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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业〔2023〕80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修订说明 修订时间 主要修订内容 对发行人工作指南做以下调整: (一)涉及质押或司法冻结的 IPO 前股份 2023 年 9 月 办理初始登记时不再收取质押相关材料及司法 冻结文书; (二)涉及质押的 IPO 前股份办理初始登 记时不再收取质押登记费。 为落实全面注册制改革,对发行人工作指 南、主承销商工作指南、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 投资者工作指南做以下调整: (一)对发行人工作指南部分的调整: 1.增加战略配售股份登记、超额配售股份 登记、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相关内容; 2023 年 2 月 2.增加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相关内 容; 3.调整文字表述。 (二)对主承销商工作指南部分的调整: 1.增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 户开立相关内容; 2.优化新股发行资金结算委托材料提交 方式; 3.增加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相关内 容; 4.调整文字表述。 (三)对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部分的调 整:增加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涉及投资 者认购资金返还相关内容。 (四)对投资者工作指南部分的调整: 1.增加战略配售账户开立相关内容; 2.结构调整:将原“网下投资者工作指南” 修改为“投资者工作指南” ,下设“网下投资 者工作指南” 、 “战略配售投资者工作指南”两 节。 (五)规范全文格式体例。 (一)对发行人工作指南部分做相应调 整,包括: 1.进一步简化新股发行登记申请材料; 2.业务流程进一步电子化,并调整相应 2022 年 1 月 环节; 3. 调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登记存管业务表格》中相关表单等。 (二)对网下投资者指南部分做相应调 整,包括: 根据深交所 EIPO 平台最新变化,调整相 关表述。 (一)对发行人工作指南部分做相应调 整,包括: 1.简化新股发行登记申请材料; 2.简化网下配售股份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确认方式; 3.更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登记存管业务表格》中相关表单、承 诺等; 4.增加未确权股份登记相关要求。 2019 年 9 月 (二)对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部分做相应 调整,包括: 1.调整市值数据发送表述; 2.更新结算参与人接收的股份登记数据 名称。 (三)对网下投资者工作指南做相应调 整,包括: 1.删除网下投资者报备关联证券账户的 要求; 2.增加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阶段 的内容。 (一)对新股发行流程做相应调整,包括: 2015 年 12 月 1.取消网上、网下申购资金的缴纳及冻 结流程; 2.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上、网下申购 资金的验资; 3.增加网上放弃认购申报流程; 4.网上网下认购款缴款时间调整:网上 投资者修改为 T+2 日;网上结算参与人修改为 T+3 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修改为 T+2 日 16:00 前; 5.网上付主承销款时间调整为 T+3 日日 终结算后;网下付主承销款时间调整为 T+4 日 9:00 前。 (二)配合结算系统优化,更新部分数据 接口名称。 (三)优化网上发行可申购额度数据接收 及查询方式,增加对结算银行在 EIPO 平台“查 询备案银行账户为该银行的配售对象信息、需 缴款信息和到账信息”功能的说明;增加网下 发行托管类结算参与人接收配售对象的认购 资金数据的说明。 (一)在网上发行部分,增加结算参与人 接收可申购额度数据及前端监控等相关事项。 (二)在股份登记部分,增加老股转让印 2014 年 5 月 花税和个人限售股所得税缴纳方式说明。 (三)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部门名称调 整,业务指南中“资金交收部”更名为“结算 业务部”, “登记存管部”更名为“发行人业务 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发行人工作指南............................................................ 2 2.1 准备工作......................................................................... 2 2.2 提交材料......................................................................... 2 2.3 缴纳相关税费................................................................. 4 2.4 确认登记数据................................................................. 5 2.5 下载登记结果文件......................................................... 6 2.6 注意事项......................................................................... 7 2.7 收费标准......................................................................... 8 第三章 主承销商工作指南........................................................ 9 3.1 准备工作......................................................................... 9 3.2 网上发行工作............................................................... 10 3.3 网下发行工作............................................................... 10 3.4 完成认购未缴款部分股票处理...................................11 3.5 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12 第四章 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 13 4.1 网上发行工作............................................................... 13 4.2 网下发行工作(托管类结算参与人)...................... 16 4.3 接收股份登记数据....................................................... 16 第五章 投资者工作指南.......................................................... 18 5.1 网下投资者工作指南................................................... 18 5.2 战略配售投资者工作指南...........................................21 第六章 结算银行工作指南...................................................... 23 6.1 一般规定....................................................................... 23 6.2 日常工作....................................................................... 23 6.3 发行期间工作............................................................... 23 第七章 附则.............................................................................. 25 附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流程表..... 26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登记规则》 《深圳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制定本 指南。 1.2 适用范围 在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 指南,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指南及附件《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登记结算业务流程表》的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 算业务。 1.3 基本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指南所称“本公司总部”,是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指南所称“本公司” ,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指南所称“深 交所”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指南所称“发行人 E 通道” ,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业务电 子平台;本指南所称“Ukey”,是指发行人 E 通道用户电子证 书;本指南所称“EIPO 平台” ,是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本指南所称“T 日” ,是指网上、网下申购日;本指南所称“老 股转让” ,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股份。 1 第二章 发行人工作指南 2.1 准备工作 2.1.1 发行人向深交所成功申请证券代码后,与本公司总 部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模板详见 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协议—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2021 年 8 月发 布)) ,同时填写《统一用户平台用户信息申报表》 (模板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存管业务表格)并提交 电子版及纸质盖章件至本公司。 本公司为发行人制作 Ukey。发行人领取 Ukey 后,按本指 南要求通过发行人 E 通道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业务。 2.2 提交材料 2.2.1 一般规定 T+2 日前,发行人需通过发行人 E 通道与本公司签订《证 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填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始 登记业务申请,并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一)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在线生成); (二)IPO 前股东持股登记数据(在线生成,可通过 Excel 模板上传);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四)涉及个人持有 IPO 前股份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 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鉴证报告 (发行人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本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 2 登记后,将不再接受申报)。发行人未提供有关成本原值和 鉴证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发行人负责解决有关纠纷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涉及国家或国有法人持有 IPO 前股份的,需提供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IPO 前股份涉及质押或司法冻结的,需申报相关 明细数据(在线生成,可通过 Excel 模板上传) ; (七)涉及老股转让的,需申报老股转让印花税相关数 据; (八)涉及战略配售安排的,需申报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及股份登记明细(在线填写,可通过 Excel 模板上传); (九)发行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 (十)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2.2 超额配售股份登记所需材料 (一)主承销商要求发行人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方式,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的,发行人在 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后,应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 请,并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提交以下材料: 1. 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请表; 2. 超额配售证券登记明细数据(以 Excel 表格提交); 3.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所对应股份的协议; 3 4.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主承销商选择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 票,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的,主承销商向深交 所提交申请后,应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并 提交以下材料: 1. 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请表; 2. 超额配售证券过户明细数据(以 Excel 表格提交); 3.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所对应股份的协议; 4. 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证 明材料; 5. 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 6.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2.3 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所需材料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应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登 记申请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需指定一个深市 A 股证券账户,专用于 登记特别表决权股份,并通过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对该证 券账户进行二级市场交易限制标识的申请书。 2.3 缴纳相关税费 2.3.1 发行登记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向发 行人出具《新股发行登记费付款通知》及《信息查询专项服务 费付款通知》。涉及老股转让的,本公司向发行人出具《老股 4 转让印花税付款通知》,本公司仅代为扣缴老股转让印花税, 其他税费由股东自行缴纳。 发行人须按通知要求,及时将款项缴纳至本公司指定银行 账户。确认款项到账后,本公司开具发票并邮寄至发行人通过 本公司电子平台申报的通讯地址。 2.4 确认登记数据 2.4.1 本公司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核并出具付款通知 后,将在 T+4 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进行初始登记。 首次公开发行初始登记的股份包括: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称“网上发行股份”) 、通过 EIPO 平台 发行的股份(以下称“网下发行股份” ) 、IPO 前股份,以及主 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原则处理的余股等。 对于网上发行股份,本公司于 T+4 日以后直接根据发行 认购结果将股份登记到持有人名下。T+4 日以后,投资者可通 过提交申购申请的托管机构查询新股认购结果。 对于网下发行股份,本公司于 T+4 日以后对主承销商通过 EIPO 平台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进行托管单元有效性校验。 如校验不通过或存在其他需更改托管单元的情况,发行人应与 主承销商、配售对象确认后,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更正。更正完 毕且校验通过后,本公司出具相应的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 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认真核对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中的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证件号码、持有证券数量、托 管单元等信息。 5 对于 IPO 前股份,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 IPO 前股份登记 数据进行证券账户及托管单元有效性、证券账户与证件号码是 否匹配等校验。如校验不通过,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IPO 前 股东确认后,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更正。校验通过后,本公司出 具相应的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认 真核对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中的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 码、证件号码、持有证券数量、托管单元、每股平均原值、质 押及司法冻结数据(如有)等信息。 对于包销或按其他原则处理的余股等,发行人需通过发行 人 E 通道填报,其确认方式同 IPO 前股份。 经发行人确认的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为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初始登记的最终依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证券发行 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若因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 清单错误导致股份登记结果有误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 担。 本公司根据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及发行人确认的证券发行 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对申请登记股份予以正式登记,并完成司法 冻结、质押冻结的登记及股份限售等工作。登记完成后,发行 人申请对股份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更正手续。 2.5 下载登记结果文件 2.5.1 本公司完成前述工作后,发行人可通过发行人 E 通 道下载以下材料: (一)证券初始登记确认书; 6 (二)股本结构表; (三)前十大股东名册。 2.6 注意事项 2.6.1 发行人在股份登记前,应及早整理、核对持有人名 册,督促股东及时开立证券账户,并核实 IPO 前股东的证券账 户号码、托管单元等信息。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 投资或其他原因合法取得 A 股股份的,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并 及早准备开户申请材料的公证认证翻译事宜。具体规则详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 业务指南》 (获取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 规则—账户管理) 。 2.6.2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证监会 公告〔2020〕66 号) ,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未确权股份 托管专用证券账户,并提交《未确权股份初始登记申请》(模 板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存管业务表 格),办理未确权股份的登记。待相关股份的股东确认后,发 行人向本公司提交确权登记申请,将上述股份登记到股东证券 账户内。待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内所有股份完成确权 登记后,发行人应及时申请注销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 户。 2.6.3 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发行人 E 通道办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登记业务的,发行人须按本公司指定模板提交纸 7 质申请材料(模板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 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 记存管业务表格) 。 2.6.4 IPO 前股份涉及质押或司法冻结的,发行人应确认 申报的明细数据已包含发行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登记 机关办理的质押、司法冻结协助执行业务。发行人在本公司 完成初始登记后,需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质权人、出质人 和司法机关。 2.6.5 新股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的,参考本指南第 三章 3.5、第四章 4.1.10 相关内容办理。 2.7 收费标准 2.7.1 证券登记费、信息查询服务费 收费标准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收费标准 —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8 第三章 主承销商工作指南 3.1 准备工作 3.1.1 确认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办理承销业务前,主承销商应确认已在本公司开立自营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向本公司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认购资金 划款委托书》(模板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 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 格)。未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进 行开立(获取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 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 。 3.1.2 开立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 首次公开发行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安排的,主承销商应当 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 》 (名称填写“主承销 商公司全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 ,一码通号填 写主承销商自营账户的一码通编号,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 (二)主承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 (三)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 盖主承销商公章) ; (四)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 主承销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9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主承销商公 章) 。 3.2 网上发行工作 3.2.1 T+4 日 9:00,主承销商应通过 D-COM 终端将认购资 金款项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划 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T+4 日 10:30 后,主承销商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申领《关 于 XXXX 发行认购资金划款的通知》 。 3.3 网下发行工作 3.3.1 委托事项 披露《招股意向书》当日,主承销商需通过 EIPO 平台进 行新股网下发行委托承诺,委托本公司办理网下发行认购资金 的相关结算业务。 3.3.2 发布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应在网下发行公告中附加本公司的“网下发行专 户”账户信息表及相关网下认购资金划款说明,“网下发行专 户”账户信息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 为准(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银行账户信息 表),划款说明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中相关要求(细则详见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 。 主承销商应提醒参加认购的网下投资者关注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在协会注册的状态,以免因配售对象资格到期等情形导 致停用,进而影响认购及认购款项入账。 10 3.3.3 T+1 日提交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 EIPO 平台下载网下认购结 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通过 EIPO 平台提交本公司。 3.3.4 T+2 日查询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T+2 日 8:30—16:00,主承销商可通过 EIPO 平台查询配售 对象认购资金到账明细情况,并提醒网下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 足额划款。 3.3.5 T+2 日确认有效认购数据 T+2 日 17:30 后,主承销商通过 EIPO 平台获取有效认购结 果,并予以确认。有效认购结果为本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交的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以及配售对象新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清 算所得。 3.3.6 T+3 日提交最终配售结果 T+3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通过 EIPO 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 售结果所需文件,并将最终配售结果通过 EIPO 平台提交本公 司。本公司将据此划付认购资金。 3.3.7 T+4 日划付网下认购资金 T+4 日 9:00 前,本公司将网下发行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 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主承销商应通过 D-COM 终端将认购资 金款项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提取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 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4 完成认购未缴款部分股票处理 3.4.1 T+2 日 17:30 后,主承销商可通过 EIPO 平台获取网 11 下投资者未缴款股票数量信息;T+3 日 16:00 后,主承销商可 向深交所查询网上投资者认购未缴款的股票数量信息。主承销 商应对上述股票进行包销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相应资金由主承销商自行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 账户。 3.5 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3.5.1 新股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根据深 交所通知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委托,协助办理相应业务。 涉及投资者认购资金返还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公 司提交关于协助办理返还投资者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的书面 申请、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公告等材料。主承销商应当对资金返 还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已登记股份 注销的,前述材料中应当包括申请注销已登记股份相关内容。 恢复新股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通知、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提交的恢复发行的说明等材料进行后续处理。 12 第四章 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 4.1 网上发行工作 4.1.1 T-1 日接收可申购额度 T-1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收取发行可申购额度库 (SJSKS.DBF) ,获得 T 日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在 T 日对投资者 新股申购进行前端监控。市值计算及同一投资者的认定方式详 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细则详 见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 。 证券公司可收到以下两类投资者的市值: (1)投资者 T-2 日日终在该证券公司有托管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 证; (2)证券公司已报送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且该证 券账户在前 20 个交易日内至少有一天持有非限售 A 股股份或 非限售存托凭证。A 股股份、存托凭证托管以及证券账户使用 信息情况以 T-2 日日终为准。 4.1.2 T 日市值申购 在 T 日有效申购时间内,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使用有市值 的证券账户进行申购。投资者申购时无须缴纳资金。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及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 户可用于新股申购。 4.1.3 T+1 日公布配号数据 T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接收发行信息库(SJSFX.DBF) ,获 取投资者配号数据。结算参与人应于 T+1 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 结果。 13 4.1.4 T+1 日接收中签数据 T+1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接收发行信息库(SJSFX.DBF) , 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投资者须缴纳的认购资金。 4.1.5 T+2 日收取投资者款项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提醒中签投资者做好缴款工作,并对投 资者已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做前端控制,保证其在 T+2 日日终 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经提醒缴款后,投资者资金仍然不 足的,结算参与人应为其申报放弃认购。 4.1.6 T+2 日计算认购资金 T+2 日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资金清算信息库 (SJSQS.DBF)及资金余额信息库(SJSYE.DBF),获得 T+3 日新 股认购应缴纳资金总额数据,并据此准备 T+3 日应付认购款资 金。 4.1.7 T+3 日申报放弃认购 对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用于新股认购的,结算参与人 应当认真核验,并在 T+3 日 8:30—15:00 如实申报。放弃认 购股数最小为 1 股,可不为 500 股的整数倍。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D-COM 终端的界面向本公司申报。 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托管单元、结算账户、证券账 户和放弃数量。 D-COM 终端界面申报的申报菜单为登记存管新股发行 放弃认购。多次有效申报的股数将累积计算,结算参与人可在 8:30—15:00 期间进行撤单,取消之前的委托。 对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委托,本公司将对数据进行 14 实时检查并反馈,如有错误,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错误代码修订 委托后再次申报。 若结算参与人未对放弃认购信息进行申报,则视同投资者 已全额缴款,在结算参与人日终交收成功后,相应的股票将登 记至该投资者名下。 4.1.8 T+3 日资金交收 T+3 日 16:00 前,结算参与人应根据 D-COM 终端揭示的尚 未支付金额及放弃认购的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备付金专用存款 账户划付足额资金(账户信息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 支持—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备付金存 款银行账户信息表) ,汇款应注明结算账号并及时跟踪款项到 账情况。若日间申报了放弃认购,尚未支付金额不实时调整。 本公司对新股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资金不足的部分 视为无效认购。对不足的认购资金,本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 从小到大进行处理;同一新股的认购,根据本公司对投资者申 购配号的时间序号,从后往前进行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 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为 1 股,可以不为 500 股的整数倍。 因结算参与人备付金不足而发生新股无效处理或错报、漏 报、未及时申报放弃认购,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视为结算参 与人违规,相关法律责任由结算参与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错报、漏报或未及时申报,均视作放弃认购异常申报,结算参 与人应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4.1.9 T+3 日确认有效认购 15 T+3 日 日 终 结 算 后 , 结 算 参 与 人 接 收 发 行 信 息 库 (SJSFX.DBF) ,获得投资者最终认购数据,接收资金结算信息 库(SJSZJ.DBF),获得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变动数据。 4.1.10 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涉及投资者认购资金 返还 新股暂停、暂缓、中止发行上市涉及投资者认购资金返还 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通知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委托,将投 资者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返还至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相关公告,根据投资者实际缴款情况准确计算并按时返还投资 者的网上发行认购资金本金及利息。 4.2 网下发行工作(托管类结算参与人) 4.2.1 T+1 日接收认购资金数据 T+1 日下午,托管人通过 D-COM 终端的“通知公告”中的 TGH******.DBF(******为该托管人的 6 位资金结算主席位) 查看其托管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数据。该数据仅供托管人作 为划付认购资金的稽核参考,T+2 日应划付认购款金额仍应以 各网下投资者为其配售对象划款的指令为准。 4.2.2 T+2 为配售对象划付认购款项 T+2 日,托管人应根据网下投资者的申请,及时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划付认购款项。 4.3 接收股份登记数据 4.3.1 T+4 日以后,结算参与人接收股份结算对账库 (SJSDZ.DBF)及明细结果库(SJSJG.DBF),获得网上网下股份 16 登记数据。 在发行人完成 IPO 前股份及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原则处 理的余股登记的当日日终结算后,通过股份结算对账库 (SJSDZ.DBF)及明细结果库(SJSJG.DBF)获得相关股份登记 数据。 17 第五章 投资者工作指南 5.1 网下投资者工作指南 5.1.1 准备工作 (一)成为网下投资者及 EIPO 平台用户 网下投资者的注册及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 )负责,详见协会相关规则。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登记后,可于深交所数字证书 认证中心办理 EIPO 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 EIPO 平台使 用协议,申请成为 EIPO 平台投资者用户。具体详见深交所《投 资者办理 EIPO 平台 CA 证书业务流程》。网下投资者应当对其 使用数字证书在 EIPO 平台进行的操作负责。 (二)登记配售对象信息 网下投资者应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证券账户 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协会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及银 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12:00 前完成注册及配号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询价工作。在询价及 发行期间,配售对象在 EIPO 平台“是否可参与新股发行”的 标志应为“是” , “状态-结算”的标志应为“配号完成” 。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注册的数据 为准,网下投资者应当对其申报的信息准确性负责,因申报信 息错误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网下投资者承担。 (三)配售对象信息变更 配售对象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中任一信息发生变更(包括 18 开户行名称、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网下投资者应及时 登录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进行更改。网下投资者应注意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到期情况,以免到期停用影响其参与网下发 行。若账户停用,应及时联系协会进行相关处理。 5.1.2 参与网下发行 (一)初步询价日进行询价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通过 EIPO 平台为其所管理的 配售对象进行询价。 (二)T 日进行认购 T 日,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通过 EIPO 平台为其 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认购。认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询价或认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 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三)T+1 日查询获配结果 T+1 日,参与网下认购的投资者可于 EIPO 平台查询其管理 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认购款情况,并准备认购资 金。 (四)T+2 日划付认购款 T+2 日 8:30—16:00,网下投资者应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从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网下发 行专户”(账户信息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银 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 划付认购资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配售对象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 19 户应与其在协会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一致,若从非注册登记的 银行账划款,则认购资金划付无效。 2.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 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 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 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 格式为:“B001999906WXFX 六位新股代码” (如新股代码为 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 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 本公司在取得本公司总部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 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 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五)T+2 日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T+2 日日间,网下投资者可通过 EIPO 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认购资金到账明细。认购资金划出后,网下投资者应及 时跟进资金到账情况。 (六)T+2 日查询有效认购结果 T+2 日 17:30 后,网下投资者可在 EIPO 平台查询其管理 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结果及退款明细。 (七)T+3 日多余及无效认购资金退款 T+3 日,本公司将多余或无效认购资金退回至配售对象入 20 账银行账户。 配售对象入账银行账户与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不相符的, 网下投资者须向本公司提交《网下发行退款申请书》(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及该笔资金的银行入 账证明等,本公司审核确认后将款项退回原入账账户。 (八)T+4 日查询新股认购款明细 T+4 日,网下投资者可通过 EIPO 平台查询认购款明细。 5.2 战略配售投资者工作指南 5.2.1 准备工作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 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需要新开立账户的,可通过中国结算证 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在备注栏中注明 “开立战略配售专用证券账户”,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 申请人公章) ;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申 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 章) 。 5.2.2 战略配售股份登记 21 战略配售投资者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发行人申报战略配售 股份登记数据。 22 第六章 结算银行工作指南 6.1 一般规定 6.1.1 参与本公司网上、网下发行资金结算的银行须具备 本公司总部结算银行资格。首次参加网下发行资金结算的结算 银行,须向本公司提交《结算银行关于参与新股网下发行业务 的申请》 (详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 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 6.2 日常工作 6.2.1 银行账户信息维护 结算银行应及时完成配售对象银行账户信息审核,发现信 息不正确的,及时反馈错误信息,并根据本公司提供的网下配 售对象银行账户维护通知书,维护网下配售对象注册登记的银 行账户。配售对象的“结算账户”皆为“B001999906”。结算 银行应为其审核及维护结果负责。 6.2.2 处理非网下缴款日入账 对非网下缴款日入账的款项,应根据本公司要求予以处 理。 6.3 发行期间工作 6.3.1 网下认购款的查询及监控 在 T+1 日 15:00 后结算银行可在 EIPO 平台查询其网下配 售对象应缴款信息;在 T+2 日可查询其网下配售对象实时到账 信息。 6.3.2 网下认购资金的入账处理 23 T+2 日 8:30—16:00,结算银行需对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划入的网下认购资金及时记账。记账时应注意以下 事项: (一)按备注栏信息及时办理入账。对无备注信息或备注错 误的,结算银行应及时与划款方联系,信息补充完整后,再进 行记账处理。 (二) 划入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款项,划款 备注栏注明“B001999906”等信息的,应即时与划款方联系, 确认其资金用途,若为错划账户,需配合本公司进行处理。 (三) 划入本公司网下发行专户的款项,划款备注栏未注 明“B001999906” ,而是夹带其他信息,应即时与划款方联系, 确认资金用途,若为认购款项,应联系划出行更正划款备注栏 信息后入账,若为误划款项,应予以原路退回。 (四) 对未认购配售对象入账及非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入 账等错误入账情况,应根据本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6.3.3 认购款退款处理 如需向配售对象退款,本公司将发送电子付款指令。结算 银行需将有关款项划至各配售对象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 24 第七章 附则 7.1 解释主体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7.2 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 2023 年 9 月 22 日起生效,原《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 指南》 (2023 年 2 月修订)同时废止。 25 附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流程表 日期 发行人 主承销商 网下投资者 结算参与人 结算银行 与 本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成为网下投 首次参与 总 部 签 订 提交《股票 资 及 网下发行 《 证 券 登 首 次 公 开 EIPO 平 台 时须向本 记 及 服 务 发 行 认 购 用户。 公司提交 初步 协 议 》, 并 资 金 划 款 登记配售对 《结算银 询价 提交《统一 委托书》, 象信息。 行关于参 日前 用 户 平 台 通 过 EIPO 与新股网 用 户 信 息 平台进行 下发行业 申报表》以 新 股 网 下 务 的 申 申领 Ukey。 发 行 委 托 请》 。 者 承诺。 日终接收可 退回网下 T-1 申购额度信 错缴认购 日 息 资金(若 有) 。 T 日 — T+4 对网上投资 退回网下 日间,通过 者申购进行 错缴认购 T 日 发行人 E 通 前端监控。 资金(若 道签订《证 日 终 接 收 配 有) 。 券登记业 号数据。 — 26 — 务电子平 台服务协 议 》, 并 提 交新股发 行登记申 请材料。 15:00 前, 查询获配结 公 布 配 号 结 退 回 网 下 将 新 股 网 果并准备认 果。 错缴认购 下 初 步 配 购资金。 日终接收中 资金(若 售结果通 签数据。 T+1 过 EIPO 平 各 托 管 人 接 15:00 后, 日 台提交本 收 其 托 管 产 可在 EIPO 公司。 品 的 T+2 日 平 台 查 询 有) 。 应入款信息。 配 售 对 象 应缴款信 息。 缴 纳 新 股 提 醒 网 下 16:00 前, 公 布 中 签 结 退 回 网 下 发 行 登 记 投 资 者 缴 从注册登记 果。 T+2 日 费等。 错缴认购 纳 认 购 资 的银行账户 提 醒 督 促 中 资 金 ( 若 金。 将认购资金 签 投 资 者 日 有) 。 接 收 有 效 划至本公司 终 资 金 账 户 监 控 和 及 认购结果。 网下发行专 有 足 额 认 购 时 办 理 网 户。可通过 资金。 下认购资 — 27 — EIPO 平 台 金 的 入 查询资金到 账。 账情况。 可在 EIPO 平台实时 查询各配 售对象已 到 账 情 况。 15:00 前, 查询多余或 8:30—15:00 退 回 网 下 将 网 下 发 无效认购资 进 行 放 弃 认 多 余 、 无 T+3 日 行 最 终 配 金退款。 购申报。 效或错缴 售结果通 16:00 保 证 认 购 资 金 过 EIPO 平 备 付 金 账 户 (若有)。 台交本公 资金足额。 司。 日终接收网 上发行有效 认购数据。 如 发 现 申 及 时 通 过 查询认购款 T+4 日以后, 退 回 网 下 报 信 息 有 自 营 备 付 明细。 日终接收股 错缴认购 T+4 误,发行人 金 账 户 划 份登记数据。 资 金 ( 若 日 向 主 承 销 出网上、网 商 和 配 售 下发行认 对 象 核 实 购资金,并 — 28 — 有) 。 并 在 发 行 转至发行 人 E 通道更 人 指 定 银 正。 行账户。 确 认 首 发 可领取《关 前 及 战 略 于 XXXX 发 配 售 股 份 行认购资 ( 如 有 )、 金 划 款 的 网 下 发 行 通知》。 股份、余股 完 成 余 股 登 记 申 报 包销。 明细清单。 通过发行 人 E 通道下 载证券初 上市 始 登 记 确 前 认书、股本 结构表、前 十大股东 名册。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