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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为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 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 号)及《四川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 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9 号) 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工伤预防费使用 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7 日 -2- 攀枝花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工伤事 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 家卫计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 号)、《四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 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9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 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 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专项费用。 第二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 的前提下,从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中提取的依法用于开展 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 际征缴收入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研究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 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超过上年 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 5%。 -3- 第三条 建立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 应急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 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联席会议根据 工作需要召开,主要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及工伤预防费 使用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工作形 势,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 矛盾和问题,推进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组织 领导和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预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工伤预防费的划拨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 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分析和 职业病诊断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 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 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预防工 作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预防的重点地区、重 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 项目的建议方案。 -4-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 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事故、职业 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 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 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和 社会公众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 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 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市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 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年度工伤预 防的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六条 我市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由第 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也可根据部分实施项目的特点,经联 席会议同意后由市级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 -5- 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或医疗卫 生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 第七条 面向第三方机构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 局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重点领域和实 际情况,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对费用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联席会议协商确 定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 第八条 需要由市级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的 部分工伤预防项目,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 域,由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内向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 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 标、实施方式、经费计划、完成时限、检查验收等内容。 第九条 被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与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 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 件等。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先行支付项 目总额 30%—70%的预付款。 -6- 第十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档 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 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 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相应的资 质,符合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的专业性要求。 (三)有足够数量的可承担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等任务的专业人员; (四)具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相应的硬 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五)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 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工作台账,保证 项目有效实施。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工伤保险经办 -7- 机构可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导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工 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 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和绩效目标完 成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 评估验收,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承担评估验收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具备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所有条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业务所需的设施、 设备和办公条件; (三)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经济学、 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完 善的评估技术和方法等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评估验收机构可自愿向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报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工伤预防工作联 席会议择优产生或比选产生。 -8- 第十六条 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不 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 依据。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 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需要进行整改,待评估验收合格后 方能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 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 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 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 规定、达不到协议(合同)要求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 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 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 -9-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 期 5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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