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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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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doc

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 修订情况说明 新修订颁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3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 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宣贯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及管理 有关行为,国家铁路局结合新《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 〔2016〕42 号,以下简称原《细则》)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 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思路 严格在新《办法》的框架下,重点对原《细则》中与新 《办法》不一致的有关条款及内容予以修订,并结合全面推 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许可网上审查及办理工作的实际, 补充了提高驾驶资格许可工作效能的有关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重点对原《细则》中的准驾类型、企业职责、 申请条件、驾驶证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 工作职责、禁驾情形、信息化管理、信用管理、申请材料要 求、考试组织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做到了与新《办法》 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包括: 1.修订了驾驶资格人员申请的准驾类型及条件。适应动 车组技术发展需要,对准驾的不同动力及不同分布方式的动 1 车组类型予以调整,将机车系列准驾类别由原来的 6 种调整 为 9 种,增加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 组、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等 3 个动车组类型,并对初次申 请及增驾的条件相应作出了调整。 2.修订了铁路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驾 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增加了不得驾驶 铁路机车车辆的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罚则及量化标准;细化 了企业对驾驶人员日常培训、健康检查、背景审查等方面的 管理要求。 3.增加了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内容。按照国 务院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要求,增加了推进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有关内容,通过 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申请人可以通过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驾驶资格,国家铁路局为驾驶人员颁发实体驾驶证的同时, 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铁路监管部门查验驾驶资格时, 电子驾驶证和实体驾驶证均可以作为验证依据。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国家铁路局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26 日,就原《细 则》(征求意见稿)向局内各相关部门、部分省、市运输交 通厅、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等铁路运输企业,以及部分 地方铁路公司行函征求了有关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 39 条, 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 21 条,未采纳 18 条。 2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不采纳的主要原因 包括:一是所提意见涉及增设处罚或调整处罚规定等内容, 无上位法依据,如建议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在现有的 基础上加倍,建议延长驾驶资格理论考试的有效期,建议对 造成铁路较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撤销驾驶证,建议将提供虚 假材料、贿赂、舞弊等行为的申请人“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改为“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二是所提意见涉及中央和 地方事权职责划分等内容,超越本细则范畴,如建议考虑地 方政府(监管机构)在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合资铁路、地方 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管职责; 三是所提意见不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 工作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建议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 路机车车辆的疾病进行列举并设兜底内容,建议明确每年驾 驶资格理论和实作考试的固定时间,建议对现场监督检查发 现存在不符合驾驶资格的情形增加“中止执业行为,或监督 驾驶人员维持运行至具备换乘条件的地点换乘”等现场整改 内容等;四是所提意见为文字性修改,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有关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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