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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慧灵项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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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慧灵财务文件 甘肃慧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公益项目管理规定 (2013 年 8 月 28 日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慧灵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施,优 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发展部负责申请、实施、管理,多 方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益项目包括: 1、通过接收外界赞助所开展的项目; 2、由我组织与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 3、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公益资助项目; 4、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项目。 项目内容为本组织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智障人士康复、生活自理、居家、 住宿、托养及社区康复训练等。也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和内容进行调整和扩充。 兰州慧灵财务文件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选题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为智障人士服务”的原则, 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属于各基金会、政府资助、企业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以及管理工 作的实际需要,按实际情况制定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 国家和我组织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 各类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 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七条 凡需由本组织出面执行的项目,均需发展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 策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递交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的编制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及需求、项 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效益预测、进度计划和相 应的宣传公关活动。 第八条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每年从事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甘肃慧灵申请资助的的单位包括基金会、政府、企业等,但须符 合以下条件: 1、基金会、企业或单位需要法定登记; 兰州慧灵财务文件 2、完善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及其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发展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 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 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由本组织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大型助残公益活 动项目则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项目组。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资助相关基金会、 政府机构、 企业人员,根据项目要求定期向机构负责人和资助方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 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证项目人员的稳 定和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实现项目目标;并定期向本 组织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的情况及协助项目检查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机构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和组织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资助方按照项目和资助方的要求 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等文件。 兰州慧灵财务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在申请拨款前,发展部项目组须向机构提交阶段性或项目完 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机构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接受款项。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 登记机关和本组织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应积极无条 件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 问题,按兰州慧灵智障人士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 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甘肃慧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本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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