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

零。1度空气7 页 33 KB下载文档
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
当前文档共7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件1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

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 政策措施,进一步满足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 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 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 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贷款 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 (以下简称“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 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 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成立的满洲里市 助保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 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良小微企 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 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 3%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 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市小微企业 生产经营周转,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 发项目。 第三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 原则组建,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是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 底资金组成。政府财政部门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助保金池” 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 金额度不低于 500 万元。 第五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市助保金管理机构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 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 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 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 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 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六条 “企业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合作银行 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后, 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七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 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 “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 50%比例分担。 第八条 市助保金管理机构 市政府将助保金管理机构设在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 (以下简称“工科局”),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 “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及与政府 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负责“助保贷”业务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及 逾期贷款的催收; (三)负责“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 用与管理; (四)负责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业务; (五)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业务的企业风险补 偿资格。 第二章 第九条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市小微企业。小 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贷款企业为本市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 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中的企业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 作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 “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贷款企业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 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年限在 2 年以上,企业法 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主业从业经验在 4 年以上。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 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 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 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 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业务满足其融资需求,并 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 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 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 10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 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 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贷款额度 贷款企业“助保贷”额度企业类客户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体工商户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同等 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六条 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 险补偿办法》。 第十七条 客户筛选 贷款企业主要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 可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各自推荐, 对于优良、 具有潜力的合作银行目标客户,合作银行可向市助保金管理 机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审核通过后 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十八条 受理准入 合作银行受理贷款企业的业务申请,申请材料包含贷款 企业基本情况、《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并对 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基 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 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审查备案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市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小 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表》及相关资料。市助保金管理 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 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贷款企业 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 账户上。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 在贷款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 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贷款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 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 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在 3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市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贷款回收管理 正常回收 贷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助保金”代偿 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逾期超过 1 个月时,市助 保金管理机构在贷款逾期 1 个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企 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在贷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合作 银行所发放贷款时,按贷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先后顺序,以 “企业助保金”承诺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主动 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助 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补偿比例为政府和合作银行各 为 50%分摊。政府补偿金在“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中 支付。 第二十六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代偿以后,合作银行向贷款企业 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 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 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后,再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贷后管理 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合作银行 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提供合作银行所需的贷后检查 资料,并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 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银监、行 业协会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贷款企 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协商出现信用风险 后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 失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金融系统不良信用 记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

相关文章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