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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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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权责事项目录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地 名称 方 (无 权 权力类型 子项 力 时无 编 需填 码 写) 子 承办 项 机构 地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实 方 施主 权 体) 力 编 码 ( 无 子 项 时 无 东港 需 市农 填 业农 写 村局 )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 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 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 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 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 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 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 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蜂、蚕种 生产、经 营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 2 果树种苗 生产、经 营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 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 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辽宁省果树 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6号文件发布,2014年 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十条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 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 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 事果树种苗的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农药广告 审查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 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 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 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 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农药经营 许可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 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 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 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 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 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 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 ,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 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 等制度。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 ,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限 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 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农业植物 及其产品 调运检疫 及植物检 疫证书签 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 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 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 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 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 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 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 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 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 调运。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 核发 1.主 要农 作物 常规 种子 生产 经营 及非 主要 农作 物种 子经 营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 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 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 核发 2.实 行选 育生 产经 营相 结合 、有 效区 域为 全国 的种 子生 产经 营许 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 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 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 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 适用本办法。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 核发 3.从 事主 要农 作物 杂交 种子 及其 亲本 种子 的生 产经 营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 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 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 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 适用本办法。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使用低于 国家或地 方规定标 准的农作 物种子审 批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 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食用菌菌 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 核发(栽 培种)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 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 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 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 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 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 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食用菌菌 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 核发(母 种、原种 )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 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 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 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 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 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 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拖拉机、 联合收割 机登记、 证书和牌 照核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 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 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 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 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 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 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 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 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先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1 拖拉机、 联合收割 机操作人 员操作证 件核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 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 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 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 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 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 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 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 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 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 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 二十四号)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 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动物诊疗 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 二十四号)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 可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 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 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 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 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 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蚕种管理 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 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 公告第1692号)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 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兽药经营 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 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 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 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生鲜乳收 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 令第536号)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 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生鲜乳准 运证明核 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 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 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乡村兽医 登记备案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 二十四号)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乡村兽医 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 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9 动物及动 物产品检 疫合格证 核发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 二十四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 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 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0 执业兽医 注册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 二十四号)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 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 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 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 注册。 21 拖拉机驾 驶培训学 校、驾驶 培训班资 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 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 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 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 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 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 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 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2 采集、出 售、收购 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 植物(农 业类)审 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 批准广告发布。不予批准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农村村民 宅基地审 批 行政许可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日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报批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发核 发用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报批条件,或者补正不及时的,不予批准,予 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将用地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日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不符合 条件,备案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将用地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动物疫情 (不包括 重大动物 疫情)的 认定 行政确认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 证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疫情确认:(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 、死亡数量 、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 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 式。 25 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26 农机事故 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 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 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 具体工作。 27 农作物种 子质量纠 纷田间现 场鉴定 行政确认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 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 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 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 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 活动。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 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 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 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1995年2月25日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 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 疫。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2002年7月17日发布) 第十条 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001年5月23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 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 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 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 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 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 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 查笔录中对才去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 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 、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设施 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 杂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依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29 农药经营 者设立分 支机构备 案 种子种苗 产地检疫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日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对非法研 究、试验 、生产、 加工、经 营或者进 口、出口 的农业转 基因生物 封存或者 扣押 行政强制 31 对违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行为的 强制 1.对 违法 农业 机械 及其 证书 行政强制 、牌 照、 操作 证件 的扣 押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 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 续使用。 31 对违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行为的 强制 2.对 存在 事故 隐患 行政强制 农业 机械 的扣 押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向当事人出具法 32 对违法调 运植物和 植物产品 的封存、 没收、销 毁 行政强制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 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向当事人出具法 33 对经检测 不符合畜 产品质量 标准的畜 产品采取 的查封、 扣押强制 措施 行政强制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49号,2006年4月29日颁布)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 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 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9.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向当事人出具法 行政强制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 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0.告知责任: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 行政强制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 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 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1.告知责任:实 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 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 30 34 35 对有证据 证明用于 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 料原料、 单一饲料 、饲料添 加剂、药 物饲料添 加剂、添 加剂预混 合饲料, 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 添加剂的 原料,用 于违法生 产饲料、 饲料添加 剂的工具 、设施, 违法生产 、经营、 使用的饲 对不符合 料、饲料 乳品质量 添加剂等 安全国家 的查封、 标准的生 扣押 鲜乳采取 销毁或者 其他无害 化处理强 制措施 36 对有证据 证明可能 是假、劣 兽药采取 查封、扣 押的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 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 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 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 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 关材料。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2.告知责任: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 37 对染疫或 者疑似染 疫动物、 动物产品 及相关物 品进行隔 离、查封 、扣押 行政强制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3.告知责任: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 责任 事项 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 责 情 形 备注 主要 负责 宅基 地的 管理 。包 括建 立健 全宅 基地 分配 、使 用、 流转 、违 法用 地查 处等 管理 制度 ;完 善宅 基地 用地 标准 ,指 导宅 基地 合理 布局 、闲 置宅 基地 和闲 置农 房利 用; 组织 开展 农村 宅基 地现 状和 需求 情况 统计 调查 ,及 时将 农民 建房 新增 建设 用地 需求 通报 同级 自然 资源 部门 ;参 与编 制国 土空 间规 划和 村庄 规划 等工 作。 (宅 基地 审批 主体 在乡 镇, 农业 农村 局只 负责 审查 申请 人是 否符 合条 件, 用地 是否 符合 宅基 地合 理布 局) 38 对违法生 猪屠宰活 动有关的 场所、设 施的查封 和对违法 生猪屠宰 活动有关 的生猪、 生猪产品 以及屠宰 工具和设 备的扣押 行政强制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 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39 种子生产 、经营、 销售行为 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2004年8月 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 场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 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 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 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40 农作物种 子质量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2004年8月 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005年3月10日公布)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肥料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 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 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 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 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 予续展。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土地承包 和承包合 同管理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 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 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 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 43 对农产品 的监督抽 查和现场 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 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44 农产品地 理标志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 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 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 、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45 现场检查 农产品生 产、收购 、贮存、 运输以及 农业投入 品经营、 使用等活 动,抽样 检验农产 品和农业 投入品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 条例自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可以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 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46 对运输中 的农产品 进行质量 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 条例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 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 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7 绿色食品 及绿色食 品标志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第6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 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 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8 兽药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49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 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 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50 畜禽屠宰 活动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 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 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 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51 种畜禽质 量安全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法定 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 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52 对农药的 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 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53 对植物和 植物产品 的检疫检 查 行政检查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 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 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 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发 布)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地(市)、县级植物检 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 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 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 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 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 定予以处理。 54 对举报违 反《辽宁 省畜禽屠 宰管理条 例》行为 的人员的 奖励 行政奖励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 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 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 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 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 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 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 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 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 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 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 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 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 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 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规定时 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 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 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 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 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 用的农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 未取 得农 药生 产许 可证 生产 农药 行政处罚 或者 生产 假农 药等 行为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 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 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 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 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4.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䚘㌀䚘㌀䚘㌀㌀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 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1]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5.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6.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 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 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 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 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 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对 不按 照农 药的 标签 标注 的使 用范 围、 使用 方法 和剂 量、 使用 技术 要求 和注 意事 项、 安全 间隔 期使 用农 药等 行为 的处 罚 3.对 采购 、使 用未 依法 附具 产品 行政处罚 质量 检验 合格 证、 未依 法取 得有 4.对 关许 农药 可证 生产 明文 企业 件的 不执 原材 行原 料等 材料 行为 行政处罚 进货 的处 、农 罚 药出 厂销 售记 录制 度或 者不 履行 农药 废弃 物回 收义 务行 为的 处罚 5.对 未取 得农 药经 营许 可证 经营 农药 等行 为的 处罚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 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填写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4.告知责任: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 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 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监督整改责任:发现有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6.对 农药 经营 者经 营劣 质农 药行 为的 处罚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7.对 设立 分支 机构 未依 法变 更农 药经 营许 可证 或者 未向 分支 机构 所在 地县 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 府农 业主 管部 门备 案等 行为 的处 罚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8.对 不执 行农 药采 购台 账、 销售 台账 制度 等行 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 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9.对 境外 企业 直接 在中 国销 售农 药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 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0.对 伪造 、变 造、 转让 、出 租、 出借 农药 登记 证、 农药 生产 行政处罚 许可 证、 农药 经营 许可 证等 许可 证明 文件 行为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 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 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7.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 55 对违反《 农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 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 申请。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7.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 56 对违反《 肥料登记 管理办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017年12月1日根据农业部8号令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农 产品 生产 企业 、食 品和 食用 农产 品仓 行政处罚 储企 业、 专业 化病 虫害 防治 服务 组织 和从 事农 12.对 产品 未取 生产 得农 的农 药生 民专 产许 业合 可证 作社 生产 行政处罚 等不 农药 执行 等行 农药 为直 使用 接负 记录 责的 制度 主管 的处 人员 罚 及招 用其 从事 农药 生产 、经 营活 动行 为的 1.对 处罚 违法 转让 肥料 登记 证或 登记 证号 等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违反《 肥料登记 管理办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对 生产 、销 售未 取得 登记 证肥 料产 品等 行为 的处 罚 57 对违反《 蚕种管理 办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对 销售 、推 广未 经审 定蚕 种行 为的 处罚 57 对违反《 蚕种管理 办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2.对 无蚕 种生 产、 经营 许可 证生 产、 经营 蚕种 等行 为的 处罚 57 对违反《 蚕种管理 办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3.对 未附 蚕种 检疫 证明 、质 量合 格证 销售 蚕种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 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对违反《 蚕种管理 办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4.对 以不 合格 蚕种 冒充 合格 蚕种 等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 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 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017年12月1日根据农业部8号令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 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 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 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 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 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 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 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二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生产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 销毁,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二万元罚款:(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二)超范围、 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 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的;(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 产的农产品的。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 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 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 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一)未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 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 凭证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 录的。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 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 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 贮存、运输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 运输农产品的;(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 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 监督抽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进 行资格审核,或者未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档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发现入场经营者销售国 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8.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 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 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 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 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 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 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 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七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 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八条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6.对 抽查 检验 连续2 次不 行政处罚 合格 等行 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 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 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7.对 擅自 转移 、使 用、 销毁 、销 售被 查封 或者 扣押 的兽 药及 有关 材料 行为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 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8.对 提供 虚假 的资 料、 样品 或者 采取 其他 欺骗 手段 取得 兽药 生产 许可 证、 兽药 经营 许可 证或 者兽 药批 准证 明文 件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 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9.对 买卖 、出 租、 出借 兽药 生产 许可 证、 兽药 经营 许可 证和 兽药 批准 证明 文件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 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 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0.对 未按 照规 定实 施兽 药研 究试 验、 行政处罚 生产 、经 营质 量管 理规 范行 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 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 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 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1. 对兽 药的 标签 和说 明书 未经 批准 或者 兽药 包装 上未 附有 标签 和说 明书 或者 标签 和说 明书 与批 准内 容不 一致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 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 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2.对 境外 企业 在中 国直 行政处罚 接销 售兽 药行 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 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3.对 未按 照国 家有 关兽 药安 全使 用规 定使 用兽 药或 者未 行政处罚 建立 用药 记录 或者 记录 不完 整真 实等 行为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 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 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 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 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 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 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 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 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 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 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 布)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 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 60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产品质 量安全管 理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 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禽产品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 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仍然收购、屠宰、贮藏、运 输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对 规模 农产 品生 产者 未建 立或 者未 按照 规定 保存 生产 记录 的处 罚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对 农产 品生 产者 使用 国家 和本 行政 区域 禁止 使用 的农 业投 入品 等行 为的 处罚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3.对 未按 照规 定对 农产 品包 装等 行为 的处 罚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4.对 违法 使用 农产 品质 量标 志行 为的 处罚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5.对 收贮 运主 体违 反查 验制 度、 记录 制度 等行 为的 处罚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对 收贮 运不 符合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标 准的 农产 品等 行为 的处 罚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7.对 拒绝 、妨 碍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监测 和监 督抽 查行 为的 处罚 58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2.对 兽药 生产 企业 在新 兽药 监测 期内 不收 集或 者不 及时 报送 该新 兽药 的疗 效、 不良 反应 等资 料行 为的 处罚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3.对 未经 兽医 开具 处方 销售 、购 买、 使用 兽用 处方 药行 为的 处罚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4.对 兽药 生产 、经 营企 业把 原料 药销 售给 兽药 生产 企业 以外 的单 位和 个人 或者 兽药 经营 企业 拆零 销售 原料 药行 为的 处罚 59 对违反《 兽药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5.对 直接 将原 料药 添加 到饲 料及 动物 饮用 水中 或者 饲喂 动物 行为 的处 罚 59 行政处罚 8.对 农业 投入 品市 场开 办者 未对 行政处罚 入场 经营 者进 行资 格审 核等 行为 1.对 的处 无兽 罚 药生 产、 经营 许可 证生 产、 经营 兽药 或者 虽有 兽药 行政处罚 生产 、经 营许 可证 而生 产、 经营 假、 劣兽 药等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4.对 销售 尚在 用药 期、 休药 期内 的动 物及 其产 品用 于食 品消 费或 者销 行政处罚 售含 有违 禁药 物和 兽药 残留 超标 的动 物产 品用 于食 品消 费行 为的 15.对 处罚 兽药 生产 企业 、经 营企 业、 兽药 使用 单位 和开 具处 方的 兽医 人员 行政处罚 发现 可能 与兽 药使 用有 关的 严重 不良 反应 不向 所在 地人 民政 府兽 16.对 医行 研制 政管 新兽 理部 药不 门报 具备 告等 规定 行为 行政处罚 的条 的处 件擅 罚 自使 用一 类病 原微 生物 或者 17.对 在实 在水 验室 产养 阶段 殖中 前未 违法 经批 行政处罚 用药 准的 等行 行政 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1.对 收购 、屠 宰、 贮藏 、运 输知 道或 者应 当知 道含 有瘦 肉精 、三 聚氰 胺等 国家 规定 禁止 使用 的药 品和 其他 化合 物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产品质 量安全管 理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2.对 使用 未经 高温 处理 的餐 馆、 食堂 的泔 水饲 养畜 禽的 ,在 垃圾 场或 者使 用垃 圾场 中的 物质 饲养 畜禽 行为 的处 罚 60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产品质 量安全管 理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3.对 畜禽 产品 贮藏 经营 者未 按规 定建 立或 者保 存贮 藏记 录等 行为 的处 罚 60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产品质 量安全管 理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4.对 未按 规定 查验 畜禽 产品 检疫 合格 证明 、质 量安 全检 验合 格证 明行 为的 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对 提供 虚假 的资 料、 样品 或者 采取 其他 欺骗 方式 取得 许可 证明 文件 行为 的处 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对 假冒 、伪 造或 者买 卖许 可证 明文 件行 为的 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3.对 未取 得生 产许 可证 生产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等行 为的 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4.对 已经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但不 再具 备《 饲料 和饲 料添 加剂 管理 条例 》第 十四 条规 定的 条件 而继 续生 产饲 料、 饲料 添加 剂行 为的 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5.对 已经 取得 生产 许可 证, 但未 取得 产品 批准 文号 而生 产饲 料添 加剂 、添 加剂 预混 合饲 料行 为的 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对 使用 限制 使用 的饲 料原 料、 单一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药 物饲 料添 加剂 、添 加剂 预混 合饲 料生 产饲 料, 不遵 守国 务院 农业 行政 主管 7.对 部门 使用 的限 国务 制性 院农 规定 业行 的处 政主 罚 管部 门公 布的 饲料 原料 目录 、饲 料添 加剂 品种 目录 和药 物饲 料添 加剂 品种 目录 以外 的物 质生 产饲 料的 处罚 8.对 生产 未取 得新 饲料 、新 饲料 添加 剂证 书的 新饲 料、 新饲 料添 加剂 或者 禁用 的饲 料、 饲料 添加 剂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 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 饲养畜禽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由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对饲养的畜禽按照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 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照规定 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 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 ,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 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按照规定 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 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 ,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 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 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 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 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 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 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 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 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 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 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 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国务院令第645号 发布)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 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 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 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 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 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 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 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 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对 不按 照规 定和 有关 标准 对采 购的 饲料 原料 、单 一饲 料、 饲料 添加 行政处罚 剂、 药物 饲料 添加 剂、 添加 剂预 混合 饲料 和用 于饲 料添 加剂 生产 10.对 的原 饲料 料进 、饲 行查 料添 验或 加剂 者检 生产 验的 过程 处罚 中不 遵守 国务 院农 业行 政主 管部 门制 行政处罚 定的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质量 安全 管理 规范 和饲 料添 加剂 安全 使用 规范 的处 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1. 对生 产的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未经 产品 质量 检验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 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 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2.对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生产 企业 不依 照本 条例 规定 实行 采购 行政处罚 、生 产、 销售 记录 制度 或者 产品 留样 观察 制度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 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 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 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3.对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生产 企业 销售 的饲 料、 饲料 添加 剂未 行政处罚 附具 产品 质量 检验 合格 证或 者包 装、 标签 不符 合规 定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 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 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 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4.对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八 条规 定的 行政处罚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生 产企 业不 主动 召回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 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 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 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 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 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 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 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 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5.对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管 理条 例》 第二 十八 条规 行政处罚 定的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经 营者 不停 止销 售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 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 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 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 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 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 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 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 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 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7.对 生产 、经 营无 产品 质量 标准 或者 不符 合产 行政处罚 品质 量标 准的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 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8.对 生产 、经 营的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行政处罚 与标 签标 示的 内容 不一 致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 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9.对 不符 合规 定条 件经 营饲 行政处罚 料、 饲料 添加 剂的 行政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 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 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0.经 营者 对饲 料、 饲料 添加 剂进 行再 行政处罚 加工 或者 添加 物质 等行 为的 行政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 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 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 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 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 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 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违反《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1.经 营者 对饲 料、 饲料 添加 剂进 行政处罚 行拆 包、 分装 等行 为的 行政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 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 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对 在生 产、 经营 过程 中, 以非 饲料 、非 饲料 添加 剂冒 充饲 料、 饲料 行政处罚 添加 剂或 者以 此种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冒充 他种 饲料 、饲 料添 加剂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 年10月9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 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 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 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 年10月9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 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 年10月9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 年10月9日颁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 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 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 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 毒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 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 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 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 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 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 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 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 、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 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 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 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 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 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 销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 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 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对 动物 诊疗 机构 造成 动物 行政处罚 疫病 扩散 的行 政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 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 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动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4.对 执业 兽医 违反 有关 动物 诊疗 的操 作技 术规 范, 造成 行政处罚 或者 可能 造成 动物 疫病 传播 、流 行等 行为 的行 政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 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 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 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 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违反《动 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 法》行为 的处罚 1.对 变更 场所 地址 或者 经营 范围 ,未 按规 定重 新申 请《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 行为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1月21 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 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违反《动 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 法》行为 的处罚 2.对 经营 动物 和动 物产 品的 集贸 市场 不符 合动 物防 疫条 件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1月21 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违反《动 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 法》行为 的处罚 3.对 转让 、伪 造或 者变 造《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 或者 使用 转让 、伪 造、 变造 《动 物防 疫条 件合 格证 》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1月21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违反《动 物检疫管 理办法》 行为的处 罚 1.对 跨省 、自 治区 、直 辖市 引进 有关 动物 未报 告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月21日颁 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 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违反《动 物检疫管 理办法》 行为的处 罚 2.对 跨省 、自 治区 、直 辖市 引进 有关 动物 未按 规定 进行 隔离 观察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月21日颁 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 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违反《动 物诊疗机 构管理办 法》行为 的处罚 1.对 超出 动物 诊疗 许可 证核 定的 诊疗 活动 范围 从事 动物 诊疗 活动 等行 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 26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 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对违反《 乳品质量 安全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对 生鲜 乳收 购者 在生 鲜乳 收购 过程 中加 入非 食品 用化 学物 质或 者其 他可 能危 害人 体健 康的 物质 行为 的处 罚 62 对违反《 乳品质量 安全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2.对 生产 、销 售不 符合 乳品 质量 安全 国家 标准 乳品 行为 的处 罚 62 对违反《 乳品质量 安全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3.对 奶畜 养殖 者、 生鲜 乳收 购者 在发 生乳 品质 量安 全事 故后 未报 告、 处置 行为 的处 罚 62 对违反《 乳品质量 安全管理 条例》有 关行为的 处罚 4.对 未取 得生 鲜乳 收购 许可 证收 购生 鲜乳 等行 为的 处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对 饲养 的动 物不 按照 动物 疫病 强制 免疫 计划 进行 免疫 接种 等行 为的 处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对 不按 照国 务院 兽医 主管 部门 规定 处置 有关 经检 疫不 合格 的动 物、 动物 产品 和物 品等 行为 的处 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3.对 违法 屠宰 、经 营、 运输 动物 或者 生产 、经 营、 加工 、贮 藏、 运输 动物 产品 行为 的处 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7.对 不遵 守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及 其兽 医主 管部 门依 法作 出的 有关 控制 、扑 灭动 物疫 病规 定等 行为 的处 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8.对 未取 得动 物诊 疗许 可证 从事 动物 诊疗 活动 或者 动物 诊疗 机构 造成 动物 疫病 扩散 行为 的处 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9.对 未经 兽医 执业 注册 从事 动物 诊疗 活动 行为 的处 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2.对 参加 展览 、演 出和 比赛 的动 行政处罚 物未 附有 检疫 证明 的行 政处 罚 63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 》有关行 为的处罚 63 4.对 兴办 动物 饲养 场( 养殖 小区 )和 隔离 场所 ,动 物屠 宰加 工场 所, 以及 动物 和动 物产 品无 害化 处理 场所 ,未 取得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5.对 证等 屠宰 行为 、经 的处 营、 罚 运输 的动 物未 附有 检疫 证明 ,经 营和 运输 的动 物产 品未 附有 检疫 证明 、检 疫标 志或 者参 加展 览、 演出 和比 赛的 动物 未附 有检 疫证 明行 为的 处罚 6.对 转让 、伪 造或 者变 造检 疫证 明、 检疫 标志 或者 畜禽 标识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0.对 从事 动物 疫病 研究 与诊 疗和 动物 饲养 、屠 宰、 经营 、隔 离、 运输 行政处罚 ,以 及动 物产 品生 产、 经营 、加 工、 贮藏 等活 动的 单位 和个 人不 履行 动物 疫情 报告 义务 等行 11. 为的 对依 行政 法应 处罚 当检 疫而 未经 检疫 动物 行政处罚 产品 ,不 具备 补检 条件 的行 政处 罚 行政处罚 66 违反《动 物诊疗机 构管理办 法》行为 的处罚 2.对 使用 伪造 、变 造、 受让 、租 用、 借用 的动 物诊 疗许 可证 行为 的处 罚 66 违反《动 物诊疗机 构管理办 法》行为 的处罚 3.对 动物 诊疗 场所 不再 具备 《动 物诊 疗管 理办 法》 第五 条、 第六 条规 定条 件行 为的 处罚 66 违反《动 物诊疗机 构管理办 法》行为 的处罚 4.对 动物 诊疗 机构 变更 机构 名称 或者 法定 代表 人未 办理 手续 等行 为的 处罚 66 违反《动 物诊疗机 构管理办 法》行为 的处罚 5.对 动物 诊疗 机构 随意 处置 有关 物品 行为 的处 罚 67 违反《执 业兽医管 理办法》 行为的处 罚 1.对 超出 注册 机关 核定 的执 业范 围从 事动 物诊 疗活 动等 行为 的处 罚 67 违反《执 业兽医管 理办法》 行为的处 罚 2.对 使用 伪造 、变 造、 受让 、租 用、 借用 的兽 医师 执业 证书 或者 助理 兽医 师执 业证 书行 为的 处罚 67 违反《执 业兽医管 理办法》 行为的处 罚 3.对 不使 用病 历, 或者 应当 开具 处方 未开 具处 方等 行为 的处 罚 68 对不按照 规定区域 从业或者 不按要求 参加动物 疫病预防 、控制和 扑灭活动 行为的处 罚 69 违反《辽 宁省无规 定动物疫 病区管理 办法》行 为的处罚 1.对 家畜 家禽 未实 行舍 饲圈 养或 者定 点放 养行 为的 处罚 69 违反《辽 宁省无规 定动物疫 病区管理 办法》行 为的处罚 2.对 输入 我省 无疫 区、 缓冲 区的 相关 易感 动物 、动 物产 品, 未经 指定 通道 进入 等行 为的 处罚 70 违反《重 大动物疫 情应急条 例》行为 的处罚 1.对 拒绝 、阻 碍重 大动 物疫 情监 测或 者不 及时 报告 重大 动物 疫情 行为 的处 罚 70 违反《重 大动物疫 情应急条 例》行为 的处罚 2.对 擅自 采取 重大 动物 疫病 病料 或者 在重 大动 物疫 病病 原分 离时 不遵 守国 家有 关生 物安 全管 理规 定行 为的 处罚 71 对国内重 大动物疫 情发生期 间未经动 物防疫监 督检查站 输入输出 动物及动 物产品行 为的处罚 72 对未按照 规定对染 疫畜禽和 病害畜禽 养殖废弃 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 的行为的 处罚 73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1.对 未经 定点 非法 从事 畜禽 屠宰 活动 的处 罚 73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2.对 畜禽 定点 屠宰 厂、 点未 按规 定进 行畜 禽屠 宰和 肉品 品质 检验 的, 未如 实记 录、 保存 畜禽 来源 和畜 禽产 品流 向的 处罚 73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3.对 畜禽 定点 屠宰 厂、 点出 厂未 经肉 品品 质检 验或 者经 肉品 品质 检验 不合 格的 畜禽 产品 的处 罚 73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4.对 畜禽 定点 屠宰 厂、 点以 及其 他单 位和 个人 对畜 禽、 畜禽 产品 注水 或者 注入 其他 物质 的处 罚 73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5.对 畜禽 定点 屠宰 厂、 点屠 宰注 水或 者注 入其 他物 质的 畜禽 的处 罚 73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6.对 运输 畜禽 产品 不符 合规 定条 件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 26日颁布)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 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 26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 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 26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 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 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 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 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 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 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 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 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 26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26日 颁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26日 颁布)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 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26日 颁布)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 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 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 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2008年11月26日 颁布)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 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和扑灭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50号,2011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50号,2011年1月17日颁布)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一)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 通道进入的; (二)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 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无正当理由,未按 规定时限或者未按指定路线出境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 11月18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 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 11月18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 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192号,2005年12月30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输 入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73 对违反《 辽宁省畜 禽屠宰管 理条例》 行为的处 罚 74 对违反《 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 全管理条 例》有关 行为的处 罚 1.对 未按 照规 定制 作、 保存 生产 、经 营档 案行 为的 处罚 74 对违反《 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 全管理条 例》有关 行为的处 罚 2.对 违反 农业 转基 因生 物标 识管 理规 定行 为的 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 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 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 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 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 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 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 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 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畜类 、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 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 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 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 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 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7.对 为未 经定 点违 法从 事畜 禽屠 宰活 动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畜禽 屠宰 行政处罚 场所 或者 畜禽 产品 储存 设施 ,或 者为 对畜 禽、 畜禽 产品 注水 或者 注入 其他 物质 的单 位或 者个 人提 供场 所的 8.对 处罚 违反 规定 加工 、销 售种 行政处罚 猪和 晚阉 猪肉 品的 处罚 73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国务院于2013年11月 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 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 、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 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 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由畜禽屠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 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销售、使用 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 以罚款: (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销售、使用禽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肉品的,由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月9日国务 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月9日国务 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 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月9日国务 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 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 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 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 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 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 ,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 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 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 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 技术规范的;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 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 ,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 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 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 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 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 7月4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 部令第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 ,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 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 7月4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 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2004年8月15 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 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 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 表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 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 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 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 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 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 书、牌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 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 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对违反《 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 全管理条 例》有关 行为的处 罚 3.对 假冒 、伪 造农 业转 基因 生物 证明 文书 等行 为的 处罚 75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法》 有关行为 的处罚 1.对 伪造 检测 结果 或检 测结 果不 实行 为的 处罚 75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法》 有关行为 的处罚 2.对 未建 立或 未按 照规 定保 存农 产品 生产 记录 或者 伪造 农产 品生 产记 录行 为的 处罚 75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法》 有关行为 的处罚 3.对 销售 的农 产品 未按 照规 定进 行包 装、 标识 行为 的处 罚 75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法》 有关行为 的处罚 4.对 违规 使用 保鲜 剂、 防腐 剂、 添加 剂等 行为 的处 罚 75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法》 有关行为 的处罚 5.对 违法 销售 农产 品行 为的 处罚 75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法》 有关行为 的处罚 6.对 未依 法抽 查检 测农 产品 行为 的处 罚 75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法》 有关行为 的处罚 7.对 冒用 农产 品质 量标 志行 为的 处罚 76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对 假冒 授权 品种 行为 的处 罚 76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对 未使 用注 册登 记名 称销 售授 权品 种行 为的 处罚 77 对违反《 联合收割 机跨区作 业管理办 法》有关 行为的处 罚 1.对 跨区 作业 中介 服务 组织 违法 行为 的处 罚 77 对违反《 联合收割 机跨区作 业管理办 法》有关 行为的处 罚 2.对 持假 冒《 作业 证》 或扰 乱跨 区作 业秩 序行 为的 处罚 78 对未取得 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 拖拉机驾 驶培训业 务等行为 的处罚 79 对违反《 农业机械 维修管理 规定》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对 超越 范围 承揽 维修 项目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79 对违反《 农业机械 维修管理 规定》有 关行为的 处罚 2.对 农业 机械 维修 违法 行为 的处 罚 79 对违反《 农业机械 维修管理 规定》有 关行为的 处罚 3.对 农业 机械 维修 者未 按规 定填 写维 修记 录和 报送 年度 维修 情况 统计 表的 行政 处罚 80 对违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对 未按 照规 定办 理农 机登 记手 续等 行为 的处 罚 80 对违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对 伪造 、变 造农 机证 书和 牌照 等行 为的 处罚 80 对违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3.对 无证 操作 拖拉 机、 联合 收割 机行 为的 处罚 80 对违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4.对 违规 操作 拖拉 机、 联合 收割 机行 为的 处罚 80 对违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5.对 使用 拖拉 机、 联合 收割 机违 反规 定载 人行 为的 处罚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1.对 生产 经营 假、 劣种 子行 为的 处罚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2.对 未取 得种 子生 产经 营许 可证 生产 经营 种子 等行 为的 处罚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3.对 未经 许可 进出 口种 子等 行为 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 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 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 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 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 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 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 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 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 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 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月 11 月29日颁 布,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 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 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月 11 月29日颁 布,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 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种子经营许可 证收购、销售种子的;(二)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 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的;(三)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 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 ,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1995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 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 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 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 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 、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 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 、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 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 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 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 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 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 对擅自移 动、损毁 禁止生产 区标牌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2006年10 月17日发布)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 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标志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 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 对擅自砍 伐果树等 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87号修订,2011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2014年8月6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 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 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至十年经济效益的罚款。 87 对伪造、 冒用或使 用过期的 农业机械 推广鉴定 证书和标 志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规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年第3号)第三十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 的,由农机鉴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请 。 88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 生植物保 护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1.对 未取 得采 集证 或者 未按 照采 集证 规定 行政处罚 采集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植物 行为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 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 生植物保 护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2.对 违法 出售 、收 购国 家重 行政处罚 点保 护野 生植 物行 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 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 生植物保 护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3.对 伪造 、倒 卖、 转让 行政处罚 采集 证等 行为 的处 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 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 生植物保 护条例》 有关行为 的处罚 4.对 外国 人违 法采 集、 收购 国家 行政处罚 重点 保护 野生 植物 等行 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 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 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 违反《病 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 理条例》 的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 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 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 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 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 违反《病 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 理条例》 的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 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 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行为的 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 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 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 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 其他行政权力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 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 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 包管理部门承担。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4.对 销售 的种 子应 当包 装而 没有 包装 等行 为的 处罚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5.对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的农 作物 品种 进行 推广 、销 售等 行为 的处 罚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6.在 种子 生产 基地 进行 检疫 性有 害生 物接 种试 验行 为的 处罚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7.对 侵占 、破 坏种 质资 源等 行为 的处 罚 81 对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 子法》有 关行为的 处罚 8.对 拒绝 、阻 挠农 业主 管部 门依 法实 施监 督检 查行 为的 处罚 82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作物种子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1.对 擅自 引种 、推 广主 要农 作物 品种 行为 的处 罚 82 对违反《 辽宁省农 作物种子 管理条例 》有关行 为的处罚 2.对 无种 子经 营许 可证 收购 、销 售种 子等 行为 的处 罚 83 对未按规 定办理植 物检疫证 书等行为 的处罚 84 对在植物 检疫中谎 报受检物 品种类等 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对 未依 照实 验室 规定 在明 显位 置标 示国 务院 卫生 主管 部门 和兽 医主 行政处罚 管部 门规 定的 生物 危险 标识 和生 物安 全实 验室 级别 标志 等行 为的 2.对 处罚 实验 室工 作人 员出 现该 实验 室从 事的 病原 微生 物相 关实 验活 动有 行政处罚 关的 感染 临床 症状 或者 体征 ,以 及实 验室 发生 高致 病性 病原 微生 物泄 1.对 漏未 非法 依照 占用 规定 耕地 报告 等破 或者 坏种 未采 植条 取控 件, 制措 或者 施行 因开 为的 发土 处罚 地造 成土 行政处罚 地荒 漠化 、盐 渍化 行为 涉及 农业 农村 部门 职责 的行 政处 罚 2.对 农村 村民 未经 批准 或者 采取 欺骗 手段 骗取 批准 ,非 法占 用土 地建 住宅 行为 的处 罚 92 种子生产 经营者在 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 证载明的 有效区域 设立分支 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 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 、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 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 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 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禁限用农 业投入品 目录的确 认与公布 其他行政权力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 。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 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 94 专门经营 不再分装 的包装种 子或者受 具有种子 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 企业书面 委托代销 其种子备 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95 受具有种 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 的企业书 面委托生 产其种子 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东港 市农 业农 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 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 、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 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 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 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 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 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 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 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 、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 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 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 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 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 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 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内容。 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事人。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强制执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缴纳数额确 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拟拆除人防工程的类型、等级和面积 ,核定补建费数额。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拆除、拆迁的人防工程开展检查, 加强对拆除、拆迁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监督拆迁单 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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