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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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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 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 1 为优化理财产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甲方指定乙方作为托管 人对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约定的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托管,乙方同意 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 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托管合同当事人 甲方(资产管理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 8 号五象总部大厦 邮政编码:530028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电话:0771-5773793 乙方(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曾思绮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212049 2.释义 在本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广西北部湾银行理财产品资 产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前述合同及附件 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2 理财产品:由甲方发行并管理且委托乙方托管的人民币理财 2 产品。 2.3 理财产品资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 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2.4 期初资产: 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归集户 划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2.5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终止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 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的总和。 2.6 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合同乙方。 2.7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并按相关规定开 立的、专门用于托管、管理、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银行账户。 2.8 资金归集户:甲方为理财产品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人认购资 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开立在甲方。 3.订立托管合同的依据、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 理财产品资产托管、管理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及协议各方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相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4.协议各方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1 甲方为一家依法正式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银行,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1.2 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1.3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 3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公司章程,以甲方为当事人的任何 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 文件。 4.1.4 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4.2 乙方声明与保证 4.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正式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 任。 4.2.2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2.3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以乙方为当事人的任何 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 文件。 4.2.4 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5.甲方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 品资产行使管理权。 5.1.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及时获得管 理费、销售手续费以及其他根据理财合同所约定的相关费用。 5.1.3 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 5.1.4 有权要求乙方对因为其违约给理财产品资产或甲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5.1.5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5.1.6 根据本协议约定,定期取得理财产品资产托管报告。 5.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理财产品资 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规定外, 甲方不得以本资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5.2.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资产移交 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及相关资料。 5.2.3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合规的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 划款指令。 5.2.4 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5.2.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 册,进行会计核算,与乙方核对理财资产交易、资金、账务等相 关信息,并保存理财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协议等文件。 5.2.6 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 在理财资产信息披露前将相关披露数据交予乙方复核确认。 5.2.7 向乙方出具监督事项表(附件五)。乙方根据监督事 项表内容进行交易监督。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或本合同监督事项表约定内容有权通知甲方限期改正,乙方提示 甲方即视为履约行了投资监督的义务。甲方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 5 日起【6】个月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果监督事项表内容需要 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调后书面确认。 甲方确认,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乙方对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 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甲方 以外的因素致使理财产品投资不符合监督事项表(附件五)约定 内容的,甲方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理财产 品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甲方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 即进行调整。 5.2.8 配合乙方办理每只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 5.2.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6.乙方权利及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对理财产品的托管、监督、 清算、核算、估值等职能。 6.1.2 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具体监督事项以相关 的《监督事项表》(附件五)为准;甲方未按《监督事项表》(附 件五)和乙方建议及时整改的,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 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6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书 面通知。管理人授权的邮件地址:bbwlicai@163.com、;电话: 0771-5773793、联系人员:阳曦;电话:0771-5719161、联系人 员:陈维。 6.1.3 对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对违反《监督事项 表》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予以更正。 6.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6.1.5 有权指定托管业务经办行。 6.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6.2 乙方的义务: 6.2.1 乙方应当安全托管本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资产,除甲方的 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本托管 资产。 6.2.2 乙方或者乙方所委托的兴业银行相关运营机构根据甲 方出具的《理财产品开户通知函》(见附件十)、开户所需资料及相 关规定为甲方开立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 办理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双方约定该托管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乙方通知的利率执行。 6.2.3 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的其他托管资产,并确保 每只理财产品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2.4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 理财产品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 6.2.5 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7 托管报告、理财数据和财务报表。 6.2.6 对因自身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直 接损失进行赔偿。 6.2.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 三人。 6.2.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7.理财产品资产投资范围 7.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财产品资产的投资范 围限于银行存款、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银行间 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 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可转债、次级债、永续债、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 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银行间、交易 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符合监 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 类资产及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如涉及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 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或产品说明 书约定的投资品种,需经托管人邮件确认后才能进行相关交易。 针对本协议项下各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托管人按照各理财产品 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口径监督。 8.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8 8.1 理财产品资产的移交 8.1.1 甲方应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通过邮件方式向乙方出具 加盖预留有效印鉴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附件一)、理财产品说 明书、及产品操作备忘录(如有)加盖预留有效印鉴骑缝章作为附件, 如乙方对《理财产品成立通知》所载事项无异议,乙方运营机构应在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上加盖预留有效印鉴确认并回复甲方。理财产 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涉及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文本应于定稿前提交 由乙方确认。上述《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一)及其附件甲方 须及时将原件寄送至乙方,乙方收到原件核对与传真件一致后加盖预 留印鉴并回寄,《通知书》原件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在每期理财产 品发行结束后、产品成立日内,将期初资产从资金归集户转账至在乙 方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并通知乙方。 8.1.2 理财产品资产首次移交完成日即理财产品托管起始日,乙 方开始行使托管人职责。 8.2 理财产品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8.2.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协调归集账户的开户行将后 续增加的理财产品资产划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乙方应于收到理财 产品资产当日将资金到账情况通过双方认可方式通知甲方。 8.2.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理财产品到期、提前终止理 财产品或客户赎回理财产品,甲方应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将相应 资金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至资金归集户,乙方应于划出资金当日 将资金划出情况通过双方认可方式通知甲方。 8.3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9 8.3.1 乙方依据本协议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资产及相关资料。 8.3.2 理财产品资产投资于其他银行的存款、票据或通过其 他银行投资于债券,乙方对存放他行的存款、票据或他行的债券 投资及清算不履行安全托管职责。 8.3.3 理财产品资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理财 产品托管账户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 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 求为准。 8.4 理财产品资金的汇划方式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的划拨,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复核 指令相关内容无误后,以转账形式进行。 8.5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预留印章类型和托管 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全称-理财产品名称”。印鉴卡预留印鉴 为乙方开户机构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 供所需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 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托管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8.6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其他账户的开立 8.6.1 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 8.6.1.1 甲方应至少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 出具《理财产品开户通知函》(附件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提 供产品操作备忘录(如有)及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通知 10 乙方开户。乙方协助甲方在乙方指定机构开立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 户,用于保管理财产品资金。乙方应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开 户机构反馈的包含银行托管账户信息的书面材料以传真或邮件方式 提交甲方,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8.6.1.2 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卡、账户资料原件由乙方保 管。 8.6.1.3 乙方负责银行托管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6.1.4 甲方系列理财产品资金过渡账户 (以下又称“过渡账户” ) 的开立 为便于产品的银行间、交易所交易,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按照系 列理财产品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甲方指定的系列理财产品开立 资金过渡账户,户名为“XXXX系列理财产品”,账户预留印鉴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托管账户专用章1-1”以及开户机构托 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甲方须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甲方系列理财产品资金过渡账户同时作为该系列理财产品的三 方存管绑定账户,并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该系列产 品的DVP资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8.6.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统 签协议项下各理财产品/各系列理财产品的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 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以单个理财产品或者单个系列理财产品名义, 11 开立相应的证券账户。,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 方。 专用证券账户供甲方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 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 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系列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若 需由乙方开立证券账户,甲方应协助提供证券开户费划款凭证截图和 相关开户资料;销户时,由乙方办理证券账户销户的,甲方需协助提 供证券账户销户相关资料。 8.6.3 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以甲方各理财产品/指定系列理财产品的名义在证 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甲方系列理财产品资 金过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 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8.6.4 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各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 12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以系列 理财名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甲方同一系列理财 产品使用同一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 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各系列理财产品所持 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 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理财产品的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该理财产品/系列 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 间债券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系列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8.6.5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申请开立,并与各理财 产品的托管账户或各系列理财产品的资金过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乙 方协助。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8.6.6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甲方负责在基金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甲方需及时 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 理。 9. 开放式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的资金申购和赎回 9.1 产品申购 13 9.1.1 申购时间 理财产品开放申购的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9.1.2 申购确认 理财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甲方确认委托人申购申请符合条件后,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 产品申购确认书》(见附件七),甲乙双方以该确认书作为理财产品 申购确认的记账依据。 9.2 产品赎回 9.2.1 赎回时间 理财产品开放赎回的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9.2.2 赎回确认 理财产品赎回份额的计算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甲方确认委托人赎回申请符合条件后,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 产品申购、赎回确认书》(见附件七),甲乙双方以该确认书作为理 财产品赎回确认的记账依据。 10.划款指令 10.1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管理人可以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网银或电子直连等方式,向 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也可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 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10.1.1. 托管网银或电子直连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签订《兴业银行电子直联补充协议》(以 实际名称为准),具体事宜以该协议的约定为准。 14 对于管理人通过 10.1.1 约定的方式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 10.1.2.采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在产品开始运作前,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的划款指 令授权通知书(附件四)。其中,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内容应包 括被授权人名单、权限、指令发送用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对于被授权人按照授权文件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 变更或新增接收指令的邮箱,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更新上述 书面授权文件。 10.1.3.划款指令附件的发送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指定邮箱方式提供相关 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10.1.4、对于通过 10.1.1 和 10.1.2 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 附件,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管理人应及 时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委托资产银行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 操作时间(不少于 2 小时),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 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10.2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10.2.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并与乙方及该经纪机构签订相关操作协议。 15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 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 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 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 告知乙方。 10.2.2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 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 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具体事项在各理财产 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11.清算交收 11.1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11.1.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 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11.1.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 16 单加 盖印 章后 及时传 真或 以双 方书面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发送 给乙 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 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 方。 11.1.3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针对甲方系列 理财产品资金过渡账户与该系列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甲方系列理财产品资金过渡账户的之外,应当 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 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 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出具资金汇划指令将资金划回甲方系列理财产品资金过 渡账户后或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甲方系列理财产 品资金过渡账户后,甲方需在当日出具划款指令,将甲方系列理 财产品资金过渡账户中的资金划付至对应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 11.2 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 向基金管理公司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 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 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通过代销方式将理财产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甲 方应确保其选择的销售机构应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基金销 17 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在投资前甲方应向乙方书面通知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名称以及银行监管帐户信息,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 届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令向销售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划付认购 /申购款项。 11.3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 金用途说明及将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上述资料进行审 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从托管户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 收款账户。 11.4 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 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各理财产 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如果采取共用交易所证券账户模式,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应最迟不晚于 T+1 日上午 10:00 向 乙方发送拆分至每只理财产品的场内交易数据文件,否则将会影 响乙方正常进行核算估值、理财产品净值复核。甲方在此确认, 由于 未及 时向 乙方发 送拆 分至 每只理 财产 品的 场内交 易数 据文 件,乙方不承担无法进行核算估值造成的相应后果。 11.5 投资于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1.5.1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 1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 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信托 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投 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 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上 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从托管户划付至《信托 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11.5.2 其他场外交易的安排 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 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 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或以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乙方。 乙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款项从托管户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 定的收款账户。 相关交易文件中如约定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 核。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 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 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12.会计核算与审计 12.1 甲方和乙方依照财政部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双方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双方按照共同的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资产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出具会计报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 19 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托管。 12.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每个工作 日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核对,根据理财产品属性需要确定估 值核对时间,并对估值的相关具体运作事宜签订操作备忘录。资 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 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理财产品份额净 值的计算位数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理财计划收益率精确位数 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用于向投资人报告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甲方或甲方指定外 包估值机构应于约定的核对日计算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乙方。乙 方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邮件形式回复。 估值办法以附件六《估值办法》为准。如果某只或某系列产 品的估值需补充说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在产品操作备 忘录中列明,并由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邮寄给乙方。 12.3 账务核对 甲方或甲方指定外包估值机构定期向乙方提供资产估值表, 双方核对各项资产、负债、实收资本余额,由乙方进行复核,如 账务核对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账务。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 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如涉及理财产品委托人和理财 产品受益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委托人和理财产品受 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 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0 12.4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及协议中止/到期前,双方均应允许有 关监 管部 门及 其聘请 的会 计师 在正常 工作 时间 对本资 产进 行监 督、检查与审计。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12.5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主会计方。 13.费用以及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外包费(如有)、理财产 品说明书中约定的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 费用。 13.1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收管理费、销售手续费、估值外包费 等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甲方应收管理费、销售手续费、估值外包费以及其他费用,以 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理财产品的应收管理费、销售手续费、估值外包费以及其他费 用按照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应收费用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应收费用 E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管理费率、销售手续费率、估值外包费率以及其他费用率根据 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为准。 支付方式: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管理费、销售手续费以及估值外包 费等费用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管理费、销售手续费以及估 21 值外包费等费用。乙方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 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自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管理费、销售手续费及其 他费用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甲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 一支付日支付。 如有超额收益管理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操作备忘录(如 有)中的约定为准。 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天数为产品成立日到 产品终止日之间的天数,实际天数的计算含头不含尾。 13.2 乙方应收的托管费按照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C = E× 0.0075 %÷365 C 为每日应计提的应收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 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 的托管费。乙方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对于开 放式理财产品,自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甲方 和乙方核对后,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 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如单个产品的托管费率与本统签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产品的 22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中的“其他特殊约定”为准。 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天数为产品成立日到 产品终止日之间的天数,实际天数的计算含头不含尾。 13.3 其他费用: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 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13.4 费用账户信息 甲方收取应收费用的账户信息 户名: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9019901012450900002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313611001018) 乙方收取托管费用的账户信息 户名:行内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户:551010191678000162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行号:309611002010) 13.5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4. 理财产品资产清算 14.1 理财产品终止日清算 理财产品终止后,甲方应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清算,并将该 理财产品的清算报告通过 邮件 (传真/邮件 )方式发送至乙 方。乙方收到报告后进行复核。如复核有异议,乙方应及时和甲 方沟通。复核一致后,乙方将该理财产品清算报告加盖有效预留 23 业务章后于 1 个工作日内回传甲方。 在清算日,甲方依据清算报告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乙方根 据划款指令支付理财产品各项费用并将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划至甲方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 14.2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的清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按 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办理资产清算。 14.3 理财产品终止且理财产品持有资产处置完毕后,乙方 对理财产品的托管职责随之终止。 15.文件档案的保存 甲方、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16. 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产品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17.保密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 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 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 秘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上述机密。但在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18. 违约责任 18.1 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各自 24 承担应负的责任。 18.2 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 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8.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 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 争。 18.2.2 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 效理财产品财产运用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18.2.3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18.3 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 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18.4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 继续履行本合同。 18.5 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 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 托管人替换 19.1 乙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重大事 件、并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5 时,为保证理财产品的稳健运行,甲方可以选择其它银行替换乙 方履行其在替换日以后的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甲方书面替换通 知发送给乙方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为替换日,在接到甲方书面 替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与替换方完成交接手续, 终止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替换方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在替换交接手续完成之前,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理财产品的 稳健运行。 19.2 甲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重大事 件、并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时,为保证理财产品的稳健运行,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要 求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该以书面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着手寻找替换方代替乙方;乙方应该 协助甲方完成替换的相关交接工作,保证业务平稳持续运行。 20. 协议的生效、修改、有效期与终止 20.1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本协议生效。 20.1.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0.1.2 首期理财产品资金到达银行托管账户。 20.2 合同的修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签署补充 协议。修改后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其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 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26 20.3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 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20.4 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协议任何 约定 与理 财产 品其他 文件 中关 于理财 产品 托管 相关约 定不 一致 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0.5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 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修改该条款。 20.6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 商和修改。 20.7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签约双方若无异议, 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终止协议,可在 协议到期前 90 天,通知对方。 20.8 在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20.8.1 合同任何一方完成其解散、撤销或破产的程序(合同 任何 一方 完成 其解散 、撤 销或 破产的 程序 之日 为本协 议终 止时 间)。 20.8.2 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 20.8.3 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的约定继续有效。 20.9 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 27 方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并协助甲方完成银行托管账户的销 户手续。 21. 其他事项 21.1 理财产品如进行本协议尚未约定的投资活动,甲乙双方 应协商一致后签订操作备忘录或与甲方指定的相关业务对手方另 行签署服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 21.2 本协议的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1.3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 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不能解决的,交由甲方所 在地法院解决。 21.4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 22. 协议附件 附件一:理财产品成立通知 附件二: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附件三:业务联系表 附件四:预留印鉴及划款指令授权书 附件五:监督事项表 附件六:估值办法 附件七: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确认书 附件八:估值外包服务说明函 附件九:托管人预留印鉴 附件十:理财产品开户通知函 28 附件十一:产品操作备忘录 (以下无正文) 29 (本页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广西北部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30 附件一: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样本) 本次理财产品的产品代码为 付金额为(大写) ,募集金额为(大写) 元整,实际划 元整。 1、理财产品类型 1)公募 □ 私募 2)开放式净值型 □ □ 封闭式净值型 □ 本次产品的成立日为 ,产品的终止日为 。 2、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及比例: 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有补充详见产品操作备忘录(如有) 3、估值办法 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如有补充详见产品操作备忘录(如有) 4、投资监督 以本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为准,如有补充详见产品操作备忘录(如有) 其他特殊约定 31 甲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预留印鉴) 32 附件二: “XX 银行 XX 理财产品” 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请于 年 月 页 数: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第 页 ,共 笔):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甲方备注: 附件____张 预留印鉴: □ 加急 经办: 复核: 托管银行审核: 33 审批: 页 附件三: 业务联系表 广西北部湾银行 姓名 联系电话 程明 传真电话 邮箱 岗位 0771-5719159 bbwlicai@163.com 交易运营 蒋芸芸 0771-5719159 bbwlicai@163.com 交易运营 阳曦 0771-2030071 bbwlicai@163.com 交易运营 黄琦 0771-5773793 bbwlicai@163.com 投资管理 兰晓云 0771-5719161 bbwlicai@163.com 风险管理 陈 维 0771-5719161 bbwlicai@163.com 产品管理 张涛 0771-5719161 bbwlicai@163.com 风险管理 莫辛 0771-5719161 bbwlicai@163.com 产品管理 3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35 邮箱 岗位 附件四:预留印鉴及划款指令授权书 预留印鉴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根据《广西北部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我公司预留以下印鉴作为 《产品成立通知》、《投资监督事项表》等相关函件及运营文件的有效印鉴。 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36 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根据《广西北部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我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 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 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日常业务往来用章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该预 留印鉴可用于本合同项下所有往来函件通知使用,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 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 任。 姓名 权限 钟 亮 签发 王 凌 签发 蒋芸芸 经办/复核 阳 曦 经办/复核 程明 经办/复核 林子龙 经办/复核 兰晓云 经办/复核 张 涛 经办/复核 招忠鹏 经办/复核 签字样本 37 印章样本 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划款指令方 为有效。 2、划款指令权限类型:签发、经办、复核。 3、其他本协议项下应由受托人向托管银行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 邮件、信函、协议文本复印件等除划款指令、签署本协议、签发授权书等以 外的文件,加盖上述印章后方为有效。 4、同一划款指令经办与复核不能为同一人,否则该指令无效。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投资监督事项表——XX 产品(样本) 序号 监督内容 理财产品头寸监控。对超出理财产品组合项下可用余额的投资指令, 1 托管人应拒绝执行,若理财产品组合项下银行存款发送透支,托管人应及 时反馈管理人。 2 3 4 5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监控。对与授权文件不符的划款指令拒绝执行。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监督。投资范围为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投资对 象,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投资交易,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管理人。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组合 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80%。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38 6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封闭式公募理财产 品、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7 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计算理财产品总资 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 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 层资产。 注: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乙方对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投资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只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 产品层级的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资产的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投资比例超过本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比例而造成 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本监督事项内容与标准为托管银行实施监督职能的依据。若今后监督事项表 内容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调后确认。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附件六 估值办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的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具体确认 原则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估值,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估值的相关规定,可采用摊余 成本法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证报价系统、银行 39 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 产品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券商收益凭 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 行协议存款、银行定期存款等非标类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 定期根据非标类资产发行方提供的预期收益率计提收益。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价 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④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应于每一估值日按“影 子定价”进行重新评估。 3、根据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估值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允价 值法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估值: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0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应主要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证报价系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 记流转中心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 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 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 按成本估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⑤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 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 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 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券商收益凭 41 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 行协议存款、银行定期存款等非标类资产,按照发行方定期披露的 估值价格或预期收益率估值,如发行方未披露估值价格和预期收益 率,按照成本估值。 ⑦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它未尽事宜,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调后确认。 (盖章) 年 附件七: 理财产品_____申购、赎回确认书(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_____本开放日申购、赎回资金确认如下: 申请日期 申购金额(元) 确认日期 申购确认份额(份) 单位净值(元) 赎回金额(元) 赎回确认份额(份) 存续总份额(份) 42 月 日 (盖章) 日期: 43 年 月 日 附件八: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值外包服务说明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就我行发行、贵行托管并委托_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 为办理估值核算、份额登记等业务的所有理财产品,我行授权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贵行发送估值结果,预留印鉴如下: 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 (业务专用章)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注:(此说明函中业务专用章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预留, 原件寄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附件九: 托管人预留印鉴 以下为乙方的预留印鉴,该印鉴用于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成立通知等业务往来文件 (不包括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划款指令)的盖章。 乙方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附件十: 理财产品开户通知函(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我单位因 理财产品成立需要 ,需到贵行办理开立 2 个托管账户的相关手续,相关信息如下: 1、账户名称为 ,预留印鉴为 托管人印鉴 ; 2、账户名称为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 (如 有) 3、账户名称为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 ; (如有)。 本通知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办妥上述事项为止。 本单位承诺上述事项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46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产品操作备忘录 本产品操作备忘录根据广西北部湾银行、兴业银行共同签署的协议名称为: 《广 西北部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在理财产品成立后,根据双方需要签署 的操作备忘录。 一、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成立日期 二、 补充事宜: 三、 本操作备忘录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 四、 本操作备忘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甲方(广西北部湾银行): 日期: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日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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