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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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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 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 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财建〔2022〕9 号)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原则 统筹考虑资金安排,采取自主申报、 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 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 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 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类型划分为房屋建筑、产品生产、技术 研究、标识评价等四大类 12 小项,具体支持方式、对象、条件和 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类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3)支持条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 《广 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J/T15-83)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非设计标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 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 (4)支持标准:按照建筑面积,一星级标识项目每平方米支 持 20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50 万元;二星级标识项目每平米 支持 50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80 万元;三星级标识项目每平 米支持 100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100 万元。支持金额均不超 过申请项目建安费用的 4%。 2.超低能耗(被动式)及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3)支持条件: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超低能耗(被动式)或近 零能耗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认定为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或 近零能耗建筑,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 应。 (4)支持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支持 150 元,单个项目 支持上限为 150 万元。支持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费用的 4%。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含可再生能源应用、光伏建筑)、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1)支持方式: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含可再生能源应用、 光伏建筑)采用事中、事后支持方式;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采用事后支持方式。 (2)支持对象:节能(绿色化)改造投资。 (3)支持条件:既有建筑通过太阳能光伏、光热等节能措施, 正在开展或完成节能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项目改造后节能减 排成效明显,具备推广示范作用;既有建筑按《既有建筑绿色改 造评价标准》(GB/T51141)进行绿色化改造完毕,经专家评定取 得标识证书。 (4)支持标准:既有建筑项目正在实施节能改造工作的,受 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 10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30 万元; 既有建筑已完成节能改造工作的,受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 15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40 万元。执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标准》(GB/T51141),按照建筑面积,一星级标识项目每平方米支 持 20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50 万元;二星级标识项目每平米 支持 50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70 万元;三星级标识项目每平 米支持 80 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90 万元。支持金额均不超过 申请项目建安费用的 4%。 4.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建设)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惠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3)支持条件:按国家、广东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 色生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或实施技术改造升级,获得绿色生产评 价为二星级及以上等级。 (4)支持标准:二星级标识项目支持 25 万元;三星级标识 项目支持 40 万元。 5.装配式建筑项目 (1)支持方式:事中、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3)支持条件:按照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进行 建设,经专家评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 (4)支持标准:获评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单个项目 支持 200 万元;获评为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支 持 100 万元;经专家评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 案的,单个项目支持 60 万元;经专家评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已 取得施工许可正在实施建设的,单个项目支持 40 万元。项目后期 取得国家或省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荣誉的,申报主体可进一步 申报补差支持。 6.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单位。 (3)支持条件:惠州市行政范围内建设完毕,并由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项目。 (4)支持标准:单个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项目支持 10 万元。 (二)产品生产类 7.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获得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惠州企业。 (3)支持条件:经国家、广东省主管部门批准授予装配式建 筑产业基地称号,并按要求开展基地示范建设。 (4)支持标准: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金额为 100 万 元;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金额为 50 万元。广东省装配 式建筑产业基地获评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后予以补差。 8.绿色建材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生产绿色建材的惠州企业。 (3)支持条件:在惠州市生产,符合国家或广东省相关标准, 经评价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 (4)支持标准:取得一星级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项目,单个 项目支持 20 万元;取得二星级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项目,单个项 目支持 30 万元;取得三星级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项目,单个项目 支持 50 万元。经技术升级提高星级的绿色建材项目,申报主体可 进一步申报补差支持,同一企业同类型绿色建材项目仅支持 1 次。 (三)技术研究类 9.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3)支持条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其中科研开发项目具有推广应用潜 力,产业前景良好,经省、市评为建设科技示范项目,通过查重 查新检测,具有科技创新引领效应。 (4)支持标准:单个技术研究项目支持上限为 80 万元,不 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30%。 10.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制订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 标准,并在惠州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或 联合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3)支持条件: 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 联盟(ITU)等国际性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工程建设绿色发展 相关国际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额工程建设领域绿色 发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 布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省级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 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市级标准;①惠州市社会团体或产业联 盟发布,并在相关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工 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团体标准;①或由我市单位主导制定且得 到有效实施的全国性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团体标准。 (4)支持标准:①每主导制定 1 项国际标准,支持 30 万元; 修订或协助制定的,支持 15 万元;①每主导制定 1 项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支持 15 万元,修订或协助制定的,支持 5 万元;①每主导 制定 1 项省、市地方标准,支持 5 万元;①每主导制定 1 项团体标 准并有效实施的,支持 3 万元;①对以上第 1 至第 4 项的支持,同 一项目的主导单位或参与修订单位不可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在同 一年度享受的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50 万元。 11.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研究 项目 (1)支持方式:事中支持。 (2)支持对象:开展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碳达峰 碳中和等)工作研究的第三方咨询机构。 (3)支持条件:经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第三方研究机构,根 据惠州市环境气候特点,按规定开展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研究。 (4)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 50 万元。 (四)标识评价类 12.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标识评价机构、建设单位。 (3)支持条件: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且按规定开展 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4)支持标准:单个标识项目支持 2.5 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原则上由投资、开发、生产、研究的主要承担单位为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且近 5 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 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房屋建筑类项目和标识评价类项目申报主体注册地应 在惠州市,且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建设地点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的项目不得 申报。 (三)产品生产类项目申报主体应为注册地在惠州市,且为 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产品在惠州市生产,产品质量 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技术研究类项目申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 单位,研究内容应针对惠州市环境气候特点,开展城乡建设领域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研究,或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项目。 (五)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已取得同类型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本指南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并制 定年度项目储备工作通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粤财扶助”惠州平台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年度重 点扶持类别、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储备工作通知要求,准 备申报材料按时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住建局初审。县(区)住 建局重点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并出具初审意见。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参与单位,不得委 托第三方为项目申报单位。 (三)专家评审。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截止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不少于 5 名(单数)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 家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给出科学、严谨的评审意见,明确项目是 否推荐储备入库。确定储备入库的项目,专家组需根据项目社会 示范效应、环境影响程度情况进行排序,初步确定储备项目支持 顺序及支持金额。 (三)推荐入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本指南,并结合专家评审结论和申报单位信用信息情况择优 确定年度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评审意见为“不予推荐”的项目, 不纳入年度储备入库项目名单;评审意见为“予以推荐”但未纳入 当年度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的项目,将顺延至下一年度,与次年 申报储备入库项目再次进行专家评审、排序,直至取得专项资金 支持,申报单位无需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年度拟储备入库项 目名单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纳 入年度储备入库项目名单,并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按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审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资金拨付。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后,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项目实际开展资金拨 付工作。采用事后支持方式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 性拨付支持金额;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根据项目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支持资金。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或牵头申报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拟储备入库 项目名单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 出。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或 采用座谈会方式听取意见。受理、处理异议情况(包括投诉事项 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应当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二)项目申报时需明确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包括且不限于 示范内容、技术措施、创新内容、推广价值、综合效益分析等。 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当合理可行,采用量化指标与定性表述相结 合方式。未按要求说明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拟储备入库项 目名单。 (三)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申报项目,纳入拟储备入库项目 名单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内容实施,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符合项目申报时的绩效目标 要求。 (四)专项资金拨付完毕后,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款单位 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 资金分配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五)主管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监管过程中,发现存 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1.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孳息,并将企 业违法信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且 3 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 金。 2.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 续实施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未按绩效目标开展实施, 且实施结果与绩效目标存在严重偏差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 拨付、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孳息,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 企业不良信用报信用主管部门,3 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本指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有建议或意见, 请联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教育科,联系人:XXX,联系电 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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