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起决定书.doc
签发人: 年 核稿人: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延执字第 2099 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洁与被执行人刘玉起之间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起拒不履行吉林省延吉市 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 2837 号民事调解书(本金 98 万 元及利息,诉讼费 6850,执行费 12200 元)确定的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玉起(性别男,居民身份号码: 22240319631025109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1-

刘玉起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