以核心成员身份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2 项; (3)项目负责人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4 名,二等奖前 3 名或获得省部 级科技奖一等奖(主持); (4)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 检索论 文 10 篇且影响因子合计在 20.0 以上; (5)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 《Science》正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 1.创新团队培育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中的 A 或 - 17 - B: A.创新团队进入国家或省部级创新团队支持序列; B.资助期成果 (1)创新团队形成了合理的人才梯队,资助期内有 2 名以上 中青年学术骨干进入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 (2)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4 项以 上,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6 项以上,创新团队年均研究经费 200 万 元以上; (3)团队成员以长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 科技奖励二等奖 1 项以上(团队成员排名第 1); (4)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 二区以上收录 论文不少于 30 篇,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项; (5)以学校名义组织不少于 1 次国际学术交流会议。 2.创新团队支持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中的 A 中 任意一条或 B 中的任意两条: A.资助期人才计划 (1)团队成员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 1 名; (2)团队成员入选省部级科技人才计划 2 名; (3)团队获批国家级创新团队; B.资助期成果与奖励 (1)团队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1 项; (2)团队成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 3 项; (3)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8 篇 SCI 或 16 篇 EI 论文; - 18 - (4)团队成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8 项。 五、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计划 1.重点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在结题验收时项目科研成果应 满足以下条件: (1)以所在重点科研平台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或通讯作者署 名单位,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 文 3 篇; (2)1 篇 EI 期刊检索的论文视同 1 篇 CSCD 来源期刊发表论 文;1 篇 SCI 论文可计作 3 篇 CSCD 文章;检索必须是研究论文或 综述,简讯类文章不纳入统计; (3)2 篇会议类 EI 检索论文可计作 1 篇 CSCD 文章; (4)对发表在增刊、专刊(副刊)上的文章,不计为相应的 论文成果(SCI 收录专刊不受此限制)。 2.重点科研平台水平提升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应取得以下成果 中的 A 中任意一条并 B 中的任意两条: A.资助期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 (1)获批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 (2)科研平台固定研究人员年均发表科研平台署名的学术论 文 25 篇,其中 SCI 检索 15 篇,或 EI 检索 20 篇,或获得国家授 权发明专利 10 项。 B.资助期科研平台建设成果 (1)科研平台研究人员作为主持人获批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 4 项,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8 项; (2)科研平台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1 项,或省部级 - 19 - 科技奖励 5 项; (3)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 1 人,或省部级 人才计划 3 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任务书》; 3.《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 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 4.《项目成果公开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科 技处发布。验收结果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验收 按《任务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2.未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 85%;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 (4)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 (5)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做延期结题处理,项目延期 结题只能 1 次,最多不超过 1 年。项目应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 - 20 - 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补充,重新准备验收材料,延期期 满后再次进行申请验收。若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将在此 后的 3 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项目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 通知栏公开《项目成果公开报告》 。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论文和专著,以及成果 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CHD”)及项目编号,并署 名相关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 1 个月内进 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未归档的视为未结题,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学校所有。涉及国家秘密 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科技处每年对在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已取得成果、预算执行进度、经费支出 合理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考核依据为不同类别项目的验 收标准。考核流程为:科技处发布在研项目中期检查与绩效评价 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部)提交项目中期 检查与绩效自评报告,学院(部)初评并签署考核意见后汇总上 报科技处,科技处组织进行所有项目中期检查与绩效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及项目负责人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 - 21 -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将进 一步加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与支持力度。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中期检查与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较差或不合 格的项目,科技处发布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 再次考核。如果再次考核结果仍然较差或不合格,将采取调整和 扣减项目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终止项目执行等措施, 同时将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信用重点评价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自然科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长大科〔2018〕10 号)同时废 止。 抄送:校党政领导。 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 22 - 2019 年 4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