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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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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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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 施 细则附件.doc

附件 1 宿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 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实 施 细 则 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 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民政部《民政信访工 作办法》、《民政部办公厅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 施细则》和《江苏省民政厅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 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做好来访事项登记 对来访事项,按照《民政信访工作办法》规定,逐一核 实、登记,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访情况、依法及时处理信 访问题。 二、确定是否受理 (一)根据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 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处理): 1、对市民政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 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受 理的信访事项,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2、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县(区)级民政部门受 理,但未在《信访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规定期限 内收到书面答复意见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3、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县(区)民政部门受理 办理,处理意见未落实,且县(区)级民政部门未履行督办 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4、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 级民政部门,且一个县(区)级民政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 安排接谈,并协调处理。 (二)对下列不予(再)受理的情形,有针对性地做好 教育疏导工作。 1、未逐级走访的。 (1)应到而未到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 理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在处理意见中注明“不属于本 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 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在处理意见中注明“正在办理 中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3)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 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 核)机关提出。在处理意见中注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信访事项”。 2、未按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 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在处理意见中注明 “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3、已经复核终结的。 已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复核机构或市级复核机构审核 认定办结的,告知不再受理。在处理意见中注明“此信访事 项已复核终结不再受理”。 4、涉法涉诉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 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区)(含)级 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 途径反映问题。在处理意见中注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信访事项”。 5、非民政业务的。 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职权范围的来访事项,告知不予受 理,请来访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在处理意见中注 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加强教育疏导 加大对《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 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 宣传力度,在信访接待室通过书面公告的方式向来访人广而 告之,同时在登记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来访人以书面 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对于不听劝导、行为过激的,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集 体访、异常访,及时将来访情况通报有关县(区)民政部门 及有关部门。 四、加强督导检查 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 措施督促地方加以改进: (一)坚持越级访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各县(区) 级民政部门下发越级访名单,并要求加强《信访条例》宣传、 程序引导、规范受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 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 的,通过“点对点”通报、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 意见,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 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 文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附件 2 宿迁市民政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 例》、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江苏省民政厅信访工 作制度》和《宿迁市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 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 结合宿迁民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各处室(单位)应重视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 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 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 务。 二、民政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 访工作原则。 三、局监察室(信访室)是本局开展信访工作的归口管 理机构,代表本局协调处理日常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 检查、督促、协调全市民政信访工作。 四、群众来信由监察室(信访室)统一登记、分类办理。 属于各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转送相关处室(单 位)办理,其他来信由监察室(信访室)办理;属于县(区) 民政部门应当办理的信件,转寄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属于其 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来信转送商请其他部门办理。 五、局机关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群众来访应在指定的 接访场所进行接待,由监察室(信访室)协调安排有关接访 事宜。属于各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的群众来访,由 有关处室(单位)派员接待处理;其他群众来访由监察室 (信访室)接待处理。领导接待日由办公室安排保障。 六、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局分管领导负责管理局 机关信访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信 访工作负全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办信 和接访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指导和定期检查 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并亲自处理重要或疑难信访问题。 七、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 群众来访必须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办 结。询问有关政策规定、反映或要求解决一般问题的来信来 访,应在 30 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反映重要 问题、疑难问题的来信来访,或者涉及到其他部门需要协调 处理的来信来访,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上级机关交 办并要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结案,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应及时通过监察室(信访室) 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 局立案自办或参加会办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须送监察 室(信访室)立卷归档;上级机关交办本局并由有关处室或 直属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一律通过监察室(信访 室)编号上报。监察室(信访室)负责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 督查、督办工作。 八、凡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来信来访,有关处室(单 位)应及时转送监察室(信访室)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信 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拖延,不得上 交矛盾,不得随意表态和开政策口子。凡在处理来信来访中 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 究当事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时,处理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主动回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 告信件和材料直接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个人 或单位。 十一、严格执行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各处室(单位)应 及时将信访信息报送监察室(信访室),监察室(信访室) 应及时将信访信息汇总、整理、上报。 十二、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有规定 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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