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府行复〔2018〕5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pdf
荔湾府行复〔2018〕55 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作出行政行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 2017 年 9 月向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投诉,称其购买的广州市某 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加仑李果”食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要 求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销毁,对其进行处罚后以最高奖 励举报人,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等。区食品药品监 管局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信件,经初步调查后, 将相关线索移交被申请人处理,并函复了申请人。申请人因未收 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处理,于 2018 年 7 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本府 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予以立案。 另查,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接收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权限调整,食品药品安 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本府认为: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结合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权限调整,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不 再行使该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原告的举报投诉,应由区食品药 品监管局进行跟进处理。对原告主张确认被申请人未结案并责令 限期处理的申请,本府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9 月 18 日 — 2 — 法条指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 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 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