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pdf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2021 年 2 月 5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工 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 关系账户的义务,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职责,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 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报备的内容保密。 第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 理。 第二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 (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 1 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 行为或者事实。 第五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 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 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 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 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 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 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2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 第六条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行为人为客 户的,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相关规定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 交易所与监控中心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按 照规定使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第七条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行为人为非 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在成为交易所会员后 10 个交易日内 直接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 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主动向交易所报备变更情 况。 第九条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应当按照规定向 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转交易所审核, 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直接向 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条 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 制关系但尚未报备的账户,开户人为客户的,交易所可以通 过期货公司会员对相关客户进行询问;开户人为非期货公司 会员的,交易所可以直接询问。 3 对于交易所的询问,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应当以书面 形式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 时将客户的回复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 第十一条 经交易所询问,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承认存 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备流程进行报备;非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签署《合 规声明及承诺书》 (见附件),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 审核,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理由不充分,经调查认定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的,交易所责令报备,拒不报备的,交易所可以依据规则认 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经调查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 所可以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二)事实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 所不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 息、不回复或不如实回复交易所问询、隐瞒事实真相、故意 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和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 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 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 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 可以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 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 4 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交易所有关实 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 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客户进行虚假申报、隐 瞒事实真相; (四)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五)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协助询问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 户情况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 行为管理等制度和规定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 交易、持仓等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均为客户的,其合 并计算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持仓限额。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其合 并计算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 第十六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 易量合并计算超过交易所规定单个客户交易限额的,交易所 可以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 5 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量、报撤单 笔数、大额报撤单笔数、日内开仓交易量、持仓量等合并计 算后达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有 关监管标准的,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异常交 易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非期货公司会员按照 客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实施。 6 附件: 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本人声明:不存在因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 议以及其他安排等因素而对他人的期货交易进行实际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上述关系而导致本人的 期货交易被他人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分仓的方式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额而超量持仓的情形。 本人承诺:所做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严格遵守期货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 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明白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 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