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年第1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pdf
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年第1期封闭 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产品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 4 第五章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8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 11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2 第九章 费用 ................................................................................................................................ 12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4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 15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15 1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甲方”)设立“兴业银 行“丰利宝-尊享”2015年第1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 , 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乙方”)担任本产品资产 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 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 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7楼 联系人:王璐璐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742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联系人:涂尧木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153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管理、 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 令;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乙方提供的相关业务服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为本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产品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4)负责本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5)负责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并负责本理财产品系统销售以及手工 销售的兑付、分红等的清算操作;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本理财产品资金或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查。 2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本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对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5) 根据管理人需要不定期配合管理人进行对账。对账不一致时,配合管理人 查明原因;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 本协议附件一) 。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理财产品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 下列文件、资料(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或授权印章,或者有权人签字): 1)理财产品送审表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或授权印章,或者有权人签字) , 理财产品送审表应包括起息规模、起始日期、到期日期、兑付日期、净值情况等 信息; 2)《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样本)、 《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协议书》(样本)、《兴业银 3 行“丰利宝-尊享”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样本)以及相关附件的 样本; 3)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乙方在收到甲方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及该理财产品的送 审表及说明书、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全部 理财产品资金无误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有效 印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 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本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严 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件 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 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 承诺,乙方不承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托管期间,如甲方会计后台与乙方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上述资产保管职责的履行作出新的约定,则从其约定。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4 本托管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在乙方处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理财产 品托管专户(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见附件二)。本理财产品托管期 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 均需通过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产品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 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产品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2)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 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以理财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理财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本理财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理财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 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本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本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 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用 5 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 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 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务 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 乙方。 第五章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之日三个工作日内、第一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理 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授权印章。乙方在收到该 授权书并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 三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 方审查并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本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 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 人员签字。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 附件四。 6 5.3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产品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 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 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 (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到行外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 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 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 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5.3.2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到达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 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 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 令签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 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本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对 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 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理财产品 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本 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接 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中 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要求 将资金从托管专户划至甲方内部账户时,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 款账号进行划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5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乙 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甲方。 5.4.6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 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7 本理财产品进行各项投资交易,甲方内部交易单、送审表可作为投资划 款指令附件,内部交易单、送审表应包含但不限于交易日期、交易标的、交易金 额、内部审批意见等信息要素。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内部交易单或送审表审核 指令并执行划款。(仅针对行内项目-资产管理部)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1)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 募债、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2)信托; 8 3)货币市场基金; 4)同业存放; 5)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其他。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资金清算交收 6.2.1.1 1)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 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甲方,乙方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甲方确认该指令不予取 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乙方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 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 6.2.1.2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需进行所持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转让交易, 则甲方应就单次交易另行出具相关协议或成交单。 6.2.1.3 若甲方将本理财产品资金用于购买自有债券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甲 方应将投资交易的相关协议、载明交易要素明细信息的清单、划款指令等按本协 议约定加盖有效印鉴后及时将原件或传真件送达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在约定 时间内完成资金划付。 6.2.1.4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自有债券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与理财产 品之间交易时,应确保转出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权益。 6.2.2 投资于信托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信托专户划款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相应的《信托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3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本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 等。 6.2.4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本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 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产品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 10 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 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3 本理财产品进行各项投资交易,甲方内部交易单、送审表可作为投资划款 指令附件,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内部交易单或送审表审核指令并执行划款。 6.4 本理财产品托管期内,甲方必须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投资交易的本金 和收益的回款账户。 6.5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本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5:0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资金的划拨。 6.7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托 管操作细节。 6.8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行 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理 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 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本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 金用途说明。 7.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11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8.1甲方应确保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严 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8.2乙方在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范围内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8.3 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核查只限于核查投资品种类别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同业存款、债券回购 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信托;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放;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 第九章 费用 9.1 托管费 9.1.1 甲、乙双方约定,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03%,托管费逐日计 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的托管费 支付日支付,按以下公式计算:每日理财产品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产品净值规模× 托管年费率/365。 9.1.2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就甲方9.1.1条所述发行的理财产品另行约定 其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本理财 财产中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二) 。 9.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计提、 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 规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 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 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 12 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9.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第十章 本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10.1 本理财产品账册的建立 本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由甲方担任主会计人,甲乙双方独立建账并保管理财产品 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不同理财产品的会计账册应单独编制和保管。 10.2 理财产品财产估值 10.2.1 估值日 本产品每日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10.2.2 估值方式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13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银行存款及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该产品 T 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 议,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对资产 进行估值。 10.3.核算对账 管理人根据需要不定期与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不一致时,双方应查明原因, 调整达成一致,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计算为准。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1 理财产品的变更 本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1.2 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1.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 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 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1.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产品利益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 款指令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 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4 11.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产品利益的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 职责仅限于将本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的分配账户,由甲 方将本金和收益分配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账户。 11.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有关本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对本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 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2.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本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理财产品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3.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 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 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5 13.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3.3 争议的处理 13.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3.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 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3.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 务。 13.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3.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甲、乙双方签章或加盖双方授权印章; 2)本理财产品正式成立,且甲方根据本协议 3.1 条及 3.2 条的约定向乙方交 付理财产品资金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 13.4.2 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3.4.3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 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6 13.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之 日起至乙方执行完毕甲方有关本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止。 13.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 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6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当地银监局壹份,均为正 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 品托管协议》签字页) 甲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4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4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18 附件一: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我方已完成“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资金募集,根据编号为“”的《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 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净值 型理财产品 兹确定 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年 月 日 为保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日期: 19 附件二: 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 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行内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51010191678000113 开户行: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部 20 附件三: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我部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 授权从 20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本授权书适用于我方管理 的由贵方托管的所有理财,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有效印章) 2014 年月 日 21 附件四: 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款 指令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22 附件五(一): 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甲方业务联系名册 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姓 名 电话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人 业务联系协调人 23 传真电话 手 机 附件五(二): 兴业银行“丰利宝-尊享”2015 年第 1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乙方业务联系名册 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总机:021-62677777 岗 业务联系协调人 核算人员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涂尧木 212153 62152155 15601900916 62152155 18621667815 62152155 13774248688 A: 汪皓 212045 手 机 e-mail: 011554@cib.com.cn B:李真 212051 e-mail: 011563@ci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e-mail: 划款指令经办人 e-mail: e-mail: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