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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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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8).doc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罚字[2022]028 号 签发人: 山西省文水县志亨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13664771T 法定代表人:王志气 地址:文水县南武乡麻家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执法人员 2022 年 5 月 30 日 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 行为: 山西省文水县志亨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少量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未全部苫盖。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执法人员 2022 年 5 月 30 日制作的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分局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 (吕文环罚告字[2022]028 号)告知你公司有权 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到 2022 年 6 月 4 日你公 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证期限,视你公司放弃听证 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分局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送达了《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2]038 号),责令你 公司立即对厂区内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清理前对建筑垃圾全 部进行苫盖。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捌仟 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银 户 行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文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 个月内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铭 电话:0358-3012255 地 邮政编码: 032100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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